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對個人賬戶開戶和結算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
業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第三十九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稅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一)其它合法款項。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
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
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它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
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
賬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
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
開立、轉賬、現金支取業務管理的通知
2011-116號
(一)對于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單筆超過5 萬元的,
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欄或備注欄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據。但是,具
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特征的可疑交易,銀行應關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網上銀行轉
賬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銀行網點柜臺辦理轉賬業務,并出具書面付款依據或相關
證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轉賬業務:
1 .賬戶資金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跨區域交易;
2 .賬戶資金快進快出,不留余額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額后轉出,過渡性質明顯;
3 .拆分交易,故意規避交易限額;
4 .賬戶資金金額較大,對外收付金額與單位經營規模、經營活動明顯不符;
5 .其他可疑情形。
三、嚴格按照法規制度辦理人民幣現金支取業務銀行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
理辦法》 、《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加強
現金支取管理。
(一)為個人存款人辦理人民幣單筆5 萬元以上現金支取業務的,銀行應
核對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對于他人代理辦理的,銀行應嚴格審核存款人及代
理人的身份證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對于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 萬元以上的現金支取、現金票
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支取,銀行應按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三)有合理理由認為現金支取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有關的,銀行應按規定報告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
分支機構報告。
(四)存款人通過自動柜員機(ATM )支取現金,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人
民幣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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