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39個問題及
解決方案
1.什么是股份制改組?答:股份制改組是指企業通過對業務、治理結構、
財務等方面的改革與重組,將組織形式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過程。依據我
國《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采取公開發行股票方式進行融資的企業,必
須具備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因此,對于非股份制企業來...
1.什么是股份制改組?
答:股份制改組是指企業通過對業務、治理結構、財務等方面的改革與重組,
將組織形式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過程。依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
的規定,采取公開發行股票方式進行融資的企業,必須具備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
形式,因此,對于非股份制企業來說,進行股份制改組是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并上
市所必須的前期準備工作。
2.企業的股份制改組一般都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答:企業股份制改組應當符合《公司法》中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的規
定,如改制目標是擬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則還必須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等有關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以及《證券法》、交易所上市規則等關于公開發行
股票并上市的諸多法律規定。
3.將企業改組成擬發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主要從哪些方面著手?
答:上市公司由于股東人數眾多,因此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對上市公司
在業務競爭力上和內部治理、外部競爭的的規范性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要求。企業
改組成擬發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必須從業務、治理規范、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等
幾個方面著手,建立起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制度。
4.企業改制一般需要經過哪些程序和步驟?
答:從大的方面劃分,一般經過幾個階段:
第一、擬訂總體改組方案。一般由企業會同聘請的具有改組和主承銷商經驗
的證券公司(改組的財務顧問)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和中國證
監會的要求擬訂股份制改組及發行上市的總體方案。
第二、選聘中介機構。企業改制除需要聘請證券公司作為財務顧問之外,還
需要聘請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這些中介
機構將在改制過程中協同證券公司及改制企業完成審計、資產評估、出具法律意
見等必要的工作。
第三、開展改組工作。這是改組方案的實施階段。如果企業改組涉及國有資
產的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國有股權管理等諸多問題的,均須按要求分
別取得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四、發起人出資。企業設立驗資帳戶,各發起人按發起人協議規定的出資
方式、出資比例出資,以實物資產出資的應辦理完畢有關產權轉移手續。資金到
位后,由會計師事務所現場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五、公司籌委會會議,發出召開創立大會通知。主要工作為初步審議公司
籌備情況及公司章程草案,并確定創立大會時間,發出召開創立大會的通知。
第六、召開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董事會會議、第一屆監事會會議。
第七、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在辦理登記手續階段,主要工作為:改制后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先辦理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手續,并領取相關登記表格;企
業改制需要新增貨幣資本的,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
資手續;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行政許可
決定書》;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后,按照《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
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5.企業改制方案主要由哪些內容組成?喬方律師
答:企業改制方案是企業改制成功的關鍵,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
結合有關的法津、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訂切實可行的企業改制重組方案,以
利于改制的順利實施,取得預期效果,達到促進企業發展的目的。一般而言,改
制方案由以下幾塊內容組成:
(一)業務重組方案。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業務實際情況,并結合企業改制目
標,采取合并、分立、轉產等方式對原業務范圍進行重新整合。
(二)人員重組方案。指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企業職工的安置情況,包括職工
的分流、離退人員的管理等等。
(三)資產重組方案。根據改制企業產權界定結果及資產評估確認額,確定
股本設置的基本原則,包括企業凈資產的歸屬、處置,是否有增量資產投入、增
量資產投資者情況等等。
(四)股東結構和出資方式。包括改制后企業的股東名稱、出資比例、出資
額和出資方式的詳細情況。
(五)股東簡況。包括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基本情況,如有職工持股會
等其他形式的股東要詳細說明其具體構成、人數、出資額、出資方式等。
(六)擬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結構。選擇哪種企業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
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法人治理結構是指改制后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包括
高權力機構,是否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還是設執行董事、監事,經營管理
層的設置等。
6.企業改制成擬上市的股份公司時,企業原有的非經營性資產怎么處理?
答:應當予以剝離,不能作為出資進入股份有限公司。擬發行上市公司在改
制重組工作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安置好分流人員并妥善安置學校、醫院、公安、
消防、公共服務、社會保障等社會職能機構,制定相應的處置方案。
7.企業改制時,可以以企業業務的一個環節或一個部分組建為擬發行上市公
司嗎?
答:不能。擬發行上市的公司改組應當遵循突出公司主營業務,具有獨立完
整的生產經營系統。因此原則上應采取整體改制方式,將企業經營性資產整體進
入股份有限公司。這意味著發起人如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應將開展業務所必需的
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完整投入擬發行上市公司。
8.企業改制用股權或債權出資組建擬發行上市公司應注意什么問題?
答:第一、擬發行上市公司不應是主要以股權或債權出資組建的投資公司或
控股公司;
第二、企業以持有的股權出資設立擬發行上市公司的,股權應不存在爭議及
潛在糾紛,發起人應當能夠控制;
第三、作為出資的股權所對應企業的業務應與所組建擬發行上市公司的業務
基本一致。
9.企業改制組建擬上市公司時,可以將商標、特許經營權、專利技術等予以
保留或另行轉讓嗎?
答:根據有關規定,如果無形資產與擬投入上市公司的經營性業務有關聯,
就應將這些無形資產,包括商標、特許經營權、專利技術等,同時投入擬上市公
司。
10.兩個以上的企業以發起人的身份以經營性業務和資產共同出資組建擬發
行上市公司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答:應注意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業務和資產應完整投入擬發行上市公司;
第二、所投入的業務應相同,或者存在生產經營的上下游縱向聯系或橫向聯系。
l1.企業改制成擬上市公司時,在獨立經營方面應當滿足哪些具體要求?
答:上市公司的經營獨立性包括資產獨立完整、人員獨立、機構獨立以及財
務獨立幾個方面。
12.如何理解上市公司資產獨立完整性的要求?喬方律師
答:資產獨立完整主要是要求:(1)發起人或股東與擬發行上市公司的資
產產權要明確界定和劃清;(2)與經營業務有關聯的商標、專利技術和非專利
技術等無形資產應進入公司并辦妥相關轉讓手續;(3)發行上市公司應有獨立
于主發起人或控股股東的生產經營場所,土地使用權應合法取得并應保證有較長
的租賃期限或確定的收費方式。
13.如何理解上市公司人員獨立的要求?
答:人員獨立主要是要求:(1)擬發行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
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專職在公司工作并領取薪酬,不得在持
有擬發行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單位及其下屬企業擔任除董事、監事
以外的任何職務,也不得在與所任職的擬發行上市公司業務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
業任職;(2)控股股東、其他任何部門或單位或人士推薦前款所述人員人選應
通過合法程序,不得超越擬發行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作出的人事任免決定;
(3)擬發行上市公司應擁有獨立于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方的員工,并在有關社
會保障、工薪報酬、房改費用等方面分帳獨立管理。
14.如何理解上市公司機構獨立的要求?
答:機構獨立主要是要求:(1)擬發行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辦公機構與
控股股東完全分開,不得出現混合經營、合署辦公的情形;(2)控股股東及其
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擬發行上市公司的機構設置;(3)控股股東及其職
能部門與擬發行上市公司及其職能部門之間不存在上下級關系,任何企業不得以
任何形式干預擬發行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15.如何理解上市公司財務獨立的要求?
答:財務獨立主要是要求:(1)擬發行上市公司應設立其自身的財務會計
部門,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體系和財務管理制度,并符合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
獨立進行財務決算;(2)擬發行上市公司應擁有其自身的銀行帳戶,不得與其
股東單位、其他任何單位或人士共用銀行帳戶;(3)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得以
任何形式戰勝擬發行上市公司的貨幣資金或其他資產;(4)擬發行上市公司應
依法獨立進行納稅申報或履行繳納義務;(5)擬發行上市公司應獨立對外簽訂
合同;(6)擬發行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下屬單位、其他關聯企業提供
擔保,或將其擬發行上市公司名義的借款轉借給股東單位使用。
16.企業改制成擬上市公司時,擬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可以與實際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法人的業務相同或相似嗎?
答:不行。企業改制中應特別注意避免同業競爭情況的發行,因為同業競爭
會導致擬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利益沖突,不利于保證擬上市
公司的經營獨立性和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權益,這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17.企業如何去判斷發生了同業競爭呢?
答:同業競爭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標準,一般來說可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
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判斷,并應充分考慮對擬發行
上市公司的客觀影響。
18.企業改制為擬上市公司過程中遇到同業競爭問題時應如何解決?
答:解決途徑有多種:第一、通過收購、委托經營等方式,將相競爭的業務
集中到擬發行上市公司;第二、競爭方將有關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第三、
擬發行上市公司放棄與競爭方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第四、競爭方就解決同業競
爭,以及今后不再進行同業競爭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承諾。
l9.企業改制為擬上市公司過程中,所涉及的關聯方有哪些?
答:上市公司必須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減少并規范關聯交易,以避免因關聯
交易而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因此,企業在改制為擬上市公司過程中必須要理
順與改制前的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需要解決的前提問題是哪些人或法人構
成關聯方。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述幾類主體構成關聯方:(1)控股股東;
(2)其他股東;(3)控股股東及其股東控制或參股的企業;(4)對控股股東
及主要股東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5)發行人參與的合營企業;(6)發
行人參與的聯營企業;(7)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
與上述關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業;(8)其他對發行人有實質影響的法人
或自然人。
20.關聯交易有哪幾類?
答: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與關聯方所從事的如下幾類交易:(1)購銷商品;
(2)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3)兼并或合并法人;(4)出讓與受讓股權;(5)
提供或接受勞務;(6)代理;(7)租賃;(8)各種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進
行的委托經營等;(9)提供資金或資源;(10)協議或非協議許可;(11)擔
保;(12)合作研究與開發或技術項目的轉移;(13)向關聯方人士支付報酬;
(14)合作投資設立企業;(15)合作開發項目;(16)其他對發行人有影響的
重大交易。
21.企業在改制為擬上市公司過程中,為理順關聯關系有必要注意哪些問
題?
答:第一、發起人或股東不得通過保留采購、銷售機構,以及壟斷業務渠道
等方式干預擬發行上市公司的業務經營;
第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擬發行上市公司應擁有獨立的產、供、銷系統,主要
原材料和產品銷售不得依賴股東及其下屬企業;
第三、專為擬發行上市公司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的機構,應重組進入擬發行上
市公司;
第四、主要為擬發行上市公司進行的專業化服務,應由關聯方納入(通過出
資投入或出售)擬發行上市公司,或轉由無關聯的第三方經營。
22.國有企業股份制改組有哪些特殊的程序性要求?
答:為維護國家利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
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國有企業在改制前,首先應進行清產核資,然
后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再進行資產評估。
23.什么是清產核資?
答: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規定的程序、方法,組織企業
進行帳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益,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
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它主要包括財務清理、資產清查、
價值重估、損益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內容。
24.企業應當按什么樣的程序進行清產核資?
答: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清產核資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企業提出申請;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同意立項;
(3)企業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帳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
(4)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有關損益提
出鑒證證明;
(5)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
(6)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益進行認定,對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
復;
(7)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結果批復調帳;
(8)企業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9)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25.國有企業在改制為擬上市公司時,需要接受資產評估的資產有哪些?
答:改制時應當根據企業改制的方案確定資產評估范圍,基本原則是:進入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都必須進行評估。
26.改制為擬上市公司進行資產評估應由什么樣的機構進行?
答:擬改組上市的公司在進行資產評估時,必須由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
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7.企業改制為擬上市公司時,其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何進行評估?
答: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的,應當由土地資產的使用單位或持有單
位向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然后聘請具有a級土地評估資格的土地評估機
構評估,評估結果需要經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后,才能作為折股及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租金數額的定價基礎。
28.企業改制時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
答:從我國目前的實踐來看,主要通過四種方式處置:
第一、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改制前的企業已經繳納出讓金,取得土地使
用權的,可以將土地作價以國有法人股的方式投入上市公司。
第二、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
同,繳納出讓金,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三、改制前的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與原企業簽訂土地
租賃合同,由上市公司實際占用土地。
第四、授權經營。對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
試點的企業,可采用授權經營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經國務院批準改制的企業,
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土地
所在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9.國有企業在改制設立股份公司時,對于國有資產折股需要注意哪些問
題?
答: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在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后,應注意:一、
須將凈資產一并折股,股權性質不得分設;二、其股本由依法確定的國有持股單
位統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門或機構分割持有;三、要按《在股份制試點工作
中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保證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該國有
法人單位應為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的控股地位。
30.國有企業改制進行國有資產折股時,可以低價折股嗎?
答:國有資產折股時,不得低估作價并折股,一般應以評估確認后的凈資產
折為國有股股本。但是,在一定的市場條件下,也允許公司凈資產不完全折股,
即國有資產折股的票面價值總額可以略低于經資產評估并確認的凈資產總額,但
與募股方案和預計發行價格一并考慮,折股比率(國有股股本÷發行前國有凈資
產)不得低于60%。股票發行溢價倍率(股票發行價格÷股票面值)應不低于折
股倍數(發行前國有凈資產÷國有股股本)。凈資產未全部折股的差額部分應計
入資本公積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資本(凈資產)轉為負債。
31.公司改制設立時,其資產評估增值部份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常見的公司設立方式是主發起人以經營性凈資產或經營性實體(包括子
公司、分公司)評估作價,并聯合其它發起人以現金或非貨幣資產出資成立公司。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資產評估增值部份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
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處理:
(1)以整體資產出資時,收到的對價是被投資方的股權(即整體資產評估增
值部份屬于股權支付對價)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評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損失。
(2)以其它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應當將其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額部份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法所指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企業持有的貨幣性資產(即企業持有的現金
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
債券等)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
32.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時,凈資產折股如何納稅?
答: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時,除注冊資本外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及未分
配利潤轉增股本按以下情況區別納稅:
(1)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中屬于個人股東的部份
① 資本公積中轉增股本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
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
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
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 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應當繳納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余
公積金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
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2)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中屬于法人股東的部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0〕118號)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
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
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因此,有限責任
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視同于利潤分配行為,按以下原則處理
① 資本公積不屬于利潤分配行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 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進行轉增時視同利潤分配行為。不同于個人股東,
公司制企業進行分紅時,法人股東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如果法人股東與公司
所適用的所得稅率不一致時,法人股東是需要補繳所得稅差額部份。
33.企業改制時將產權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個人時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
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832號)的稅收要求,
個人無償獲得的股份時應當按以下方法繳納:
(1)企業在公司制改造時將有關資產無償以股份方式量化到個人時,包括
企業將歷年積存的勞動分紅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個人時,都必須按 “工資、薪金
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公司代扣代繳。
(2)公司給員工免費贈送股票(股權),無償給職工配股時,其實質上是
公司將一部分股份無償轉讓給雇員。對個人取得的這部分股份屬于因受雇而取得
的報酬,應按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或市價),依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
個人所得稅。
34.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獎勵個人時是
否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
知》(財稅[1999]45號)的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
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獎勵個人時,執行以下個人所得稅政策: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
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
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5.企業改制設立時如何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答:改制設立時的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行為會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主
要資產形態可以分為有形動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有形動產屬于增值稅
的征收范圍,而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1)當企業以整體經營性資產出資并發起設立公司時,屬于轉讓企業全部
產權,即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2002〕420號)規定:
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
稅。
(2)當企業以貨物出資時,應當視同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上述所指貨物
包括企業流動資產中的存貨、固定資產中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它辦公物品
等動產。
(3)當企業以不動產、無形資產出資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
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規定不需要繳納
營業稅。
36.企業改制重組有哪些契稅減免政策?
答: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權屬轉移,包括出資
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資、公司設立時購買土地使用權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
行為。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
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于企業改制
重組時所涉及的契稅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企業整體改制或整體變更時,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
權屬,免征契稅。即改建成立后的公司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權屬的變更時,
免征契稅。
(2)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
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
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企業在改制重組時,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
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免征契稅。
37.企業改制時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減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
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額繳納土地
增值稅。目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
稅[1995]48號)的規定,涉及投資業務的土地增值稅繳納按以下原則處理:
(1)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
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
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2)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38.如何認定企業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合法性?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與稅收法律、
行政法規相抵觸,或未經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稅
收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不能作為公司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法律依據。
實踐中,發行監管部門一般關注發行企業以下稅收問題:
(1)發行企業發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國家法規政策是否存在
不符,如果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著與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符或者
越權審批的情況,發行企業應當提供省級稅務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并由律師出
具法律意見,發行企業同時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繳稅款的重大風險提示;
(2)發行企業應當充分披露發行前三年有無稅收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是否受到稅務部門的處罰。
(3)對于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或者違反國家稅法的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
可能存在被追繳 (包括滯納金)風險,一般要求由發行前原股東承諾承擔。
39.企業股份制改組過程中,律師能為企業提供什么法律服務?
答:企業股份制改組中,律師主要從事相關文件和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具體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第一、對企業申請進行股份制改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二、對發起人資格及發起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三、對發起人投資行為資產狀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四、對無形資產權利的有效性和處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五、對原企業重大變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
第六、對原企業重大合同及其他債權、債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七、對改制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提供解決方案;
第八、他一些必要的核查、驗證事項。
贈送:一份《國際商業合同》
國際商業合同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經協商達成本協議條款,以共同遵守,全
面履行:
第一條 品名、規格、價格、數量: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原產國別和生產廠:
第三條 包裝:
1.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
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銹蝕,賣
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3.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第四條 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長、寬 、高并
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裝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裝運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卸貨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_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第九條 支付條件:
按下列 項條件支付:
1.采用信用證: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應在交貨日前15-20天,由
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與裝運全金額相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須向開證
行出具100%發票金額即期匯票并附裝運單據。開證行收到上述匯票和裝運單據
即予支付。信用證于裝運日期后15天內有效。
2.托收:
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即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
方 銀行交給買方進行托收。
3.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后7天內,以電匯或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第十條 單據:
1.海運:
全套潔凈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并加注目
的港 公司。
2.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3.航郵:
航郵收據副本一份,寄交買方。
4.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5.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兩份。
6.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7.貨物裝運后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此外,貨發10天內,賣方將上述單據航空郵寄兩份,一份直接寄買方,另一
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
第十一條 裝運:
條款:
a.賣方于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
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 公司________ ,(電報:________ ),負
責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輪代理),預計船達裝運港
10天之前,即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
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系。當需要更換運載船舶及船舶提前、推遲抵達時,
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若船在買方通知日后30天內尚未抵達,則第30天后倉儲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
擔。
d.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
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e.貨物越過船舷并從吊鉤卸下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
船舷并從吊鉤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條款:
a.在裝運期內,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允許轉船。
b.貨物經航郵/空運時,賣方于本合同第5條規定的交貨日前30天,以電報/
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
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
時投保。
第十二條 裝運通知:
貨物業經全部裝船,賣方應將合同號、品名、數量、發票金額、毛重、船名
和啟航日期等立即以電報/信件通知買方。若因賣方通知不及時使買方不能及時
投保,賣方則擔全部損失。
第十三條 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藝制成,商標為新的和未
經使用的,其質量和規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自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為質量
保證期。
第十四條 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90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者,
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 出具的商檢證書,
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
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質量低劣和工藝不佳而出現的
損傷,買方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出具 商檢局開列的檢驗證
書,提出索賠。商檢驗書乃索賠之依據。按買方索賠要求,賣方有責任立即排除
貨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換貨物或根據缺陷情況將貨物作降價處理。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在貨物制造和裝運過程中,由于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
賣方概不負責。賣方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即刻通知買方并在事發14天內,以
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賣方以作證據,即使在此情況下,
賣方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超過10個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15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按照賣
方確認的罰金支付,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
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
撤銷合同,盡管合同已撤銷,但賣方仍應如期支付上述罰金。
第十七條 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
協商不能解決,按 項解決:
1.提交 方所在國仲裁機構根據該機構的仲裁法則和程序進行
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2.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仲裁。
第十八條 附加條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
代表:
買方:
代表: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發布于:2023-11-14 19:48:3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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