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國政府關于中國派
遣醫療隊赴突尼斯工作的議定書
文章屬性
? 【締約國】突尼斯
? 【條約領域】醫療衛生
? 【公布日期】1985.07.17
? 【條約類別】議定書
? 【簽訂地點】突尼斯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國政府關于
中國派遣醫療隊赴突尼斯工作的議定書
(簽訂日期1985年7月17日
生效日期1985年8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國政府,對于兩國醫療合作和發展表示滿
意。為了進一步加強和發展兩國的醫療合作,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中方)根據突尼斯共和國政府(以
下簡稱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兩個分別由十六人和十八人組成的醫療隊赴突尼斯
工作。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隊(以下簡稱中國醫療隊)的任務是與突尼斯
醫務人員密切合作,協助開展醫療工作(不包括法醫工作),并通過醫療實踐交流
經驗。
第三條 中國醫療隊的工作地點,一個在江杜巴省教學醫院,一個在西迪布
基德省醫院。其人員組成見附件。屆時,中方向突方提供經中國官方確認的中國醫
療隊醫務人員的簡歷。
第四條 中國醫療隊工作所需的醫療設備、器械、藥品、醫用敷料和化學試
劑,全部由突方供應;所需的一些針灸用具,由中方無償提供。
第五條 中國醫療隊人員每二十二個月一次(特殊情況雙方另行商定)由中
國經巴黎赴突尼斯工作和由突尼斯經巴黎回中國的旅費以及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費,
由突方負擔。他們在突尼斯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臥具,交通工具和根據突尼斯
施行的定價交通費用,以及在公共醫院的疾病治療費用,全由突方負擔。
第六條 突方按下列等級和標準向中國醫療隊人員提供生活費:
一級:隊長、教授、主任醫生和主治醫生,每人每月二百二十個突尼斯第納
爾。
二級:醫生、醫務技術人員和翻譯,每人每月一百九十個突尼斯第納爾。
三級:司機、廚師,每人每月一百個突尼斯第納爾。
中國醫療隊人員享有節、假日和夜間值班補助,每人每班五個突尼斯第納爾;
放射科人員享有保健補助,每人每月十七個突尼斯第納爾。
上述生活費和值班、保健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匯支付。突方每月將上
第九條 中國醫療隊在突尼斯工作期間,應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關現行法
令,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突尼斯政府應為他們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便利條
件。
第十條 本議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執行中發生異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
商解決。
第十一條 本議定書有效期為二年,從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
七月三十一日止。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國醫療隊,應在本議定書期滿前六個月向中方
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另簽議定書。
本議定書于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七日在突尼斯市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
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突尼斯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謝 邦 定 塔伊卜·哈姆杜尼
(簽字) (簽字)
m2638--010921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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