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公布日期】2013.11.26
?【字 號】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8屆]第15號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級】經濟特區所在市地方性法規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八屆]第十五號)
《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經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3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1月26日
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2013年10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的消防安全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并將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對所轄區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事項,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裝備、消防車通道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導和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等公共媒體應當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無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制止、糾正和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
(三)依法確定本轄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
(四)組織消防安全培訓;
(五)管理或者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
(六)組織滅火救援,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公安派出所監管的單位及場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二)組織火災現場警戒,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三)督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建設、經貿、文化、體育、旅游、教育、民政、衛生、安全監管、交通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工地、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的安全監管。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
(二)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積極開展火災自救,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和調查火災原因;
(六)對小型場所實施消防安全日常巡查,發現有火災隱患或者消防違法行為的,提出整改要求,對拒不整改的,移交公安派出所依法查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宣傳消防法律、法規;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督促轄區內的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四)建立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開展火災防范工作;
(五)對轄區內的消防違法行為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
(六)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消防演練,并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實戰演練;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維護火災現場秩序、調查火災原因;
(六)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評估、加強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等職責。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
(二)負責管理、維護、保養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和進行消防演練;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開展日常的火災防范和撲救工作;
(五)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以及破壞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
未實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四條 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或者生產經營場所的建筑面積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個體經營者應當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承擔單位的消防安全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維護消防安全;
(二)預防火災,維護公共消防設施;
(三)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不得謊報火警;
(四)火災撲滅后,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八條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及建筑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區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第十九條 已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及建筑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消防安全檢查事項變更登記手續;擴建、改建的,應當在依法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后,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