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所章程
第一條:依據司法部《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為規范法
律服務所的執業行為,特定如下章程。
第二條:本所職業場所:
第三條:本所主任由同志擔任,主任的職責是在司法局的
領導下,負責法律服務所的展業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所的服務范圍與人員管理以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
管理辦法》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為準。
第五條:本所建立所務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項、所務
會由本所工作人員組成,行使下到職權:
1、制定本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2、制定本所管理制度;
3、審議本所年度工作總結;
4、審議本所年度預算報告和重大財務開支;
5、審議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人員的獎勵、處分;
6、其它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六條:本所從業人員實行聘用制,應聘人員必經符合《基層法
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本所法律服務工作者要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加強
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定期考核,獎優罰
劣,凡違反職業紀律、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行為或
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本所工作者,視其情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
應的處分。
第七條:本所的財務管理實行依法納稅,自收自支,獨立核算,
自負盈虧,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所單獨設立賬戶,由專人負責
財務工作,建立健全會計賬目,嚴格開支范圍和審批程序,完善財務
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八條:本所工作人員的報酬,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
水平,工作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行紀律等情況掛鉤,
酬、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九條:本所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下
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
服務程序的規定,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疑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落
實重要案件報告制度。
(二)本所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行紀律和服務質量、
效率的檢查,落實監督考評和處分制度。
(三)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的監督。
(四)統一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
(五)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六)結案歸檔,健全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所停辦。應當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縣司法行政
機關收繳執業證書、印章、票據、卷案及有關文件,報請原核準登記
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實行一案一
第十一條:本所章程的修改,應當在區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由
所務會議決定,由區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原核準監管核準。
第十二條:本章程自本所被核準設立登記之日生效。
年月日
本文發布于:2022-08-04 17:10:2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3/56481.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