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睿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八醫學中心醫療損害責任糾
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2.25
【案件字號】(2021)京01民終159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陳偉張永鋼丁少芃
【審理法官】陳偉張永鋼丁少芃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高睿;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八醫學中心
【當事人】高睿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八醫學中心
【當事人-個人】高睿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八醫學中心
【代理律師/律所】李忠進北京格竹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李忠進北京格竹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李忠進
【代理律所】北京格竹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1 / 9
【原告】高睿
【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八醫學中心
【本院觀點】根據各方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問題為:1.第八醫學中心承擔的責任比例
問題;2.高睿的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得到支持;3.鑒定費如何分擔的
問題。
【權責關鍵詞】代理過錯鑒定意見新證據訴訟請求開庭審理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根據各方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問題為:1.第八醫學中心承擔
的責任比例問題;2.高睿的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得到支持;3.鑒定費
如何分擔的問題。本院分別予以評析。 高睿上訴認為第八醫學中心腎移植手術失敗,導
致其二次腎移植手術風險增大,過程時間長,醫療費增加,痛苦加大。根據《法醫學司法鑒
定意見書》,第八醫學中心在為高睿診療過程中未盡告知義務、病歷書寫不規范,存在過
錯,建議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高睿對鑒定結論未提出異議。高睿主張由于第八醫學中心的
診療行為而導致腎移植手術失敗,病程長、痛苦大,但《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并未認定
第八醫學中心相關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導致手術失??;未盡告知義務、病歷書寫不規范與高睿
病程加長,費用增加不具有法律上的關聯關系,高睿的此項上訴理由,缺乏依據。一審結合
鑒定意見和第八醫學中心在診療過程中的過錯程度,酌定第八醫學中心的責任比例為10%,
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雖然對高睿誤工期、護理期、營
養期等作出相應認定,但是該認定是基于被鑒定人高睿術前處于尿毒癥期作出的致殘等級符
合一級標準的意見。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答復載明,高睿尿毒癥是其自身疾
病,與醫療行為無關,評價三期、護理依賴、人數等是依據委托要求進行的評價?,F高睿就
誤工費、交通費損失均未提交有效證據,本院無法支持。高睿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因第八醫學
中心的侵權致其精神損害,且造成嚴重后果,高睿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上訴請求,本
2 / 9
院無法支持。 關于鑒定費如何分擔的問題,《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第八醫學中
心的過錯在于診療過程中未盡告知義務、病歷書寫不規范,并據此建議醫方為輕微責任。一
審法院按照雙方的責任比例確定由雙方分別負擔相應鑒定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高睿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3元,由高睿負擔(已交納298
元,余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3 20:38:25
高睿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八醫學中心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京01民終1591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睿。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忠進,北京格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八醫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
區黑山扈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譚映軍,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明遠。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寶玉。
審理經過 上訴人高睿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八醫學中心(以下簡
3 / 9
稱第八醫學中心)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
初411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
庭,因無新事實、新證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高睿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8603.58元,改判
為17207.17元。2.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第八醫學中心賠償誤工費2220
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以上合計29927.17元。3.依法改判鑒
定費17850元由第八醫學中心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一次腎移植手術失敗,增加了
二次腎移植手術后移植腎排斥的風險,患者后續的醫療費會隨之增加很多,綜合本案整
個案情,第八醫學中心承擔的責任比例為20%是適當的。以86035.84元為基數,按20%
的責任比例計算為17207.17元。一審經開庭審理確定高睿的誤工期為74天,高睿主張
每天150元,誤工期間的誤工費為11100元,按20%計算被高睿應當賠償2220元。關于
交通費,雖然高睿沒有交通費票據,但是本案中高睿及其家屬因交通發生費用是必然
的,高睿主張500元的交通費符合常理。本案患者經歷了三年零六個月的漫長治療與等
待,患者的精神受到損害。一審法院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法相悖、與情理不符。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第八醫學中心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高睿的上訴請求和
理由。
原告訴稱 高睿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判令第八醫學中心賠償醫療費
42370.17元;二、請求判令第八醫學中心賠償我殘疾賠償金1476980元、被扶養人生活
費77263元、誤工費64350元、護理費85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9900元、營養費
9000元、交通費5000元,要求第八醫學中心就上述損失賠償我20%即367658.6元;
第三,要求第八醫學中心賠償我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鑒定費17850元,以上共計
507878.77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第八醫學中心原名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〇九醫
4 / 9
院。2016年10月11日,高睿因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腎性高血壓、腎性貧血到
第八醫學中心住院治療,2016年10月11日行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后2016年11月28日
超聲檢查發現移植腎內未見明顯血流信號,考慮移植腎動脈血栓形成,急診行移植腎探
查、移植腎切除術,2016年12月24日出院,產生醫療費200020.71元,其中個人負擔
部分66055.84元。2017年1月1日,高睿因腹壁軟組織感染、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
期)、腎性貧血、腎性高血壓、腎移植切除術后再次前往第八醫學中心住院治療,治療過
程中確診腹壁切口疝,2017年5月19日出院,產生醫療費73252.52元,其中個人負擔
部分21657.50元。2017年5月23日,高睿因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腹壁切口疝、
腎性貧血、腎性高血壓再次在第八醫學中心住院,2017年12月26日出院,產生醫療費
129642.13元,其中個人負擔18616.49元。后高睿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4月24
日期間在第八醫學中心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65125.42元,其中個人負擔14037.61
元;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間在第八醫學中心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
169352.41元,其中個人負擔54884.44元;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
在第八醫學中心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142542.14元,其中個人負擔17571.23元;
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間在第八醫學中心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
53752.26元,其中個人負擔7730.52元;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在
第八醫學中心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52864.61元,其中個人負擔部分6184.47元。高
睿另在第八醫學中心進行門診治療,產生醫療費37742.37元,其中個人負擔5112.77
元。庭審中,高睿稱其起訴針對的醫療過錯為其第一次住院期間的腎移植手術、移植腎
切除手術以及術后腹壁切口長期未愈合直至2017年5月23日辦理住院手續后進行了手
術治療傷口才愈合,所以其起訴本案涉及的醫療行為是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2
月26日期間三次住院的病歷,其本案中主張的醫療費為其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第八
醫學中心稱,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住院期間高睿做了腎移植和摘除手
5 / 9
術,這部分醫療費是66055.84元,其他醫療費均與第八醫學中心無關,是高睿治療其
自身疾病。
本案審理過程中,高睿申請就第八醫學中心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參與
度、高睿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護理依賴度、護理人數、后續治療康復
費用申請鑒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9年12月24
日,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高睿腎移植術
前血壓控制不滿意,第八醫學中心缺少該風險的告知,存在過錯;第八醫學中心病歷記
錄存在錯誤與不完整;術后切口疝考慮為手術并發癥,無明顯過錯。綜上,第八醫學中
心在為高睿診療過程中未盡告知義務、病歷書寫不規范,存在過錯,與高睿的損害后果
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建議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本次移植術前高睿已處于尿毒癥
期,定期行透析治療之患,本次腎移植術后移植腎并未成活,故不宜援引《人體損傷致
殘程度分級》5.1.3.2)腎移植術后腎衰竭來評價其傷殘等級,高?,F需定期腎透析維
持生命,根據該標準其符合一級致殘等級,建議擬其誤工期、護理期均為429日,營養
期90日為宜,高睿不需要護理依賴,護理人數建議1人護理為宜。高睿就上述鑒定花費
鑒定費17850元。上述鑒定結論作出后,高睿對鑒定結論未提出異議,第八醫學中心提
出書面異議,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書面異議答復,稱被鑒定人術前處于尿
毒癥期,故致殘等級符合一級標準,但由于尿毒癥是其自身疾病,與醫療行為無關,評
價三期、護理依賴、人數等是依據委托要求進行的評價。
高睿之父高錫義,之母周桂香,生育一女一子及高睿、高琳。庭審中,高睿稱其
按照周桂香的扶養義務人高錫義、高睿、高琳計算周桂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高錫義有
退休金,高睿不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高睿就其誤工損失未提交證據證明,稱其按照誤
工期429天,每天150元標準計算誤工費;按照護理期429天,每天200元標準計算護
理費;按照在第八醫學中心處住院1199天,每天100元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
6 / 9
營養期90天,每天100元標準計算營養費;交通費系估算的。第八醫學中心對高睿主張
的上述費用不予認可,稱就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均
與第八醫學中心的治療行為無關。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的期間應以第一次住院期間
74天標準計算,高睿在第一階段住院期間也沒有交通費的發生。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
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高睿在第八醫學中心進行同種異體腎
移植手術后,出現移植腎功能遲延恢復,術后46天出現移植腎動脈血栓、移植腎切除。
根據《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第八醫學中心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對高睿損害后果
負有輕微責任,根據法院查明的案情,法院酌定第八醫學中心的責任比例為10%,高睿要
求第八醫學中心賠償其第一次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
具備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紤]高睿本身患有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需要長期透析治療,《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說明術后切口疝考慮為手術并發
癥,第八醫學中心無明顯過錯,故高睿要求第八醫學中心賠償后續治療產生的費用,無
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函件稱被鑒定人術前處于尿毒
癥期,故致殘等級符合一級標準,但由于尿毒癥是其自身疾病,與醫療行為無關,故高
睿要求第八醫學中心賠償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無事實及法
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高睿主張誤工費、交通費,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損失,法院對
高睿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核定高睿的損失為醫療費66055.84元、護理費8880元、住院伙食
補助費7400元、營養費3700元,就高睿上述損失,第八醫學中心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
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判決:一、中國人民解放軍
總醫院第八醫學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賠償高睿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
7 / 9
食補助費等共計8603.58元。二、駁回高睿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
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
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審查,一審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
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各方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問題為:1.第八醫學
中心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2.高睿的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得到支
持;3.鑒定費如何分擔的問題。本院分別予以評析。
高睿上訴認為第八醫學中心腎移植手術失敗,導致其二次腎移植手術風險增大,
過程時間長,醫療費增加,痛苦加大。根據《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第八醫學中心
在為高睿診療過程中未盡告知義務、病歷書寫不規范,存在過錯,建議責任程度為輕微
責任。高睿對鑒定結論未提出異議。高睿主張由于第八醫學中心的診療行為而導致腎移
植手術失敗,病程長、痛苦大,但《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并未認定第八醫學中心相
關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導致手術失?。晃幢M告知義務、病歷書寫不規范與高睿病程加長,
費用增加不具有法律上的關聯關系,高睿的此項上訴理由,缺乏依據。一審結合鑒定意
見和第八醫學中心在診療過程中的過錯程度,酌定第八醫學中心的責任比例為10%,并無
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雖然對高睿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等作出相應認
定,但是該認定是基于被鑒定人高睿術前處于尿毒癥期作出的致殘等級符合一級標準的
求,本院無法支持。
關于鑒定費如何分擔的問題,《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第八醫學中心的過
錯在于診療過程中未盡告知義務、病歷書寫不規范,并據此建議醫方為輕微責任。一審
法院按照雙方的責任比例確定由雙方分別負擔相應鑒定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高睿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
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3元,由高睿負擔(已交納298元,余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
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陳 偉
審 判 員 張永鋼
審 判 員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陳大林
書 記 員 趙倬希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9 / 9

本文發布于:2023-11-01 16:01:2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9882568078588.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高睿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八醫學中心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高睿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八醫學中心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