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滬應急行規〔2020〕1號 | 發布日期: | 2020-02-12 10:1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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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上海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上海市消防條例》《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上海市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監督和追究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
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共同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和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為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將消防工作納入城市管理網格、綜治等城市運行綜合管理平臺,明晰工作人員及消
防工作職責,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六)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各類災害事故救援任務,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招聘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七)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消防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及時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八)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未設有自動消防設施且具有一定火災危險性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九)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宣傳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宣傳教育活動。
(十)在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
防、技防等工作,保障資金投入。
(十一)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十二)加強對消防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將其納入聯動監管,實施信用約束。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區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區消防工作情況。
(二)將消防規劃內容納入本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中心城、新城和其他城鎮建設同步實施。
(三)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方案,督促限期消除。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消防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組織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將社會單位、住宅物業和農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綜治等城市綜合管理范圍,協調處置公共消防設施問題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開展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區級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區級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共同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適時修訂完善,提升行業消防安全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依法審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并對許可事項的消防安全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三)依法指導、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四)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有關部門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所屬單位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