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貴航集團三〇二醫院、吳某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審理法院】貴州省安順地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貴州省安順地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7.30
【案件字號】(2020)黔04民終997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謝暉廖美娟陳雯貞
【審理法官】謝暉廖美娟陳雯貞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貴航集團三〇二醫院;吳建敏
【當事人】中國貴航集團三〇二醫院吳建敏
【當事人-個人】吳建敏
【當事人-公司】中國貴航集團三〇二醫院
【代理律師/律所】羅志剛貴州諾義律師事務所;李榮友貴州諾義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羅志剛貴州諾義律師事務所李榮友貴州諾義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羅志剛李榮友
【代理律所】貴州諾義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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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貴航集團三〇二醫院
【被告】吳建敏
【本院觀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醫學專業人員,依據法定的程序對發
生爭議的醫療行為進行分析、論證,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確定爭議的醫療行為是
否屬于醫療事故以及所屬等級的行為。
【權責關鍵詞】撤銷合同過錯特別授權鑒定意見證據不足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訴訟請求不
予受理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醫學專業人員,依據法定
的程序對發生爭議的醫療行為進行分析、論證,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確定爭議的
醫療行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以及所屬等級的行為。而本案的司法鑒定是對于醫方的診療行為
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及過錯參與度的問題進行的鑒定,可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有
別于司法鑒定的,不能根據司法鑒定的結果認定涉案的診療屬于醫療一級技術事故。且涉案
患者的主治醫生不是被上訴人,不能認定被上訴人系該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故不能由此認定
被上訴人需要按照上訴人制定的《三〇二醫院職工獎懲條例》承擔責任,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不能成立。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中國貴航集團三○
二醫院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23 22:02:47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吳建敏于1995年7月進入原告三〇二
醫院婦產科工作,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于2008年1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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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該合同第十五條其他事項載明:“遵守《三〇二醫院職工獎懲條例》"。2013年起被
告吳建敏任三〇二醫院產科主任。 2016年2月14日,案外人袁貝貝因準備生產入住
三〇二醫院,其主治醫生為三〇二醫院的吳麗娟。次日凌晨00時40分,袁貝貝在該院生育
一男嬰取名肖某某,肖懿洪出生后因重度窒息,原告三〇二醫院多名醫務人員對其進行搶
救,被告吳建敏全程參與了肖懿洪的救治工作。當日凌晨4時00分肖懿洪轉院至貴陽婦幼保
健院,經診斷肖懿洪的病情為:1、XXX:嬰兒痙攣癥;2、腦損傷后遺癥期。為此,肖懿洪的
父母與原告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后,向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審理中,經昆
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三〇二醫院在對肖懿洪提供診
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肖懿洪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為60%-
90%;肖懿洪目前達到一級傷殘。該案最終判決原告賠償肖懿洪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2335393.95元。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肖懿洪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2019年9月被告向
原告辭職,終止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關系。2019年12月25日,原告向安順市勞動人事爭議
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被告在肖懿洪事件中存在重大過錯為由,請求裁決被告賠償損
失116500元,該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2月30日以仲裁事項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理范圍
為由,作出安市勞人仲不字(2020)第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并于同日將該通知書送達
原告,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提出如前所請。同時查明,原告于
2005年制定《三〇二醫院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載明:“本條例下發各科室征求意見,經
6月26日院工會暨職工代表組長和7月20日院務會討論通過。"條例第三章第三條第九項規
定的內容為:發生醫療一級技術事故的,扣直接責任人一年獎金,并承擔經濟賠償的5%,
給予行政處分。審理中,原告明確表示肖懿洪醫療事件至今未作醫療技術事故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
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
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制定的《三〇二醫院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第三條第九項規定
的內容為:發生醫療一級技術事故的,扣直接責任人一年獎金,并承擔經濟賠償的5%,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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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行政處分。現原告依據該規定主張要求被告承擔原告在肖懿洪案件中支付的賠償款總額的
5%,即應提供證據證明:1、原告對肖懿洪的診療經鑒定為一級醫療事故;2、被告吳建敏系
該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原告雖提交了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
書》,但該司法鑒定系醫療過錯鑒定并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過錯鑒定主要是醫療行為
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損害的嚴重程度等問題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
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
鑒定結論的活動,主要是從技術層面進行分析。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行政鑒定的性質,其
結論除了處理醫療事故賠償外,還可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
罰的依據。故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原告對肖懿洪的診療構成一級醫
療事故的依據。同時,肖懿洪醫療事件發生時,被告雖系該院產科主任,且參與了肖懿洪的
救治,但其并非實施救治工作的唯一醫務工作者,原告亦無證據證實被告系肖懿洪醫療事件
的直接責任人,故原告關于被告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二審上訴人訴稱】三〇二醫院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損失
11.65萬元;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系上訴人單
位的職工,職位是產科主任,雙方在2008年10月10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6
年2月,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單位住院的產婦袁某某治療過程中,由于其直接責任導致袁貝
貝的嬰兒一級傷殘,經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上訴人一方承擔主要責任,過錯參
與度為60%-90%,法院據此判決上訴人向袁貝貝一方賠償2335393.95元。上訴人承擔損失
后,作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11.65萬元的決定,但被上訴人拒絕履行,上訴人將被上訴人起
訴至一審法院,但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存在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一、昆明醫
科大學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書對于事故的責任已經明確證明,其性質屬于醫療事故
委員會客觀分析作出認定,事實充分。三、因被上訴人的過錯,導致醫院遭受重大損失,也
導致患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應由被上訴人承擔相應責任。綜上,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
當,應當依法予以改判。
中國貴航集團三〇二醫院、吳某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黔04民終997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貴航集團三〇二醫院。
地址:貴州省安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南馬小區南馬大道北側。
法人代表人:龍擁軍,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志剛,貴州諾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榮友,貴州諾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建敏。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貴航集團三〇二醫院(以下簡稱“三〇二醫院")與被上訴
人吳建敏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因不服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
5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
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三〇二醫院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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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損失11.65萬元;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
系上訴人單位的職工,職位是產科主任,雙方在2008年10月10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2016年2月,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單位住院的產婦袁某某治療過程中,由于
其直接責任導致袁貝貝的嬰兒一級傷殘,經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上訴人一
方承擔主要責任,過錯參與度為60%-90%,法院據此判決上訴人向袁貝貝一方賠償
2335393.95元。上訴人承擔損失后,作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11.65萬元的決定,但被上
訴人拒絕履行,上訴人將被上訴人起訴至一審法院,但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
求,存在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一、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書對于
事故的責任已經明確證明,其性質屬于醫療事故鑒定,可以證實本次事故系一級醫療事
故。二、被上訴人全程參與了本次醫療事故的診治,在診治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對本
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該責任經上訴人單位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客觀分析作出認定,事
實充分。三、因被上訴人的過錯,導致醫院遭受重大損失,也導致患者健康嚴重損害的
后果,應由被上訴人承擔相應責任。綜上,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應當依法予以改
判。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吳建敏二審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應予維持。上訴人要求答辯人承擔責任沒有事實根據。
原告訴稱 三〇二醫院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
幣1165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吳建敏于1995年7月進入原
告三〇二醫院婦產科工作,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于2008年1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
限《勞動合同》,該合同第十五條其他事項載明:“遵守《三〇二醫院職工獎懲條例》
"。2013年起被告吳建敏任三〇二醫院產科主任。
2016年2月14日,案外人袁貝貝因準備生產入住三〇二醫院,其主治醫生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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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二醫院的吳麗娟。次日凌晨00時40分,袁貝貝在該院生育一男嬰取名肖某某,肖懿
洪出生后因重度窒息,原告三〇二醫院多名醫務人員對其進行搶救,被告吳建敏全程參
與了肖懿洪的救治工作。當日凌晨4時00分肖懿洪轉院至貴陽婦幼保健院,經診斷肖懿
洪的病情為:1、XXX:嬰兒痙攣癥;2、腦損傷后遺癥期。為此,肖懿洪的父母與原告就
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后,向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審理中,經昆明醫科大
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三〇二醫院在對肖懿洪提供診療過
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肖懿洪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為60%-
90%;肖懿洪目前達到一級傷殘。該案最終判決原告賠償肖懿洪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2335393.95元。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肖懿洪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2019年9月被
告向原告辭職,終止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關系。2019年12月25日,原告向安順市勞動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被告在肖懿洪事件中存在重大過錯為由,請求裁
決被告賠償損失116500元,該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2月30日以仲裁事項不屬于勞動
人事爭議受理范圍為由,作出安市勞人仲不字(2020)第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并
于同日將該通知書送達原告,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提出如
前所請。同時查明,原告于2005年制定《三〇二醫院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載明:
“本條例下發各科室征求意見,經6月26日院工會暨職工代表組長和7月20日院務會
討論通過。"條例第三章第三條第九項規定的內容為:發生醫療一級技術事故的,扣直接
責任人一年獎金,并承擔經濟賠償的5%,給予行政處分。審理中,原告明確表示肖懿洪
醫療事件至今未作醫療技術事故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
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
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制定的《三〇二醫院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第
三條第九項規定的內容為:發生醫療一級技術事故的,扣直接責任人一年獎金,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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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賠償的5%,給予行政處分。現原告依據該規定主張要求被告承擔原告在肖懿洪案件
中支付的賠償款總額的5%,即應提供證據證明:1、原告對肖懿洪的診療經鑒定為一級
醫療事故;2、被告吳建敏系該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原告雖提交了昆明醫科大學司法
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但該司法鑒定系醫療過錯鑒定并非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醫療過錯鑒定主要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損害
的嚴重程度等問題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
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
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主要是從技術層面
進行分析。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行政鑒定的性質,其結論除了處理醫療事故賠償外,
還可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故原告提交的
《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原告對肖懿洪的診療構成一級醫療事故的依據。同
時,肖懿洪醫療事件發生時,被告雖系該院產科主任,且參與了肖懿洪的救治,但其并
非實施救治工作的唯一醫務工作者,原告亦無證據證實被告系肖懿洪醫療事件的直接責
任人,故原告關于被告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由于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對肖懿洪的診療構成一級醫療事故,且被
告吳建敏系該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故其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
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中國貴航集團三〇二醫院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
元,減半收取人民幣5元,由原告中國貴航集團三〇二醫院承擔。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
確定爭議的醫療行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以及所屬等級的行為。而本案的司法鑒定是對于
醫方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及過錯參與度的問題進行的鑒定,可見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有別于司法鑒定的,不能根據司法鑒定的結果認定涉案的診療屬于醫
療一級技術事故。且涉案患者的主治醫生不是被上訴人,不能認定被上訴人系該事故的
直接責任人,故不能由此認定被上訴人需要按照上訴人制定的《三〇二醫院職工獎懲條
例》承擔責任,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中國貴航集團三○二醫院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謝 暉
審判員 廖美娟
審判員 陳雯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愿垚
書記員熊心怡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本文發布于:2023-11-01 15:57:0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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