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實施中若干問題的意見滬
民規〔2020〕16號
各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切實維護困難群
眾權益,進一步提升本市社會救助工作規范化水平,現就
《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實施中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家庭責任履行的問題
(一)社會救助制度堅持與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相結
合的原則,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申請家庭成員有法定
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應當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
務。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具備履行義務能力但不履行
的,申請家庭可以通過調解或者訴訟途徑要求義務人履行
義務。依法調解或者訴訟過程中,申請家庭生活確實存在
(三)贍養、撫養、扶養費的認定與核算。贍養、撫養
、扶養費按調解書、判決書或者協議書確定的金額認定。
無上述文書或者協議金額明顯偏低的,按贍養、撫養、扶
養人收入狀況核算。實際支付的贍養、撫養、扶養費高于
核算金額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
義務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重殘無業人
員的,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不計算贍養、撫養
、扶養費。
贍養費的核算。贍養人(夫妻雙方)的收入,先按照本
市最低工資標準扣除贍養人(夫妻雙方)的生活費,再按
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扣除撫養費后,一般將余下金額
二、關于申請救助家庭收入認定的問題
(一)申請救助家庭成員的可支配收入,一般按照調查
、核實后的實際收入認定。下列人員的可支配收入,按照
以下規定認定:
1.協保人員和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者領取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部門就業(崗位)補貼的,應當不低于最低生活保
障標準;
2.領取社會保險費補貼的或者同時領取社會保險費補貼
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崗位)補貼的,應當不低
于最低工資標準;
(1)殘疾人陽光職業康復援助基地的援助及服務對象
、重殘推保對象以及扶殘涉農經濟組織的扶持對象、重殘
推保對象;
(2)因患大重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實際未就業
,經查證屬實的;
(3)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納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費年限不足,根據有關規定繼續繳費的。
(二)除國家及本市其他政策明確規定免于計入申請家
庭可支配收入的內容外,申請救助家庭成員獲得的以下收
入,免于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一戶多殘困難家庭獲得的一戶多殘生活補助金;
2.重殘無業人員等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補助對象獲得的定
期定量生活補助;
3.勞動者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獲得的具有勞動保護
性質的津貼,如高溫補貼等;
4.在校學生實習或者勤工儉學獲得的收入;
5.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烈士褒
揚金、傷殘撫恤金、傷殘護理費、定期撫恤金、定期定量
補助、烈屬撫慰金、差額補助、生活補助、優待金、臨時
補助、醫療補助和喪葬補助費以及軍隊發放的轉業費,軍
隊復員干部和退役士兵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的復
員費、路費、伙食費及津貼、易地安置的安家費、一次性
退役金、自主就業(靈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及其他補
助費;
6.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的老年綜合津貼、困難殘疾人
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交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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