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相關法律法規摘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我國目前使用的《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自1998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主席令第91號
2、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
動。
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4、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第七條
5、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6、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
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
止.第九條
7、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
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
內從事建筑活動。第十四條
★9、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
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十五條
★10、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
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11、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第二十一條建筑工
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
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
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
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12、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
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13、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
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
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
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二十六條
★14、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
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15、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
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八條
★★16、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除總承
1
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
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
分包。第二十九條
17、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18、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
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
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19、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
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
量管理.
★★20、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
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第五十八
條)
★★21、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
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十九條)
★★22、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
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第六十條)
★23、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
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
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一條)
★★24、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
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第六十二
條)
25、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防
治制度.第三十六條
26、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
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第三十八條
27、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
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一條
28、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
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第四十四條
29、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
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四十五
30、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
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四十六條
31、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第四十八條
32、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
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第四十九條
33、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第五十
條
34、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
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
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第五十三條
35、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
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有違
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2
任。第六十五條
★36、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
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
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
任。(第六十六條)
★34、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
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
償責任。第六十七條
★35、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造成
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條
36、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
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一條
★37、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
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
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
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四條
★★38、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
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五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于1999年8月30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通過,自2000年1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21號
2、第三條《招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
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
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3、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
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5、第十七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
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6?、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
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
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7、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
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8、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
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項目屬于建設
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
的機械設備等。.
9、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
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10、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
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
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1、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
合同.
3
★12、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
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
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
帶責任.第四十八條
★★13、第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
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
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
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
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14、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
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
謀取中標。
★★15、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
假,騙取中標。
16、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1、《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主席令第15號
★2、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3、第二十三條承
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
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4、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5、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
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6、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
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7、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
效的,依照其規定。
★8、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
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
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9、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
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
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四)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10?、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
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1、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
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12、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
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
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
包給第三人。第二百七十二條
★13、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
4
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二條
★14、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
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
互協作等條款.第二百七十五條
15、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
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七十八條
16、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
時進行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七十九條
★17、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
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百八十一條
18、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
任.第二百八十二條
四、《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于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
行,國務院令第279號。
★2、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
修工程。第二條
3、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第三條
★4、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5、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第五條
★6、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7、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8、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9、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10、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
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
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第十五條
★★10、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
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十六條
★11、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
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
交建設項目檔案.
★12、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
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13、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14、第二十一條設計單
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
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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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
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
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16、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
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
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17、第
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
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
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18、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
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19、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
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十八條
★★20、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
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21、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
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三十條
★★25、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
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第三十一條?★★23、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
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第三十二條
★★24、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
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三十三條
★25、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
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三十九
條
★26、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
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
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
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
格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
★27、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
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一條
★28、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
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第五十二條2?9、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
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
30、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
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
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31、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
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造成建
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四條?★33、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
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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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20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五條
34、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
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5、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
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第六十九條
★36、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
★37、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
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
予注冊.第七十二條
★38、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
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第七十三條?★39、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40、第七十八條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
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
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
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
位承包的行為。
41、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
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2、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
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于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2月1
日起施行,國務院令第393號。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三條
★3、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
毗鄰建筑的說明;(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
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4、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
檢測合格證明。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5、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
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
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6、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
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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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8、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
內承攬工程
★★9、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
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
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
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0、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
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
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
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
★★11、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
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
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
擔主要責任。
★★12、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
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13、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
現場監督:(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
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4、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
用具、機械設備等。
★★15、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
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
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16、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
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
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
合格。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
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17、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
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第三十六條
★18、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
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第三十六條
★19、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
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三十七條
★20、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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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第三十七條
★21、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
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第四十八條
★22、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
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
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23、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
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于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
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令第493號
★1、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四個等
級,“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
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
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關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0]111號)
一、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
設標準,使工程產生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工程質量事故分為4個等級:同上(一)
特別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較大事故(四)一般事故
三、事故報告
(一)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
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情
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六、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于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
年9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令第159號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建筑業企
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二條
★★3、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第五條
★4、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
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
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第六條
★5、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
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
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第六條
★6、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
的勞務作業。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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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
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第七條
★★8、第九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
質、一級資質;(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
質、三級資質;(三)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
序列一級、二級資質;(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
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
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
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
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
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9、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
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10、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
質;申請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11、《建筑業企業資
質等級標準》分三部分: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10個標準、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
60個標準、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包括13個標準。
12、《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2007年3月13日頒布,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
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
工程共10個。(通信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取消)
13、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地
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等)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木工、砌
筑、抹灰作業分包等)
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
1、見證取樣: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并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
單位所進行的檢測.
2、檢驗批:按同一的生產條件或按規定曲方式匯總起來供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檢驗體。檢驗
批是施工質量驗收的最小單位,是分項工程乃至整個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基礎。
3、主控項目:建筑工程中的對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4、一般項目:
除主控項目以外的項目都是一般項目。5、觀感質量:誦討觀察和必要的量測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質量。
★★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3.0。3強制性條款
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⒉建筑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
察、設計文件的要求。⒊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⒋工程質量
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⒌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
單位進行驗收,并應形成驗收文件。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
樣檢測.⒎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⒏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
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⒐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⒑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4、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應劃分為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4。0。1
5、單位工程的劃分:1。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構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2。建筑規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可將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為一個子單位工程。4。0.2
10
6、分部工程的劃分:1.分部工程的劃分應按專業性質、建筑部位確定。2.當分部工程較大或較復雜時,
可按材料種類、施工特點、施工程序、專業系統及類別等劃分為若干子分部工程.4。0。3
7、分項工程應按主要工種、材料、施工工藝、設備類別等進行劃分。分項工程可由一個或若干檢驗批組
成,檢驗批可根據施工及質量控制和專業驗收需要按樓層、施工段、變形縫等進行劃分.4。0。4/5
★★8、檢驗批合格質量規定:1。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
依據、質量檢查記錄。5.0.1
★★9、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規定:1。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2.分項工
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5.0.2
★★10、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規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
格。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3。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
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4。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5。0。3
★★11、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規定:1.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
應驗收合格。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3.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
料應完整。4。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5.觀感質量驗收應符
合要求。5.0。4強制性條款
★17、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處理: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
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
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18、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5.0。
7
★19、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
負責人等進行驗收。6。0。1檢驗批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項目專業質量檢驗員等進行驗收;分項
工程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20、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
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
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6.02
★★21、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6.0。3強制性條款
★★22、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
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6.0.4強制性條款
八、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建設部人發(2002)111號2003.1.5
★1、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2、第三條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
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3、第十條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三)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
作滿2年。
(四)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五)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4、第十四條凡遵紀守法并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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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滿2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5、第十六條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
★★6、第十八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二)無犯罪記錄;(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四)經所在單
位考核合格。
★6、第十七條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7、第二十一條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
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8、第二十六條建造師的執業范圍:(一)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從事其他施工
活動的管理工作.(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9、第二十九條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
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
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10、第三十條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0號
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安監總局令第30號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
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
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
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
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
(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5、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
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6、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
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
備等知識。
7、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
方可上崗作業。
8、特種作業目錄:11類電工、焊接與熱切割、高處、制冷與空調、煤礦安全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
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冶金(有)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注意: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2008。6。1實施
第三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一)建筑電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四)
建筑起重機械司機;(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六)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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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
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時。?第二十二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考核發證
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延期復核合格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
注意:關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建辦質[2008]41號75號的補充
附件: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范圍:
一、建筑電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腳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著升降腳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號
工:五、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六、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七、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物
料提升機)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十、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物料提升機)十一、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十、監理規范GB50319-2000
★1、5.2.1在設計交底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設計文件,并對圖紙中存在的問題通過
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2、5。2。2項目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技術交底會,總監理工程師應對設計技術交
底會議紀要進行簽認。
★3、5。2。3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方
案)報審表,提出審查意見,并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后報建設單位.
★4、5。2。4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
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確能保證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時予以確認.對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
保證體系應審核以下內容:1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的組織機構;2質量管理、技術管理
制度;3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5、5。2.5分包工程開工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和分包單位
有關資質資料,符合有關規定后,由總監理工程師予以簽認.
★6、5.2。6對分包單位資格應審核以下內容:1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特殊行業
施工許可證、國外()企業在國內承包工程許可證;2分包單位的業績;3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
4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7、5.2.7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以下要求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測量放線控制成果及保護措施進行檢查,符
合要求時,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測量成果報驗申請表予以簽認:1檢查承包單位專職測
量人員的崗位證書及測量設備檢定證書;2復核控制樁的校核成果、控制樁的保護措施以及平面控制
網、高程控制網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施工測量成果報驗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4表的格式.
★8、5。2.8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具備以下開工條件時,
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并報建設單位:
1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準;2征地拆遷工作能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3施工組織設計已
獲總監理工程師批準;4承包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已到位,機具、施工人員已進場,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
5進場道路及水、電、通訊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5.4工程質量控制工作
★9、5。4。1在施工過程中,當承包單位對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調整、補充或變動時,應經專業
監理工程師審查,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10、5.4.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
施,審核同意后予以簽認。
★11、5。4.3當承包單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
相應的施工工藝措施和證明材料,組織專題論證,經審定后予以簽認。
13
★12、5。4.4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復驗和確認。
★13、5.4.5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對承包單位的試驗室進行考核:
1試驗室的資質等級及其試驗范圍;2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設備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明;3試驗室的
管理制度;4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5本工程的試驗項目及其要求。
★14、5.4。6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工程材料/構配
件/設備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
文件規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應簽發監理工
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現場。
★15、5.4。7項目監理機構應定期檢查承包單位的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的計量設備的技術狀況。
★16、5。4.8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人員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和檢查。對隱蔽工程的隱蔽過程、下道工
序施工完成后難以檢查的重點部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員進行旁站。
★11、5。4.9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承包單位報送的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和自檢結果進行現場檢查,符
合要求予以簽認。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要求承包單位嚴禁進
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2、5.4。10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分項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簽
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檢
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
★13、5.4.11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要求承包
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
★14、5.4。12監理人員發現施工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應通過
總監理工程師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承包單位停工整改。整改完畢并經監理人員復查,符合規定要求后,
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工程暫停令和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宜事先
向建設單位報告.
★15、5。4.13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責令承包單位報送質量事故調
查報告和經設計單位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項目監理機構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
跟蹤檢查和驗收。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及本監理單位提交有關質量事故的書面報告,并應將完
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16、5。8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工作
5。8。1監理單位應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的時間、范圍和內容開展工作。
5。8。2承擔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時,監理單位應安排監理人員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進行檢
查和記錄,對承包單位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后予以簽認。
5。8。3監理人員應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并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
質量缺陷,監理人員應核實修復工程的費用和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建設單位。
十、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01
1、術語
★2。0.2單位工程: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構成建設
工程項目的組成部分.2.0。7施工文件:施工單位在工程設計、施工等監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2。
0。8竣工圖:工程竣工驗收后,真實反映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結果的圖樣。2。0。9竣工驗收文件:建設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活動中形成的文件。2。0。10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歸
檔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也可簡稱工程檔案。
★★2、3。0.3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設單位移交.?★
★3、3.0。4建設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包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并應及
時向建設單位移交;各分包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時移交總包單位。建設工程項
目由幾個單位承包的,各承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項目的工程文件,并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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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工程文件的歸檔范圍
4.1。1對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活動、記載工程建設主要過程和現狀、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文
件,均應收集齊全,整理立卷后歸檔。4.1。2工程文件的具體歸檔范圍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
5、4.2歸檔文件的質量要求
4.2.1歸檔的工程文件應為原件。
4。2.2工程文件的內容及其深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技術規范、
標準和規程。4?。2.4工程文件應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如碳素墨水、藍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的
書寫材料,如:紅墨水、純藍墨水、圓珠筆、復寫紙、鉛筆等。4?.2。5工程文件應字跡清楚,圖樣清
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4。2。6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規格宜為A4幅面(297m
m*210mm)。圖紙宜采用國家標準圖幅.
4.2。7工程文件的紙張應采用能夠長期保存的韌力大、耐久性強的紙張。圖紙一般采用藍曬圖,竣工圖應
是新藍圖。計算機出圖必須清晰,不得使用計算機出圖的復印件。4?。2.8所有竣工圖均應加蓋竣工圖章。
4。2.9利用施工圖改繪竣工圖,必須標明變更修改依據;凡施工圖結構、工藝、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變,或
變更部分超過圖面1/3的,應當重新繪制峻工圖。
6、5。1立卷的原則和方法
5.1.2一個建設工程由多個單位工程組成時,工程文件應按單位工程組卷。5?.1.3立卷可采用如下方
法:1工程文件可按建設程序劃分為工程準備階段的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竣工驗收文件5
部分;4施工文件可按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專業、階段等組卷;5峻工圖可按單位工程、專業等組卷;6
竣工驗收文件按單位工程、專業等組卷。7?、5。3.4案卷封面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8保管期限分為永久、
長期、短期三種期限。永久是指工程檔案需永久保存.長期是指工程檔案的保存期限等于該工程的使用壽命。
短期是指工程檔案保存20年以下。同一案卷內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該案卷保管期限應從長。9密級
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種.同一案卷內有不同密級的文件,應以高密級為本卷密級。
8、6。0.1歸檔應符合下列規定:1歸檔文件必須完整、準確、系統,能夠反映工程建設活動的全過程。文
件材料歸檔范圍詳見附錄A。文件材料的質量符合4.2的要求。2歸檔的文件必須經過分類整理,并應組
成符合要求的案卷.9?、6.0。2歸檔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根據建設程序和工程特點,歸檔可以分階段
進行,也可以在單位或分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進行。2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任務完成時,施工、監理
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各自形成的有關工程檔案向建設單位歸檔.
10、6。0。6凡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需要向本單位歸檔的文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附錄A的要
求單獨立卷歸檔.
?十一、《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235-2001
第3.1.1、3。1.2、4。1。1、4。2。4、4.2.5、4.2。6、4.3.1、4。3.10、4。3。11、5.2。5、6.0。
4條為強制性條文,
1、術語
1.0。3本規范控制的室內環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1。0.4民用建筑工程根據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劃分為以下兩類:?1Ⅰ類民用建筑工程:住
宅、醫院、老年建筑、幼兒園、學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Ⅱ類民用建筑工程:辦公樓、商店、旅館、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公共交通
等候室、餐廳、理發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3.1無機非金屬建筑主體材料和裝修材料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磚、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等無機非
金屬建筑主體材料,其放射性指標限量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測定項目
內照射指數(IRa)
外射指數(Ir)
限量
≤1。0
≤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衛生陶瓷、石膏板、吊頂材料、無機
15
瓷質磚粘接劑等,進行分類時,其放射性指標限量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測定項目
內照射指數(IRa)
外射指數(Ir)
限量
A
≤1。0
≤1。3
B
≤1。3
≤1.9
★4.1.1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前,應進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區域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
出率調查。未進行過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區域性測定的,必須進行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或土
壤氡析出率測定,并提供相應的測定報告。4?.1。2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必須根據民用建筑物的類型和用
途,選用符合本規范規定的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4.2。4當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
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s且少于0。
1Bq/m2·s時,應采取建筑物底層地面抗開裂措施。?★4。2.5當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
結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s
且少于0。3Bq/m2·s時,除采取建筑物內底層地面抗開裂措施外,還必須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
水技術規范》GB50108中的一級防水要求,對基礎進行處理。
★4.2.6當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
或等于0。3Bq/m2·s時,除采取本規范4。2。5條防氡處理措施外,還應按照國家標準《新建低層住宅
建
筑設計與施工中氡控制導則》GB/T17785—1999的有關規定,采取綜合建筑構造防氡措施。?★4。3。
1I類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采用的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必須為A類。
★4。3。10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質材料,嚴禁采用瀝青、煤焦油類防腐、
防潮處理劑。
★4。3。1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用的能釋放氨的阻燃劑、混凝土外加劑,氨的釋放量不應大于0。1%,測
定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規定;
能釋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劑,其游離甲醛含量不應大于0。5g/kg,測定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室內裝
飾裝修材料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2—2001附錄B的規定。
5。2材料進場檢驗
5。2.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有產品的放射性指標檢測報告,并
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5。2。2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采用天然花崗巖石材或瓷質磚使用面積大于200m2時,應對不同產品、不
同批次材料分別進行放射性指標復驗。
5。2.3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進場時,必須有游離甲醛含量或游
離甲醛釋放量檢測報告,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5。2。4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采用的
某一種人造木板或飾面人造木板面積大于500m2時,應對不同產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離甲醛含量或游
離甲醛釋放量分別進行復驗。?★5。2。5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膠粘劑、水
性處理劑必須有同批次產品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游離甲醛含量檢測報告;溶劑型涂料、溶劑型
膠粘劑必須有同批次產品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苯、和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聚氨酯類)
含量檢測報告,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5.2.6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的產品檢測項目不全或對檢測結果有疑問時,必須將材料送有資質的檢測機構
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0。4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必須進行室內環境污染濃度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表6。0.4的規定。
污染物
氡(Bq/m3)
甲醛(mg/m3)
苯(mg/m3)
氨(mg/m3)
Ⅰ類民用建筑工程
≤200
≤0。08
≤0。09
≤0。2
Ⅱ類民用建筑工程
≤400
≤0。12
≤0.09
≤0。5
16
TVOC(mg/m3)≤0.5≤0.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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