1.法家的“法治”與現代法治有著本質的區別。法家的“法治”是為了“治民”、“治吏”,即“法治”的主體是皇帝,客體是民眾和官吏:“法治”的內涵在于以嚴刑峻法來威懾百姓,實行法治的目的是要“定分止爭”,使老百姓服服貼貼地屈從于專制統治。而現代法治主體是全體人民,客體是各項國家事務和各種社會生活。現代法治的基本內涵是: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會關系均納入法律的軌道,接受法律的治理;法律有至上的權威;國家的權力依法行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利益受到保護等等。對法家的法治傳統思想,一方面要看到積極的一面,即它的很多學說有助于中國現代法治的啟動;另一方面要批評它消極的一面,警惕它給我們現代法治建設帶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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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法之爭:是清末修律過程中產生的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與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之間的論戰,兩派論戰的焦點在于是采用舊的綱常名教還是采用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理論作為立法宗旨的問題,論戰的結果以法理派的退讓妥協而告終。禮法之爭,實質上是一場圍繞對封建法律革新與守舊的斗爭。
主題一:初次接觸中國法律思想史課程,你有何感想? 中國法律思想史是一門詳細闡述中國法律思想歷史發展過程的學科,初次學這門課使我了解了中國歷史上各個不同階級階層、社會集團、學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論和觀點,以及它們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同時,這門課程內容豐富,歷史性強,人物眾多,學習記憶起來有一定難度,我認為在學習過程中,要善于抓住重點,以年代,派別等為線索理順條理。比如夏商周時期的神權法思想這章中明確商奴隸主的“天命”、“天罰”思想,掌握西周的“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儒家的法律思想這章中明確儒家法律思想的特點及其演變,掌握孔丘以仁、禮為核心的法律思想,孟軻以“仁政”為中心的法律思想和荀況的禮法統一觀;法家的法律思想這章中明確法家的法律觀和“法治”學說,掌握商鞅的“變法”和“法治”思想以及韓非以法為本、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思想;清末禮、法兩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爭這章中明確清末修律中的禮法之爭,掌握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在學習過程中,有時還會遇到一些難懂的名詞,我認為不能隨意跳過,而要認真理解。因為這些名詞往往是一個年代,一個學派,或一個人物觀點的概括總結,理解它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整個內容。總之,學習中國法律思想史這門課程,擴大了我的知識面,同時辨別并吸取了其中有借鑒意義的東西,為
以后學習其他法學課程打下了良好基礎。
主題二:你是否了解本課程考核方式,有何看法? 本課程實行網上學習行為考核,具體有三項考核指標:發帖個數(至少8帖)、網上學習時間(至少120分鐘),登陸次數(至少8次)。這種考核方式一方面能促使學生端正學習態度,自覺執行學習過程,以實現對整個學習過程期間學生學習態度、學習能力、學習效果的客觀評價。另一方面使得學生在學習活動中不僅學到知識,同時提高綜合應用知識的能力,學會如何求知,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協作學習能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獲得信息素養的能力以及終身學習的能力。
主題三:試述神權法思想的主要發展過程? 神權法思想的發展過程大體可以概括為形成于夏代,極盛于殷商,動搖于西周。神權法的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發展而來的,夏代已有奴隸主貴族宣揚的“天命”、“天罰”等神權法思想,為神化其統治權力,統治階級把反映其意志的法律說成是神意的體現。發展到商代,神權法思想發展到了高峰。統治者宣揚自己是上帝在人間的代言人,其刑罰觀也由神權法而來,將施行刑罰說成是秉承上帝的意志,把統治人民的刑法蒙上了一層神圣的外衣。神權法思想在西周又一次變化發展,統治者為了解釋商代的覆滅,并神化自己的統治權,提出“以德配天”說。西周統治者也強調“天罰”觀,認為凡不服從其統治,就是違背天命,就要代天行罰。“以德配天”說的提出,意味著神權法思想的動搖,統治者認識到人民的反抗力量的強大,單靠神法權不足以維護其統治,必須重視民心的向背。
主題四:試論述孔子思想的主要內容,并簡要評價? 答:(1)以“仁”為核心的法律觀,“仁”是孔子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發點,最能反映“仁”的思想含義的是“仁者,愛人”。(2)“為國以禮”的禮治論,孔子認為依據禮治,剝削階級享有特權是“天下之通義”,強調各級貴族必須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名分,以維護社會的穩定,主張興禮樂,社會秩序才不致紊亂,使用刑罰才能得當,強調“禮之用和為貴”要求用禮來節制恭,慎,勇直這些道德品行,使大家和諧相處。(3)德治論與重義輕利的價值觀。“為政以德”強調禮義道德的教化作用,但也不否定刑罰,其實質是寬猛相濟,德主刑輔。重義輕利的價值觀,孔子強調道德理想高于物質利益,反對追求個人私利要求“見利思義”但并不排斥利。(4)寬刑慎殺,反對冤獄,孔子主張寬刑慎殺“赦小過”反對冤獄,并要求教民改惡從善,以達到“無論
”的境地。(5)“為政在人”的人治論,孔子把政事的興廢寄托在統治者個人身上,“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故為政在人”。
在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里,包括法律思想在內的孔子的思想,給中華民族以深遠的影響,在世界歷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孔子的思想及儒學閃爍著中華民族世代相傳,不斷豐富和發展的智慧與美德,它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
主題五:試分析法家法治的理論根據? 法家以人性論和進化觀作為“法治” 的理論根據。(1)“好利惡害”的人性論。法家認為人人都具有“好利惡害”的本性,人的本性是不可改變的。“利”可以使弱者變強,怯者變勇,因此不能以道德論人,必須要用利害察人。在“好利惡害”的人性面前,只有法令賞罰才能奏效。(2)發展進化的歷史觀。法家通過歷史演進的敘述和古今社會的對比,論證“法治”的現實可能性。他們認為歷史是在不斷變化,社會是逐漸向前發展的,商鞅把人類社會分成四個階段: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時代不同,統治的方法也必須改變,不能沿用以前的舊方法,必須“當時而立法”。
主題六:談談你對法家的“以法為本,法、術、勢”思想認識 法家的“法”指法令,“勢”指權勢、權力,“術”指統治策略和手段。對于處理三者的關系,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側重點不同,如商鞅重法,慎到重勢,申不害重術;后期法家的《管子》派提出了三者結合的思想;直到韓非,他總結了前期法家的得失,使法、勢、術三者緊密結合,成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1)以法為本。三者之中,法令是最重要的,必須以法為本,而兼顧勢、術。因此,“以法治國”的“法治”學說是法家思想的中心內容。(2)法與勢的結合。慎到認為權勢是君主制服民眾的根本條件,是“令行禁止”的有效保證。對于如何處理法與勢的關系,法家提出了三種方法:第一,法、勢結合;第二,“勢”由君主“獨制”,而法由“君臣共操”;第三、以法令加強權勢。(3)法與術的結合。法家之術是指君主制馭官吏的權術。首先提出重術的是申不害,而繼承和發展了“術治”的是韓非。法家認為,權術和法令一樣,是君主治國的工具,并提出了以權術實現法治的方法,表現在:第一,“無為”之術。即君主執法治吏,事不親躬,充分發揮臣下的能力。君主根據個人能力選拔官吏,臣下有罪則罰之。這是法家將道家的“清靜無為”運用到執法上的表現。第二,“循名責實”之術,以法令要求官吏盡職盡責,以法任人,以法令為標準,以賞罰為后盾。第
三,“潛御臣”之術,指不公開的制馭臣下的暗術。 綜上所述,法勢術的結合,是法家思想的總結和歸宿。法家企圖確立法令的權威,而實際上只是以法令保障君主的專制。因此先秦的“法治”根本不同于后來資產階級提出的以民主制為內容的法治。
主題七:試述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發展過程? 從社會思想發展的規律來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春秋末期,儒家學派的創始者孔子主張以禮治國,寓法于禮,倡導德主刑輔,先教后刑。戰國中期孟子繼承和發展了孔子的思想,認為只有實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統一天下,所以,他重視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專恃刑罰。到戰國后期,諸子百家的政治法律主張,經過斗爭實踐的檢驗,已經證明,儒家那套“德治”、“仁政”的思想主張,在現實政治中行不通,而法家“以法治國”的學說,在各國變法運動中卻顯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
u3000u3000秦在法家理論指導下統一中國。秦王朝建立后,利用政權的力量,在文化思想上實行“統一”,特別對儒家采取嚴厲打擊的政策,儒學遂一蹶不振。然而,意識形態的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政治權力對于意識形態的干預和改造,如果違反了這種規律,必然要失敗。當戰國末期已形成全國統一的形勢時,意識形態領域也在醞釀著為封建制度服務的思想的統一。秦王朝建立后,其統治者卻無視意識形態發展的這種規律,企圖依靠政治權力來樹立法學家的絕對權威,并禁絕其他各家學說,其效果必然是適得其反。
秦王朝的滅亡,對剛剛登上全國政治舞臺的地主階級來說,是一個極大的震動。在這種形勢下,西漢王朝如何維護和鞏固地主階級政權,防止再度爆發大規模的農民起義,就成為封建統治階級最重要的任務。漢代的法律思想,就是圍繞這一最重要任務的解決而發展的。西漢初期,經過各代以黃老之學為指導的統治,在近七十年間,社會經濟得到恢復和發展,勞動人民創造了大量的財富,國家已擁有雄厚了財力和物力。同時,由于西漢王朝采取削藩政策,中央政權日益鞏固,逐漸形成了封建大一統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漢武帝對待西漢社會存在的各種矛盾,他一反其先輩的妥協態度,采取積極有為的政策,“外事四夷,內興功利”,急功進取。這樣,原來那種“無為”的黃老之學,勢必不能再繼續推行了,而維護封建大一統和專制皇權的董仲舒新儒學便應運而生;同時以這種新儒學為基礎,形成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君主集權制的發展時期,正統法律想在此
時也處于發展階段。首先,此時律學的大發展,使禮律融合到了理論依據。其次,在實踐中儒家的道德倫理觀念被不斷的加入到律典中,納禮入律,禮律融合在實踐中也到了結合方式,正統法律思想的內容由于禮律融合的日益密切而得到豐富。
主題八:談談你對沈家本法律思想的認識?
沈家本法律思想內容 (1)實行資產階級法治主義 他認為,實行資產階級的法治主義,“舉全國之精神,胥貫注于法律之內”,就能使國家強盛。他論述資產階級法治主義的內容甚多,而且還夾雜著儒家的德主刑輔思想。主要表現在:
①論法的性質和作用:沈家本認為,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一種規范,是衡量天下萬物的一種客觀標準。但他在闡釋法律的性質和意義時,又把它和儒家的民本思想揉和在一起。在沈家本來看,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國。“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
②法隨時變,“會通中外”:沈家本認為,法律應該隨著古今形勢的不同而為之損益,不能簡單襲之。他把中國置于世界范圍以內進行考察,指出“我中國介于列強之間,迫于交通之勢,蓋有萬難守舊者。”
③法須統一、平等:沈家本針對清末制定新律之后,舊律并末廢除,新舊參差,輕重互異提出斷罪之律必須統一的主張;在適用法律時,也必須貫徹統一、平等的原則。此外,他還主張打破良賤界限,廢除買賣奴婢的制度。
④教化為先,以刑輔之:沈家本繼承了儒家的法律與教育相結合、德主刑輔的思想,并結合世界發展的潮流,闡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輔的思想。認為立法、司法都離不開道德教化;只有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做到情法兩盡,法律才能發揮它應有的社會作用、
(2)“平恕”為審斷之本。 沈家本十分重視用法“平恕”,執法“得中”。他深入研究了中外的刑法制度,提出了反對嚴刑重罰、用法從寬的思想。沈家本認為,要做到公平執法,必須依法斷罪,反對比附。他以資產階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嚴厲地批判了我國封建社會長期實行的比附援引制度,并在由他主持制訂的《大清新刑》中明確規定:“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為不為罪。”在我國歷史上第一次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
(3)“有其法者,尤貴有其人”。 沈家本認為,有了好的法律,還要有好的執法之人,才能推行資產階級法治。因此,他主張所有國家官吏“皆宜知法”,司法官吏更應具有專門知識。他還主張設置律博士,教授法學,培養法學專門人才,并積極付諸實踐。沈家本的這種“法貴得人”的主張無疑是可貴的。
(4)法學
盛衰說。 沈家本十分重視法理學的研究和宣傳,特別強調法理學對于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指導作用。他認為,法學之盛衰與政治的關系非常密切。他說:“法學之盛衰,與政之治忽,實息息相通。然當學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學之衰也,可決其政之必衰。”無疑,這個論斷是正確的。但他沒有也不可能真正揭示出法學衰微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封建專制主義禁錮了人們的思想和學術討論的空氣。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學的,是具有一定人民性的,特別是具有近代資產階級法律與法學的進步思想性質。同時,他又是一位卓越的法制改革家,具有豐富的治法經驗。他的論著,是我們研究中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史的一份寶貴的學術遺產。在我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今天,吸取其民主的、科學的精華,將很有裨益。當然,對于其中封建綱常禮教等糟粕,必須注意剔除。
國之四維:春秋時期,管仲提出的維系國家命脈的四種重要事物,即禮、義、廉、恥。管仲比喻其為四根繩索,并認為其中一者斷了,國家就要傾斜;二者斷了,國家就要危險;三者斷了,國家就會大亂;四者全斷了,國家就會滅亡。因此,只有加強禮義廉恥的教育,國家才能。
墨家認為,春秋戰國是一個貧富不均、貴賤殊異、恃強凌弱的亂世,人民饑寒交迫、痛苦不堪,其原因就是天下之人互相爭奪仇視。所以墨家提倡“兼相愛、交相利”,以建立一個人與人之間互愛互利的理想社會。
墨家的“兼愛”主張普遍、平等地愛一切人,不分厚薄,一視同仁,即“愛無差等”,并以“交相利”作為基礎,認為“愛人”就是“利人”,主張人們互相幫助,共謀福利,反對互相爭奪。
以刑去刑
1、是秦律中在商鞅刑法思想指導下制定下來的輕罪重刑原則。
2、商鞅認為,用重刑對付輕罪,百姓就不會去犯輕罪,連輕罪都不敢犯了,更不敢犯重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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