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偽造印章罪案例
【篇一:偽造印章罪案例】
公訴機關博愛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太富,男,54歲。因涉嫌合同詐騙于2005年12月16日
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
候審。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于2007年1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
事拘留,200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偽造
公司印章于2008年10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
11月3日經修武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3日由修武縣
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立新、成賓,沁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博愛縣人民檢察院以博檢刑訴[2009]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太富
犯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
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張太富及其辯護人王立新、
成賓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博愛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3、4月間,被告人張太富與沁陽
市興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xx商定,以每發一噸煤給劉xx提
取3元錢為條件,借用沁陽市興源實業有限公司名義進行煤炭經營,
但是對外簽訂合同需經劉建武同意并加蓋公章。2005年5月至8月
間,被告人張太富在湖南石門、甘肅蘭州等地委托不法分子私刻了
沁陽市興源實業有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兩枚、行政章兩枚、財務章
兩枚及法人劉xx的個人印章一枚。被告人張太富使用私刻的印章對
外簽訂合同、抵押貸款。經鑒定,上述印章均系偽造。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太富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且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人陸xx、陳xx、趙xx、
趙xx等證言,文件檢驗鑒定書,戶籍證明‘抓獲證明,協議書,偽造
的印章三枚在案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太富為實現個人經營煤炭業務之目的,委托不
法分子非法制作沁陽市興源實業有限公司印章,妨害該公司的信譽
和正常活動,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博愛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
人張太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成立。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認罪態度
較好,確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張太富進行處罰。判決如
下:
一、被告人張太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
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隨案移送的沁陽市興源實業有限公司合同章一枚、行政章一枚、
劉建武個人印章一枚,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
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
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邱敬堂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張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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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篇二:偽造印章罪案例】
田某、陳某偽造公司印章罪刑事判決書
田某、陳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一審刑事判
決書 發布日期:2016-01-05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棗刑初字第156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不荒),群眾,務工人員。2015年7月13
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棗強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7
月18日因涉嫌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被棗
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轉逮捕。現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群眾,個體經商。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偽造公
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被棗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1日轉逮捕。現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以棗檢公訴刑訴(2015)146號起訴書指
控被告人田某、陳某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
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
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英霞
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及其辯護人韓文舉、被告人陳某到庭參
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棗強縣公安局在偵辦旭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旭光集團”)涉嫌合同詐騙案時,發現2013年至2014年期間,
犯罪嫌疑人肖倩(旭光集團董事長,另案處理)指使犯罪嫌疑人趙
艷紅(旭光集團副總,主管融資部,另案處理)或者犯罪嫌疑人張
鵬飛(旭光集團融資部主管,另案處理)偽造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印章及崔洪義、趙同松、米軍英的手章。張鵬飛接到肖倩或者
趙艷紅的暗示后,將每次拿到的印有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及
崔洪義、趙同松、米軍英手章的印模,交予被告人田某,由田某帶
去深州市永安大街東大商廈附近的昌盛刻印部,讓陳某為其偽造印
模上的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的印章。田某支付錢款后,陳某
在沒有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印章及手續的情況下,總共偽
造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印章兩至三次,印章數量九枚,分
別為: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人崔洪義手章、衡水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部印章、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審查委員
會印章和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公章、行長趙同松手章、
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縣支行公章、行長米軍英手章、衡水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審貸小組印章。田某每次將偽造的印章交予
松、米軍英的手章。張鵬飛遂將印有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印
章及崔洪義、趙同松、米軍英手章的印模交予被告人田某,由其帶
至位于深州市永安大街東大商廈附近由被告人陳某經營的昌盛刻印
部,在支付費用后,讓陳某為其偽造了印模上的印章九枚,分別為:
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崔洪義手章、衡水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部印章、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審查委員
會印章、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公章、行長趙同松手章、
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縣支行公章、行長米軍英手章、衡水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審貸小組印章,陳某為此共獲利人民幣4140
元。后田某將偽造的印章交由張鵬飛檢查無誤后保管,并由張鵬飛
告知趙艷紅或者肖倩。2014年至2015年期間,肖倩多次使用上述
九枚偽造的印章詐騙外地銀行貸款,事發后,肖倩指使張鵬飛銷毀
印章,張鵬飛則讓田某將上述印章予以銷毀。在本案審理期間,陳
某交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140元,并已上繳國庫。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田某、陳某及犯罪嫌疑人肖倩、趙艷紅、張鵬
飛、李志偉、米軍英、趙同松、趙淑艷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人崔
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
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
14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
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
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
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徐永起 審 判 員 吳世德 代理審判員 王虹凱 二〇一五年十二
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董 曉
【篇三:偽造印章罪案例】
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漢族,省人。
辯護人陳輝,現達熙律師事物所律師。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
造公司、企業印章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
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被告人吳**及其辯護人陳輝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于2009年12月1日開始,
在本市簡易房間,幫助同案人鄭**(另案起訴)偽造印章牟利。同月
8日,公安人員在該房內當場繳獲偽造的70多枚印章。認為被告人
吳**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款之規
定,分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對被告人吳**實行。
被告人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提請本
院判處。被告人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認為被告
人是初犯,在本案中是從犯,與同案人鄭**是男女朋友關系,且歸案
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開始,被告人吳**在本市簡易房間,
幫助同案人鄭**偽造印章牟利。同月8日,公安人員在該房內
當場繳獲偽造的印章70多枚。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足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
吳**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成立。被告人吳**伙同他人偽造國
家機關印章罪及偽造公司、企業印章,其行為分別構成偽造國家機
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依法應對被告人吳**數罪并罰。
惟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
處罰。另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
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
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
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六個月;犯偽造公司、企業
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
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
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0年
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
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
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為了一時的便利,隨意私刻公章,加上現在
社會上大街小巷四處都是刻章的宣傳廣告,導致此類犯罪的滋生。
本案的當事人也是圖一時之利,法律意識淡薄,跟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于國家機關的公文、
證件和印章。
(二)客觀要件
二、什么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
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
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
活動的聲譽;同時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所謂
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記
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竟、專用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
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記。作為本罪犯罪對象
的印章,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侵犯國家
機關的印章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所謂 印章 ,是指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
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上述單位行使管理本
五、法條鏈接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
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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