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7.30
【案件字號】(2019)粵03民終34076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陳亮
【審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陳亮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周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樊小軍
【當事人】周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樊小軍
【當事人-個人】周煥樊小軍
【當事人-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余守學廣東先見律師事務所;余庚洋廣東先見律師事務所;李勝春湖南公言
(深圳)律師事務所;李一湖南公言(深圳)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余守學廣東先見律師事務所余庚洋廣東先見律師事務所李勝春湖南公言
(深圳)律師事務所李一湖南公言(深圳)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余守學余庚洋李勝春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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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廣東先見律師事務所湖南公言(深圳)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周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樊小軍
【本院觀點】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原審誤工費、護理費計算是否正確。《門診病假證明
書》上載明,此證明書須與病歷記載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
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
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周煥沒有提交事故發生之前獲得工資收入的
證明,其提交法院的勞動合同缺少第四到第七條,勞動合同缺少何時發放工資的關鍵性條
款,其主張一年結一次工資亦與常理不符。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合同重新鑒定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訴訟請求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審審理查明,周煥提交的《門診病假證明書》上載明,此證明書須于病
歷記載一致。對照七份《門診病假證明書》對應的病歷,僅有5月16日,6月6日,7月10
日對應病歷中載明需要休息,但未寫明休息日期,其余病歷處理意見中均無需要休息的記
載。2017年7月5日病歷記錄主訴右小腿疼痛一個月,現病史為一個月前外傷致右小腿疼
痛,無其他異常不適。2017年7月10日病歷記錄主訴外傷致右小腿疼痛一月余,現病史為
一個月前外傷致右小腿疼痛,當日處理意見注意休息,門診隨訪,陪護一人。平安財險公司
提交鑒定申請,請求對周煥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誤工期、護理期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
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周煥提出因身處外地,前
來深圳鑒定會產生一定費用,要求解決,因未與平安財險公司就上述費用解決達成一致,周
煥未按約定時間前往鑒定,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做退案處理。本院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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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案的實際情況,告知雙方周煥前往鑒定的實際發生的往返火車票及住宿、誤工合計400
元,計為因鑒定發生的合理費用,將由本院酌情認定。雙方同意再次共同委托深圳市第二人
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本院再次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
所對周煥誤工期、護理期進行鑒定。再次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通知周煥2021年6月16日
到場進行鑒定,周煥未到場,周煥代理人6月17日提交情況說明稱周煥家中突遇急事無法到
場,請求將鑒定安排在2021年6月21日至6月25日,鑒定機構再次通知周煥2021年7月
21日到場鑒定,周煥代理人7月20日提交情況說明稱鑒定并無必要,周煥肋骨骨折無法到
場,但未提交周煥骨折的相應證據。周煥兩次未如期到場鑒定,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
床司法鑒定做退案處理。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原審誤工費、護理費計算是否正確。對于誤
工期、護理期的時間,周煥提交了《門診病假證明書》,主張誤工期和護理期為98天,平安
財險公司主張周煥為挫傷,誤工期和護理期明顯超出合理標準,請求進行司法鑒定。本院認
為,《門診病假證明書》上載明,此證明書須與病歷記載一致。經比對對應病歷,多份病歷
中無關于休息和陪護的記載,與病假證明書記載不一,部分病歷中周煥對于受傷時間描述不
實,可能影響醫院判斷,本院準予平安財險公司的鑒定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鑒定后,周煥拒
不配合到場鑒定,其提交的不能到場理由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
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
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周煥拒不
配合鑒定,導致無法查清本案誤工期和護理期,按照法律規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鑒于周煥受傷就醫屬實,本院根據周煥傷情,酌情認定周煥誤工期為30日,護理期為7日。
對于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周煥主張其月薪5000元,本院認為,周煥沒有提交事故發生之前獲
得工資收入的證明,其提交法院的勞動合同缺少第四到第七條,勞動合同缺少何時發放工資
的關鍵性條款,其主張一年結一次工資亦與常理不符。周煥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實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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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情況,其主張按照月工資5000元計算誤工費,本院不予采納。周煥雖不足以證明其實際收
入情況,但其提交了在私營企業工作的證據,原審酌情按照廣東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上
一年度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本院予以確認,經核算,周煥誤工費為4788元
(58258÷365×30)。對于護理費,周煥沒有提交實際支付護理費的證據,原審按照120元一
天核算護理費并無不當,周煥護理費為120×7=840元。 綜上,周煥損失合計為
7687.74元(2059.74元+840元+4788元)。由于本次交通事故中有兩名傷者,另案傷者為朱某
堂,根據法律規定:周煥醫療費2059.74元及朱某堂的醫療費47455.27元之和為49515.01
元,超出交強險醫療費賠償范圍,故應按比例分配,其中周煥應得
415.98(10000×2059.74÷49515.01)元,朱某堂應得9584.02(10000×47455.27÷49515.01)
元;朱某堂另案已使用交強險死亡殘疾賠償限額96074.42元,周煥其他賠償金(除了醫療費
及財產損失)為5628元,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剩余賠償限額,平安財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
償限額內予以賠付。對于周煥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外的1643.76元(2059.74-415.98),由平安
財險公司賠償1315.01元(1643.76×0.8)。綜上,平安財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
周煥6043.98元(415.98+5628)元,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周煥1315.01元。
因此,周煥因本次交通事故應得賠償總額為7358.99元(6043.98+1315.01)。 綜上,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10913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上訴人周煥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應得賠償總額為7358.99元; 三、上訴
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
內賠償上訴人周煥6043.98元; 四、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
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上訴人周煥131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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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駁回上訴人周煥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
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
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1元,由周煥承擔人民幣356元,由中國平安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人民幣75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上訴二審案件受理費450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預交),由中
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擔100元,由周煥負擔350元,周煥應于本判決
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煥上訴二審案件受理
費450元,由周煥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3 21:06:53
【一審法院查明】原審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上訴人訴稱】上訴人周煥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二、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
由平安財險公司、樊小軍承擔。 上訴人平安財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并改
判;判令各方合理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等費用。
周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
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粵03民終34076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煥。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守學,廣東先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庚洋,廣東先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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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福田區農林路69號深國投廣場1棟7樓、11樓。
法定代表人:尤程明。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勝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一,湖南公言(深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樊小軍。
審理經過 上訴人周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平
安財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樊小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
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109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
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周煥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二、本案一審、二審
訴訟費由平安財險公司、樊小軍承擔。
上訴人平安財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并改判;判令各方合理承擔本
案一審、二審訴訟等費用。
被告辯稱 上訴人周煥辯稱: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誤工情況及護理情況應當根據醫
療機構的建議為準,本案中周煥因受交通事故受傷,而醫療機構根據其實際情況開具符
合傷情的病假證明以及需要護理的證明,符合周煥的實際病情。需要說明的是原審法院
在計算護理期以及誤工期的天數有誤,應當為98天。
上訴人平安財險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針對周煥誤工費、護理費的認定有誤,
已在我方上訴狀中闡明理由,并申請二審法院就周煥誤工期、護理費重新鑒定。二、周
煥主張按5000元計算其誤工費,其提交的收入情況證據并不充分,一審法院未予采信,
正確。但一審法院卻錯誤的按無固定收入情形計算其存在誤工費,根據周煥提交的《勞
動合同》,簽訂時已滿61周歲,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一審法院既已否認周煥提交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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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相關證據,結合其已達退休年齡,卻又適用無固定收入情形計算誤工費,此處明顯
存在矛盾,明顯錯誤,該誤工費不應得到支持。三、一審法院針對護理費以120元/天計
算正確,符合審判實踐。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樊小軍未到庭參加庭審,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訴稱 周煥一審的訴訟請求為:一、樊小軍、平安財險公司連帶賠償周煥醫療
費2,059.74元、誤工費20,000元、護理費20,407元;二、本案訴訟費由樊小軍、平安
財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
規定,判決:一、確認周煥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應得賠償總額為25,990.22元;二、中
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
額內賠償周煥14,341.56元;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一審判
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周煥11,648.66元;四、駁回
周煥其他訴訟請求。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如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
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1元,由周煥承擔
人民幣168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人民幣263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周煥提交的《門診病假證明書》上載明,此證明書
須于病歷記載一致。對照七份《門診病假證明書》對應的病歷,僅有5月16日,6月6
日,7月10日對應病歷中載明需要休息,但未寫明休息日期,其余病歷處理意見中均無
需要休息的記載。2017年7月5日病歷記錄主訴右小腿疼痛一個月,現病史為一個月前
外傷致右小腿疼痛,無其他異常不適。2017年7月10日病歷記錄主訴外傷致右小腿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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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余,現病史為一個月前外傷致右小腿疼痛,當日處理意見注意休息,門診隨訪,陪
護一人。平安財險公司提交鑒定申請,請求對周煥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誤工期、護理
期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過
程中,周煥提出因身處外地,前來深圳鑒定會產生一定費用,要求解決,因未與平安財
險公司就上述費用解決達成一致,周煥未按約定時間前往鑒定,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
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做退案處理。本院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告知雙方周煥前往鑒定的
實際發生的往返火車票及住宿、誤工合計400元,計為因鑒定發生的合理費用,將由本
院酌情認定。雙方同意再次共同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
定,本院再次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周煥誤工期、護理期進行
鑒定。再次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通知周煥2021年6月16日到場進行鑒定,周煥未到
場,周煥代理人6月17日提交情況說明稱周煥家中突遇急事無法到場,請求將鑒定安排
在2021年6月21日至6月25日,鑒定機構再次通知周煥2021年7月21日到場鑒定,
周煥代理人7月20日提交情況說明稱鑒定并無必要,周煥肋骨骨折無法到場,但未提交
周煥骨折的相應證據。周煥兩次未如期到場鑒定,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
定做退案處理。
周煥提交法院的勞動合同缺少部分頁碼(第四到第七條),勞動合同缺少何時發放
工資的條款。
本次事故另一傷者朱某堂起訴的(2019)粵03民終32449號民事訴訟終審判決平
安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朱某堂105658.44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
朱某堂101590.21元,朱某堂已使用交強險死亡殘疾賠償限額96074.42元。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原審誤工費、護理費計算是否正確。
對于誤工期、護理期的時間,周煥提交了《門診病假證明書》,主張誤工期和護理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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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天,平安財險公司主張周煥為挫傷,誤工期和護理期明顯超出合理標準,請求進行司
法鑒定。本院認為,《門診病假證明書》上載明,此證明書須與病歷記載一致。經比對
對應病歷,多份病歷中無關于休息和陪護的記載,與病假證明書記載不一,部分病歷中
周煥對于受傷時間描述不實,可能影響醫院判斷,本院準予平安財險公司的鑒定申請。
本院依法委托鑒定后,周煥拒不配合到場鑒定,其提交的不能到場理由沒有任何證據予
以證明,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規定,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
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
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周煥拒不配合鑒定,導致無法查清本案誤工期和
護理期,按照法律規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鑒于周煥受傷就醫屬實,本院根據
周煥傷情,酌情認定周煥誤工期為30日,護理期為7日。對于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周煥
主張其月薪5000元,本院認為,周煥沒有提交事故發生之前獲得工資收入的證明,其提
交法院的勞動合同缺少第四到第七條,勞動合同缺少何時發放工資的關鍵性條款,其主
張一年結一次工資亦與常理不符。周煥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實際收入情況,其主張
按照月工資5000元計算誤工費,本院不予采納。周煥雖不足以證明其實際收入情況,但
其提交了在私營企業工作的證據,原審酌情按照廣東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上一年度
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本院予以確認,經核算,周煥誤工費為4788元
(58258÷365×30)。對于護理費,周煥沒有提交實際支付護理費的證據,原審按照120
元一天核算護理費并無不當,周煥護理費為120×7=840元。
綜上,周煥損失合計為7687.74元(2059.74元+840元+4788元)。由于本次交通
事故中有兩名傷者,另案傷者為朱某堂,根據法律規定:周煥醫療費2059.74元及朱某
堂的醫療費47455.27元之和為49515.01元,超出交強險醫療費賠償范圍,故應按比例
分配,其中周煥應得415.98(10000×2,059.74÷49515.01)元,朱某堂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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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4.02(10000×47,455.27÷49515.01)元;朱某堂另案已使用交強險死亡殘疾賠償限額
96074.42元,周煥其他賠償金(除了醫療費及財產損失)為5628元,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
殘剩余賠償限額,平安財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對于周煥交強險醫療
費限額外的1643.76元(2059.74-415.98),由平安財險公司賠償1315.01元
(1643.76×0.8)。綜上,平安財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周煥6043.98元
(415.98+5628)元,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周煥1315.01元。因此,周煥
因本次交通事故應得賠償總額為7358.99元(6043.98+1315.01)。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10913號民事判
決;
二、確認上訴人周煥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應得賠償總額為7358.99元;
三、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
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上訴人周煥6043.98元;
四、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
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上訴人周煥1315.01元;
五、駁回上訴人周煥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1元,由周煥承擔人民幣356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人民幣75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0 / 11
上訴二審案件受理費450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預交),由中
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擔100元,由周煥負擔350元,周煥應于本
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煥上訴二審
案件受理費450元,由周煥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王雅媛
審判員 伍 芹
審判員 陳 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吳宇婷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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