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省級前期費管理辦法
2014-11-7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重點建設項目省級前期費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68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省級前期費(以下簡稱前期費)是指由省發展改革、水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安排用于開展本省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前期工作是指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以及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審批、核準等至項目開工前所進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工作環節的材料編制、招標、評估、審查、報送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前期費的使用、安排和管理堅持“多方籌集、預算管理、專賬核算、責任掛鉤、滾動回收、績效考核”的原則,建立“誰分配、誰負責,誰安排項目、誰負責回收,考核滾動投入、權責對等”的滾動回收機制。
第五條 前期費的資金撥付、會計核算、財務監管等按照政府財政資金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六條 省財政主管部門是前期費資金的統一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前期費的籌措和撥付,以及對省級主管部門前期費的安排、管理和回收等情況的監督考核。
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前期費預算的組織申報、匯總審核、計劃安排、資金使用和資金回收等工作,制定本部門前期費項目的預算申報、撥付管理、使用監管、核銷、回收管理
辦法,建立和完善前期費滾動回收的管理制度。
第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是本部門安排的前期費回收責任主體,負責本級和下級部門前期費的回收,并負責向省財政主管部門出具《重點建設項目前期費回收承諾書》。
省級主管部門與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簽訂的前期費回收責任書送省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省級下達的前期費,統一列作省級支出,由總預算會計賬在往來科目中分賬核算。州(市)財政使用省級撥付的前期費資金時,不作預算收支處理,但應當在總預算會計賬務中增加往來核算內容,進行分賬核算。
省級主管部門回收的前期費應當及時繳入省級國庫。
省財政主管部門分賬核算各省級主管部門繳回的前期費資金。
前期費使用的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單獨建賬、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的規定,切實加強前期費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安全高效。
第三章 條件范圍
第九條 前期費的資金來源:
(一)中央財政補助;
(二)省級公共財政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包括省財政預算安排的省發展改革委基本建設資金、部門專項資金中調整安排的部分;
(三)按規定收回的前期費資金;
(四)省級國庫統一管理的省級項目前期費產生的利息收入;
(五)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可統籌用于前期費的資金。
第十條 申請安排前期費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節能、技術、資源節約利用等標準和要求,同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爭取國家審批、核準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或者省重點建設規劃項目;
(二)按照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已經取得省級主管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意見的項目;
(三)使用前期費的項目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建設單位已經制定前期費回收計劃,并與省級主管部門簽訂回收責任書。
第十一條 前期費以建設項目為載體,主要用于總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爭取國家審批、核準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或者省重點建設規劃項目。對單個建設項目安排的前期費,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投資的10%以內。
第十二條 前期費使用范圍:
(一)直接費用。主要包括: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編制費,環保、用地等專題編制費、前期工作的招標代理服務費;
(二)間接費用。主要包括:咨詢和評估審查費,技術圖書資料費等管理費用,以及經省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與前期工作相關的其他費用。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超過單個項目省級預撥前期費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