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XXXX(以下簡稱“公司”)印章管理,
規范公司印章的刻制、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
的不規范行為,有效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印章為XXXXXX公章及冠有“XXXXXX”
字樣的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
私章。工程項目專用章參照《工程項目專用章管理制度》。
第三條 印章是公司對外辦理公務的法律憑證,必須嚴
格限制使用范圍,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使用印章。
第四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
印章的刻制、發放、管理、回收、銷毀。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第五條 印章的刻制由公司總經理決策批準。
第六條 印章的刻制由需刻印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刻
章申請,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交綜合管理
部辦理。綜合管理部按相關程序報公安部門審批、刻制、備
案。新印章由綜合管理部下發至印章保管人并啟用。
第七條 印章的刻制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未經總經
理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擅自私刻
上述印章或有意隱瞞、拒絕登記者,一經發現,將依據公司
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由此造成一切損失和后果,由相關當
事人承擔。
第三章 印章的授權及使用管理
第八條 公司印章的使用遵循總經理授權原則。涉及公司
治理方面需要加蓋公司公章的文本資料,由董事會授權總經
理決策批準。涉及公司經營方面需要加蓋公司印章的資料,
由公司總經理決策批準。公司總經理可根據公司需要授權公
司分管領導或子公司總經理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對公司印章
的使用決策批準,超出授權范圍的由公司總經理決策批準。
授權范圍根據公司分管領導及子公司總經理的職責權限及
時更新。
第九條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 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事前審批程序,由經辦
人根據用印類型發起審批流程,經過領導審批后使用;
(二) 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印章前必須認真復核審批程
序,確認用印文本資料與審批內容一致,方可使用印章;
(三)使用印章資料字跡須清晰無歧義,且超過一頁的
蓋章資料均需加蓋騎縫章,防止添頁。
(一)以公司名義發出的文件,按照公司《重要文件(函
件)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用章;
(二)以公司名義開具的各類證明、函件、介紹信等文
本資料,由用印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用
印;
(三) 公司下屬子公司申請用印,由子公司負責人審核,
公司分管領導復核,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用印;
(四)其他需要加蓋公司公章的文本資料,必須由經辦
人根據用印類型發起流程審批,經經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
后,報公司分管領導(或總經理、被授權的受權人)批準后
用印,原則上不得先用印后審批;
(五) 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表格和文件的空白地方使
用印章。如確因需要,須由經辦部門提出申請,公司總經理
批準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與管理
(一)公司合同專用章一枚,使用與管理綜合管理部指
定專人負責。合同專用章一般適用于日常經營類合同按照產
第十二條 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
使用與管理:
(一)公司財務專用章一枚,是代表公司與銀行、財政、
稅務、企事業單位的資金往來用章;發票專用章一枚,主要
用于公司開具的各類發票中;法定代表人私章一枚,主要用
于因財務需要開具的各類發票、辦理社會保險、辦理銀行各
類業務以及報稅時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各類報表中。
(二)公司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使用與管理由財
務部負責,財務部負責人需指定財務部專人負責財務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的使用和具體管理。總經理授權財務總監對財務
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使用決策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授權專人
對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使用決策批準。
第十四條 印章的保管由公司保管部門專人負責,負責印
章日常使用與管理工作。保管員由A角和B角構成,并采取
切實可行的技術管理措施,妥善保管和使用印章,確保用章
過程受控、可追溯。
(四)印章保管如有異常現象或者遺失,應保護現場,
保管員及時向總經理報告,配合查處;若印章遺失,須向印
章備案單位報失,并登報聲明遺失期間蓋有印章的任何文書
無效;
(五)非印章保管員使用印章時與印章保管員承擔相同
的責任。
第十五條 印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
攜帶印章外出,必須在通過印章外帶流程的審批并經總經理
批準,原則上須印章保管員和經辦人二人同行,若因需要一
人帶出公司印章時,需特別注明,方可攜帶印章外出。印章
外出使用時,經辦人只可對申請事由使用印章,并對印章保
管、使用不當產生的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六條 任何人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程序使用印
章,不得擅自使用。違反本制度的規定使用印章,造成丟失、
盜用、仿制等,依情節嚴重,對責任人分別進行批評教育、
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第四章 印章的停用與銷毀
第十七條 印章的停用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印章須停用:
4.印章遺失或被竊;
5.公司決定停用時。
第十八條 印章停用時應由印章保管員發起印章停用流
程并經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通過后,綜合管理部統一對停
止使用的印章進行封存,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后,由兩
人以上鑒定銷毀,并做好備案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原關于
公司印章管理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XXXXXX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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