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市屬國有(集體)企業改革的
意見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煙臺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07.19
? 【字 號】煙政發[2004]93號
? 【施行日期】2004.07.19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國有資產監管
正文
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市屬國有(集體)企業改革的意見
(煙政發[2004]9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建立現代產權制度和企業
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
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
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3〕6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
現就推進和規范市屬國有(集體)企業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任務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針,以調整和完善
所有制結構為主線,以建立現代產權制度和企業制度為重點,以增強企業發展活力
和競爭優勢為目的,堅持把市屬國有(集體)企業改革與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加快
經濟國際化進程、鼓勵發展民營經濟結合起來,與加強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結合起
來,把優勢企業改革與困難企業解困結合起來,積極推進,規范操作,配套聯動,
加快改革步伐,確保改革質量。
(二)任務目標。2004年市屬國有(集體)企業的改革改制面達到80%以上;
2005年基本完成市屬國有(集體)企業改革改制任務,完成公用事業領域企業單
位的改革任務。
二、改制主要形式
(一)含有上市公司的重點企業集團,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股權轉讓或增資擴
股的方式,減持上市公司中國有(集體)產(股)權比例,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
同時,推進主輔分離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對集團內的其它企業,采取多種形
式退出國有資本。結合我市實際,選擇企業進行國有產權面向國內外大企業、大商
社轉讓與面向企業內部職工轉讓相結合改革試點,積極探索產權多元化的新路子。
(二)處于一般性競爭領域的骨干企業,采取鼓勵企業上市、面向國內外大企
業和民營企業轉讓以及向內部職工轉讓等多種方式進行改制,原則上將國有(集
體)產(股)權完全退出來,政府不參股。
(三)有凈資產或資債大致相當的中小企業,可將企業改制為以內部職工持股
為主要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做到國有(集體)資本一次性退出變現,債權債務一
次性處理完畢,企業職工一次性安置到位,各類相關問題一次性解決。
(四)資不抵債、但有有效資產的企業,可采取“購售式債務重組”的方式改
革,通過組建新企業收購老企業的有效資產,轉換經營機制,擺脫企業困境。
(五)嚴重資不抵債、長期虧損、重組無望的企業,爭取實行政策性關閉破
產;符合破產條件、但不能實行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可依法實施破產。
業的職工,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其中,改制前已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的,改
制后仍要簽訂無固定期合同;改制前未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的,新變更的勞動合同期
限不得少于原勞動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應簽訂不少于3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的職工,新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要簽
訂到退休。
(三)企業改制前欠發的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從企業
凈資產中扣除,由改制后企業支付和繳納。改制后的企業,要及時為職工接續各項
社會保險關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企業改制前的離退休人員未統籌的費用、職工遺屬補助費、精簡回鄉人
員生活補助費、因工傷殘和患職業病職工工傷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有關
費用等,改制時經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從企業凈資產中扣
除,留在企業,由改制后的企業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管理、發放。
(五)改制企業要制定工資儲備基金分配方案。工資儲備基金主要用于建立補
保險費,按省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企業凈資產中扣除,由改制企業負責發放和按規
定繳納。
(九)含有部分國有(集體)資產的已改制企業二次改制,在國有(集體)產
權退出過程中,要按照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好職工利益。
(十)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的企業,職工安置、勞動保障費用的處置,按
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方案制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
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文件)精神,采取向企業內部職工或
經營管理層轉讓(含部分轉讓)國有(集體)資產的方式進行改制的市屬國有(集
體)企業和國有(集體)參股企業,其改制方案由改制企業國有(集體)產權持有
單位負責制訂,或由產權持有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制訂。
(一)授權經營的市屬集團公司整體改制和其核心企業改制以及跨集團調整的
改制方案,授權經營的市屬國有控股公司整體改制以及跨公司調整的改制方案,由
市國資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制訂。
(二)授權經營的市屬集團公司的非核心權屬企業的改制方案,由集團公司負
責制訂。
(三)授權經營的市屬控股公司權屬企業的改制方案,由控股公司負責制訂。
擇思想政治素質好、經營能力強、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求真務實的經營班子。
(一)采取向企業內部職工轉讓形式進行改制的企業,改制前要對企業領導班
子進行群眾評議和組織考察,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問題的班子進行調整。原則
上,職工評議信任票達不到三分之二的班子成員,或者因主觀原因造成經營不善連
續兩年虧損或連續兩年沒有完成國有資產經營責任指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經市委
研究同意,改制前予以調整。
(二)采取向企業外部轉讓方式進行改制的企業,改制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要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對受讓人進行嚴格考察,全面了解其資信、實
力、經營管理水平、市場競爭能力、發展規劃和受讓動機,條件不具備的不能向其
轉讓產權。
(三)國有(集體)獨資和國有(集體)控股公司的董事長、董事、經理等高
管人員,在權屬企業改制時,原則上不得出資入股或兼任職務。
六、清產核資和審計評估
(一)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
(五)參與市屬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中介機構,由市
國資部門會同審計部門負責確定。市審計部門要會同市國資部門、財政部門制定企
業改制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操作辦法,保證審計評估規范化。
(六)改制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財會人員要如實向審計評估的中介機構提供相關
資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改制企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或
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七)國有(集體)資產評估結果,要在企業內部和相關部門進行公示,并由
市國資部門負責核準。
(八)市審計部門負責對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進行監督,對有關方面所反
映的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過程存在的問題進行審查核實。對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中
出現的違規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七、產權轉讓
(一)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時,凈資產為負值的,可以用企業占用的國有劃
撥土地評估總值進行抵頂,抵頂后剩余的國有劃撥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讓或租
賃手續。不是改制企業生產經營必須占用的土地,改制時由市政府統一收回。企業
有凈資產、且申請受讓占用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煙政辦發〔2000〕40號文
規定的土地出讓價格和政策,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二)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時,無形資產轉讓(不含土地使用權)的優惠幅
度不得高于總價的40%。
(三)改制企業資產經評估和各項扣除后有凈資產、且最近3年企業凈資產累
計經營性增值的,改制時可以將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內近三年企業凈資產增值部分
的5%,從企業凈資產中切出來,獎勵給企業經營班子成員,其中法定代表人可享
受到獎勵總額的30%。
(四)市級國有(集體)企業的產(股)權交易,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國資委和
財政部聯合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市
場進行。產權交易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
等方式進行,努力實現公有資產收益最大化。具體交易方式,由改制方案批準單位
確定。
(五)國有(集體)產(股)權轉讓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集體)資產吸收非
國有(集體)投資者投資時國有(集體)產權的折股價格,由改制方案批準單位決
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
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在
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參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合理定價。
(六)向原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產(股)權的,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集
體)產(股)權的資金,要嚴格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
在內的國有(集體)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集
體)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七)向外商和社會法人轉讓的國有(集體)產(股)權的價款,要一次結
清。向企業內部職工或經營管理層轉讓的國有(集體)產(股)權,可以實行分期
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其余價款由受讓方提供合理擔保,并在
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內付清;實行一次性付款給予轉讓價格5%的優惠。
八、方案審批實施
企業以及其它未授權經營的市屬國有(集體)企業的改制方案,經市屬企業改革領
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和市政府分管市長審查后,由市國資部門負責審批并下發批準文
件。
(三)企業改制方案中涉及到的財政、勞動保障、土地、住房等事項,需報有
關部門審定,批準后再由改制方案審批部門對方案進行審批。其中,市財政部門負
責財政投入企業資金處置意見的審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改制企業職工勞
動關系調整和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審定;市工商管理部門負責改制后新設立企業名
稱的審定;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改制企業土地處置意見的審定;市房管部門負責改
制企業有關職工住房問題的審定;市發展計劃部門負責國家和省、市在企業相關項
目投資處置意見的審定。
(四)企業改制方案的實施,由方案制訂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四)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已改制企業的跟蹤監督管理,對違反政策、不履
行有關合同或協議的改制企業,除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外,三年內取消其參加煙臺
市企業信用評審資格。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國有(集體)企業改革改制相關規定與本
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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