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解讀輔導報告:
一部以人民為中心的民法典
大家好,我今天要講的題目是“一部以人民為中心的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
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這次會
議有很多的亮點,《民法典》的通過是其中最大亮點之一。2020年
5月29日,《民法典》通過的第二天,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
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此次學習的主題就是“切實實施民法典”。這
也顯示出《民法典》的頒布不僅是法學界的大事,也是全黨的大事、
全國的大事。
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比《民法典》與老百姓關系更為密切。《民法
典》以1260個條文回答了一個自然人的學習、工作、生活、娛樂,
以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項權利,包含著一個民族的精神密碼,
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我今天和大家交流的內容包含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民法典的
編纂歷程;第二個部分是民法典的重大意義及框架結構;第三個部分
是民法典貫徹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的條文例舉。
一、民法典的編纂歷程
(一)民法典編纂的歷史追溯
民法典的編纂在歷史上的各個國家都是一件大事。歷史上有這樣
幾部有代表性的民法典:第一部是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
又稱為《拿破侖法典》。《法國民法典》的頒布和施行對法國、對歐
洲、對世界的影響都非常深遠。拿破侖很看重這部法典,他曾經這樣
說:“我的光榮并不在于贏得了四十次戰(zhàn)役,因為滑鐵盧一役便使得
這些勝利黯然失。但是我的民法典卻不會被遺忘,它將永世長存。”
從歷史發(fā)展來看,《法國民法典》對后世的影響確實也很大。
第二部是1896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的頒
布和施行同樣對德國的經濟社會發(fā)展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第三部是1898年頒布的《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的影
響也是非常深遠的。
第四部是1964年頒布的《蘇俄民法典》。《蘇俄民法典》是一
部新的民法典。俄國在十月革命勝利以后,開始著手制定民法典,并
于1922年出臺了第一部民法典,但是當時這部民法典比較簡單,后
來經過修訂,到1964年出臺了新的民法典。
(二)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法典的編纂過程
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先后啟動了五次民法典的編纂。第五
次民法典編纂工作肇始于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會議明確提
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1.前四次民法典編纂情況
1954年,我們啟動了第一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但未能取得實際
成果;1962年,啟動第二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仍然未取得實際成果;
1979年,啟動第三次民法典編纂工作,這次編纂雖然沒有最終成典,
但為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行奠定了基礎;2001
年,啟動了第四次民法典的編纂工作,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草案)》,并于2002年12月進行了一次審議,經討論和研究,
仍確定繼續(xù)采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推進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
雖然前面四次的民法典編纂沒有最終成典,但是我們的民事立法
工作并沒有因此而擱置,尤其是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民事立法工
作一直在進行和不斷完善:1980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5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6年,頒布《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91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
1995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9年,頒布《中華
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0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這些民事單行法的
頒布,為今天民法典的制定和頒布,提供了堅實基礎。
2.第五次民法典的編纂情況
第五次民法典編纂工作肇始于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會
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
明確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這次會議之后,
我們就開啟了第五次民法典的編纂工作。
按照部署和計劃,第五次民法典編纂工作分“兩步走”:第一步
先行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
第二步依次對各個分編進行審議,最后統(tǒng)合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2017年3月15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之后民法典各
分編審議的工作陸續(xù)展開。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
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提請審議民法
典草案的議案,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
議。2020年,5月2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預
備會議通過了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議程,其中一項
就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法典(草案)》的議案。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二、民法典的重大意義及框架結構
(一)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開創(chuàng)
了我國法律編纂立法的先河。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
次集體學習時,對民法典的重大意義作了充分闡述:第一,對推進全
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第二,對發(fā)
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具有重大意義;第
三,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
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第四,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
現(xiàn)代化具有重大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對于《民法典》重大意義的概括
高屋建瓴,我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內容,主要是從習近平總書記所談到
的第三點,即民法典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
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的角度來切入。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草案)》說明的時候,對于民法典的重要意義也作了四點說明,其
中一點是:編纂民法典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
必然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的所作的充分闡述與王晨副委員長所作的說明,足
以概括民法典頒行的重大意義。
(二)民法典的框架結構
《民法典》共有7編,1260條,包括了總則、物權、合同、人
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其中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本次民
法典編纂的一個重大創(chuàng)新。在此之前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蘇俄民法典》都沒有將人格權獨立成編。
《民法典》的框架結構如下圖所示:
三、民法典貫徹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的條文例舉
《民法典》從頭到尾都貫徹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由于時間關
系,我僅在每一編中來選取部分條文來為大家進行介紹和分享。
(一)將人身關系、人格權置于更為重要的地位
《民法典》第一個方面就是將人身關系、人格權置于更為重要的
地位。為什么這么說?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二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
系和人身關系。”本次頒布的《民法典》的第二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民
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
關系。”
我們可以注意到,《民法典》和《民法通則》第二條在人身關系
和財產關系的順序上有所不同。《民法通則》是把“財產關系”放在
“人身關系”之前,而《民法典》則把“人身關系”放到了“財產關
系”之前。這樣一個位置的變化,不僅僅是順序的變化,而是更加體
現(xiàn)了對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愈加的尊重。當然,需要特別指出,1986
年頒布的《民法通則》是一部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民事基本法,對于
保障改革開放事業(yè)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其歷史地位必須予以肯
定。
那么,為什么會有這樣的順序變化?我們不妨看一下《民法通則》
和《民法典》各自所處的歷史背景。任何一部法律的頒布,都離不開
其所處的社會歷史條件。《民法通則》是1986年頒布,1987年開
始實行的,其當時所處的社會歷史背景是什么樣的?我們從中國社會
的主要矛盾當中就可以看出來。
從1981年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至2012年黨的十八大,中國社
會主要矛盾均界定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
產之間的矛盾。這樣的社會主要矛盾是《民法通則》出臺的一個重要
歷史背景。也就意味著,在當時我們的社會生產是需要迅速發(fā)展、大
力發(fā)展的。所以在1986年的時候,把“財產關系”放到了“人身關
系”之前。到了2017年,黨的十九大提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
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社會
主要矛盾發(fā)生了變化,人民的需要從原來的吃飽穿暖、居有房行有車
等物質條件的滿足,逐漸發(fā)展到對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要求,而且
越來越強烈。因此,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民法典》把“人身關系”
放到了“財產關系”之前,或者說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位置放到
了比財產關系更為重要的位置。
與此相適應,《民法典》有一個重大創(chuàng)新——人格權法獨立成編,
即《民法典》第四編,從第九百八十九條到第一千零三十九條,共
51個條文。人格權法獨立成編,與我剛才所說的把人身自由、人格
尊嚴置于更為重要的地位是密切相關、互為配套的。
人格權法獨立成編集中表達了《民法典》對人的看法,借用一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軼院長的話:“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得到
了法律的確認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為推動實現(xiàn)自身自由和全面發(fā)展
的主體。”這也解釋了把“人身關系”放到“財產關系”之前、人格
權獨立成編的理由或者說必要性。
關于把人身關系和人格權置于更為重要的地位,我舉一個例子。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明確規(guī)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
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隱私權等權利。”這里通過列舉的方法,指出了人格權所包含的權利
內容。在所列舉的權利當中,隱私權是1986年《民法通則》中所沒
有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人們對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要求越來
越高,隱私權的保護也提到了議事日程當中來,這在2009年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曾經有規(guī)定,而這次在《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中,也明確把隱私權列入人格權當中。這也是相對于《民
法通則》而新增的權利。
《民法典》中的人格權是對《民法通則》的繼承和豐富。比如《民
法典》第九百九十條列舉了的肖像權,并在之后的條文中專門對肖像
權作出了規(guī)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
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
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
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
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
的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對肖像權的規(guī)定,相比《民
法通則》內容更為豐富。它增加了禁止性內容,也就是說,除了肖像
權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上述手段來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
肖像權人同意,也不得通過發(fā)表、復制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
的肖像。肖像權的保護被提到了一個新高度。
與《民法通則》關于肖像權的規(guī)定相比,《民法典》還有一個重
大的變化,即刪除了《民法通則》里面規(guī)定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的內容。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肖像權:“公民享有肖像權,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按照《民法通
則》第一百條,如果沒有經過本人的同意,使用了他人的肖像,還不
一定構成侵權,為什么?因為規(guī)定中有一項“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
條件。也就是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要件有兩
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民法典》把第
二個條件刪除了。也就意味著,《民法典》施行之后,未經本人同意,
即便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也可能構成侵權。
這里我給大家分享一個案例。這是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及北
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關于“葛優(yōu)躺”案件。葛優(yōu)是著名影視
演員,他曾經在《我愛我家》當中扮演了一個角,該角將身體完
全癱在沙發(fā)上的放松形象曾在網絡上流傳甚廣,并被稱為“葛優(yōu)躺”。
2016年7月25日,藝龍網公司發(fā)布微博,文字內容包括直接使用
“葛優(yōu)躺”文字和在圖片上標注文字,并使用7幅葛優(yōu)圖片共計18
次。通過介紹“葛優(yōu)躺”,轉而介紹其公司業(yè)務中相關酒店的預定。
葛優(yōu)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將該公司訴至法院。海淀區(qū)法院經
過審理認為,被告侵犯了葛優(yōu)的肖像權:一方面是使用肖像未經過葛
優(yōu)本人同意,另一方面其使用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海淀區(qū)法院判
被告發(fā)布致歉聲明,并賠償葛優(yōu)經濟損失及維權的合理支出共7.5萬
元。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1
月的時候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是按照現(xiàn)行法律進行審理的案件,即被告侵犯了葛優(yōu)的肖像
權,同時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如果《民法典》施行之后(2021年的
1月1日開始實施),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不管是否營利,
都有可能構成侵權。這樣的變化加強了對肖像權的保護。肖像權也是
人格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我以此為例,和大家分享《民法典》對人格
權保護的重要體現(xiàn)。
(二)進一步完善監(jiān)護制度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到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了監(jiān)護制度。在監(jiān)護制
度方面,《民法典》只是將《民法總則》的內容作了微調,保留了絕
大部分內容。監(jiān)護制度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設定的一項制度,體現(xiàn)了對這類人的民事權利的保護。當然,《民
法典》的監(jiān)護制度更加全面、更加系統(tǒng),考慮得更加周到,它系統(tǒng)地
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監(jiān)護、成年監(jiān)護、遺囑監(jiān)護、協(xié)議監(jiān)護、指定
監(jiān)護、意定監(jiān)護。這里我重點介紹一下遺囑監(jiān)護和意定監(jiān)護。
關于遺囑監(jiān)護,在《民法典》第二十九條中規(guī)定:“被監(jiān)護人的
父母擔任監(jiān)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jiān)護人。”遺囑監(jiān)護是相對于
《民法通則》新增加的監(jiān)護方式。增加遺囑監(jiān)護方式的原因是什么?
便于一些父母在生前為需要監(jiān)護的子女作出監(jiān)護安排。因為有一些子
女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比如腦癱,而一輩子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父母會擔心在他們過世之后,誰來照
顧孩子的生活。為了滿足這樣的需求,《民法典》第二十九條特別規(guī)
定了遺囑監(jiān)護,也就是父母生前為其需要監(jiān)護的子女,通過遺囑的方
式指定監(jiān)護人。
除了遺囑監(jiān)護之外,另一個值得一提的是意定監(jiān)護。所謂意定監(jiān)
護,實際上是和法定監(jiān)護相對應的監(jiān)護概念。《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規(guī)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
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xié)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jiān)護
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
職責。”也就是現(xiàn)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提前為
自己喪失行為能力后的監(jiān)護問題作出安排。
意定監(jiān)護出臺的背景是什么?這是我們對即將進入老齡社會的
應對。按聯(lián)合國的標準,一個國家如果65歲以上人口占到總人口7%
時,就進入老齡化社會,達到14%時就達到老齡社會。2015年,
我國65周歲及以上的人口已為1.4億,占到總人口的10.5%。2019
年,我國65周歲及以上的人口就達到了1.7603億,占總人口的
12.6%。所以我們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并且即將達到老齡社會。進
入老齡社會,老年人除了因為年齡的增長而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之外,還
有一個很大的現(xiàn)實問題,就是其中一部分人會患阿爾茨海默癥,也就
是老年癡呆癥。一旦患了這種疾病,基本就陷于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
制行為能力人的狀態(tài)了。
所以,《民法典》制定了這樣一種意定監(jiān)護制度,使具有完全民
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趁自己意識還非常清醒,還是完全行為能
力人的時候,為未來的一些不確定性進行監(jiān)護安排。
通過遺囑監(jiān)護和意定監(jiān)護的制度設計,我們也能夠深切感受到
《民法典》對這類需要被監(jiān)護的人充分的人文關懷。
(三)“好人條款”及英烈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
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2017年《民法
總則》規(guī)定的內容。這樣的條款被稱作“好人條款”,目的是為了鼓
勵見義勇為,消除救助人的顧慮。這個條款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的重要體現(xiàn)。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還規(guī)定了對英烈的保護:“侵害英雄
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這也是2017年《民法總則》中規(guī)定的內容,《民法典》
把它保留了下來。這個條款被稱為“英烈保護條款”,主要是針對社
會上一些對英烈污名化的不良現(xiàn)象作出規(guī)定。
在理解和適用英烈保護的條款時,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適用范
圍。其一,侵害的是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權。在條文當
中提到的是“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而不是“姓名權、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為什么?因為英雄烈士已經犧牲了,不再具有法
律主體地位,所以也就不再擁這些權利。但是他們的人格利益還是應
該受到保護,這項條款作了規(guī)定。因此,我們也要理解,這里保護的
是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其二,侵權人的這種侵權行為損害了社
會公共利益。滿足以上構成要件,須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本條所涉及的是公益訴訟。如果英雄烈士有后代,并且由
后代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則不能適用這一條款。
(四)增設居住權制度
《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四章規(guī)定了居住權制度。第三百六十六條
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
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該項條文主要是考慮到一些
民事主體的現(xiàn)實需求,比如夫妻離婚后,一方可能會遇到居住問題。
若房產是配偶其中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在雙方離婚的時候,房產不
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進行分配。那么,另外一方則可能面臨沒有地
方可住的境況。如果設立了居住權制度,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可以通
過合同來約定居住權。這就解決了離婚另外一方的生活居住問題。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情況,即進入老齡化社會,喪偶的老年人也
越來越多,這就涉及老年人再婚問題。一些六七十歲喪偶或離婚的老
年人,需要一個共同度過下半生的伴侶。而在現(xiàn)實社會中,老年人
再婚面臨著很大的困難,其中一個就是子女的反對。一些子女反對父
親或者母親再婚的重要原因就是財產問題。這些財產可能是老人與原
來的配偶共同積累的,而如果與再婚的伴侶共有,子女可能會有一些
想法。但是,如果老人的再婚伴侶將他的各個方面都照顧得不錯,而
他又沒有辦法把房屋的所有權給新老伴兒。這時候可以采取什么樣的
方式來解決問題?立遺囑的方式。通過這種方式,老人可以規(guī)定自己
去世之后由子女繼承房屋所有權,但是新老伴兒依然可以居住。這樣
既解決了財產最終的歸屬問題,同時又給了新老伴兒居住保障。
當然,居住權的意義不止于上述兩種情形,從條文當中也可以看
到,它是為了滿足生活和居住的需要而設定的。這也是居住權增設的
意義所在。
理解居住權制度需要注意的兩個問題:第一,居住權的設立方式。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居住權的設立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通
過書面合同進行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設
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如剛才所說,
夫妻雙方離婚,一方考慮到對方的居住需求,可以通過書面合同的方
式為對方設立居住權。當然,在通過這種方式來設定居住權的時候,
還要注意一個問題:合同設立的居住權,還要進行登記。《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
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
時設立。”也就是說,居住權的設立要經過登記,如果沒有這個程序
而只有合同,那么居住權仍然沒有設立。
第二種方式是通過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民法典》第三百七十
一條規(guī)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
所謂“適用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是指這一章其他有關居住權的規(guī)定,
都適用于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
第二,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為什么不允許轉讓和繼承居住權?因為居住權的
最主要目的是滿足居住權人的生活需要。因此,居住權人不可以再把
自己的居住權轉讓給他人,自己的繼承人也不能繼承此項居住權。此
項規(guī)定的后半部分是關于設立居住權的住宅的出租規(guī)定,與前面的轉
讓和繼承的規(guī)定不同,即“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什么意思?按照一般規(guī)定來講,設立居住權的住
宅是不能夠出租的。但是若雙方設立居住權時有約定,比如允許居住
權人把住宅進行出租,那么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就可以出租。
關于設立居住權的住宅的出租問題,為什么這樣規(guī)定?這是考慮
到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對于居住權人來講可能會有生活上的不便。比
如居住權人年齡較大,而此住宅離醫(yī)院、商場等較遠,居住權人身體
不好,希望換一個離醫(yī)院較近的房屋居住。這時,他就可以出租設立
居住權的住宅,之后再在醫(yī)院附近租一處適合自己居住的房屋。因此,
對于出租不再進行絕對禁止,而是把權利給了雙方當事人。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對于居住權的消滅也作了規(guī)定: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
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居住權消滅的情形有兩個:一是期限屆滿
(此期限是可以雙方約定或在遺囑當中設定的);二是居住權人死亡。
不管期限是否屆滿,只要居住權人死亡,此項居住權就隨著其死亡而
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從居住權制度的設立,
我們也可以體會到《民法典》對于這一類需要生活居住保障的人的
關懷。
(五)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
“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新增加的一項
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
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
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
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
申請。”這條規(guī)定被稱為“離婚冷靜期”制度,它是適用于協(xié)議離婚
的,而不適用于訴訟離婚。涉及家暴等的情況,往往會走訴訟離婚的
途徑,而訴訟離婚是不適用“冷靜期”制度的。
為什么要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近十幾年來,離婚率不斷上
漲。據(jù)民政部《社會服務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顯示,從2001年到2017
年,我國每年離婚數(shù)量從125萬對增長到437.4萬對,增長了3.4
倍。從2001年到2017年,“離婚率”由1.96‰增長到3.2‰。
離婚數(shù)量的增長,會對社會帶來一些不利影響。為什么?一方面,家
庭是社會的細胞,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家庭的穩(wěn)定影響著社會的穩(wěn)定。
另一方面,離婚的家庭如果越來越多,對所涉及的這些家庭的子女,
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成長、身心健康會帶來一些的不利影響。
因此,“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初衷是利于社會穩(wěn)定、利于青少年
健康成長。一言不合就離婚、閃婚閃離是有待我們認真思考的現(xiàn)象。
“離婚冷靜期”制度是讓計劃離婚雙方先冷靜一下,同時考慮清楚是
否真的到了過不下去的境地。總而言之,不要草率的結婚,也不要草
率的離婚。離婚一定是經過了非常理性、冷靜的思考之后才作出的決
定。
(六)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繼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
繼承。”這實際上是承襲了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
稱《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此條第二款繼續(xù)規(guī)定:“被繼承人
的兄弟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妹的子女代位
繼承。”這一款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內容。從《民法典》第一千一
百二十八條和現(xiàn)行《繼承法》第十一條對比來看,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發(fā)生了變化,由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擴大至被繼承人兄弟妹的
子女。
擴大代位繼承人范圍的意義是什么?其意義在于強化了對私人
財產的保護。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從價值取向上是傾向于讓更多的
歸屬于國家集體,還是更多的歸屬于私人?怎么樣的制度安排更好?
應該說,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應該平等保護。既然要平等保護,
從制度設計上,私人的財產就更傾向于依然歸私人所有。這也是擴大
代位繼承人范圍的意義所在。
(七)豐富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民法典》和現(xiàn)行的民事單行法相比,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方面
進行了豐富和發(fā)展。下面我舉例說明。
第一,增加了主張違約責任也可要求承擔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
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一條明確規(guī)定受損方除
了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也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在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中,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
如果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則不能再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
突破了這一點,即: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增加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也可以請求精神
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請求精
神損害賠償,限于對他人的人身權益造成侵害并同時給他人造成了嚴
重精神損害。也就是說,它的前提是給他人人身造成侵害。而《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則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o擴大到“侵
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從而給他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具
體體現(xiàn)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因故意或
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設立這樣的規(guī)定的原因就在于,一些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對于這
個自然人來講可能意義重大。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曾發(fā)生過這樣的典型
案例,例如:王青云訴唐山美洋達攝影有限公司賠償特定物損失案。
在這個案件中,原告王青云的父親和母親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
中不幸雙雙遇難。當時王青云年僅三歲,對于父母的記憶還很模糊。
王青云長大以后,基于對父母的追思,經過當多年苦心尋,終于
到了其父母的免冠照片各一張。到之后,他如獲至寶,將照片送到
被告的公司進行翻版放大。結果因被告保管不善導致照片丟失。被告
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巨大精神痛苦。因為這兩張父母的免
冠的照片,對他來講具有特殊意義,是不可替代的。審理該案件的法
官非常有智慧,也充滿了人文關懷,盡管當時還沒有關于此情況的精
神損害賠償明確規(guī)定,但是他依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王青云的訴訟
請求。
因此,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也會給他人帶來巨大
的精神痛苦。本次民法典的編纂就把這條規(guī)定納入了進來。應該說,
這項規(guī)定豐富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使法律對自然人的人文關懷又向
前推進了一步。
(八)高空拋物墜物致害責任制度更加完善
高空拋物墜物致害責任制度在200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
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已經有所規(guī)定,即: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
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
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項規(guī)定是為了應對“頭頂上的安全”
問題。比如:一個人在某小區(qū)樓下走過時,猝不及防,被樓上扔下的
煙灰缸砸中,遭受嚴重的損害。在現(xiàn)實生活當中,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往
往不到扔煙灰缸的人。但是受害人的確受到很嚴重的損害,這種情
況怎么辦?這就促成了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出臺,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種“頭頂上的安全”是困擾每一個人的問題,《民法典》進一
步的豐富和完善相關規(guī)定,兼顧受害人、其他可能的加害人等各種因
素。具體體現(xiàn)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從建
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
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
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
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這是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第二款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
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
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
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第三款規(guī)定:“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
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第二款、第三款是《民
法典》新增加的內容。
與《侵權責任法》的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相比,《民法典》第一千
二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怎樣更好地保證了“頭頂上的安全”?主要體現(xiàn)
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將“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規(guī)定為一項法定義務。明
確規(guī)定不可以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一旦拋擲,就是違法行為。
第二,增設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其
意義在于,如果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能要承擔責
任。其一,這就倒逼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加強對住戶“不能從窗戶里往外扔
東西”意識的宣傳。其二,這樣促使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完善硬件設施,比
如增加攝像頭,以便于到拋擲物品的人,從而盡可能防止或減少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的現(xiàn)象。
第三,強調了公安等機關及時調查的職責。這一條在《侵權責任
法》第八十七條中是沒有規(guī)定的。在這類高空拋物墜物致害責任的民
事案件當中,公安等機關介入調查是其職責,不能以這是民事案件,
而不是刑事案件作為借口推脫。因為在很多情況下,民事案件中,
被侵權人一方舉證證明砸傷他的物件是從哪一家扔出來的很難,因為
其既沒有權限、途徑,也沒有精力來進行調查。因此,增加了公安等
機關的調查職責,對于鎖定真正的侵權人非常有幫助。在現(xiàn)實生活當
中,已經有這樣的案例了,即發(fā)生在東莞的蘋果砸傷嬰兒案件。
2018年的3月9日16時許,東莞塘廈鎮(zhèn)平山某小區(qū)一名3個
月大的女嬰凡凡,被墜落的蘋果砸中,導致頭部重傷,在醫(yī)院進行了
多次手術。這對造成了孩子巨大的傷害。那么,這個蘋果究竟是從哪
一家扔出來的?公安機關對此案進行了調查。公安機關介入之后,調
取了事發(fā)前后小區(qū)內的監(jiān)控視頻,排查了涉事樓墜物一側所有的住戶
的情況,提取了比對住戶的生物樣本,核查住戶當日的活動信息等。
經過這一系列的調查,最終確定肇事者是家住在該棟某單元的一名
11歲的女童陳某。陳某獨自在家時,想把一個蘋果投喂給寵物狗,
結果蘋果從陽臺圍欄的縫隙滾落下來,砸中了嬰兒凡凡的頭部,給其
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在此次案件中,公安機關的介入對查行為人起到了關鍵性作
用。鎖定了行為人陳某之后,案件就有了進展。也就是說,侵權人是
確定的,這就不需要其他可能的加害人來分擔補償了。所以,公安機
關的介入,在這類的案件中是很有必要的。這也是從另外一個層面體
現(xiàn)了對于人身權、人格權的保護。
對于《民法典》的學習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我今天的報告主要是
從以人民為中心的角度舉例進行講述,后續(xù)大家還需要花更多的時間
來理解、吸收、消化《民法典》的相關內容。在此,我想以一段話作
為本次報告的結語:
《民法典》博大精深,內涵十分豐富,以人民為中心的指導思想
貫穿始終。沒有法學背景的朋友,可以開啟您的民法學習之旅;有法
學背景的朋友,可以繼續(xù)將您的學習推向深入。讓我們共同學習、深
刻領會吧!
感謝大家,不足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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