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趙順機動
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3.22
【案件字號】(2021)冀02民終1573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李貴志任素霞鄒輝平
【審理法官】李貴志任素霞鄒輝平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趙順;陳春磊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趙順陳春磊
【當事人-個人】趙順陳春磊
【當事人-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唐秀巧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張立功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唐秀巧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張立功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唐秀巧張立功
【代理律所】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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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趙順;陳春磊
【本院觀點】被上訴人趙順的傷情已由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上訴人僅依據被
上訴人趙順受傷初期的一次檢查報告并不足以反駁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上訴人對被上訴人
趙順的傷殘等級及三期提出異議并無充分依據,本院對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合同鑒定意見新證據重新鑒定客觀性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發回重審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
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趙順的傷情已由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上訴
人僅依據被上訴人趙順受傷初期的一次檢查報告并不足以反駁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趙順的傷殘等級及三期提出異議并無充分依據,本院對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予支
持。綜上所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
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1 03:36:58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9月28日10時許,陳春磊駕駛冀B
×××××車沿南新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建設路口右轉彎時與趙順駕駛普通摩托車沿建設路由
北向南直行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趙順受傷,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八大隊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春磊負主要責任,趙順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趙順在
唐山德華醫院住院治療,實際住院18天,主要診斷:右鎖骨閉合粉碎性骨折,其他診斷: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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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第2-5前肋骨折、頭外傷、右肩部、膝部皮膚軟組織挫擦傷、肝囊腫。此次事故造成趙順
花費醫療費用28716.54元。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八交通警察大隊委托,2020年4
月20日,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唐華【2020】臨鑒字第0273-1號),趙
順評定為拾級傷殘,二次手術內固定物取出費用捌仟元,誤工損失日為自受傷之日起120
日,護理期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營養期為自受傷之日起90日。趙順花費鑒定費用3200
元。被告陳春磊墊付費用為21743元(21543+200)。冀B×××××車所有權人為陳春磊,
冀B×××××車輛在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保險人為劉晶晶,保險期間自
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趙順與被告陳春磊之間的交通
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八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被告陳春磊負主要責任,原告趙順
負次要責任,本院酌定被告陳春磊在此次事故中承擔70%的責任。雖然交強險保險單上顯示
的車牌號與事故車輛的車牌號不一致,但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認可為同一車輛,且該車
輛已在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該保險合同的
約定,對于原告趙順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由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
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陳春磊賠償。交強險的保險對象是車輛本身而非被保險
人,本案被保險人與車主即使并非同一人,但不影響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承擔賠償責
任,故對該公司抗辯主張不予采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并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本案原告趙順的損失計算方式和理由
如下:1.醫療費用28716.5元,原告趙順主張的醫療費用,有相關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
支持。2.內固定物取出費8000元,該項費用雖未實際發生,但經過鑒定該費用為后續治療的
必要費用,對原告趙順該項費用本院予以支持。3.鑒定費3200元,該項費用為原告趙順因此
次事故鑒定其人身受損情況造成的合理性支出,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40
元/天×18天),應按照40元/天計算,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辯稱應按照20元/天計
算,本院不予采納。5.營養費1800元(20元/天×90天),依照鑒定結論,原告趙順受傷后
需有營養期,故對原告趙順營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6.護理費6923元。結合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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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中護理期為60天,護理費用應參照2019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收入
標準計算60天即6923元(42115元/年÷365天×60天)。7.交通費555元。考慮到原告趙
順的傷情、就醫時間、地點、次數,本院支持555元。8.傷殘賠償金39311.8元(35738元/
年×11年×10%)9.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以上費用合計92226.3元。關于誤工費,原告
趙順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其提交的誤工證明無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亦無其他證據證
明因誤工收入實際減少情況,故對原告該請求不予支持。上述損失中,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
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共計賠償原告趙順62989.8元,扣除已經墊付的10000元,被告平安財
險唐山支公司還應賠償原告趙順52989.8元。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29236.5元,由被告陳
春磊負擔20465.6元,因被告陳春磊已經墊付費用21743元,原告趙順應返還被告陳春磊
1277.4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順支付交強險保險金52989.8元。二、
原告趙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陳春磊返還1277.4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
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
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9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陳春磊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唐山市
路南區人民法院(2020)冀0202民初204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提交的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出具的傷殘等級
及三期的鑒定意見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5.10.6.11規定
“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25%以上”,而本案中唐山德華骨科醫院出具的病
歷及CT檢查報告單等資料記載,被上訴人趙順系“右鎖骨中段骨質裂斷,斷端分離,移位,
肩鎖及胸鎖關節對位尚可,間隙未見明顯改變”,也即被上訴人趙順右鎖骨傷情明顯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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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關節功能喪失的評定標準,另據被上訴人趙順本人的右肢狀態亦不符合該鑒定評定標
準,因此,一審法院依據該份鑒定意見中評定的不客觀真實的傷殘等級及三期等作出的認定
系認定錯誤。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趙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
事判決書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冀02民終1573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唐山市路北區衛國路259號。
負責人:張建威,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秀巧,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功,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春磊。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
順、陳春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2020)冀
0202民初20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
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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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2020)冀0202民初204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提交的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
出具的傷殘等級及三期的鑒定意見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
級》第5.10.6.11規定“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25%以上”,而本案中唐
山德華骨科醫院出具的病歷及CT檢查報告單等資料記載,被上訴人趙順系“右鎖骨中段
骨質裂斷,斷端分離,移位,肩鎖及胸鎖關節對位尚可,間隙未見明顯改變”,也即被
上訴人趙順右鎖骨傷情明顯不符合四肢關節功能喪失的評定標準,另據被上訴人趙順本
人的右肢狀態亦不符合該鑒定評定標準,因此,一審法院依據該份鑒定意見中評定的不
客觀真實的傷殘等級及三期等作出的認定系認定錯誤。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趙順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
訴請求理據不足,病歷CT報告單記載的情況與鑒定結論分析說明部分并不矛盾,鑒定結
論依據的鑒定材料包括病歷和住院前后及住院期間所產生的檢查報告單,還包括鑒定前
期所產生的檢查報告單,所以上訴人只依據德華骨科醫院出具的病歷及檢查報告單就否
認鑒定結論的客觀真實性和合理性,理據不足,本案鑒定機構依據原審的病歷、住院出
院前后的檢查報告單及相關材料,特別是鑒定機構在鑒定之日一個月內的檢查報告,這
些資料客觀真實的反映了被上訴人的傷情及功能喪失的程度客觀真實,因此該檢查報告
單的真實性,結論的客觀性應予認定,上訴人對于檢查報告單的質疑理據不足,我方不
予認可,而且上訴人在一審法庭的舉證期限內也沒有申請重新鑒定,因此其主張不應獲
得支持。
陳春磊未答辯。
原告訴稱 趙順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由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
付原告93838元,保險公司不承擔部分由陳春磊負擔;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9月28日10時許,陳春磊駕駛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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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沿南新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建設路口右轉彎時與趙順駕駛普通摩托車沿建設
路由北向南直行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趙順受傷,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八
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春磊負主要責任,趙順負次要責任。事故發
生后,趙順在唐山德華醫院住院治療,實際住院18天,主要診斷:右鎖骨閉合粉碎性骨
折,其他診斷:右側第2-5前肋骨折、頭外傷、右肩部、膝部皮膚軟組織挫擦傷、肝囊
腫。此次事故造成趙順花費醫療費用28716.54元。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八交通
警察大隊委托,2020年4月20日,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唐華
【2020】臨鑒字第0273-1號),趙順評定為拾級傷殘,二次手術內固定物取出費用捌仟
元,誤工損失日為自受傷之日起120日,護理期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營養期為自受傷
之日起90日。趙順花費鑒定費用3200元。被告陳春磊墊付費用為21743元(21543+
200)。冀B×××××車所有權人為陳春磊,冀B×××××車輛在平安財險唐山支公
司投保了交強險,被保險人為劉晶晶,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
日。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趙順與被告陳春磊之間的交通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第八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被告陳春磊負主要責任,原告趙順負次要責任,本院酌定被告
陳春磊在此次事故中承擔70%的責任。雖然交強險保險單上顯示的車牌號與事故車輛的車
牌號不一致,但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認可為同一車輛,且該車輛已在被告平安財險
唐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該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原告
趙順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由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予以
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陳春磊賠償。交強險的保險對象是車輛本身而非被保險人,本案
被保險人與車主即使并非同一人,但不影響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
對該公司抗辯主張不予采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并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本案原告趙順的損失計算方式和理
由如下:1.醫療費用28716.5元,原告趙順主張的醫療費用,有相關票據予以證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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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予以支持。2.內固定物取出費8000元,該項費用雖未實際發生,但經過鑒定該費用為
后續治療的必要費用,對原告趙順該項費用本院予以支持。3.鑒定費3200元,該項費用
為原告趙順因此次事故鑒定其人身受損情況造成的合理性支出,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
伙食補助費720元(40元/天×18天),應按照40元/天計算,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
司辯稱應按照20元/天計算,本院不予采納。5.營養費1800元(20元/天×90天),依
照鑒定結論,原告趙順受傷后需有營養期,故對原告趙順營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
支持。6.護理費6923元。結合鑒定意見中護理期為60天,護理費用應參照2019年居民
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收入標準計算60天即6923元(42115元/年÷365天
×60天)。7.交通費555元。考慮到原告趙順的傷情、就醫時間、地點、次數,本院支持
555元。8.傷殘賠償金39311.8元(35738元/年×11年×10%)9.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
元。以上費用合計92226.3元。關于誤工費,原告趙順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其提
交的誤工證明無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因誤工收入實際減少情況,故
對原告該請求不予支持。上述損失中,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共計賠
償原告趙順62989.8元,扣除已經墊付的10000元,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還應賠償
原告趙順52989.8元。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29236.5元,由被告陳春磊負擔20465.6
元,因被告陳春磊已經墊付費用21743元,原告趙順應返還被告陳春磊1277.4元。綜
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
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順支付交強險保險金52989.8
元。二、原告趙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陳春磊返還1277.4元。如果未按本
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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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9元(已減半收取),由
被告陳春磊負擔。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
院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趙順的傷情已由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出具鑒定意
見,上訴人僅依據被上訴人趙順受傷初期的一次檢查報告并不足以反駁鑒定機構的鑒定
意見,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趙順的傷殘等級及三期提出異議并無充分依據,本院對上訴人
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上
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
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李貴志
審判員 任素霞
審判員 鄒輝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 欣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9 / 10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本文發布于:2023-11-01 16:50:3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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