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物價》2010.01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程度日益加深,企業集團作為由若干企業通過資本結合而形成的企業集合體已成為一種重要的經濟主體,充當了重要的生產者和組織者的角色。我國企業要在世界的競爭中取得優勢,就需要深入的理解和認識對企業集團的經營策略。因此,制定和選擇企業集團常見的經營策略之一轉移定價,對于企業集團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企業集團內部轉移價格的概述
企業集團內部轉移定價或轉讓定價,是指企業集團內部成員企業之間或其他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產品、勞務或財產而進行的內部交易作價。通過轉移定價所確定的價格稱為轉讓價格或轉移價格。它是指企業集團管理部門從其總體經營戰略目標出發,為謀求企業集團利潤的最大化,在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購銷產品或提供勞務時所確定的內部價格。轉移定價是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公司內部組織形式和結構的變化而產生的一種管理手段,是企業市場交易內部化的必然產物。它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的內容:一是有形產品的“轉移定價”,如公司內部相互提供設備、零配件等的價格;二是無形產品的“轉移定價”如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商標授權費、技術使用費等。
正確運用企業集團的轉移價格,不僅可以合理調節內部經濟關系、規避公開市場缺陷、減少生產經營風險,而且能夠降低交易費用與成本、優化配置資源,實現經濟效益最佳化。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
作用:
(一)轉移資源
集團企業中進行經營需要利用眾多的資源,母公司能從其控股子公司體系內部各部門統籌調度各種資源。在母子型企業集團中,母公司往往由大股東獨資或絕對控股,而它又在附屬子公司中掌握著絕對的控制權,控股大股東往往是通過層層控股和交叉持股等方式,在子公司中獲得較大的控制權,母公司可以關聯交易中產品銷售價格或者提高原材料的收購價格,以此來將子公司的資源轉移到對自己有利的地方去。跨國性企業集團經常利用集團內部資源的轉移來規避一些國家限制資金轉移的風險。
(二)減輕稅負
由于我國各地區之間的稅權、稅率、稅收優惠條件等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差異性,企業集團可以利用關聯方轉移定價避稅,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關聯企業;另一方面是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整個集團的稅負最小化。企業集團經常通過在關聯企業間人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價格,調節各關
企業集團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定與選擇
李瑞峰康秀梅
摘要:內部轉移定價是企業集團的重要經營策略之一,能為企業集團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企業集團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定主要有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定價、以市場為基礎的協商定價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等三種方法。企業集團需要以整體性、有效激勵性、協商自主和合法性等為原則選擇恰當的定價方法。
關鍵詞:企業集團轉移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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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企業的成本和利潤,以達到減輕其稅負,使各關聯企業的共同體獲取最大利潤的目的。
(三)獲取競爭優勢
轉移價格是一些企業集團獲取優勢的一項重要競爭戰略。當子公司需要擴大市場,或遇到激烈的競爭對手時,關聯企業間的母公司為使其子公司占有市場,往往通過低價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勞務,而高價購買其產品的做法,通過集中財力、物力支持該子公司,最終占領市場,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潤率和競爭力。
(四)優化集團內部財務管理
首先,內部轉移價格作為一種計量手段,可以確定轉移產品或勞務的價值量,從而界定集團內各責任中心的經濟責任。其次,企業集團可以根據內部轉移價格確定一定時期內各責任中心的資金流入量和資金流出量,并可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集團資金周轉的需求,合理制定各責任中心的資金占用量,有效測定各責任中心的資金流量。第三,提供產品或勞務的責任中心可以以提供產品或勞務的數量及內部轉移價格為基礎考核各責任中心的經營業績。
二、企業集團內部轉移定價的方法
轉移價格制定的兩個基本依據是市場價格和成本,按照轉移價格所依賴的基本依據不同,可以將其定價方法分為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定價方法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方法。
(一)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定價方法
企業集團內部產品或勞務的轉移,一方涉及到利潤中心或投資中心,應盡可能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制定內部轉移價格。這樣對雙方都比較公正,這種價格在經濟責任和經濟利益上的爭執發生很少,同時能在集團內部營造出一種良性競爭的市場態勢,促使提供產品或勞務的部門直面外界激烈競爭的市場,不斷改進自身經營管理。但是,直接以市場價格作為內部轉移價格也有其局限性,部門之間提供的中
間產品不一定都存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即使有市場價格也可能時常變化。這就導致一些非人為可控因素進人集團,從而影響集團各中心的業績考核,從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其激勵作用。當然,在實際運用中,這種方法往往并不是照搬市場價格本身。由于,對轉出部門來說,產品足不出戶即實現銷售,并獲得了與市場銷售相當的收入,把對內銷售節省銷售費用的收人全部劃歸為轉出部門,這樣就夸大了該責任中心的業績,使轉入部門處于相當不利的境地。因此,企業在采用該法時一般都是用市場價格減去廣告宣傳費用和收款費用后的價格。
(二)以市場為基礎的協商定價方法
協商價格,是以正常的市場價格為基礎,通過供求雙方定期共同協商所確定的為雙方所接受的價格。協商價格的上限是市價,下限是單位變動成本,具體價格應由交易各方在這一范圍內協商議定。以內部協商價格作為內部轉移價格,可以照顧雙方利益,并得到雙方的認可,使價格具有一定的彈性。本方法適用于某種產品或勞務沒有現成的市場價格或有不止一種市場價格等情況,且雙方要有討價還價能力和完全自主權。協商價格基礎的轉移價格能夠滿足目標一致性。其缺陷在于:對大量產品協商定價的過程要花費人力、物力和時間;在協商定價時各方往往會相持不下,需企業集團高層領導裁定,因而會損害分權機制。
(三)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方法
企業集團內部成本中心相互間提供產品或勞務,及有關成本中心的責任成本轉賬,一般以成本為基礎來定價。基于成本的轉移價格最常見的主要有兩種形式,即完全成本法和變動成本加固定費用法。
1.完全成本法。這種轉移價格在實際中往往采用的是標準成本系統,即轉移價格是按公司總部所確定的產品消耗標準來定價。這種定價方法既避免了由于生產能力不斷變化而帶來的價格波動,也避免了將一部門的浪費和低效率轉移給別的部門。同時,部門可通過降低成本,獲得成本貸差,從而有效地起到加強部門成本控制的作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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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的特點是簡便,通常可以直接采用供應方的成本數據,同時與變動成本相比,由于補償了供給方的固定成本,所以,它鼓勵供給方多進行技術改革。但其也混淆了短期成本和長期成本,使決策者因無法了解成本構成,影響他們做出正確決策。
2.變動成本加固定費用法。這種方法要求中間產品的轉移用單位變動成本來定價,與此同時,還應向購買部門收取固定費,作為長期以低價獲得中間產品的一種補償。這樣做,生產部門有機會通過每期收取固定費用來補償其固定成本,并獲得利潤了;購買部門每期支付特定數額的固定費用之后,對于
購入的產品只需支付變動成本,可使利潤達到最優水平。與完全成本法相比,變動成本加固定費用法的價格由于包括隨業務量增減比例變化的成本,因此便于部門管理者了解成本與產量間的相互關系,從而幫助其進行正確短期經營決策,另外,它還能鼓勵從公司內部而不是直接從公司外部市場購買中間產品與勞務,充分利用公司現有的生產能力等經濟資源。
實務當中,企業集團使用的轉移定價方法遠遠不止上述幾種,但這幾種是基本的轉移定價方法。事實上,實務中的轉移定價方法,包括協商定價法,都是以成本為基礎或市價為基礎演化而來。
三、企業集團內部轉移定價的選擇
現實中,不同企業選擇不同的轉移定價方法受到諸如企業的文化、目標、分權狀況、集團內企業的依賴度等內部因素和經濟、政治等外部因素的制約。企業集團應當從自身戰略目標出發,根據企業集團的成長性、競爭地位、企業集團和子公司所處的經濟環境、政治環境以及企業集團內部的組織結構等因素等選擇適當的轉移定價政策。選擇中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一)整體性原則
整體性原則是指轉移價格應能夠推進整個集團目標的實現,協調各部門的目標,強調企業的全局利益高于各分權單位的局部利益。由于轉移價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各責任中心經濟利益的大小,每個責任
中心必然會為本中心爭取最大利益,在利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從全局利益出發制定轉移價格,以保證企業利潤最大化。企業集團的轉移定價政策,應有利于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整體利益。
(二)有效激勵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內部轉移價格應具有激勵作用,能有效激發各責任中心和內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也就是說,轉移價格的制定能激勵各責任中心經營管理的積極性,使他們的努力工作與所得到的收益相適應,從而保證各企業能夠齊心協力,努力爭創高效率,增加集團的整體利益。
(三)協商自主原則
企業集團在統一維護整體利益的前提下,承認各責任中心的相互獨立,自主經營,不應當強制實行轉移,制定的內部轉移價格必須為各方所能接受。正常情況下,各部門生產的中間產品,可以直接對外銷售,也可以內部銷售,部門決策的選擇依據是價格與市場價格的比較。轉移價格必須建立在雙方協商自主基礎上。
(四)合法原則
由于轉移定價對稅收有較大影響,因此,各國都對轉移定價實行稅務調整,因此,企業集團制定的轉移定價政策應當考慮稅法的要求。當然,對于企業內部基于業績考核目的的轉移定價,并不影響稅收,
因而可以更為靈活。
參考文獻:
杜慶春,《淺論轉移價格的制定與運用》,《江蘇統計》,2003.10。
黃震、孫曉鴻,《轉移定價的理論基礎研究》,《會計之友》,2005.1。
崔影慧,《企業轉移定價策略》,《企業管理》,2002.5。
李艷榮,《我國企業集團中的轉移價格研究》,《價格理論與實踐》,2007.5。
慕銀平,《企業集團轉移定價策略研究》,西南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2004。
(作者單位:內蒙古財經學院工商管理學院)
責任編輯:田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