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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論文寫作

            更新時間:2025-12-27 11:52:44 閱讀: 評論:0


            2022年8月19日發(fā)
            (作者:最新稅法知識)

            法學論文寫作

            北京大學法學院蘇力

            編者按:本筆談系根據北京大學法學院蘇力、陳興良、

            白建軍、陳瑞華、凌斌五位教授在凌斌教授主持的《法學研

            究方法與論文寫作》課程課堂講授錄音整理而成。《中外法

            學》編輯部曾于1990年第6期至1991年第2期,分別約請

            金瑞林、魏振瀛、沈宗靈、饒鑫賢、肖蔚云、儲槐植六位先

            生撰文分享法學研究與論文寫作的心得與經驗。24年過去

            了,盡管中國法學論文發(fā)表數量呈現出井噴式的增長,但中

            國法學研究的創(chuàng)新與論文寫作的質量并未得到同步提升。法

            學論文寫作訓練仍然是中國法學教育的軟肋,法學論文質量

            仍然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中國法學與法治的進步。為了進一步

            促成法科學生與法學者對法學論文寫作的理論自覺,本刊特

            別委托凌斌教授組織本次筆談,將上述五位學者的課堂講授

            錄音整理成文。筆談的內容凝聚了五位學者治學著述的智

            慧,觸及了法學研究與論文寫作的許多核心問題。孟子曰:

            “梓匠輪輿,能與人規(guī)矩,不能使人巧”(《孟子?盡心下》)。

            他人的經驗傳授,當然代替不了自己的勤學苦練。論文寫作

            的點滴提高,終究要“君子欲其自得之”,“自得之,則居之

            安;居之安,則資之深;資之深,則取之左右逢其源”(《孟

            子?離婁下》)。希望本次筆談能夠成為中國法學同仁“君子自

            得”的鋪路石。

            只是與寫作相關

            蘇力(北京大學法學院天元講席教授)

            我談不了什么寫作,只能根據個人經驗,談一些

            或許有助于寫作,其實更多是社會科學或法律/法學寫作的

            問題。在我看來,有兩件事對于寫作很重要:第一是你得真

            有點什么有意思的東西要說,要有點干貨。第二,寫作者一

            定要有讀者/受眾感,知道自己是在同誰說話,因此,寫作

            在我看來更多是在交流。寫作的其他方面都與這兩點相關,

            也受制于這兩點。

            一、言之有物

            第一點,就是要“言之有物”。這個“物”在傳統

            中國經常是寫作者個人的真情實感,避免“為賦新詞強說愁”

            (注意,辛棄疾說的是年輕人在特定時期感情空虛、造作或

            多愁善感,這成了他要表達的“物”)。但現代以來,我們的

            寫作表達有了很大變化,甚至是根本的變化。大致說來,就

            是孔子概括的“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對這句話

            的解釋很多,我自己的胡亂解釋就是,最早的寫作大致是“詩

            言志、歌詠言”,表達個人的主觀感受,不一定是為了同他

            人交流,因此也就不大考慮其社會價值,沒有什么社會功利

            性;但逐漸地,由于這種表達對他人有價值,因此寫作就從

            表達自我轉向了社會交流,學問或寫作的功用就變了。人們

            也就開始從社會角度來評判個體的一些寫作和表達了。

            這一點在現代社會,尤其在自然和社會科學的論

            文寫作上,更為顯著。對于社會科學研究者,對于法律人,

            其職業(yè)的或學術的寫作往往就只是為同別人交流,必須對社

            會當中的某些人,有時甚至可能就是一個人有用,才值得寫。

            而學術發(fā)表,就是理論上假定寫出來的這些東西對學界的一

            些人會有用,有時還會與更廣泛的受眾交流。而這些文字,

            通常不是要受眾知道你有什么主觀感受,有什么看法,而是

            你能有什么對別人有價值的信息、思考或發(fā)現可供他/她們

            分享。換言之,寫的東西即便是完全個人體驗的,也一定要

            有一些超出了寫作者個體經驗之外的意義,有時甚至應當具

            有更普遍一點的意義,諸如科學發(fā)現。在我看來,這是“今

            之學者為人”成為現代社會之必然的最大社會歷史語境。人

            們有理由要求寫作者有點干貨、重要、實在,值得別人花點

            時間去看,會有助于他們應對或是解決某個實際問題,至少

            也有助于換一個角度理解某個問題,而不能只是一通文字游

            戲,可有可無。人們如今很忙,除了對朋友外,受眾對個人

            的喜惡和感觸可以說漠不關心,基本上是只關心你是否提供

            了對于他人和社會有用的信息,盡管有時這種信息也可能就

            是某個人的私人信息,如某位明星的八卦新聞。

            問題是如何保證言之有物,特別是社會科學的,

            或法律/法學的寫作?首先是一定要有件讓自己真正關心的

            實在的事,無論是一個社會現象,還是一個事件或案件,你

            得是真的關心,而不是覺得應當關心。也不要匆忙作評價,

            一定要具體切實且盡可能完整地了解一下這件事本身,從中

            出引發(fā)自己關注思考的并試圖回答或應對的問題,具體了

            解與這個問題相關的所有可能的主張和相關的實踐,不但要

            從自己熟悉的并且贊同的角度,而且要懂得換位思考,從自

            己不太熟悉甚至不贊同的角度來了解相關主張和實踐背后

            的理由,了解不同主張付諸實踐后的實際后果或實踐的后果

            等等。所有這些分析理解都應當盡可能避免強烈的個人感情

            彩,要盡可能地把自己個人的主觀情感和偏好放在一邊。

            也不是排斥感情,而是為避免因為自己的強烈感情導致對相

            關事實的扭曲甚至忽略,因此對問題理解和判斷發(fā)生偏差,

            覺得自己或某一方太有理了,太強大了,對方太沒道理了,

            不堪一擊。真實的法律世界中很少會有這種情況,道理一邊

            倒,卻一直就是不能凱旋。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常常是因

            為只看到了自己的道理,看不到或拒絕理解對方的道理。這

            種鴕鳥戰(zhàn)術不利于深入分析和有效應對,不利于文章分析說

            理,也不利于明智的決策和有效的行動。

            就法學或法律問題研究而言,我更贊同多站在自

            己的對立面來審視和質疑自己的道理、根據、證據和理由。

            自己跟自己作對,更容易知道自己的弱點在哪里,因此會迫

            使自己思考得更細,會發(fā)現一些值得分析的新問題,甚至可

            能導致自己改變或修改預先的判斷。保持這種開放態(tài)度,才

            算真正思考了,才算是講理的。注意,這一點不僅對僅討論

            學理問題的學人有用,律師其實也可以用。律師通常從一開

            始就確定了立場,為自己的當事人服務,就此而言,他必須

            堅持自己的立場,但這不意味著他就朝著自己想要的結果裸

            奔,那一定會變成胡攪蠻纏,沒理狡三分。這種做法,在社

            會上,可能會有人覺得惹不起而躲著你;但在法律文件寫作

            上或是法庭辯論中,這不會真的起作用。寫作的基本制度前

            提是講理,自己要講理,受眾也要講理,并且要講、要聽雙

            方的理。而如果能從對方的視角看到了自己的證據不充分,

            比方說,在此案中根本無法做無罪辯護或無過錯辯護,那么

            及時改變自己的主張和訴求,重新界定自己可能達到的目

            的,重新界定成功,這并不丟人,而是正派和體面,而且這

            也不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因為“死磕”并不能得到自己希望

            得到的結果。基于理性判斷的訴求和目標調整其實是律師必

            須具備的應變能力。

            因此,與許多人對法律人的想象相反,法律人寫

            作并不是法條導向,而必須是事實導向的,當然法條也是法

            律人面對的事實之一。只有了解了事實或有關事實的眾多信

            息甚至相關信息,法律人才知道哪些法律可能與此案或此事

            或其中的某個問題有關,哪些事實與某個法條中的某個概念

            有關。多年前,我對夫妻在農村診所中看黃碟事件的分析,

            許多評論人都強調這是夫妻在“家”,卻忽略了農村、夏日

            三伏天、診所,以及鄰居向警方報警等細節(jié),而有沒有這些

            細節(jié)對于判斷警方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極為關鍵。因此,

            在律所中,律師針對任何問題撰寫的法律備忘錄(memo)

            都一定是面對現實、研究真問題的,甚至有意把困難即對己

            方的不利因素想得更多一些,乃至美國著名自由派刑辯律

            師、哈佛法學院教授徳肖微茨認為辯護律師的最佳策略是首

            先對自己客戶做“有罪推定”(《最好的辯護》,唐交東譯,

            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法律人一定要努力把可能影響最后

            結果的每個不利和有利條件都擺出來,不能只想著為自己提

            氣鼓勁,想著自己多么占理;甚至不能只關心法律上的所謂

            的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而是一切與之可能相關的問題,都

            要進入寫作者的分析視野,并要以此為基礎研究,做出一些

            審慎的判斷和推斷。這樣的法律寫作者因此必須是一個研究

            問題的人,要對各類信息始終保持高度的敏感;好的寫作者

            必須能從別人省略的細節(jié)中,從別人看不上的材料中,看出

            問題,納入自己的思考,由此導致對問題的分析判斷改觀,

            甚至翻盤。只有這樣的memo才是對法律人,無論自己還是

            其他人,真正有用的。

            也因此,社會科學的寫作、法律的寫作,并不是

            基于信念的寫作,而是基于經驗證據和現實可能的寫作,是

            為行動或不行動提供指導的寫作,務實、冷靜、理性、不夸

            張、避免激動人心,只有這樣的文字對自己或受眾的決策和

            行動才有實在意義,因為理想并不追隨強烈的愿望而來。

            到了學術論文中,這種法律memo的寫作則大致

            相當于論文的文獻回顧,這包括對問題、觀點的梳理,在此

            基礎上形成自己的初步判斷、研究思路和文章的基本論證邏

            輯等等。法律memo和法律學術寫作因此有相通之處。不要

            以為學術一定是要引證什么波斯納或哈貝馬斯或亞里士多

            德或施密特之類的,除非必要,切勿亂引。重要的是要清楚

            問題是什么,自己的觀點或應對措施是什么,根據是什么,

            盡可能用簡單、明白、以不會令人誤解的文句說清楚,說的

            合乎情理。情理包括了理論邏輯和生活的情理,包括有分寸,

            這一點后面還會提到。

            但即便此刻一切齊備,寫作的主要問題也仍然不

            是,至少主要不是如何表達自己的觀點,而是要清楚自己是

            寫給誰看,自己的預期讀者是誰,然后才考慮寫作的其他問

            題,包括結構、風格甚或語言。因為今之學者為人,既然為

            人,寫作者的讀者感就至關重要。

            二、受眾感

            先前許多人談寫作是不談讀者的,只談表達自己。

            這在當時或許是有道理的。第一,之前的許多寫作是散文,

            或詩歌,或書信,無論記事還是抒情,許多人生經驗或感慨,

            只要不是太離譜,人們大都可能分享。第二,之前的這類寫

            作大多是寫給同一社會階層的人看的,因此,只有接受不接

            受,能不能接受的問題,通常沒有說服的問題。孔子說:“道

            不同,不相為謀。”因此,寫作者就無需考慮受眾是誰。

            但在現代社會,由于全民閱讀,也由于各種意義

            上的社會分層,包括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受眾問題就會變得越

            來越突出。特別是社會科學的研究在相當程度都是要說服人

            的,不像自然科學那樣基本上釘是釘鉚是鉚,其實有些自然

            科學的研究也不那么堅實,沒法實驗,因此也要靠分析論證,

            典型的如生物進化理論。例如,律所里法律人寫的memo,

            可能就是寫給很少幾位律師看,甚至只給某位律師看。學術

            論文理論上是寫給學術職業(yè)同行看的。但由于法律是在社會

            環(huán)境中運作的,有時寫作者的交流對象就不僅僅是學術同

            行,有時甚至主要不是學術同行,而可能是法律職業(yè)的同行,

            律師、法官和執(zhí)法者,常常也還可能有廣大公眾——也因此

            法律人是很容易成為公知的。注意,即便公眾也不是單一的

            或同質的,而是觀點、立場或利益不同的,某些問題上可能

            分歧巨大,尖銳對立甚至勢不兩立,如反對死刑與支持死刑

            的,強調政府規(guī)制與反對政府規(guī)制的。這就使法律或法學寫

            作與許多學科(不但是自然科學學科,而且許多人文和社會

            科學學科)的寫作根本不同,即便法律的學術寫作也很難只

            考慮專業(yè)或職業(yè)讀者。法律人和法學人往往面對著各種潛在

            讀者,他們的知識水平不一樣,他們閱讀時的先期判斷不一

            樣,他們的立場、視角不同,他們的利益關切也很不同。寫

            作必須非常清楚地知道這一點,并且在寫作中要做出有效的

            應對。寫作者必須明白自己不只是在表達,不能僅僅停留在

            表達自己的看法、觀點或判斷,而要努力讓甚至一定要讓受

            眾理解寫作者如何得出這樣的觀點和判斷,即便不可能總是

            成功,卻還一定要努力爭取受眾覺得寫作者的這一觀點和判

            斷有道理,是合乎情理的,乃至一些本來模棱兩可的或拿不

            定主意的受眾,眾多法律實務或學術人士、法官、立法者、

            執(zhí)法者,乃至廣大公眾,就因為你的寫作而支持了你的觀點

            和判斷。

            這就是為什么我反對法律寫作的核心關注是觀點

            的表達,核心關注只能是也應當是有效的交流。這就要求法

            律寫作者一定要關注讀者,要知道自己是寫給哪些人看的,

            他們可能關心什么問題,他們的前見是什么,對相關問題他

            們通常的理解和自覺判斷是什么,他們在哪些問題上可能與

            寫作者的主張和期望分歧,分歧有多大,可否溝通,如何有

            效溝通,依據哪些寫作者與預期受眾分享的價值和預設等

            等。只有在此前提下,寫作者才可能談論如何表達自己,也

            才可能判斷什么樣的表達和什么樣的文字是好的,才有了判

            斷寫作好或不好的標準。如果寫作僅僅有關表達,寫作者就

            無需關心讀者,想怎么表達就怎么表達都可以,對天空11

            彖叫,或唱歌,唱什么調都可以,只要你覺得盡興了就行。

            不需要做事或不需要做成事的人才能這么行動。

            社會科學和法律的研究寫作都關心后果,也知道表達通常都

            會有后果,不管表達者是否有意,是否是他/她追求的后果。

            “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筆落驚風雨,詩成泣鬼

            神”,這類說法都是明證;而“藏之名山,傳之其人”,“語

            不驚人死不休”則表明許多寫作者也追求后果。即便抒情也

            得讓人明白這是抒情,不是發(fā)瘋;即便是請個假條,你也不

            能讓老板誤解成辭職信,否則你就悲摧了。

            事實上,連日記也常常是交流。有些人,比如說

            我們都知道的蔣公的一些日記似乎就是準備留給后人看的。

            他知道自己是重要人物,自己的言行會是歷史,因此他在日

            記中就很注意“地圖開疆,日記強國”。即便天生內向的人,

            寫日記只表達自己的困惑和煩惱,但這也往往是在同另外一

            個自我交流或矯情。普通老百姓不寫日記,許多年輕時寫日

            記的知識分子中年后通常也不寫日記。

            要注意一點,并非所有的交流都為了說服人,許

            多文字不是,公文和報告就不是,只是傳遞一些重要的信息,

            包括布置工作,提要求,下命令,甚至包括凝聚人心,鼓舞

            干勁等等,但就是不包括說服。上下級的權力關系決定了下

            級必須服從上級的要求。

            只是法律/法學的許多文字常常要說服,說服法

            官、陪審團,經媒體說服公眾,說服學界,說服其他的旁聽

            者,要說服各種有反對意見或不同意見的人。而說服,就

            不能只是說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那當然很重要,但中國人自

            古以來不僅看重國法,而且看重天理和人情。僅僅國法不能

            令受眾不質疑那些在他們看來自己有能力理解判斷而且發(fā)

            現法律人說的不合情理的道理。寫作者也不能僅僅告訴受眾

            自己的觀點和主張,或是號召或煽情——那是公知的事——

            而是要全力展示一個觀點、主張或結論是如何得出來的,不

            僅有立法根據,而且有事實根據,常常還相當合乎情理、天

            理和人情。

            也不是要說服所有的人,事實上,這不可能,尤

            其不可能說服那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特別是案件中敗訴

            的一方,但你的道理至少必須讓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受眾,依

            據寫作者和讀者分享的法律規(guī)則或分享的其他前提,因寫作

            者提供的可靠信息、縝密分析和嚴謹邏輯而堅定了或接受了

            或改變了其預斷或觀點,得出與寫作者相同或相近的結論;

            至少也要讓不接受寫作者觀點和主張的受眾知道,世界上許

            多人觀點不同,不是因為寫作者腦殘,缺乏正義感或其他,

            而只是因為“道不同”,或是對一些有經驗根據的信息得出

            的判斷不同,因此是值得尊重的。例如,一個人被判3年正

            確,就很難說3年零3個月就絕對錯了;賠償30143元是對

            的,去掉零頭,也不必然錯。

            我說了,受眾是多種多樣的,在這個意義上,每

            一次法律/法學寫作的對象都必須重新界定,有時甚至必須

            精確界定,各種受眾的主要觀點都要考慮到,他們的重要支

            持和反對意見也都常常需要應對。但在說了這話之后,我在

            這里還是試圖做一個粗略的分類,法律人/非法律人的分類,

            前者包括法律實務人和法律學術人。

            若是以法律人為寫作對象,從理論上可以更法條

            主義一些,更多法言法語。但這往往只有在僅涉及常規(guī)法律

            問題,因此法律人之間對法律處置沒有重大爭議時方才可

            能。一旦遇到非常規(guī)的問題,如不久前無錫中院二審審結的

            冷凍受精卵繼承案,或是在新興的領域,如時下很熱鬧的互

            聯網金融領域,簡單的法條主義分析、法律類推,或是包括

            目的性解釋的法律解釋,就很難令人信服,即便總體上偏于

            保守的法律人會出于循法而治的考量而接受這類解釋或決

            定。在這樣的領域或案件中,寫給法律/法學人看的文字當

            然必須圍繞甚或牽強一些法條法規(guī)或法律學說,但不可能僅

            僅靠著這種法律解釋、法律推理甚或牽強附會,寫作者還不

            得不對法律有所超越,或明或暗地納入一些社會后果或公共

            政策的考量,經此來說服其他法律/法學人。也因此,這時

            的法律寫作就蛻變成至少是有社會科學意味和有公共政策

            意味的寫作了。

            而在這樣的法律問題上,往往也會引發(fā)公眾的興

            趣,并且無法避免公眾有理由的偷窺。法律或法學寫作者這

            時就必須清楚意識到,在這類問題上,自己寫作的受眾已經

            變了。就不能指望公眾對法律有太多的了解,也不能期望他

            們和法律人一樣相信法律教義或法律權威,因此為了說服非

            法律人受眾,法學寫作這時甚至應避免或盡可能少用法言法

            語,不要不加說明地引證法條或引證法律學者,要避免過多

            訴諸法律行內的權威,而要注重社會常識的權威。

            甚至必須注意,有時,有些看似法律專業(yè)或職業(yè)

            的話題注定是公共話題,寫作者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將之完全

            轉化為或裝扮成純智識的法學或法律話題。例如,在死刑存

            廢問題上,或婚姻家庭問題上,就不大可能是法學界或法律

            界自身能定的事,不但公眾關心,并且關心者每個人都自信

            自己有能力關心,且不論這種自信是否真有道理。因此,當

            涉及這類問題時,法律或法學寫作,引證貝卡利亞的死刑觀

            點就不可能令公眾信服。甚至,由于這種基于權威的寫作不

            增長知識,無法帶來智識上愉悅和啟發(fā),都不能算嚴格意義

            上的學術寫作,因為它也不能令求知的法律學人信服。

            但并非法律問題都會引發(fā)非法律人的關注。普通

            公眾能夠理解并關注的基本是常規(guī)的刑、民事問題或事件,

            一旦遇到早期人類不曾遇到的法律現象或事件,他們通常就

            不關心了,很可能是早期人類的基因設定令他/她們沒法關

            心了。在這類法律問題上,寫作的受眾就幾乎只是法律/法

            學人,以及其他的法律利益相關者。

            由于對各種潛在受眾的關切,一個更值得也需要

            法律/法學人在寫作中精細把握的問題是法律實踐的分寸。

            在我看來,法律/法學寫作的最大難點其實不在于主張什么

            或倡導什么,主張和倡導本身不會有后果,過頭了也沒啥關

            系,但法律是實踐的,一定有社會后果,無論怎樣都有人會

            利益受損。例如,抽象來看很難說廢除死刑的主張錯了,問

            題是廢除死刑的后果很可能更糟,因此有理由保留死刑,但

            如何審慎適用死刑就是很大的問題。廢除刑訊逼供當然很

            對,但當面臨大規(guī)模襲擊之風險且唯有刑訊逼供可

            能避免這一風險時,又該如何?普通受眾往往沒有能力,因

            此常常也不大關心這類精細的法律問題,往往只關心基本立

            場。而關注法律實踐后果的法律/法學人則不僅往往必須在

            實踐層面應對這些太講究分寸的問題,不走極端,堅守一個

            合乎情理的立場,而且要在其法律或法學寫作中正當化自己

            的不極端的立場。因此,法律寫作甚至常常必須通過某種論

            證來限定甚至反駁支持自己基本立場的人和他們的主張。例

            如,我反對廢除死刑,在一些案件中,也辨析了為什么,但

            在藥家鑫案的學術寫作中,我細致論證了,基于藥家鑫案的

            事實和其他相關信息,法院可以不判甚至不應判藥家鑫死

            刑。

            因此,法律寫作與許多其他寫作不同,前者無法

            到一個絕對政治正確或安全的區(qū)域,不可能有唯一正確的

            答案。務實的法律寫作者幾乎永遠都在刀鋒上走,在這個問

            題上你的同路人,在另一個事件中就成了你論辯的對手。這

            是法律/法學寫作要求的分寸導致的。寫作者不只是兩面,

            甚至總是多面作戰(zhàn),他應不斷地向來自各方的預期受眾展示

            自己的根據和理由,不求他們接受為唯一正確,而只求他們

            認為大致合乎情理,并在這一過程中盡可能地逐漸凝聚一個

            社會在法律實踐上的具體共識,形成羅爾斯所說的那種重疊

            共識。

            因此,在一定意義上,法律人的寫作幾乎就必須

            見什么人說什么話,但這不是貶義的,而是強調針對性,強

            調有效的交流。因為沒有誰能對所有人討論同樣的問題,即

            便討論同一個問題,對不同的人也不一定都能用或應當用同

            樣的言辭表達。如果一個法律人或法學人只想著自己的觀

            點、自己的主張,不管對方是否關心,只堅持所謂的法言法

            語,也不管對方是否能聽懂,自以為這就是獨立之人格,自

            由之精神,這就是專業(yè)知識,這就是把自己“高大上”了,

            其實是非常糟糕的寫作方式。對牛彈琴,說過,其實

            不一定是諷刺牛,其實也可能是諷刺彈琴的人,就因為彈琴

            者不問對象。

            而在這之后,才有如何表達的問題,包括如何遣

            詞造句。當年起草1954年《憲法》時,就把所有的“但”

            改為“但是”,把“與”改為“和”,就因為前者是知識分子

            的用法,后者是普通百姓的用法;但另一方面,他又把憲法

            草稿中的“土改”和“”這個人們自覺簡化的概念

            修改為“土地制度改革”。這些修改都很細小,對于有些讀

            者也不影響理解,但這是憲法,要讓普通百姓能聽懂,也還

            要避免后人的誤解,因此才會做這些修改。這種真的預期讀

            者的遣詞造句,同樣反映了上面講的法律/法學甚至社科學

            術寫作中讀者感的核心地位。

            三、勤奮與天分

            談寫作的人很多,許多也談得很好,但在我看來,

            實際效果不大,很難真正提高受眾的寫作能力,最多只是提

            高受眾的鑒賞力。因此,我不認為我的介紹能對你們有多少

            幫助,因此,我一般不談寫作,今天談的也是寫作之外的或

            許與寫作有關的事。因為寫作并非純粹理性,而是實踐理性;

            意思是,不是你講明道理,我懂了道理,我就能寫好文章了。

            寫好文章得靠實踐。要經常寫,多修改;也要經常看好文章,

            要看得仔細,多琢磨,對別人的好文章,自己的文章都如此。

            但這個琢磨主要還不是,也不能是,所謂的字斟句酌,所謂

            的“推敲”——請記住,主要因此為今人記住的賈島,詩文

            都不出!長此以往,才可能逐漸提高自己寫作的能力。

            我個人甚至有過一些非常笨但后來獲益不少的做

            法,即純粹為了智識上的愛好,抄自己認為好的作品,整篇

            文章抄,而不是尋章摘句,記錄些裝點文章的名人名言之類

            的,裝點文章。這主要因為我少年時喜歡現代詩歌,當時書

            很少,只能借別人的,發(fā)現好的就抄,抄的津津有味,抄的

            多了,不知不覺中,就悟到了許多,后來發(fā)現對各種寫作,

            包括學術論文寫作,大有幫助。還有就是翻譯自己真喜歡的

            英文文章和書,也不是為了發(fā)表,就因為智識上的愉悅,比

            如翻譯波斯納、福柯等人著作的過程中,也大大訓練了我的

            寫作——其實這是另一種抄書。但這種抄,一定是要出自自

            己喜歡,如果只是為了訓練自己寫作,目的太功利了,或許

            反而難得收益,因為你抄的時候可能就不上心,不處處欣賞。

            人生中許多很功利的事往往必須不帶功利去做,收獲才大,

            這是一個悖論,學術如此,事業(yè)如此,愛情和家庭都如此。

            寫作也還要有一點點天分。這一點點就是,在閱

            讀了一些書或文章之后,你起碼能判斷哪篇好,講理,令人

            折服。這個判斷必須是自己看書之后得出來的,不是別人推

            薦,看廣告詞,也不看作者知名度、工作單位、國籍或其他

            如教授之類的符號,不看書中引證了多少中外文資料,也不

            管其寫作風格多么“踉”,用了多少大詞、好詞、新詞,引

            用了多少名人名言等等,就一個字,好。如果連這點最基本

            的能力都沒有,確實有的人就沒有這個感覺,能進入他眼中

            的始終是中心思想和段落大意,那就很難寫作。

            2014年12月4日于北大法學院陳明樓

            論文寫作:一個寫作者的講述1*

            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興發(fā)巖梅講席教授)

            論文寫作,對于學者來說是生存技能,也是看家

            本領。我始終認為,學者就是作家,不寫作無以稱作家。文

            科的寫作與理科的實驗可以對稱,對于學生來說也是如此。

            寫作對于不同的學科也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性。例如實證性

            學科的論文寫作離不開田野調查,藉此獲得大量數據。在此

            基礎上,才能進行分析歸納,得出相應的結論,而不能閉門

            造車。例如,作為事實學的犯罪學論文,就應當建立在實證

            資料的基礎上,是對案例數據的科學處理。應該說,目前大

            多數犯罪學論文都還是從概念到概念,沒有達到犯罪學的學

            科要求。而思辨性的論文則以語言闡述和邏輯演繹為特點,

            離不開對文獻資料的綜述梳理。這些文獻資料主要通過閱讀

            獲得,因此,從事這種論文的寫作以讀書為前提。唯有讀破

            萬卷書,才能下筆如有神。例如,作為規(guī)范學的刑法教義學,

            就是以法條為客體所從事的闡述性的學術活動。

            一、科研與寫作

            論文是科研成果的基本載體。在某種意義上來說,

            論文是研究成果的最終表述。如果說論文寫作是一種“言”,

            那么科研成果就是一種“意”,科研和寫作之間的關系就是

            言和意之間的關系。意在言先,首先要有意,然后才有意之

            所言。因此,就科研和寫作這兩者的關系而言,首先必須要

            從事科研活動,提高我們的科研素質,只有在科研的基礎之

            上才能進行寫作,而科研和寫作是兩個既互相聯系又互相區(qū)

            別的環(huán)節(jié):首先要進行科研活動,科研活動有了成果以后再

            用語言表達出來,這種表達的過程就是一個寫作的過程。

            這里應當指出,文科的科研和理科的科研是有所

            不同的:理科科研是一種科學活動,而文科科研是一種學術

            活動。因此,論文是一種學術成果。我們把作為科研成果的

            論文都稱為學術論文,以區(qū)別于其他論文。那么,什么是學

            術?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不太容易回答。以一種較為學術

            性的語言表述,學術是指系統化、專門化的知識,是對事物

            發(fā)展規(guī)律的學科化論證。因此,學術當然應當具有科學性,

            文科可以分為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而且,在文科中所采用

            的科學這個詞,又顯然不同于自然科學。例如,在社會科學

            中存在著較多的價值判斷,而自然科學則更多包含客觀描

            述。

            不僅文科與理科(廣義上的理科,包括工科)科

            研的性質與形式有所不同,而且,文科與理科在科研與寫作

            的關系上也存在區(qū)別。理科的科研與寫作的關系是可以清晰

            地加以區(qū)分的。

            理科的科研就是在實驗室里做實驗,在實驗做出

            成果、取得數據以后,再將實驗的成果以文字的方式予以表

            達形成論文。對于理科來說,無科研則無寫作。因此,理科

            對科研是更為注重的,要求也比寫作更高。也就是說,理科

            科研的主要精力是放在做實驗上,實驗做完以后,把實驗成

            果以一種論文的形式表達出來,這個寫作過程是相對較為簡

            單的。甚至只要把實驗的數據和過程結論自然地記錄下來就

            可以,這是理科的特點。例如,陜西師范大學孫靈霞的博士

            論文題目是:《八角茴香對鹵雞揮發(fā)性風味的影響及其作用

            機制》。根據作者自述,這篇論文主要研究香料對肉類制品

            風味的影響,實現風味可控,產品質量達到一致性和穩(wěn)定性,

            以便讓傳統肉類制品走上規(guī)模化工業(yè)生產。作者完成論文的

            過程是:為了保證實驗結果的科學有效,選用廣西產的八角

            茴香和河南一家企業(yè)固定提供的雞大腿。做實驗時將雞腿鹵

            煮,然后在固定的區(qū)域取樣,再通過電子儀器檢測產生風味

            的物質含量變化情況。論文通過實驗,對比加入八角茴香的

            鹵雞和沒有加入八角茴香的鹵雞之間的差別,了解八角茴香

            在鹵煮過程中對風味的影響,風味形成的機制,如鹵煮的溫

            度、火力、加熱時間對于風味控制的相關性,[2]顯然,從這

            篇論文創(chuàng)作過程可以看出,最為重要的是實驗,而論文只不

            過是對實驗過程和數據的記載。

            然而,文科的科研和寫作的界限卻不是那么清晰,

            這也是學習文科的同學會有的一個困惑。因為文科科研不像

            理科的實驗那樣具有物理性的直觀內容。對于一個理科學生

            來說,天天進實驗室就表明他在做科研。但對一個文科學生

            來說,什么是科研?這種科研活動本身不具有直觀形態(tài),往

            往不容易把握。實際上,文科的科研是讀書、思考,甚至是

            旅行。中國古代所謂讀萬卷書,行千里路,都可以看作是對

            文科科研活動的一種描述。因此,文科科研是隨意的,自在

            的,不拘形式的。正是由于文科的科研活動具有這種散在性

            的特點,文科學生有時候會難以把握,以至于虛度光陰。這

            樣就出現了在沒有充分的科研活動基礎上進行論文寫作的

            情形,當然也就不可能寫出優(yōu)秀的論文。因此,對于一個文

            科學生來說,首先要去看書,要去思考,逐漸地積累知識,

            嵌入所在學科,進入一個與本學科的前賢對話的境界。當你

            進入到某個學術問題前沿的時候,就像登上高山頂峰,四顧

            無人,不寒而栗,一種靈魂上的孤獨感油然而生。在將近30

            年前,我寫作題為《共同犯罪論》的博士論文的時候,就曾

            經有過這種感覺。以后回想起那段經歷,我這樣描述:“在

            我寫共同犯罪博士論文的時候,國外的資料還十分罕見,我

            只能翻故紙堆。從圖書館的陰暗角落翻檢民國時期的論著、

            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蘇俄論著,以及零星介紹過來的現代外國

            刑法論著。在這種情況下,我開始了對共同犯罪的理論跋涉,

            這是一種與故紙堆中的故人的學術對話,在寫作的那段時

            間,我分明感到精神上的寂寞與孤獨。”[3]因此,肉體上的

            煎熬和靈魂上的孤寂,恰恰是論文水到渠成的一種身心狀

            態(tài)。

            當知識積累到一定程度,自己的想法逐漸產生,

            這也就是所謂生米做成熟飯,然后再進行寫作。經過思考以

            后,在資料的基礎上提煉獨特的觀點。這一提煉過程,為寫

            作打開了最后的通道。因此,文科的閱讀書籍,資料收集,

            文獻梳理,觀點綜述這些所謂科研活動,都是為最后的寫作

            服務的,只不過是寫作的預備而已。在這個意義上說,文科

            寫作的重要性要超過理科。

            在文科中,這種科研活動和寫作活動又是可以互

            相促進,并且是交叉進行的。也就是說,在文科中并不像理

            科那樣把實驗做完,已經取得實驗成果,再進行寫作。而是

            在科研過程中就開始寫作活動,而且在寫作過程中,又同時

            從事著科研活動。寫作和科研這兩者是一種互相促進的關

            系,難分彼此。當然,在寫作之前肯定要有一定的科研基礎。

            然而,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把科研完全做好以后再去從事寫

            作。而是在寫作的過程中,不斷地進行思考,不斷地完善學

            術觀點。

            對于一個學者來說,長期從事科研活動,同時也

            長期從事寫作活動。科研和寫作就成為學者的工作重心,甚

            至一種生活方式:不斷地進行科研,不斷地寫作,在寫作基

            礎上再進行科研,這樣一個逐漸展開、循環(huán)往復的過程。有

            些學者不是特別愿意寫作,作品較少。不寫東西,可以分為

            兩種情況:一種是寫不出來,另一種是不屑于寫。寫不出來,

            是寫作能力問題,甚至是科研能力問題。但也有些學者雖然

            看了很多書,思考了很多問題,確實也有對學術問題的獨特

            見解,但就不付諸于筆端,就像孔子所說的述而不作。也有

            學者眼高手低,主張不隨便寫,一輩子就寫一本書或者一篇

            論文,以此一鳴驚人,成為經典。這種想法我覺得不太可行,

            因為一個學者不可能一輩子從事科研活動,平時從來不寫東

            西,沒有作品,最后突然蹦出一篇論文、一本書來,藉此名

            傳千古,那是完全不可能的。

            一個學者從事科研的過程,都要用論文或者專著

            這樣的形式反映出來。不斷地進行科研,不斷地發(fā)表論文;

            然后,論文積累形成專著。論文以及不同階段的專著,都是

            學者在不同階段的學術研究成果的總結。通過學術成果可以

            把一個學者在科研活動中跋涉的過程,就像一步一個腳印一

            樣,真實地呈現出來。不同時期的科研作品能夠反映一個學

            者的學術成長:從青澀到老道。即使是思路的曲折,觀點的

            修正,也能夠以其作品清晰地在這個學者的學術履歷上展

            示。因此,我認為那種把科研搞到最好,最后才出精品的想

            法是不切實際,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作為一個學者要不斷

            地科研,同時要不斷地寫作,要把兩者緊密的結合起來。

            作為一個文科學者來說,寫作是極為重要的。寫

            作能力的培養(yǎng)是一個累積的過程,需要進行長期的訓練。當

            然,寫作只是科研成果表達的一種方式,除了寫作以外還有

            言說,也就是口頭語言的表達。像課堂的講課、會場的發(fā)言

            等,這也是一種思想的表達方式,也能夠反映一個學者的學

            術水平。書面表達和口頭表達,這兩種方式對于學術呈現來

            說都是重要的。但這兩者的學術影響又是極為不同的:口頭

            表達只能影響到親眼目睹者與親耳聆聽者,范圍甚為有限。

            例如,課講得好,只有親炙弟子才能目擊耳聞,其他人只是

            傳聞而已。書面表達則具有超越時空的性質,憑籍著書籍(包

            含紙質書籍與電子書籍)的永恒性,以文字為載體的學術思

            想也會在更為綿延的時間與更為廣泛的空間傳播。因此,對

            于學者來說,書面表達更為重要,一定要進行寫作,要有論

            文發(fā)表。那么,怎么訓練這種寫作,怎么能夠做到拿起筆來

            就能寫呢?我認為,寫作本身也是一種童子功,從小練起。

            最好的方法是在中學階段就堅持寫日記,養(yǎng)成動筆的習慣。

            進入大學,讀書的時候一定要做筆記,按照古訓所云:不動

            筆墨不看書,以此鍛煉寫作能力,習慣并且擅長于書面語言

            的準確表達。如果在大學本科階段過了寫作關,則開始研究

            生的專業(yè)學習以后,入門會比別人快好多。我始終認為,學

            者,包括作家,從事寫作,就像農民種田,工人做工一樣,

            都是一種熟能生巧的技能。只要堅持,其實掌握起來并不難。

            二、論文與專著

            論文和專著是學術成果的兩種基本載體,如果說

            還有第三種的話,那就是教科書。但現在學術界對教科書貶

            褒不一,教科書在我國過去采取主編制,內容幾乎千篇一律,

            是所謂公知,即公開的知識或者公共的知識,這是不存在知

            識產權的知識。因此,對教科書的學術評價較低,認為教科

            書沒有學術含量。當然,最近這些年來對教科書的評價有所

            改變,主要是出現一些學者個人獨著的教科書,而且是學術

            性的教科書。教科書是對本學科知識的一種體系性的表達,

            它更多地反映了一個學者對整個學科知識的整體性把握。因

            此,對于教科書作者的學術要求是很高的。像在德國、日本

            等國家,一個教授只有到了50多歲才開始寫教科書。而且教

            科書反映一個學者的綜合素質,對本學科的綜合把握能力,

            因此是一種最為重要的學術成果。我國也應該向這個方向恢

            復與提升教科書的學術聲譽,尤其是要擯棄教科書的主編

            制。在我看來,主編制的教科書是沒有學術靈魂的教科書。

            我在這里重點討論的是論文和專著。應該說,論

            文和專著的差別并不在于篇幅大小,不是說論文篇幅小一

            些,而專著篇幅大一些。兩者的區(qū)分主要在結構、內容和性

            質等方面。論文是對一個論題的闡述,是一種問題性的思考:

            對某一個專門性的問題進行思考,將思考成果寫成一篇論

            文。而專著是對一個專題的論述,是一種體系性的思考。論

            文要確定論點,提出論據,由此展開論證。而專著則是對某

            一專題的體系性敘述,具有較為廣泛的展開和較為深入的論

            述。因此,專著的深度和廣度顯然超過論文。

            現在的問題是,論文不像論文,專著不像專著,

            缺乏論文和專著的品格與品質。論文像專著,而專著則像教

            科書。例如學位論文,包括碩士論文和博士論文,都應當是

            一種論文的文體,應該具有論文的特征。即使是十幾萬字甚

            至幾十萬字的博士論文,它也應該具備論文的性質。但現在

            的碩士論文像綜述,而博士論文則像專著,甚至像教科書,

            沒有達到論文的要求。這些問題都說明了我們對于論文和專

            著以及教科書這樣一些學術載體的把握上還存在一些偏差。

            當然,也有一些專著是論文的結集,也就是說先有論文發(fā)表,

            然后把論文編撰以后形成一本專著。這種專著意味著它每一

            部分都達到了論文的水平,而一本專著的十個章節(jié)就相當于

            十篇論文,這樣一種專著的學術質量當然是比一般專著更高

            的。

            一般的專著,并不是每一部分都能夠發(fā)表的。其

            中相當一部分內容是資料的梳理或者綜述,或者是對本學科

            問題的一種沿革性的敘述,而沒有達到論文的程度。就這部

            分內容而言,資料價值大于觀點,是沒辦法作為論文在刊物

            上獨立發(fā)表的。一般來說,專著的這種水分可能會比較多一

            些,這也是對一般的專著學術評價較低的原因之所在。而論

            文則相對來說學術含量要高一些,各單位對于論文和專著在

            學術評價上也是有所不同的。有些單位更注重論文,并以論

            文發(fā)表的數量作為學術評價的主要標準。也有些單位注重專

            著,以專著作為學術評價主要標準。而北大可能是屬于第一

            種情況,把論文放在一個更為重要的位置上。評獎也會存在

            這樣一個問題,有些獎項注重論文,有些獎項則注重專著。

            在一般的情況下,就論文和專著這兩種形式而言,

            我認為注重論文可能更為合理一些。應該把論文作為主要的

            學術評價標準,而學者也應該以論文作為主要的學術成果載

            體。因為論文的篇幅不是很大,一般是一萬字或者幾萬字,

            它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而現在的學術刊物一般都是雙

            月刊,還有月刊,論文這種形式可以把學者日常研究的成果

            及時地發(fā)表出來。有些學者雖然也在做研究,一開始就確定

            其最終成果是以專著的形式出版的。在專著的寫作過程中,

            并沒有注重對階段性研究成果的論文發(fā)表。因此在三五年的

            專著寫作期間,一篇論文也沒有發(fā)表,只是最后出版了一本

            專著。這樣一種做法并不值得提倡,而應該把階段性成果發(fā)

            表出來,每年至少要有兩三篇論文發(fā)表。通過每年發(fā)表的這

            些論文,可以把這種學術進展、學術方向及時地反映出來。

            三五年以后,研究成果成熟了,再以專著的形式發(fā)表出來,

            這樣一種做法是較好的。

            當然論文也是有長有短的,就一個初學者而言,

            一開始可能要寫一些篇幅較短的論文,比如說三五千字的論

            文。對短篇的論文能夠把握以后,再逐漸地寫一萬字左右的

            篇幅較長的論文。最后能夠寫兩三萬字論文,基本上碩士論

            文所要求的篇幅。因此,論文寫作是一個由短到長逐漸發(fā)展

            的過程。專著的寫作更需要學術積累,因為專著的篇幅比較

            大。對于一個碩士生來說主要是論文的寫作,而對于一個博

            士生來說基本上要達到專著的寫作程度。就我本人而言,也

            是從短小的論文開始寫起的,例如我發(fā)表在《法學研究》1984

            年第2期的第一篇論文,題目是《論教唆犯的未遂》,只有

            四千字左右。及至發(fā)表在《法學研究》1996年第2期的《罪

            刑法定的當代命運》一文,長達六萬多字,是我迄今為止在

            《法學研究》發(fā)表的29篇論文中篇幅最長的一篇。

            盡管論文和專著這兩種學術成果的載體存在差

            異,但它們還是有共同之處,要求寫作者對其中的內容把握

            好,能夠順暢地將學術思想通過論文或者專著的形式表達出

            來。

            二、選題和題目

            選題是論文寫作的第一步,也是最為重要的一步。

            在論文寫作之前,首先要確定選題。在從事科研的時候,當

            然也會有個主題,但這只是一個研究方向或者研究領域。只

            有研究到一定程度,開始寫作的時候才會最終確定論文的題

            目。選題是非常重要的,它決定著科研的方向,對于科研的

            成敗具有重大影響。一個好的選題會事半功倍,而一個差的

            選題會事倍功半。

            選擇什么題目來進行寫作?這是寫作時遇到的選

            題問題。例如碩士生經過一年或兩年基礎課的學習以后,進

            入到碩士論文寫作階段。論文寫作首先要有個好的選題,而

            選題對于初學者來說往往是非常困擾的一件事情。有的學生

            不知道選擇什么樣的題目,所以往往讓導師指定題目,這樣

            選題就變成了命題。論文題目最好是作者本人經過科研活動

            以后,對某一問題比較感興趣,有些想法由自己來確定。如

            果他人指定題目,寫作效果不會太好。甚至有些學者也不會

            自主地確定自己的科研課題,而是追著各種項目的課題指南

            跑,甚至是追著各種學術會議的議題跑。這是一種缺乏科研

            自主性的表現,對于某些法學家來說,沒有獨立的長遠科研

            計劃,而是在立法與司法的熱點推動下隨波逐流,還美其名

            曰“理論聯系實踐”。這是沒有學術自信的表現,還是應當

            強調學者的獨立品格。

            選題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開拓性的題目,前人

            沒有寫過的。因此,這樣的選題可能較為冒險,失敗的幾率

            會大一些。當然如果成功了,成就也較大,甚至會填補某一

            個學術領域或者問題的空白。開拓性選題的特點是資料較

            少,發(fā)揮的余地較大。即使只是做了一些基礎性的工作,也

            會取得一定的成果。所以,對這種開拓性的選題來說,資料

            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只有收集到他人所未能收集到的資料,

            才可以嘗試進行寫作。另一種是推進性的選題,前人已經研

            究得較為充分,需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推進。這種題目的好

            處是資料較多,因為前人在研究過程中已經積累了大量資

            料,為寫作提供了便利,具有較好的寫作基礎。但這種題目

            的困難在于創(chuàng)新,因為前人已經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甚至論

            題已經枯竭,也就是該說的話都說光了,無話可說了,所以

            寫作會有較大的困難。對于這種題目必須要調整思路,另辟

            蹊徑,別出心裁,如此才有可能推陳出新。總之,在確定選

            題的時候,首先要進行評估,不同的選題可能有不同的特點,

            要根據這些特點最終確定選題。

            選題還有大小之分,根據選題大小以及研究程度,

            可以分為四種情況:一種是大題小作,第二種是大題大作,

            第三種是小題大作,第四種是小題小作。這里撇開大題大作

            和小題小作不說,主要對大題小作和小題大作這兩種情形做

            一些說明。就這兩種情形而言,首先應當肯定的是小題大作,

            選擇較小的題目然后進行較為充分的研究,這才是一個正確

            的方法。在某種意義上來說題目越小越好,因為題目越小越

            是能夠反映理論研究的深入程度。當然,選題大小是和一個

            國家的某一學科的研究水平相關的。研究選題大小又是相對

            的,是和一個國家對某個問題的學術成熟程度密切相聯的。

            比如說將近三十年前(1987年),我的博士論文的選題是《共

            同犯罪論》,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一章。以一個二級學科的

            章標題作為博士論文的題目,這個題目是非常之大的。共同

            犯罪作為一個博士論文選題,現在是難以想象的。主要是因

            為現在對共同犯罪研究已經非常深入了,在這種情況下,還

            用共同犯罪作為博士論文選題是完全不可以的。現在的關于

            共同犯罪的博士論文題目,已經是四級標題甚至五級標題,

            例如“誘惑偵查論”或者“不作為的共犯研究”,這些內容

            在一般教科書中甚至沒有論及。也就是說,博士論文題目已

            經超出了教科書的知識范圍。在將近三十年前,我進行博士

            論文寫作的時候,我國共同犯罪還剛剛開始研究,關于這個

            論題的框架性、基礎性的知識結構都還沒有形成,因此《共

            同犯罪論》作為一個博士論文選題,還是符合當時的理論研

            究實際情況的。現在對共同犯罪的研究越來越深入,所以選

            題也就越來越小。關于共同犯罪的博士論文選題的變化,充

            分反映出我國對共同犯罪問題的研究越來越深入。

            另外,我們還應注意中外的博士論文選題也是不

            同的。當然,在這里我指的是文科的選題。我的博士生蔡桂

            生在北大答辯通過的博士論文的題目是《構成要件論》,還

            獲得了北京市優(yōu)秀博士論文。構成要件在德國是不可能作為

            博士論文題目的,簡直太大了。構成要件是三階層的犯罪論

            體系的第一個階層,是一百年前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貝林提出

            的。在德國現在已經沒有人以構成要件為題寫博士論文。但

            在中國由于我們對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的研究才剛開始,所

            以《構成要件論》這個題目是一個適合的題目,對此的深入

            研究對于推進我國犯罪論體系的轉型具有重要價值。蔡桂生

            在德國波恩大學答辯通過的博士論文,題目是《論罪中

            針對未來事件的欺騙》。這里所謂針對未來事件的欺騙,是

            指利用未來可能出現的事件進行,這是推定的一種

            情形。這個問題我國還沒有人研究,甚至還處于一種不知所

            云的狀態(tài)。因此,德國所研究的前沿問題,在我國現在還未

            能成為一個問題:既沒有文章也沒有案例。這個題目也反映

            出我國和德國之間在刑法理論上的巨大差距。所以我國學生

            到外國去攻讀學位,尤其攻讀博士學位,對博士論文的選題

            有時候是兩難的:要想寫一個對中國有用的題目則可能在所

            在國通不過答辯,在所在國寫一個能夠通過答辯的題目則可

            能在中國沒有現實意義。

            選題不是隨便確定的,它應該反映當前的一種學

            術狀態(tài)。選題要小,小題大作,這是一個基本的考慮方向。

            選題雖小,對于科研的要求則是非常之高的,必須要以小見

            大。小題只是一個切入點,以此反映出作者對某一專題甚至

            整個學科的理論研究水平。而且我們不要覺得小題好做,小

            題小做,可能好做。小題大做,則不好做,因為對于小題展

            開論述,是要以整個學科知識作為背景來支撐的。例如,一

            位歷史學的博士生要寫一篇博士論文,其研究領域是古羅馬

            的社會制度。如果以《論古羅馬的社會制度》作為博士論文

            題目,題目太大了,根本就通不過,甚至作為專著的題目都

            對它無從下手。后來把題目縮小到《論古羅馬的軍事制度》,

            軍事制度是社會制度的一部分,這個題目應該說稍微小一

            點,不像社會制度那么廣泛。但這個題目還是太大,后來又

            把這個題目再縮小到《論古羅馬的軍銜制度》。軍銜制度是

            軍事制度的很小一部分。通過軍銜制度的研究,實際上是對

            古羅馬的軍事制度的一種具體研究。軍銜制度應該說是算較

            小的題目了,還是嫌大,最后把題目再進一步縮小到《論古

            羅馬軍隊的徽章》。這個題目小到不能再小了,就非常理想。

            徽章是軍銜的標記,通過徽章不僅可以研究古羅馬的軍事制

            度,還可以研究古羅馬的鍛造工藝,研究古羅馬的設計藝術,

            研究古羅馬的等級制度,等等。而且徽章只是一個切入點,

            就像打開古羅馬社會制度的一個窗戶。透過徽章,可以對古

            羅馬社會制度的各方面進行研究,這就是所謂以小見大。論

            文的題目應該較小,但也要小到能夠把握的程度,并且具有

            學術價值。如果太小了,這樣的題目可能沒有現實意義。在

            文化大革命當中有部電影《春苗》,是四人幫主導下拍攝的,

            以歌頌勞動人民、貶低知識分子為主題。這個電影中葛存壯

            扮演那個農業(yè)大學教授,專門研究馬尾巴的功能而被嘲笑。

            馬尾巴的功能,這個研究題目確實有點小,而且好像也沒有

            太多的實際意義。所以,這部電影的諷刺點還是得挺準的。

            當然,即使是極小的題目,如果具有價值,也還是值得寫的。

            例如,上述我提到的陜西師范大學孫靈霞的博士論文《八角

            茴香對鹵雞揮發(fā)性風味的影響及其作用機制》,這當然是一

            個小到不能再小的題目。但這個題目正如作者所言,對于實

            現傳統鹵制肉類食品的工業(yè)化生產具有現實意乂。所以,這

            是一個好的選題。

            選題除了上面所講的大題與小題以外,還可以分

            為理論性的選題與實踐性的選題。理論性的選題要求處理較

            為復雜的理論問題,要有較高的學術含量,對于作者的寫作

            能力要求也就比較高。學術型的學位論文,例如法學碩士或

            者法學博士的論文,當然是要求盡量寫理論性的題目,解決

            一些理論問題。但應用型的學位論文,例如法律碩士的論文,

            最好還是寫實踐性的題目。尤其是政法法碩,學生來自于政

            法實際部門,已經具有四年以上的司法工作經歷,這些學生

            在選題的時候,更加應該寫實踐性的題目。寫實踐性的題目,

            容易收集到司法實際資料,便于寫作,而且對將來的工作也

            會具有幫助。

            論文寫作存在著如何處理資料與觀點的問題。資

            料是論文的基本素材,也是寫作的基礎。而觀點則是論文的

            靈魂,是作者學術思想的表達。正確處理好資料與觀點的關

            系,對于論文寫作來說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技巧。首先,資料

            對于論文寫作來說是十分重要的,沒有資料就難以完成一篇

            論文。我們在平時所說的科研活動,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

            收集資料:收集資料的過程本身就是在從事某項科研活動。

            在一篇論文中,資料所占的比重是較大的;而一本著作,資

            料所占的比重更大。一篇論文上萬字,不可能每句話都是作

            者自己的,實際上有大量的內容是他人的,是資料性的東西。

            過去中國有句老話,叫做“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會抄不會

            抄”。這句話容易引起誤解,好像文章都是抄來的,好像寫

            文章就是抄文章,會不會寫文章,就看會不會抄。實際上,

            我們只要把這句話當中的“文章”解釋為“資料”,就可以

            消除這種誤解。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在寫文章的時候,要很

            好地處理資料,正確對待前人的研究成果。資料會處理了,

            文章就會寫了。一篇論文有一大半是引用資料,如果一篇論

            文一點資料都不引用,那么這篇論文反而是不好的。因為論

            文首先要把在這個問題上以往研究的狀況反映出來,學術研

            究是“接著說”,所以首先要告訴我們前人是怎么說的,這

            個故事說到什么程度了,然后才能接著說。我們可以把寫論

            文比喻為蓋房子,在蓋房子中,磚瓦、木材等建筑材料都是

            現成的。我們不可能先去種樹,等樹長大以后把樹砍倒,再

            來蓋房子。也不可能先去挖土燒磚制瓦,磚瓦燒制好以后再

            來蓋房子。現在的建筑業(yè)分工已經很細致了,甚至有些房屋

            的架構都是在車間里面已經澆筑好的,只要拉到工地吊裝起

            來就可以成為房屋。寫論文也是一樣,不可能做無米之炊。

            資料就是論文的原料,關鍵是要對其進行加工。資料不能簡

            單堆砌,而是要對資料進行認真梳理,然后以適當的方式加

            以鋪陳。資料的堆砌就像用磚砌墻,只是把磚塊粗粗拉拉地

            疊放在一起,而沒有在磚塊之間進行粘合,也沒有對磚縫進

            行勾縫,使墻變得堅固和美觀。在一篇論文中,資料如果只

            是簡單的堆砌,那么資料還是死的。只有對資料進行妥當的

            處理,使之成為論文的有機組成部分,資料才能變成活的。

            因此,對于資料的處理是寫作的基本功。資料處理的好不好,

            直接關系到論文的質量。

            對資料的處理往往采用一種綜述的方法。這里所

            謂綜述,是指對以往的研究資料進行專題性的或者系統性的

            整理。現在法學的各個學科都出版了資料綜述的書籍,對于

            了解本學科的理論研究現狀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綜述是科研

            材料處理的一種較好的方法,對我們進入到學科前沿是一個

            較好的途徑。當然,綜述是對原始資料的初步處理,還不能

            照搬到論文中去,論文中引用的資料還要進行加工,并且對

            資料還要進行分析。

            觀點是從資料中提煉出來的,也是論文的靈魂。

            對于一篇論文來說,大量的資料是別人的,但觀點必須是自

            己的。所謂科研就是要對某個問題提出個人獨到的見解,這

            也就是要有作者自己的觀點。科研的難處就表現為觀點的出

            新,提出不同于前人的觀點。對于一個初學者來說,要想對

            某一問題提出超越前人的觀點,確實是強人所難。因此,寫

            作的學習階段,這是一個知識消費的階段,這個時期汲取知

            識是主要的任務,還不可能在觀點上出新。只有知識積累到

            一定程度,才能從學習向研究轉變,從知識消費逐漸過渡到

            知識生產,這才有可能提出自己的觀點。

            我們都有這樣的體會,剛開始接觸某一學科的時

            候,感到書上說的一切都是對的,不可能有自己的想法,也

            不會有自己的想法。這個階段就像爬山一樣,剛起步從山腳

            往山頂上爬,這個時候一抬頭是滿山遮目不見天。爬了一半,

            到了半山腰,這時山就不那么壓抑了,眼界也就慢慢開闊了。

            爬到山頂,才會有見天的感覺。如果這是一座高山,那么到

            了山頂你就會體會到“一覽眾山小”的詩意。科研也像爬山

            一樣,只有對本學科知識熟練地掌握了,有了深刻的思考,

            才會提出自己的觀點。當然在論文寫作過程中,要對觀點進

            行提煉。把個人的獨到見解在論文當中表達出來,這里仍然

            存在一個寫作技巧問題。

            一篇論文要有論點,并且要對論點進行較為充分

            的論證。這里的論點也就是我在前面所說的觀點,但僅僅提

            出觀點是不夠的,還要對觀點進行有效的論證。對于一篇論

            文來說,論證是十分重要的,而論證的過程就是一個梳理的

            過程,也是一個說理的過程。沒有論證的論點是武斷的,而

            沒有論點的論證是盲目的。

            法學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4*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當下,有關法學方法的討論已經成為法學研究中

            的一個熱點。在那種以意識形態(tài)為導向的研究以及以移植西

            方制度為目的的研究雙雙走向衰落的背景下,中國法學終于

            迎來了本土化建構的時代。而在法學方法上,法學界出現了

            “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的兩大流派。一時間,信奉不

            同方法的學者儼然加入了兩個學術陣營,相互之間發(fā)生著對

            話和爭論,其中還不乏一些較為尖銳的批評之聲。

            一些法學研究者有個思維定勢,對于明明屬于自

            己每天都在堅持的東西,經常要冠之以西方的名稱和概念。

            對那種以法律規(guī)范為研究對象的方法,本來已經有“規(guī)范法

            學”、“法解釋學”等現成的稱謂,可一些學者卻偏偏引入了

            源自德國的“法教義學”這一洋名詞。筆者在本文中沿襲舊

            例,仍然稱其為“規(guī)范法學”。對于這種研究方法,部門法

            學者往往情有獨鐘。那些從事刑法、民法、訴訟法、行政法

            等領域研究的學者,對于各個法律規(guī)范的立法精神、體系結

            構、規(guī)范要素、責任后果等進行著越來越深入的解釋性研究。

            這種研究的共同特征主要有:將研究對象定位為法律規(guī)范本

            身,尤其是那些成文化的“書本法律”;關注法律規(guī)范的建

            構和立法的完善,將構建良法美制作為研究的歸宿;注重法

            律規(guī)范內部的邏輯演繹和規(guī)范分析,強調成文法體系結構的

            完整性;追求法律規(guī)范的有效實施,注重從立法完善的角度

            解決法律實踐中的問題……

            規(guī)范法學的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由于堅持一些

            源自西方法學的理論前提,這種研究過于注重演繹推理,也

            就是在自認為掌握了“真理”、“原理”、“基礎理論”的前提

            下,對中國法律問題進行或批判、或建構、或解釋的分析。

            按照這一邏輯,中國立法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堅持那

            些源自西方的法學原理,而司法實踐出問題的主要表現則是

            成文法遭到架空和規(guī)避,司法實務界沒有接受西方法學的那

            套概念、思維和價值判斷。對于成文法規(guī)范的正當性,研究

            者習慣于從基本原則上加以解釋,而這種基本原則又深深地

            受到西方法學的影響,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適

            用法律一律平等,民法中的公平、等價有償、情勢變更等,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成比例、正當程序等,刑事訴訟法中

            的無罪推定、程序正義、有效辯護、禁止強迫自證其罪等。

            而對于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那些按照現行成文法

            無論如何也走不出困境的疑難案件,研究者除了提出一些老

            生常談的立法完善方案以外,再也無法給出富有啟發(fā)性的建

            議。對于這些問題發(fā)生的原因,規(guī)范法學研究者幾乎成了“低

            能兒”,除了將問題歸結為立法不完善、成文法過于抽象等

            原因以外,幾乎無法給出令人信服的分析。

            還有一個更為致命的問題是,規(guī)范法學研究者把

            本來屬于一個整體的法學研究予以肢解,使得憲法、刑法、

            民事、行政法和訴訟法的研究相互隔離,出現了“老死不相

            對話”的局面。于是,各不同學科的研究者守著自己的“一

            畝三分地”,對屬于自己領域中的法律問題作出解釋和評論,

            對于超出自己學科領域的法律問題,既沒有解釋的能力,也

            沒有研究的興趣。而司法實踐的經驗表明,中國法律制度的

            主要問題恰恰發(fā)生在不同法律學科的交叉地帶。對于這些交

            叉性問題,規(guī)范法學幾乎提不出富有創(chuàng)新的觀點。例如,刑

            民交叉領域中的問題,涉及刑事法和民事法的關系、刑事追

            究與民事追究的優(yōu)先順序以及刑事管轄與民事管轄的沖突

            等問題。對于這類問題,無論是刑法學者還是民法學者,都

            往往“自說自話”,別說提出富有啟發(fā)性的觀點,就連從別

            的學科角度理解問題本身,都發(fā)生了困難。又如,近年來出

            現的“刑事和解”制度,屬于立法者將那種自生自發(fā)的改革

            經驗上升為法律規(guī)范的典型范例。這一制度最初沒有成文法

            上的依據,是司法實務界“以解決問題為導向”所做的改革

            嘗試。但對于這一制度,刑法學界最初批判其“違反罪刑法

            定原則”、“背離罪刑均衡原則”或者“帶來同案不同判問題”,

            刑事訴訟法學界則批評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和“程序正

            義理念”,民法學界則對其不予置評。再如,對于橫跨多個

            學科的司法體制改革問題,規(guī)范法學研究者除了效仿西方制

            度提出改革對策以外,再無創(chuàng)新性貢獻。當前正在推進的“法

            官、檢察官員額制”、“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實行人財

            物統一管理制度”、“司法裁判與司法行政管理分離制度”等

            改革措施,幾乎都是效仿西方司法制度所做的改革嘗試。信

            奉規(guī)范方法的法學研究者,除了以西方經驗和法學教科書為

            藍本,提出建議或者批評以外,再也發(fā)不出其他的聲音。

            規(guī)范法學方法所面臨的種種危機和困境,主要是

            因為它“僅僅站在法律之內看法律”,走不出自說自話、循

            環(huán)論證的“邏輯怪圈”。規(guī)范法學將法律規(guī)范本身作為研究

            對象,將完善立法、解決司法問題作為自己的使命,混淆了

            “法制”與“法學”的界限,根本提不出富有創(chuàng)見的理論,

            往往只能跟著西方法學的步伐,甚至創(chuàng)造出一個中國學者心

            目中的“西方法學”。而對于這樣一種“想象的異邦”,有時

            就連真正的西方學者都不敢認同。正是基于對規(guī)范法學局限

            性的這些認識,一些學者提出了“從法律之外看法律”的研

            究思路,倡導引入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提出了“社科法學”

            的方法。

            所謂“社科法學”,實際是一種將法學研究納入社

            會科學研究軌道的學術嘗試。社會科學是以人類社會和人類

            行為為研究對象的學科集。按理說,每一種社會科學都有

            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如社會學方法、人類學方法、經濟學

            方法、政治學方法等。研究者運用這些方法所進行的法學研

            究,可形成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如法社會學、法人類學、

            法經濟學、法律政治學等。這里所說的“社科法學”,既可

            以是上述任何一種特定的法學研究方法,也可以是將社會科

            學的一般經驗運用到法學研究之中的方法。“社科法學”的

            出現,意味著法學研究者要借助于其他社會科學的成熟方法

            來對法律問題展開全新的研究,也意味著法學研究者不能滿

            足于傳統的規(guī)范法學方法,而應該將法學研究拉回到社會科

            學研究的主流軌道。

            從根本上說,“社科法學”將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

            象,視為一種社會治理的方式。與規(guī)范法學僅僅關注法律規(guī)

            范和文本不同的是,社科法學更為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法”,

            也就是法律在社會中的實施效果和狀況。在“社科法學”看

            來,“書本法律”中的規(guī)范若無法得到實施,便是毫無意義

            的。當年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

            在于邏輯”,就道出了這一研究范式的部分真諦。對于法律

            制度和實踐,社科法學保持了一種開放和包容的態(tài)度,對于

            所有有利于解釋法律現象和法律問題成因的科學方法,都予

            以接受。另一方面,由于強調運用社會科學方法研究法律問

            題,社科法學研究者就不可避免地要遵循科學研究的一般準

            則。例如,研究者只研究已經發(fā)生的“經驗事實”,而一般

            不研究尚未發(fā)生的事實;研究者只對研究對象的狀態(tài)、模式、

            成因、發(fā)展趨勢做出解釋,遵循“價值中立”的原則,而不

            做好壞善惡的價值評判;研究者對于所提出的命題負有證明

            的義務,對于未經證明的主張,只應將其視為一種假設或者

            假說……

            “社科法學”的出現僅有十余年的時間,目前主

            要為一些從事法理學研究的學者所提倡,但經濟法、訴訟法

            領域的研究者開始受到這一研究方法的影響。由于這一研究

            方法出現得較晚,沒有受到強有力的質疑和制衡,有關的研

            究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問題。與規(guī)范法學一樣,社科法

            學也并不是完美無缺的,照樣有著特有的局限性。特別是倡

            導這一研究范式的研究者,由于學術訓練上的先天不足,或

            者由于研究者個性上的偏執(zhí),在運用社會學、人類學、經濟

            學、政治學等社會科學方法從事法學研究方面,還遠遠沒有

            達到駕輕就熟的程度。

            首先,社科法學存在著“批判有余,創(chuàng)建不足”

            的突出問題。由于一些研究者既不熟悉部門法,也對部門法

            學者的規(guī)范研究不感興趣,因此造成研究者對研究對象的隔

            膜,甚至會出現一些對問題的誤讀。在此情況下,研究者動

            輒挑戰(zhàn)一些部門法上的定論或者原理,就容易出現常識性失

            誤甚至鬧笑話。例如,一些學者曾以小偷深夜入室盜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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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法律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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