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矯正的理論與實踐反思
作者:李川 郭珩
來源:《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16期
摘 要 我國借鑒國外社區矯正經驗正式設立了社區矯正制度,但其具體制度設計有自己的特色,江蘇省在試點過程中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社區矯正具體制度。但社區矯正實踐中仍存在具體問題,需要進一步分析解決。
關鍵詞 社區矯正 分級管理 類型化矯正
基金項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項目“刑罰目的理論的更新與量刑應用研究”(10YJC820057)成果;東南大學國家級創新SRTP項目“社區矯正的實際執行情況與機能”(1310286087)的成果。
作者簡介:李川,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郭珩,東南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6-251-02
一、社區矯正理論
(一)國外社區矯正的概念
目前在中國大陸所說的“社區矯正”(community corrections,community-bad corrections),是一個外來術語。這個術語主要來自英語文獻。從國際社會的情況來看,在很多情況下,社區矯正是被作為學術概念而使用的。作為一個學術概念,不同的研究者對社區矯正下了不同的定義。例如,貝林德·羅杰斯·麥卡錫(Belinda Rogers McCarthy,1991)等人認為,社區矯正是指“對犯罪人實行的不同類型的非機構性矯正計劃” 。 保羅·克倫威爾(Paul F.Cromwell,2005)等人認為,“社區矯正就是犯罪人在社區中執行全部或者部分刑期的一種非監禁制裁” 。
根據諸多學者的不同論述,可以發現國外的社區矯正實際上包括兩種基本類型:(1)前段制裁(front-end sanction),它們由法官判決,屬于監禁替代措施;(2)后端計劃(back-end program),這類矯正計劃的參加者由矯正官員選擇,目的是幫助犯人離開監獄后重新融入社區。從所見到的英語文獻來看,不同的學者給社區矯正所下的定義有差別,似乎還未見到一個普遍接受的公認的社區矯正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