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省教育廳關于積極發展和規范管理高校校辦科技產業全面推進高校校企改制工作
的實施意見
(陜教產[2006]11號)
各高等學校: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以下
簡稱《指導意見》)精神,全面推進我省高校校辦企業改制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積極
發展和規范管理我省高校校辦科技產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
堅持“積極發展、規范管理、改革創新”的指導方針
(一)指導思想
1. 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指導意見》(教技發〔20
05〕2號)、《陜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程序(試行)》(陜國資改革發〔2005〕162
號)精神為指導,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以有利于企業發展
為標準,以和諧穩定為前提,積極推進校辦企業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整合高校資源,調整
校辦產業結構,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做到校企改制與發展相結合,
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二)主要目標
2. 建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管運營機制。通過理順高校校辦企業管理體制、完善
各項管理制度,依法保護學校合法權益,有效規避高校校辦企業經營風險。
3. 建立高校校辦企業現代企業制度。通過明晰校企之間的產權關系,建立以資本為紐
帶、權責明確、校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使高校校辦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依法納稅的市場主體,并對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4. 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創辦科技企業中的投入與退出機制,積極推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
和產業化。逐步實現高校教學、科研與科技企業三者之間良性循環,促進教學、科研和高校
科技企業健康發展。
(三)基本原則和要求
5.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立足發展、規范管理。對校辦企業管理體制進行規范,
要確保高校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使高校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6.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各種審批手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操
作,穩步推進高校校辦產業的規范化工作。
7. 組織落實,全面規劃,分步實施。堅持因校、因企制宜,對不同高校、不同企業區
分不同情況,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
8. 要妥善解決好高校、企業、企業員工或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
定的關系。
二、
規范高校校辦科技產業管理體制
(一)加強高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
9. 改革高校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直接辦企業的體制,重新確立國有經營性資產的責
任主體;高校對所投資企業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經清產核資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報
國資和財政部門確認后,一次性剝離,按照資產屬性,分別建立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資產帳
目分開管理的制度,從而規避高校直接經營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10. 高校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經同級國資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授權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
處置和收益分配的權利。高校要設立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加強對經營性資產的監督與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
11. 高校要依據《公司法》設立和組建國有獨資性質的高校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或從現有
產權清晰、管理規范的獨資校辦企業中選擇一個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稱高校資
產公司),將高校所有經營性資產劃轉到高校資產公司,由其代表高校持有對企業投資所形
成的股權,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由國資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授權對經營性資產行使出
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的義務。高校除對高校資產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以事業法人身份對
外進行投資。
12. 高校依法設立和組建高校資產公司應向主管部門報送組建方案,方案內容如下:
(1)高校資產公司的名稱和性質;
(2)高校資產公司組建的目標、原則和形式;
(3)高校資產公司注冊資本的金額及來源;
(4)高校資產公司的經營目標、主要職責和主要權限;
(5)高校資產公司的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權安排;
(6)高校資產公司的投資管理、業績考核等主要工作制度;
(7)有關學校事業編制人員的安置方案;
(8)有關資產的清產核資、審計及評估情況。
13. 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學校作為國有資產的授權管理者,其主要職能是:
向資產公司派出董事會成員;與資產公司簽訂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書;審定資產
公司重大投資決策和利潤分配方案;審定涉及經營性國有資產變動的重大事項;對資產公司
的經營活動,執行國家關于國有資產與財務的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監督;依據資產公司的經營
狀況,組織設置資產公司的薪酬體系,決定資產公司薪酬分配方案。高校校級領導除分管產
業、財務和紀檢工作的因工作需要可在高校資產公司兼職外,其它校級領導不得在高校資產
公司兼職,更不得在其下屬企業中兼任領導職務。確有工作需要必須在資產公司下屬企業兼
職的,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在高校資產公司兼職的校級領導一律不
得領取薪酬。
14. 高校要重視和加強產業管理干部隊伍、企業經營管理隊伍和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高
校企業負責人要嚴格執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以及我省相關規定。
15. 學校不得使用國撥教育經費、學生學費、科研代管費、基本建設費、專項撥款等預
算內資金及用于學生教職員工的各項基金作為經營性投資。允許學校將閑置、富余及孵化高
新技術企業確需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投資的,必須嚴
格評估、公正計價,并按規定程序上報主管部門審核及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
準。
16. 高校在校企規范化建設中要建立規范的工作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研究重大決策的
會議必須對所作出的決定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會議記錄;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產業
政策致使學校和企業遭受嚴重損失的決策和對因管理不善、監管不嚴,失職瀆職造成重大經
濟損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及違法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二)全面推進校企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17.高校科技產業要理順產權和管理關系,并同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產權
制度改革,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
會“三會”為代表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18. 除高校資產公司外,高校所屬院、系及其他下屬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從事投資經
營活動。高校掛靠企業,必須限期解除掛靠關系。
19. 高校要依法嚴格管理校名冠名權。除高校資產公司、大學科技園外,高校新組建的
控、參股企業不得冠用校名。除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外,對現在冠用校名的企業,
高校應抓緊組織清理并限期更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對擅自冠用或變相冠
用校名的社會企業,學校應通過工商部門促其迅速糾正。
20. 校辦企業不得無償使用高校的教學、科研設備、房屋、土地及其他物質條件等從事
經營活動。
(三)建立高校國有資產的投入與退出機制
21. 高校資產公司的投資活動應主要圍繞轉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術企業進行,重點
孵化具有本校學科特色和優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業,也可以創辦具有
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資源優勢的企業。
22. 支持高校通過規范程序轉讓持有的公司國有股權,以建立高校投入退出機制。高校
資產經營公司對外投資及轉讓企業股權,應履行審計、審批、評估、股權管理等手續。轉讓
企業中的國有股權,需進入國家認可的產權交易場所依法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3. 鼓勵高校有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到國內外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四)有關勞動人事問題
24. 根據“按需設崗、按崗定酬、平等競爭、擇優上崗”的原則,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
出”的充滿活力的競爭激勵機制。改制后企業所有工作人員一律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
實行企業的勞動人事、工資管理制度,并簽訂勞動合同。要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參加
當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
25. 高校在校辦企業改制過程中應根據教育部和我省相關規定,按“老人老辦法,新人
新辦法”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處理好改制企業中的勞動人事關系。現在校辦企業工作的學校
事業編制人員,可由企業及其本人做出雙向選擇,若繼續在企業工作的人員,應正式與學校
簽訂企業用人協議;回學校工作的人員,由學校按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可
采取校內分流,提前離崗等多種方式進行妥善安置,確保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和高校工作的
穩定。
三、
大力推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26. 高校應發揮自身優勢,主要以擁有的知識產權、非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創辦科
技企業。高校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處理好學校、院系所、技術完成人及其他參
與人員的利益關系,充分調動各方面人員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積極性。鼓勵高校整
合校內外的優勢資源,發展以孵化科技成果為主要功能的大學科技園區,努力在高校周圍聚
集形成一批高科技企業群。高校科技企業要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運營質量和
核心競爭力。
27. 鼓勵社會企業和風險基金加強與高校優勢學科、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
心的合作,跟蹤高校重大科研項目,進行研發前期投入,強化小試和中試孵化。鼓勵有條件
的高校科技企業借助資本市場力量,依法進行股權經營運作,搭建科技成果產業化平臺。
28.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鼓勵和支持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各項政策規定。鼓勵高校
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入股高校科技企業。對經評估以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出資入股企業的,
給予技術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員不低于所占股權20%,一般不超過50%的獎勵。鼓勵科技
企業職工、主要經營者和技術骨干入股。
29. 高校科技企業可根據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決議試行經營者年薪制。對經營規模、利潤
和凈資產有較高增長率的高校科技企業,可以經審計、評估確認后的近三年企業凈資產的增
值為基數,提取一定比例,折算為股份數,以優惠價格配售給對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經
營管理者和技術骨干。
30. 高校科技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權,收回資金。收回的資金主要
用于轉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業,努力形成高校科技產業發展的良性循環機制。
31. 鼓勵高校人員在教學、科研崗位和產業崗位之間雙向流動。根據需要,高校可以向
科技企業委派技術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員,科技企業也可以向學校聘用人員。無論學校委派到
企業的人員,還是企業在學校聘用的人員,均應本著有利于企業的發展,有利于學校人才、
技術的轉化和產業化原則,與學校簽訂用人協議。學校對他們在職務評聘、獎懲等方面要與
學校其他人員同等對待,并充分考慮其在科技企業工作的特點。
32. 各高校應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納入學校的整體規劃,積極探索、大膽嘗試
制定和實施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院系所和技術完成人參
與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列入對干部任期目標管理和科
技人員業績的考核內容。積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和創業投資等方面的基金。建立
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網絡,努力形成上中下游順暢銜接、產學研密切合作、各有關方
面良性互動的高校科技企業發展新機制。
四、
相關配套政策與措施
33.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
發〔1999〕14號)和我省有關政策的精神,對發展高新技術企業中做出重大貢獻的技術、
科研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可結合企業改制,從企業最近幾年國有資產凈值的增值額中拿出
一定比例,折為股份后以適當的優惠價格出售給個人。具體方案由學校提出,報省有關部門
審批。
34. 學校企業中的上市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實行股票期權試點。非上市的學
校企業實行職工持股試點,可以參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并視具體情況進行。職工持股應充分
尊重職工本人意愿。
35. 積極支持大學科技園建設。大學科技園要實行政策推動支持、高等學校主導、社會
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高校要將大學科技園的建設納入學校整體建
設與發展規劃,切實加強對大學科技園建設與發展的領導,在人才、技術、裝備和信息等資
源方面進一步向大學科技園開放。
36. 規范高校校辦產業管理體制涉及稅收政策應按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
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
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陜西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陜政發〔2006〕53號)文件
規定執行。
五、
組織與領導
37. 推進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關系到高校自身的改革與長遠發展。規范校辦企業管理
體制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加強對校辦企業改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有關改
制的各項規定,認真履行改制的各項工作程序,精心組織,確保此項工作積極有序進行。
38. 高校校辦企業改制工作是學校“一把手工程”,各高校要成立由學校主要領導擔任組
長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成的校企改制領導小組。改制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確定改制方案,制
定有關政策,明確工作責任,落實具體措施,協調解決改制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校企改
制工作。
39. 各高校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盡快制定規范校辦企業管理體制的具體實施方案,經省教
育廳等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學校和企業組織實施。
40. 各高校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高校校辦科技產業的改制和高校資產公司的
組建工作,并完成學校所有經營性資產劃轉到高校資產公司的工作。對企業數量較少的高校,
可以暫不組建資產公司,但要對現有企業進行清理,該關閉的關閉,該改制的改制并做好其
它規范管理工作。
41.高校科技產業規范化建設的范圍重點是科技企業,按照“所有經營性資產要劃入資產
公司”的要求,目前已登記為企業的高校后勤集團企業、出版社、設計院的資產應統一劃入
資產公司監管,可不改變管理體制,如有其它特殊情況,暫不宜劃入資產公司的經營性資產,
必須完整列出,說明理由,報教育廳核準。高校其它非科技企業的改革和改制,可參照執行
本實施意見。
42. 本實施意見未涉及的有關事項參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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