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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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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
建設單位,包括當年雖未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但有維護費撥款、
基本建設結余資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緩建單位。
凡是符合規定條件,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核批準,建設單位
財務會計與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已經合并的,不再執行本制度,應
執行相應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符合本制度統一要求的
原則下,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
并報財政部備案。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本制度,對其直屬建設單
位所作的補充規定,也應報財政部備案。
3、建設單位應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
部門、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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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
用。
建設單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
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能只填科目編號,
不填科目名稱。
4、建設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
由本制度規定;建設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建設單
位自行規定。
基層建設單位會計報表報送時間,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自行規定。
財務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
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
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建設單位名稱、地址、報表所
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單位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
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5、建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
和主管部門。其他需要報送的單位,由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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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在匯編會計報表時,應分別匯總各自投資部分,所投資金完成
的交付使用資產和各項投資支出以及各種結余資金,均按投資比
例計算確定。中央主管部門對地方項目的補助性投資,劃轉預算
的,由地方項目統一編報會計報表;不劃轉預算的,仍應由中央
主管部門編報會計報表。

本文發布于:2023-11-12 15:03:2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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