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 id="6vhwh"><rt id="6vhwh"></rt></em>

    <style id="6vhwh"></style>

    <style id="6vhwh"></style>
    1. <style id="6vhwh"></style>
        <sub id="6vhwh"><p id="6vhwh"></p></sub>
        <p id="6vhwh"></p>
          1. 国产亚洲欧洲av综合一区二区三区 ,色爱综合另类图片av,亚洲av免费成人在线,久久热在线视频精品视频,成在人线av无码免费,国产精品一区二区久久毛片,亚洲精品成人片在线观看精品字幕 ,久久亚洲精品成人av秋霞

            論公司意思獨立的程序之維

            更新時間:2025-12-10 09:13:12 閱讀: 評論:0


            2022年8月17日發
            (作者:房產契稅新政策)

            摘要

            公司決策程序能夠保障公司意思獨立于股東。公司意思獨立是公司法人

            人格的本質,有助于抑制有限責任制度存在的負面效應,保障有限責任制度

            在公司法中落實。各國公司法普遍對公司決策程序進行規范。公司意思的獨

            立性隨著公司決策程序的運行彰顯、維持與強化。以股東會決議程序為代表

            的公司決策程序是公司意思形成的構成要件,有助于保障公司的意思自治。

            股東個人決定、股東協議等決策方式繞開了股東會決議程序,會損害公司意

            思的獨立性。因此,股東個人決定、股東協議不應被視為股東會決議。為了

            更好地實現保障公司意思獨立的目的,應在關聯交易決議場合引入安全港

            程序規則以及應在董事罷免決議場合引入偏向董事利益的罷免決議程序規

            則。

            關鍵詞公司獨立性有限責任程序規則股東協議

            目錄

            一、公司意思獨立需程序保障

            二、程序何以保障公司意思獨立

            三、程序保障意思獨立的適用場景

            四、余論

            公司法中遍布程序規則,具有顯著的“程序法”特征。股東會決議程序

            規則是其典型。各國立法均對決議程序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也肯定了股東

            會決議的程序特征,規定了召集程序、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的規則。但理論

            與實踐對于股東會決議程序規則的重視程度仍不足夠,甚至在某些方面存

            在沖突。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決

            議行為納入民事法律行為的范疇。學界主流觀點認為應以法律行為理論為

            支撐,按照法律行為構建決議法律規則。但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較

            少涉及程序。另一方面,在公司治理實踐中,許多公司不按法律、公司章程

            規定的程序規則來運營股東會,“演戲似的開會、選舉等對于一家小公司中

            的生意人來說是多此一舉”。[1]相應地,相當數量的司法裁判過度容忍程

            序瑕疵以及過度肯定股東決定式、股東協議式“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為何各國公司法中普遍存在股東會決議程序規則,決議程序及程序規則

            又應在何種程度上被認真“對待”?一個可能的解釋是,相較于合伙等組織,

            程式是公司的重要特征。[2]股東會決議程序是公司程式的重要體現。就公

            司運營為何需要遵循程式之問題,有觀點指出:公司程式能夠表明公司是一

            個獨立于其股東的單獨主體。[3]然而,程序為何可作為判斷公司為獨立主

            體的標準;公司的獨立如何通過程序實現;此功能的妥當實現,又需司法與

            立法采取何種立場等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探討。否則,程序保障公司獨立之命

            題難以實現從自發到自覺的轉變。這種轉變不僅能夠解答程序規則為何存

            在、為何應被遵守,而且有助于回應程序規則應否推廣適用于其他法人、非

            法人組織,相應組織法應以何種態度對待程序規則。

            意思(意志)獨立是公司的本質。[4]既有對于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探

            討,可分為對內獨立與對外獨立兩個方面。所謂對外獨立,探討的是法人是

            否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對外活動,并享有相應的權利義務,如簽訂合同、

            聘請代理人、起訴與應訴。所謂對內獨立,探討的是法人在意志、財產與責

            任等方面,是否獨立于以及在何種程度上獨立于法人的成員。本文所稱公司

            意思獨立,即是指公司意思獨立于股東。而保障意思獨立是公司決策程序的

            重要功能。就此而言,公司程序、公司法程序規則是派生性的,具有工具價

            值。因而,在對“程序保障公司意思獨立”之命題展開分析前,需先行探討

            保障公司意思獨立的必要性,也即,為何需要程序保障公司的意思獨立。

            一、公司意思獨立需程序保障

            傳統法人理論以及民事主體理論已對法人的意思及意思獨立進行了充

            分探討。本文的討論范圍聚焦于公司,并力求從功能主義的角度分析公司意

            思獨立于股東的必要性。從歷史的角度看,公司的法人人格獨立最初僅意味

            著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為、訴與被訴。[5]就此而言,獨立人格的

            功能體現為公司人格的單數性對股東人格多數性的替代。賦予公司法人資

            格并不意味著公司意思獨立于股東。公司意思獨立于股東是一項獨立的法

            政策選擇。從現實的角度看,股東存在控制公司,將公司工具化的傾向。保

            障公司意思的獨立往往意味著對股東控制公司的自由進行限制,需要具備

            充分的理由。

            (一)公司意思獨立功能重思

            公司意思獨立除了滿足主體制度以及法哲學對于獨立意思的關注外,也

            具有落實有限責任制度的現實功效。相較而言,后者對于公司制度來說更為

            重要。

            1.有限責任制度符合股東與國家利益

            公司在責任上獨立于股東,意味著股東的債權人僅能向股東主張責任,

            公司的債權人僅能向公司主張責任。前者無法通過合同實現,需要法律介入;

            [6]后者,即有限責任,雖可通過合同實現,但絕不可能在交易中成為慣例。

            這可分別從商人與投資者的角度進行分析。一方面,公司制度的創新在于賦

            予商人有限責任。[7]公司之前的商業組織,實際負責經營的商人必須承擔

            無限責任。[8]投資者有限責任而商人無限責任的實質是將責任轉移至商人,

            由商人承擔。隨著資金聚集規模的增大,商人對有限責任的需求也隨之增長。

            另一方面,雖投資者有限責任協議已存在于實踐中,但將其適用于大型商事

            組織仍須依靠法律明確規定。因為這些組織往往擁有成千上萬分散在各地

            的投資者與債權人。這讓訂立有限責任協議存在高昂的成本。基于此,商人、

            投資者需要國家提供有限責任法律制度。但這僅構成國家提供有限責任法

            律制度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有限責任制度確立的關鍵是國家需求。有限責任法律制度興起于激烈的

            國家競爭時期。有限責任助推大型商事組織的形成,大型商事組織可以社會

            化地募集資金,這給予了國家巨大的競爭優勢,契合了國家需求。國家通過

            有限責任制度助推大型商事組織,再借助大型商事組織對外進行國際貿易、

            殖民擴張,對內開展經濟建設。前者具體表現為在海外殖民擴張時期,國家

            通過授予商人有限責任,鼓勵商人在海外從事龐大的經濟活動。[9]對內開

            展經濟建設的例證可參見鐵路、工業公司發揮的作用。[10]在特定國家憑借

            有限責任制度獲取了競爭優勢后,其他國家為了縮小差距,將不得不學習模

            仿,跟進推行有限責任制度。意即,有限責任制度是國家基于競爭壓力而不

            得不做出的選擇。[11]

            公司法的全球趨同理論指出,由于全球化商業競爭的壓力,各國的公司

            治理模式會相互競爭,最終只有一種公司治理最后勝出。[12]這種競爭會導

            致公司法制度的趨同,進而實現全球公司法的高度統一。雖然此判斷未必準

            確,但單就有限責任制度而言,各國公司法確實實現了高度統一。

            2.意思獨立保障有限責任制度落實

            有限責任制度符合股東與國家的利益,但其適用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造成利益失衡。在肯定了有限責任制度及其蘊含的價值判斷結論后,需要通

            過配套措施落實有限責任:一方面通過制度設計彌補有限責任的缺陷,防止

            其被濫用;另一方面通過一定的理論詮釋有限責任適用的正當性。在公司制

            度中,有限責任的適用條件與實施機制主要體現為法人獨立人格。法人獨立

            人格還具有詮釋有限責任制度正當性的功能,歷史上,“法人的獨立人格理

            論最終導致了各國民商事法律特別是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制度的普遍接受”。

            [13]根據通說,法人獨立人格包含財產獨立與意思獨立,兩者都具有落實有

            限責任的功能。

            財產獨立首先體現為放棄對財產的控制。前公司時代,不控制財產的投

            資者可享有有限責任。這在公司制度中進一步發展,公司“與其投資人必須

            徹底分離,即投資人必須真實地將投資交與公司,并將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交

            與債權人相對信任的專門管理機構”。[14]且兩權分離“是債權人在股東有

            限責任制度形成而失落的情況下,所可能獲得主要安慰或者利益平衡所在”,

            [15]有助于詮釋有限責任的正當性。放棄對財產的控制仍不足以保護債權人

            和公司的利益。公司為了實現持續經營,需要對抗股東取回財產的權利。這

            單靠合同無法實現,需要法律介入,鎖定資本與財產。[16]此意義上,公司

            法等組織法的核心是物權法而非合同法。

            僅有財產獨立并不足以保障公司的獨立性。如果公司的控制權仍然在股

            東手中,公司不過是股東的工具。事實上,財產獨立與意思獨立的區分往往

            源于研究視角的差異。財產獨立在多數情況下即伴隨著意思獨立。如依據伯

            利與米恩斯的經典闡述,兩權分離是股東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控制權的分

            離,也是公司“所有權”與公司控制權的分離。不僅如此,財產獨立也需要

            依靠意思獨立予以保障。如未經董事會的明確批準,股東不能從公司中撤回

            資本。在19世紀,董事是股東的代理人之觀念盛行。[17]但在著名的

            “hame

            案”中,法院認為股東會通過普通決議,要求董事會向特定對象出售特定資

            產的指示無效。這否定了董事會是股東代理人的傳統觀念。從將董事視為受

            股東指導和控制的代理人,到將董事(會)視為公司的獨立機構。自此,漸

            次形成的共識是,董事會享有獨立于股東的權力,決策不受股東干預。隨著

            董事決策權范圍的擴張,公司意思的獨立性進一步強化。這在大陸法系也有

            體現。大陸法國家早期將股東會視為能就所有事項進行決議的“萬能機關”。

            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股東會的決策權受到了法律與章程的限制,只能就規

            定的事項進行決策。[18]

            (二)公司意思獨立法定的意義

            公司責任獨立難以通過私人自治自發形成,需要法律介入,是國家構建

            的結果。有限責任是股東的目的,財產獨立與意思獨立具有落實有限責任的

            功能。由法律對意思獨立措施進行規定,更有助于保障公司的意思獨立。

            從微觀來看,董事有權不執行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不受股東會干預、

            股東會無權推翻董事會決議、股東會不能行使法律、章程已經授予董事會的

            職權等有助于公司意思獨立的規則都需要法律明確。就宏觀而言,公司形成

            分權制衡的治理結構也需要法律明確的規定。以大陸法系的機關分化為例,

            無限公司等典型人合公司采用的是自營機關原則,且在內部關系上,廣泛的

            契約自由占據主導地位。[19]資合公司采用的是他營機關原則。擁有健全的

            組織機構也成為了資合公司的突出特征。韓國學者正確地指出:“機關分化

            及權限分配的法律邏輯,歸根到底就是滿足股東的有限責任為起點而提出

            的對公司財產的客觀性、中立性運營的必要性,并且為了保障機關之間維持

            牽制和均衡?!盵20]

            法律對意思獨立明確規定的根源在于,意思獨立不具有足夠的現實與觀

            念基礎。合作是人類社會行為的基本類型。偶爾為之的合作是人的集合。當

            合作的穩定性與持續性提升到一定程度后,人的集合轉化為集合體,組織得

            以形成。[21]組織相對于人的集合,存在兩方面不同:對內存在一套組織機

            制將人組織起來。這主要是指制度化的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規范組織成

            員行為的組織規則;對外表現為以統一形象示人,作為獨立的行為單位參與

            社會、經濟活動。在行為方面,通過代表制或者共同行為制的方式,以組織

            的名義參與經濟、社會生活。在財產與責任方面,組織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與

            支配財產,并承擔責任。無論是對內的組織機制還是對外以組織的名義參與

            生活都屬于客觀現實,在法律未進行干預之前便已存在。[22]相應地,組織

            是獨立的行為單位之觀念被社會公眾接受。這反映了組織的觀念基礎。[23]

            總之,組織法未介入之前,組織呈現對外為一而對內為多的樣態。[24]在現

            實層面,組織與全體組織成員是同一事物的內外側面。組織對外表現為一個

            意思者、行為者、財產支配者、責任承擔者,對內則為全體組織成員的共同

            意思、共同行為、共同財產與共同責任。在日常觀念中,人們也通常認為公

            司與全體股東、合伙與全體合伙人是同一主體。但公司意思獨立意味全體股

            東的意思并不被當然視為公司的意思,這重構了公司組織內部關系,偏離了

            原有的現實與觀念。如需將公司的意思理解為獨立“實體”的意思。且與責

            任獨立所不同的是,意思獨立并非是股東的追求。相反,股東為了自身利益,

            存在將自身意思等同或凌駕于公司意思的傾向。通過股東個人決定、股東協

            議替代股東會決議等方式等干預公司意思獨立的案例在實踐中屢見不鮮。

            由此,通過法律明確規定意思獨立措施,有助于限制股東將自身意思等同于

            或凌駕于公司意思的行為,保障公司的意思獨立。而公司法程序規則是保障

            公司意思獨立之法律規則的典型代表。有限責任制度是國家構建產物。程序

            規則作為有限責任的配套措施,也是私人秩序與國家干預結合的產物,具有

            公共政策的意義。[25]

            二、程序何以保障公司意思獨立

            程序對公司意思獨立的保障首先體現于程序有助于董事獨立于股東,促

            進董事與股東的分權制衡。比如,即便認為股東在公司法、章程的規定外,

            仍然有權行使董事的職權。其職權行使也應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進行。

            [26]股東會的召集人、主持人享有程序的主導權。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

            集、董事長主持。安排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議程及相應的會議程序是

            會議召集人的職權。主持會議、維持會議秩序、推進會議是會議主持人的職

            權。股東侵犯董事的程序職權,構成程序瑕疵。也即,股東參與公司決策至

            少受到了程序層面的制約。當董事認為股東試圖利用其表決權選舉其他董

            事或倡導董事反對的議案時,其能夠利用程序主導權制衡股東。比如通過改

            變既定的會議日期,來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機會。[27]研究指出,當董事掌

            握有關未來業績的不利信息,并希望阻止股東、分析師和媒體進行審查時,

            更加傾向于在偏僻的地點或者非常規的時間舉行會議,從而降低股東的參

            會率。[28]比較法實踐與我國實踐均不乏刻意將會議安排在股東難以出席的

            場所、時間召開的實例。[29]

            程序對公司意思獨立的保障作用還體現于程序能夠促進股東意思轉化

            為公司意思。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當公司的決策權屬于股東時,股東需要

            遵循相應的程序規則,以公司機構決議的方式做出決策。也即,股東按照民

            主決策程序表達的意思被轉化為公司的意思,被歸屬于公司,從而實現公司

            意思與股東意思的區分。相較而言,學界對此仍然未形成足夠共識,需進一

            步探討。

            (一)程序客觀存在于公司實踐

            法律在公司內部獨立上超越了客觀現實與觀念的束縛。有觀點據此認為,

            內部獨立是法律實證主義思維的體現,造成了規范層面與事實層面的斷裂,

            并進一步批評到,“脫離了事實基礎的規范構建,無論其法律技術邏輯的設

            計是多么天衣無縫,終究不能有效地發揮應有的社會關系調整功能”。[30]

            故法律在認可公司在意思等方面獨立于股東的同時,應通過法律規范的引

            導功能,促進公司在現實層面也能夠獨立于股東,使法律盡可能靠近現實,

            與現實重新契合。法律在公司獨立于股東上應起到如下作用:第一,法律承

            認公司可以在意思、財產、責任等方面獨立于股東;第二,法律提供一套標

            準,用以區分公司與股東。具體到意思獨立,法律需要提供行為與判斷標準,

            回答滿足何種條件,股東意思能夠被歸屬于公司。這也意味著標準必須客觀

            可見,易于當事人操作、相對人判斷;第三,前述標準有助于強化公司內部

            獨立的客觀現實與日常觀念基礎,有助于實現公司意思與股東意思分離,讓

            公司意思成為“體現股東共同意志又不同于股東共同意志的作為獨立的法

            律人格而獨立生成的自主意志”。[31]

            社會學研究指出,程序是公司等組織形成決定、開展行為中的客觀存在。

            組織通過程序規則將個體的行動組織起來,形成正式的行動系統。程序規則

            通常規定于組織的章程中,用以規范組織成員的行為。法學學者注意到組織

            程序與程序規則,并將其納入法人的討論當中。程序的客觀屬性,使其可成

            為行為標準與裁判標準。以公司為例,股東在形成公司意思時必須遵守程序

            規則,依據法律、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程序、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行使權利,

            由此形成集體意思才是公司意思。股東間日常交流所形成的決定,不是公司

            意思。相對人、法院也可以借此高效地判斷、區分公司意思與非公司意思。

            程序客觀存在于公司等組織當中只說明了程序可用于區分公司與股東,

            股東意思經過程序可轉化為公司意思。但仍需要進一步論述程序如何做到

            這點。本文認為,程序一方面體現了組織性,因而股東意思遵循程序規則,

            經過相應程序才能轉化成公司意思;另一方面體現了自治性,因而股東意思

            未經相應程序不能轉化成公司意思。

            (二)公司意思經程序形成

            公司意思獨立以存在公司意思為前提。在社會學中,公司屬于組織。在

            法學中,公司屬于法人。因而公司意思是否存在、如何形成,需借助組織理

            論與法人理論進行探討。對于“人如何被組織起來,成為組織體”之問題,

            關鍵在于組織性。從成員的集合發展為組織的過程也是組織性提升的過程。

            組織性讓組織成為一個超越組織成員的整體,這也是法人等組織之所以為

            “人”的關鍵。組織性主要體現于組織章程與組織機構,是學界業已形成的

            共識。這不僅是“研究法人理論和制度的經典內容”,[32]而且見于非法人

            組織的有關討論中。[33]社會學對于組織的研究表明,組織性“實際上正是

            源于法人作為組織的下位概念,而具有了組織所‘傳遞’過來的性質”。[34]

            組織機構是組織性的體現,程序是組織機構的重要構件。社會學研究早

            已對程序的組織作用進行了詳細論述。[35]有學者指出,通過正式化、職權

            結構、詳盡的規則與規程,組織能夠反復不斷地用同樣的方式做同樣的事。

            [36]個體行為受到程序規則的規范,依據程序行為具有穩定性與持續性。從

            動態來說,程序規則是對組織機構開展行為的過程進行規范的規則。從靜態

            來說,程序規則是對組織機構的組織形式進行規范的規則。由此,程序規則

            是組織機構的基本規則,屬于組織規則。這也被法學研究所吸收。

            程序的組織性在法人意思形成中也有體現。經典理論認為,法人等組織

            體不具有生物機能性的意思器官,其意思機構由自然人組成。把自然人的意

            思升華為法人的意思,需依靠特殊的意思升華程序。[37]以股東會為例。股

            東會是公司的意思機構,通過作出決議的方式形成公司的意思。股東會作出

            決議的過程也同時是股東會程序的運行過程。股東依據程序規則行使權利、

            表達意思,是股東會程序運行的必要環節。股東行使表決權的程序規則,是

            股東會程序規則的組成部分。由此,股東被納入股東會會議程序,其意思經

            程序的運行轉化為公司意思。而股東會會議程序是公司組織程序的一環,與

            董事會會議程序、決議送達程序等程序前后銜接。股東會會議程序的開啟是

            公司組織程序運行的結果,并通過組織程序的運行產生實質拘束力。[38]由

            此,公司的組織性經程序的運行得以彰顯。程序的運行過程,也是公司組織

            性的維持與強化過程。反之,若沒有運行相應程序,公司的組織性也會隨之

            弱化。

            需指出,程序不是強化組織性的唯一方式。合同也具有組織功能,合同

            法的促進合作功能也漸次被學界所重視。[39]合伙企業法等法律也表明,我

            國并不要求此類組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與決策程序,此類組織的組織性

            也不必通過程序予以體現。具體到決策領域,非法人組織作出決定無須遵循

            特定程序規則。這在比較法中并不鮮見,如在德國,無限公司的決定“與股

            份有限公司相反,法律沒有一次要求過專門的股東大會。書面表決或通過個

            別談話取得一致就夠了”。[40]換言之,如果規范目的僅是形成公司意思,

            而非使公司意思獨立于股東意思,無須將程序規則法定化。

            (三)程序保障公司意思自治

            組織性說明公司超越了股東的集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這仍不足以

            區分二者。[41]自治性進一步詮釋了公司與股東的集合是兩個不同的主體。

            股東自治將股東作為自治的主體。而公司通過程序進行自治,是以公司為自

            治的主體。公司程序的運行過程同時也是公司自治功能的實現過程。[42]因

            而股東未依據公司程序規則表達的意思,不能轉化為公司的意思。

            程序及程序規則對自治的作用首先體現在以下方面:[43]第一,程序規

            則是公司規范股東行為的規則。公司通過程序規則提供了公司行為的歸屬

            標準,構建了公司秩序。雖然公司的行為需要依靠股東等個體實現,但當個

            體依據程序規則,按照程序進行行為,個體就被納入了公司秩序,成為了公

            司的組成要素;第二,程序規則被記載于章程等公司自治文件而產生效力,

            公司自治文件是公司自治的產物。因而程序規則是公司自治的體現;第三,

            依據程序規則,遵守程序進行的行為才被納入公司秩序,被視為公司行為。

            這強化了股東對公司的認同。股東在依據程序規則與其他股東進行交流的

            過程中,會將自己歸屬于公司股東這一集體性的身份。如股東會將自己依據

            股東會程序規則,與其他股東進行交流的行為描述為“作為股東參與股東

            會”,此即公司身份與公司行動的自我描述。這種自我描述會強化股東的身

            份認同,并在觀念層面構筑了公司的存在,有助于公司自治。

            從自治主體與其他主體的相互關系來說,自治意味著排除其他主體的介

            入。這可以通過程序的隔離功能實現。[44]公司通過程序自治,可排除非公

            司因素的干擾,防止自治異化為他治。以股東會的會議程序為例,公司通過

            程序形成了用于形成決議的相對時空。股東等主體進入程序開始就與日常

            生活相隔離。會議程序隔離主體原本具有的復雜社會關系。用會議召集人、

            主持人、參與人等會議程序中的角取代原有的社會角。將相對復雜的社

            會關系變為單一的程序關系。在這個意義上,股東會會議程序與訴訟程序等

            其他法律程序一樣,是由抽象角和符號構成的“法律時空”,[45]具有隔

            絕外部干擾的功能,體現了自治性。程序所創造的“時空”可以被參與程序

            的主體所感知,能被觀察程序的主體所理解,也存在于觀念層面。

            程序的隔離功能集中地體現在程序具有封閉性,能夠隔離非公司因素。

            以股東會會議程序為例。第一,股東、董事等具公司身份的主體有權參與程

            序。其他主體參與程序須以取得相應的身份為前提,否則將影響決議效力;

            公司需對程序參與者的身份進行確認,阻止不適格者。司法實踐中不乏因其

            他主體參與會議程序或公司阻止參與而引致決議效力糾紛的實例;[46]第二,

            與公司相關的特定事項才能夠進入會議程序,成為表決事項。以股東提案為

            例,各國公司法對提案范圍進行了限制,并肯定了公司的審查權,公司有權

            排除不適格的提案事項;第三,股東會會議程序與董事會會議程序、決議送

            達程序等程序前后銜接。這也有助于隔離非公司因素。

            社會學學者通常對組織成員采取寬泛的理解。[47]部分法學學者主張借

            鑒此理解,擴張公司成員的范圍。隨著非物質資源重要性提升,管理者、勞

            動者等資源擁有者對參與公司治理的利益訴求也日益增加。但任何資源擁

            有者的利益都不同于公司的利益,也都無權主張自己的意思即為公司的意

            思。擴張范圍的主張致力于論證哪類個體的集合可以構成公司,而未回答個

            體的集合如何構成公司。就組織法而言,后者才是關鍵問題。不是公司成員

            的范圍而是公司組織規則的范圍決定了公司的范圍,決定了何種意思、行為

            屬于公司。

            三、程序保障意思獨立的適用場景

            程序對于公司意思獨立的保障作用首先反映于組織法領域。公司法將程

            序規則法定化表達了法律對程序規則在功能上的期望。即通過其規范功能

            與社會控制功能,引導、激勵股東、董事等主體遵循民主的決策程序,強化

            公司的意思獨立,以更好地發揮公司制度的優勢,最終實現公司在經濟、社

            會等方面的功能。因此,未經過程序并不導致公司喪失獨立人格,只會減損

            以意思獨立為代表的公司法人的獨立性。當獨立性減損到一定程度,股東等

            主體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當股東未遵守公司程序成為常態,公司可

            能被揭開面紗,股東不受有限責任的保護。比較法上,沒有遵守公司程式是

            揭開公司面紗的重要原因。[48]

            程序保障意思獨立的作用在行為法領域也有體現。股東會形成決議的過

            程包含了召集、通知、提案、召開、議事、表決等前后銜接的多個行為,是

            實體權利行使、義務履行、職權行使的連續過程。股東會作出決議的行為實

            質上是個體的行為。股東會程序規則是規范實體權利行使、義務履行、職

            權行使行為外在方面的規則。換言之,在公司法領域,依據程序規則行使權

            利、履行義務、行使職權是個體的義務而非權利。這有助于回答程序規則應

            當如何適用與完善。

            (一)普通股東會決議

            法定的股東會程序規則是否為強制性規范仍有爭議,但至少可以肯定的

            是股東會決議必須遵循法律、章程規定的程序規則,個體無權通過個人自治

            等方式排除程序規則。因為,程序規則的直接目標為保障公司意思獨立,強

            化公司作為獨立的個體。而這一目標“反過來必須通過企業在社會中的功能

            和表現而得以合法化”。[49]故而,就立法而言,尊重個體自由、提升經濟

            效率,可能是設定程序規則,保障公司意思獨立的實質理由。但就司法而言,

            “現行法本身是人們目前為止所達成的最低共識,是目前為止最周全的價

            值衡量的產物”,實質理由必須隱于法律規則之后。法官不能基于自由、效

            率等價值而徑直做出違背法律規則及其規范目的的裁判。[50]股東個人決定、

            股東協議在不同程度上體現了自由、效率價值,但并不因此等同于股東會決

            議。

            1.股東決定不屬于決議

            實踐中,一些法院基于效率考量容忍程序瑕疵。如在某案件中,[51]法

            院以多數股東已經到會參加表決為理由認為程序瑕疵并不影響決議效力。

            學界也存在類似觀點,認為“如果法官在經過交易模型假設后,認定程序瑕

            疵的性質及程度都不足以改變決議結果,即決議結果已經成為不可撼動的

            事實,股東大會程序的瑕疵是完全可以被忽略的,法官可以駁回當事人撤銷

            請求”。[52]當公司存在絕對控股的股東時,會議召開與否并不影響決議結

            果。且不召開更具效率。依前述觀點,個人決定式決議的效力應被肯定。但

            各國法律并未認可。若控股股東徑直做出決定,并冠以股東會決議之名,該

            “股東會決議”并未成立。[53]比較法上,日本、韓國、我國臺灣地區都存

            在相應規定,[54]決議若存在嚴重程序瑕疵,不具備決議的外觀,屬于不成

            立的決議,無論是否已取得多數表決權的同意。《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

            解釋四》)也引入了決議不成立制度。[55]相反,若股東會的運行遵循了公

            司法、章程規定的程序規則,即便只有一名股東參與會議,會議形成的決議

            仍屬于股東會決議。[56]

            類似地,應否容忍程序瑕疵不能僅考慮瑕疵對決議結果的影響。英國法

            認為,沒有向部分成員或者某個成員發出通知的股東會決議無效。[57]德國

            《股份法》第245條規定,被錯誤地不允許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有權提起

            撤銷訴訟,且并不要求提供程序性錯誤與結果存在著某一因果關系的證據。

            [58]

            2.股東協議不能視為決議

            相對于股東個人決定,股東協議能否視為股東會決議更有爭議。一些觀

            點認為股東協議是私法自治的體現。“在商事組織中,成員合同與組織規則

            不應截然區分。成員協議,尤其是全體成員一致達成的協議,可視為對章程

            的補充與修改,或是成員就有關事項作出的特別決議,其組織規則的效力應

            予承認”是其典型。[59]但尊重自治并不能證成必須打破協議與決議的區隔。

            如英國法針對書面決議設置了專門的程序規則。在放松管制、尊重自治的前

            提下,肯定了公司決策的性質與特征,維持了協議與決議的區隔。

            不僅如此,程序對自治也有保障作用。法院對決議效力的審查以程序審

            查為主。在公司自治層面,經過程序形成的決議是公司憑借自己意思處理自

            身事務的體現,公司法律秩序要對此予以尊重。[60]在股東自治層面,私法

            假定主體是可以對利害得失作出判斷的理性人,故私法原則上只需要保障

            主體交往、博弈過程的公平性即可。對決議內容進行審查,實質是審查決議

            對于股東間的意思分歧、利益沖突的協調結果是否公正。由此,決議從公司

            意思被還原成股東意思,公司意思的擬制受到破壞。但當決議以股東協議的

            形式做出時,法院只能轉向內容審查。內容審查的前提是預設了實體公正標

            準。[61]但在復雜的商事實踐中,受制于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的分歧、不同

            類型與規模公司的具體語境、不同決策事項的差別,構建共識性的實體公正

            標準,進行內容審查非常困難。在欠缺共識性的實體公正標準時,程序標準

            至關重要。退言之,即便法院能夠對內容作出準確的判斷,內容審查也不妥

            當。若所有決定都需要受到審查,決定權實際上是由審查者享有。我國實踐

            中“協議替代治理”現象達到了驚人的地步。[62]在此背景下,讓法院對股

            東協議逐一進行內容審查,法官會成為公司的實際決策者。

            就合同法而言,將股東協議視為決議的主要問題是混淆了合同有效與合

            同必須履行。視為決議在公司法中的問題是將股東意思等同于公司意思。而

            公司“意志的特點在于程序”,是由組織程序規范下的決策過程。[63]在有

            限責任公司等封閉公司中,公司股東會形成決議也應遵循最低限度的公司

            程序與形式,這樣才能維系脆弱的公司人格,防止公司退化成股東的集合。

            3.書面決議不同于股東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37條規定,全

            體股東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以書面方式作出決議。但書面決議實質是一種

            雙同意機制,賦予了股東程序選擇權,不能與股東協議相等同:[64]其一,

            以全體一致的方式選擇了不開會的決議方式;其二,就該事項本身達成了全

            體一致的意見。因此,書面決議體現了“協議性”的程序價值。[65]且書面

            決議僅免除了會議程序,但是其他程序并不因此免除。比如書面決議中,董

            事會仍負有確定決議議案的義務,需遵守相應的程序規則。因而書面決議依

            然屬于公司組織程序的一環,蘊含公司程式的意味。

            《公司法》書面決議程序規則較為粗疏,這是書面決議被誤認為是協議

            的重要原因。英國《2006年公司法》允許私人公司在通常情況下以書面形

            式作出決議。但同時,該法就書面決議專門規定了細致的程序,[66]并未將

            二者等同視之。書面決議源于普通法的“非正式公司行為規則”,即股東的

            全體一致同意對于公司具有約束力。在“案”

            中,法官指出,如果有權決定決議事項的體中的所有成員都認識到了相關

            事實,并且要么表示了同意,要么其事實行為使其如果否認對該事項的同意

            將會帶來不公正,則可以不必遵循特定的程式。采用非正式公司行為規則也

            不意味著排除公司程序。[67]總之,書面決議屬于與會議決議并行的決議方

            式,不遵循特定程序的合意不構成書面決議,違反書面決議的法定程序將導

            致決議無效。[68]

            4.一點延伸

            程序維持公司意思獨立的功能也會對外部事宜產生影響。這主要是指在

            特定類型的交易中,相對人對行為是否遵循了程序規則,經過特定程序負有

            形式審查義務?;凇豆痉ā返囊幎?,這主要體現在對外擔保場合。某公

            報案例指出,《公司法》第16條有關擔保的程序為內部控制程序,不能以

            此約束交易相對人。[69]但這種觀點“忽視賦予該強制規定以外部影響力對

            維持公司組織自治的意義”,[70]未能對于程序的保護公司人格的功能給予

            充分的尊重,也忽視了維護公司整體的利益與穩定的功能,進而導致公司的

            “對外行為和內部關系完全脫離”。[71]換言之,基于維持獨立人格目的,

            應對相對人施加確認擔保是否經過決議程序的審查義務。雖學術、實務界對

            此存在較大分歧,但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通過后,實務

            界的觀點有望統一。[72]在比較法與學理上,程序規則對外部交易的影響更

            加廣泛。[73]就此而言,相對人在面對公司法人時比面對自然人負有更高的

            注意義務,保障公司意思獨立讓相對人負擔了一定的成本。這種對遵循程序

            規則、保障公司程式的強調,恰反映了公司獨立人格的脆弱性。

            (二)特殊股東會決議

            通常而言,《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會決議程序足以保障公司意思的獨立

            性,股東意思經過這些程序即可轉化為公司意思。阻礙意思獨立目的實現的

            主要挑戰在于程序與程序規則未得到足夠尊重。但在特定類型的股東會決

            議中,現有決議程序并不足以保障公司意思的獨立性,需進一步完善決議程

            序規則。

            1.關聯交易決議

            《公司法》有關關聯交易決議的程序規定較為粗疏,不利于保障公司意

            思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體。對此存在實體審查與完善程序審查

            兩種應對路徑?;诒疚牧?,未來可借鑒美國法,完善程序審查,在關聯

            交易等利益沖突場合,可通過構建正當的決策程序以滿足公平性的證明,若

            控股股東等能夠證明決策符合如實披露交易相關所有關鍵信息、交易由獨

            立、充分知悉信息且無利益關系的董事或無利害關系股東多數表決通過等

            安全港程序,則產生兩種效力:第一,在舉證責任反轉的場合。如果原告股

            東在控股股東證明決策程序符合要求后,并未繼續主張交易實質上不公正

            或者未就此繼續舉證,案件將終結在程序層面。[74]第二,在轉為采用商業

            判斷規則的場合,原告需要證明商業判斷規則依賴的假設前提并不成立,

            [75]而商業判斷規則本身就包含了決策經過正當程序而作出的內涵。比如,

            在“lantic”案中,法官指出:當董事的商業判斷受到質

            疑時,應主要對判斷過程進行調查,只要董事的決策是通過適當程序作出的,

            法院就應當保護他們。[76]在“kom案”中,法院進一

            步確立了決策的正當程序原則。在該案件中,雖然并購價款顯著高于第三方

            提出的交易價格。但法院認為董事在沒有仔細研究、沒有咨詢外部專業人士

            的情況下,接受公司并購提議的決策違反了信義義務。[77]換言之,法院將

            董事商業決策審查的重心置于程序問題上。[78]通過程序審查代替實體內容

            的審查,而這種替代在“案”中體現更為明顯。[79]

            綜上,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多數源于董事會制定的議案。利益沖突場合運

            用程序保障公司獨立意思的核心要義是將程序審查的范圍從決議環節拓展

            至整個決策過程。[80]這有助于防止控制股東控制董事會,架空公司的獨立

            意思。

            2.董事罷免決議

            保障董事的獨立性有助于董事擺脫股東的控制,形成更為獨立的公司意

            思。我國《公司法》并未針對董事罷免規定特殊的決議程序規則。而此等程

            序規則與董事獨立性密切相關,不同的董事罷免決議程序規則對董事獨立

            性的保障程度存在差異。

            依據公司法理,股東須遵循程序規則,通過決議的方式行使“罷免權”。

            股東個人決定或協議不能產生罷免董事的效力。在此基礎上,不同立法例在

            罷免程序規則的具體設計上存在分歧。特拉華州的罷免程序規則更偏向于

            董事利益:首先,該州公司法規定,章程可以規定采用交錯董事會制度。該

            制度意味著股東罷免董事必須經過更長的年份,無法一次性的罷免所有董

            事。在采用交錯董事會的情況下,股東罷免董事需要理由。[81]這進一步加

            劇了罷免董事的困難。其次,該州公司法規定,僅董事會或者注冊章程中列

            明的主體可以召開特別股東會。[82]因此,除非章程明確規定,股東無權召

            集特別股東會,這間接地限制了股東的罷免權。[83]再次,只能在專門為罷

            免而召集的會議上罷免董事。并且該會議通知必須說明罷免目的,列出罷免

            原因和董事的回應。在罷免決議中,公司必須給董事充分的陳述機會。[84]

            與之對比,公司法律制度以“股東為中心”的立法例,罷免程序規則更注重

            股東權利的實現。以英國為例,首先,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68條規

            定,股東只要通過普通決議即可罷免董事,并且該項權利不受其他任何協議

            的約束;其次,股東罷免董事不需要理由。即便公司章程規定采用交錯董事

            會制度,股東也能無理由的罷免董事;[85]再次,從實體權利的配置上看,

            任命尚缺編董事和填補空缺的董事的權力是董事會與股東會的共享權力,

            且股東會就此事項作出的決議效力要優于董事會的決議;[86]最后,英國

            《2006年公司法》第303條規定,適格的股東可以要求董事召開臨時股東

            會。董事根據實繳資本不低于5%的表決權股份持有者的請求,必須召集會

            議。

            從法的回應性的角度來看,公司法需要回應股東體與董事體的利益

            訴求。不同法域的公司法律制度回應的側重點各有不同。通常被冠以股東會

            中心主義的法律制度在客觀上呈現出回應股東體利益訴求的樣態。反之,

            董事會中心主義法律制度呈現出回應董事訴求的樣態。“股東會/董事會中

            心主義”與董事罷免程序規則存在較高匹配度。這也能反映出此類程序規則

            促進股東與董事分權制衡,促進董事獨立的重要性。基于我國股東偏好控制、

            公司法律注重股東權利實現等現實,董事罷免程序規則的設計應注重回應

            董事利益。具體而言,宜以特拉華州董事罷免程序規則為藍本改進罷免程序

            規則,促進董事獨立于股東。

            四、余論

            公司通過設立程序規則,借助民主的組織決策程序吸收股東意思,形成

            有別于股東的自身意思,實現了股東意思到公司意思的轉化。公司法將決策

            的程序規則法定化,實質是認可程序規則在組織層面的組織功能與自治功

            能,在行為層面的歸屬功能,并賦予其規范意義。程序規則被法律所吸收,

            從組織規則變成組織法規范,其組織功能與自治功能得以進一步強化。由此,

            公司意思的形成是否遵守民主的決策程序可作為判斷公司是否為獨立主體

            的標準。而這可應用于認定特定行為可否歸屬于公司、公司決議行為的效力、

            股東等主體的行為的正當性等問題上。

            需指出,司法實踐與學理研究就程序標準在公司獨立性判斷中的重要程

            度存在分歧。如在揭開公司面紗領域,有觀點指出,財務利益的實質分離以

            及資本充足等實質措施是確保公司獨立的核心,應當強化實質措施的審查

            而弱化包括程序在內的形式措施的審查。[87]漢斯曼教授認為公司是否依據

            程序召開會議與機會主義行為的關聯度不高,因而重要程度較低。[88]相對

            地,也有觀點強調程序是公司得以區別于股東的重要機制,未召開股東會是

            公司被認定為股東“另一個自我”的重要考量因素。[89]對此,可從以下幾

            點進行探討:

            第一,法人的本質歷來存在意思獨立與財產獨立的分歧。[90]公司獨立

            性的判斷也可圍繞意思要素與財產要素展開。如獨立核算有助于保障公司

            財產的獨立。在判斷公司財產獨立性上,獨立核算是重要的判斷標準。而決

            策程序具有保障公司意思獨立的功能,與意思獨立密切相關。但決策程序對

            于財產獨立的保障往往是通過意思獨立這一中介實現。程序標準在財產獨

            立性判斷中的重要程度相對不高。

            第二,程序具有保障公司意思獨立的功能,程序標準的適用應圍繞這一

            功能展開。一方面,在程序未能實現保障功能的場合,遵守程序而形成的公

            司意思可能并不獨立。比如,控股股東可能利用公司的決策程序形成利益輸

            送的決議,進而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的利益。這種情況下,需要將

            對公司意思獨立性的審查從程序層面推進到實質層面。另一方面,在公司意

            思獨立得到保障,公司意思已經民主形成時,無須拘泥于程序標準。比如,

            若程序瑕疵并未對股東參與會議,行使權利產生實際影響,公司意思并未受

            到損害,該程序瑕疵可被容忍。

            第三,對于不同的公司,決策程序的設置及程序標準的適用也會有所差

            別。就上市公司等公共性較強的公司而言,公司意思的形成更加依賴民主的

            決策程序。此時,更應重視程序標準在判斷公司意思獨立性上的作用。且此

            類公司具有相當的規模,能夠負擔起足夠的程序。對于此類公司,可引入更

            多的決策程序,程序標準的適用范圍也會因此適度擴張。就有限責任公司等

            公共性較弱的公司而言,公司的意思與股東的意思難以區分,公司的意思獨

            立更多是擬制。對于此類公司可適當放松程序標準,在特定情形中,股東意

            思可被視為是公司意思,可歸屬于公司。且此類公司的規模往往較小,難以

            負擔過多的程序。針對此類公司,僅需規定基本的決策程序。此時,為了應

            對公司意思獨立性不足而產生的問題,法院不可避免地需要對決策內容進

            行更多的審查。

            就宏觀而言,法律應以何種態度對待以決策程序為代表的保障公司獨立

            的措施,需結合該國對于公司獨立的接受程度。在美國,股東協議經過原則

            無效到原則有效的轉變。當公司獨立尚未成為常識性的觀念時,法院多持有

            股東協議不能約束公司的立場。當公司獨立性漸次彰顯時,公司獨立于股東

            的觀念也隨之普及。法院轉向協議可約束公司的立場。在我國,公司組織法

            建設方興未艾,公司意思獨立未足夠深入人心?;诖朔N現實,重視決策程

            序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公司獨立觀念的普及。


            本文發布于:2022-08-17 18:30:3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2/78134.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標簽:程序法律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驗證碼:
            推薦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長QQ:55-9-10-26
            主站蜘蛛池模板: 日韩欧美亚洲综合久久| 久久精品熟妇丰满人妻久久| 囯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久妞妞| 国产在线精品欧美日韩电影| 精品国产中文字幕懂色| 免费观看成年欧美1314www色| 精品视频一区二区福利午夜| 中文字幕精品人妻av在线| 国产中文视频| 亚洲国产日韩一区三区| www.亚洲国产| 亚洲女人的天堂在线观看| 亚洲鸥美日韩精品久久| 中文字幕无码免费不卡视频| 国产欧美日韩另类精彩视频| 内地自拍三级在线观看| 人人超人人超碰超国产| 免费人成视频网站在线18| 亚洲另类激情专区小说图片| 99久久精品美女高潮喷水| 亚洲熟伦熟女新五十熟妇| 日韩精品视频免费久久| 色爱av综合网国产精品| 亚洲一区精品伊人久久| 99热门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无码| 中文乱码字幕在线中文乱码| 中文字幕免费视频| 国产免费无遮挡吃奶视频| 顶级嫩模精品视频在线看| 国产欧美综合在线观看第十页| 国产色婷婷免费视频| 真实国产老熟女无套内射| 国产精品色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专区| 产综合无码一区| 成人综合婷婷国产精品久久蜜臀 | 四虎精品永久在线视频| 日韩高清砖码一二区在线| 亚洲欧美人成人让影院| 亚洲成a人片在线观看久| 欧美性69式xxxx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