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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局行規

            更新時間:2023-11-22 03:11:35 閱讀: 評論:0

            北京都-車輪滾滾

            濟南局行規
            2023年11月22日發(作者:抵擋的拼音)《行車組織規則》是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規定,結合我局具體情況和運輸生產實踐經驗制定的補充規則,是我局行車組織的基本規章,也是我局具體貫徹《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加強技術管理,保證安全生產的基本規則。

            全局干部職工除認真貫徹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及部頒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外,都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則的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規則的規定,不得制定與本規則相抵觸的規定。

            《行車組織規則》用語說明

            1.車組、車列:

            (1)車組:若干車輛連掛在一起,稱為車組。

            ①2~5輛為小車組。

            ②6輛及其以上為大車組。

            (2)車列:若干車組連掛在一起,稱為車列。分為列車車列和調車車列。

            ①列車車列:按照列車的性質和編組計劃的要求編成并連掛在一起或到達列車摘機后,均稱為列車車列。

            ②調車車列:調車機附掛,連掛在一起的若干車組,稱為調車車列。

            2.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

            線路上鋪面寬度在2.5m及其以上,直接與道路貫通的平面交叉稱為道口。

            線路上鋪面寬度在2.5m以下(城市一般為0.75~1.5m,鄉村一般為0.4~1.2m)與道路貫通的平面交叉稱為人行過道。人行過道只準通過行人、自行車(較寬的人行過道可通過人力車),不準畜力車及機動車通過。

            在車站、貨場、岔線內,專為內部作業使用,不直接貫通道路的平面交叉,稱為平過道。

            3.隔開設備:

            安全線、避難線及平行進路和能起隔開作用的有聯鎖的防護道岔。

            4.信號機前方、后方、內方、外方:

            信號機顯示的一方為前方,反之為后方。信號機防護的一方為內方,反之為外方。

            5.前方站、后方站:

            列車開往的車站為前方站,反之為后方站。

            6.超過、不滿、不足、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數。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均包括本數。

            7.重型軌道車、輕型軌道車、非機動輕型車輛、裝載較重的單軌小車:

            (1)重型軌道車:16.5kW以上,不能由隨乘人員及時撤出線路外的軌道車稱為重型軌道車。

            (2)輕型軌道車:16.5kW及其以下,由隨乘人員能隨時撤出線路外的軌道車稱為輕型軌道車。

            (3)非機動輕型車輛:養路發電車、線路平車。

            (4)裝載較重的單軌小車(當單軌小車裝有不少于以下任何一種料具時):

            ①4.5m及其以上長度的一根鋼軌;

            ②一組轍叉;

            ③一根混凝土軌枕;

            ④五根普通木枕;

            ⑤240kg以上的其它物品。

            8.按站間區間掌握行車:

            在自動閉塞區間,不改變原閉塞方法,但按站間區間放行列車。未接到列車到達前方站的電話記錄號碼不得開行后續列車,稱為按站間區間掌握行車。

            9.軍用、超重、超長列

            車:

            (1)軍用列車:按規定條件運送軍隊與軍用物資的列車稱為軍用列車;軍用列車分為軍用人員列車和軍用物資列車。

            (2)超重列車:編成車列的重量超過運行圖規定本區段牽引定數81t及其以上的貨物列車稱為超重列車。

            (3)超長列車:編成車列換長超過運行圖規定本區段換長1.3的貨物列車稱為超長列車。

            10.小作業:非集中聯鎖的道岔區,調車進路上的道岔不能全部開通于該進路,僅在其已開通的范圍內進行的調車作業,稱為小作業。

            11.扳道(操縱信號)四程序:

            在扳動道岔(操縱信號)時,須認真執行“一看、二扳(按)、三確認、四顯示(呼喚)”的程序。

            一看:看接車線是否空閑;機車車輛是否越過有關線路警沖標或聯動道岔;道岔原開通位置(信號手柄或按鈕位置)。

            二扳(按):將道岔(信號手柄或按鈕)扳(按)至所需要的位置。

            三確認:進路有關道岔開通位置是否正確;閉止塊是否落槽;影響接發車進路的調車作業是否停止;信號開閉狀態是否正確。

            四顯示(呼喚):確認無誤后,按規定顯示手信號(回報進路),并進行呼喚。

            12.在站無作業的列車:

            列車在車站無下列任何作業時,稱為在站無作業的列車:

            (1)摘掛車輛及列車開口;

            (2)旅客(便乘、通勤職工)上下及行包裝卸;

            (3)車輛技術檢查及修理;

            (4)貨運檢查及處理;

            (5)摘掛機車或更換機車乘務組。

            13.自動閉塞:

            屬于行車基本閉塞設備之一。由運行中的列車,借助于軌道電路,控制同方向信號機的顯示,調整列車運行間隔,自動完成閉塞作用的一種基本閉塞設備。

            單向自動閉塞:

            區間一條線路上,按規定方向設置僅供單方向運行的自動閉塞設備。一般在雙線區段中分線采用,稱為雙線(單向)自動閉塞。

            雙向自動閉塞:

            區間一條線路上,按雙方向運行條件設置,由相鄰站選定列車運行方向的自動閉塞設備。在單線區段中采用,稱為單線自動閉塞。在雙線區段中兩線均采用,稱為雙線雙向自動閉塞。在雙線或多線中一線采用,稱為該線雙向自動閉塞。

            當其反方向按大區間(一般為站間)運行條件設置,稱為雙向(反向大區間)自動閉塞。在雙線區段中兩線均采用,稱為雙線雙向(反向大區間)自動閉塞。如在雙線或多線中一線采用,稱為該線雙向(反向大區間)自動閉塞。

            第一章 設備管理

            第1條 提供行車設備技術資料的規定(技規第4、8、9、33、185條)

            新建、改建工程除按規定進行驗收交接外,接管單位在設備啟用前必須向使用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工務部門提供:

            (1)正線線路平、縱斷面縮圖(應包括鋼軌類型、軌面

            縱坡、曲線半徑及起迄里程、橋涵、隧道、道口、固定信號機的中心里程、區間岔線接軌點里程等)。

            (2)車站平面縮圖(應注明各股道全長、有效長、曲線、坡度、線間距、道岔類型編號、有關信號機位置及車站范圍內鐵路地界資料等)。

            (3)代維修非路產專用線平、縱斷面縮圖等資料。

            2.電務部門提供:信號設備平面布置圖(含信號機位置)、聯鎖表、控制臺及其它控制設備盤面圖、設備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

            3.房建部門提供:候車室、倉庫、行車房舍使用面積和距線路中心距離,站臺、風雨棚、天橋的長度和寬度及其距軌面高度、線路中心距離。

            4.供電部門提供:

            (1)接觸網導線高度、支柱限界、電分段及電分相位置,隔離開關位置和使用辦法等。

            (2)水塔、水栓、照明燈橋、燈塔等設備的數量、位置、能力(量)及其距線路中心距離。

            5.新開通車站的車站中心里程、設備位置座標、直(側)向過岔速度、區間運轉時分、限制條件等技術資料由路局在開通文件中一并公布。

            設備變更后,應及時將修改或更新的資料分送有關單位。

            第2條 制定行車辦法、行車設備使用辦法的規定(技規第8條)

            凡既有線技術改造、新線開通、工程臨管運輸需要制定的行車辦法或采用新技術、新裝備須制定的行車設備使用辦法,涉及一個基層單位的,由該單位組織制定,報路局主管部門審批后頒布執行;本系統內的,由路局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和頒布;跨系統的,由路局總工程師室組織制定和頒布。

            第3條 《車站行車工作細則》、《機務段管理細則》編制工作的規定(技規第47、185條)

            1.《車站行車工作細則》(簡稱《站細》)由車站站長、《機務段管理細則》(簡稱《段細》)由機務段段長(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

            2.《站細》編制的內容和格式必須符合規定和車站的實際情況?!抖渭殹返闹饕獌热輵羞\用工作的管理制度、機車整備、調車、出入段的規定;主要行車設備的管理、使用和保養,并附有標明線路縱斷面的段管線平面圖。

            3.各有關單位應及時向車站、機務段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當技術設備、列車運行圖、列車編組計劃、作業方式、上級規章規定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訂《站細》、《段細》。

            4.批準的《站細》、《段細》應在其扉頁上注明編制、審核、批準單位的經辦人姓名、職務、日期和批準文號;局部修改時,應根據批準文電內容修改相應內容,并在修改處加蓋具體修改人的印章。

            5.《站細》、《段細》編制、修訂均應按規定上報審批,并由車務段段長或直屬站站長、機務段段長和總工程師(無總工程

            師的為主管副職)雙簽認。

            (1)特、一、二等站的《站細》由路局運輸處審批(車務段、直屬站管轄的車站由車務段、直屬站審核,報運輸處批準);三等及以下車站的《站細》由車務段或直屬站審批。批準的《站細》由批準單位指定實行日期,在運輸處、車務段(直屬站)和車站各存檔一份備查,特、一等站需報鐵道部一份。

            (2)機務段《段細》由路局機務處審批并指定實行日期,在機務處、機務段各存檔一份備查。

            6.車站、機務段應將批準的《站細》、《段細》有關內容摘錄分發給有關單位。凡在車站參加作業的有關人員,均應熟悉和執行《站細》的有關規定;凡與機務段運用作業有關人員均應熟悉和執行《段細》的有關規定。

            7.其它行車單位的《段細》參照辦理。

            第4條 車站道岔及股道編號的補充規定(技規第188條)

            1.站場技術改造和設備大修時,道岔及股道按規定編號(局部改造道岔可不按順序編號,但不得重號),由設計單位會同工務段、電務段、車站共同簽認。

            2.各專業設計文件中的道岔及股道編號須統一,并納入審批內容;運輸和設備管理部門確認后,方可組織開通,有關單位相應修改設備履歷簿等技術資料。

            3.遇有工務、電務段及車站對既有道岔及股道編號不一致時,由車站組織及時統一。原則上納入聯鎖設備的道岔及股道編號以電務為準;非聯鎖設備的道岔及股道編號以工務為準;特殊情況由路局總工程師室確定。

            第5條 靠近鐵路線路修建各種建筑物及電線路的規定(技規第13、110、111條)

            靠近鐵路線路修建電力輸電線路、房舍及可能危及行車安全、設備質量的其它電線路及設施,須事先提出申請,征得有關單位同意,經路局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施工。

            高壓線、廣播線及其它通信電線路接近鐵路通信電線路時,應符合四部一局《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及鐵道部有關通信規章規定,并采取防干擾措施。修建上述電線路時,應由修建單位提出設計文件及安全措施,填寫《設備變動申請書》(第1表),與有關單位簽訂協議,報路局電務處審批。

            設備變動申請書格式如下:

            設備變動申請書 第1表

            第6條 穿跨鐵路線路修建各種建筑物、管線等的規定(技規第13、52、157條)

            1.凡穿跨鐵路線路修建立交橋時,修建單位應向鐵路局提出申請,由路局總工程師室組織研究,確定建設方案。

            2.凡穿跨鐵路線路修建各種管道、渡槽、電力線路、通信線路、熱力管線、油氣管線等設施,由修建單位提出設計、施工和安全措施等文件,報路局工務處審批。

            上述建筑物施工前,施工單位應

            根據批準的文件提出施工組織、施工安全措施等,經有關站(段)核實同意后簽訂施工安全協議,并填報《設備變動申請書》,報路局工務處批準后列入施工計劃。鐵路有關單位派人指導施工,不得妨礙鐵路運輸。

            第7條 限界檢查的補充規定(技規第13、20條)

            局管內橋隧、車站雨棚、站臺、信號設備及其他有關建筑物的建筑接近限界,每五年至少組織聯合檢查一次。檢查工作由路局負責,設備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工務、電務、供電、建筑等有關單位進行。發現侵入限界的設備,應及時采取措施。

            第8條 線路平面、縱斷面復測、檢查和代維修專用線設備檢查的規定(技規第20條)

            1.復測線路平面、縱斷面的期限規定為:京滬、隴海、京九、膠濟線每五年至少一次;其它線路每十年至少一次。正線平面、縱斷面復雜,易發生變化的處所,根據工務段提出的報告,隨時安排復測。

            上述工作,由路局工務檢測所負責。

            2.牽出線、駝峰及峰下線路的縱斷面,應每年至少檢查一次,由工務段負責。

            3.工務段根據復測的技術資料,結合設備檢查、運用情況,提出措施,安排整修,恢復其原設計標準狀態。

            4.代維修企業專用線由工務段每年重點檢查一次,兩年全面檢查一次。代維修非路產軍事專用線,由工務段會同軍方每年全面檢查一次。

            5.路局工務檢測所和工務段應按其復測、檢查線路平面、縱斷面的任務量,配備必要的測繪定員。

            第9條 保證路基安全的規定(技規第35條)

            在路基范圍內埋設電纜時,應認真執行鐵道部《關于在鐵路路基上鋪設電纜必須保證路基安全的暫行規定》。

            1.鋪設電纜應盡可能避開路基。如因地形限制不能避開時,無論路堤、路塹,均不得鋪設在邊坡(由路基面過渡到路基坡腳的短徑路除外)、側溝和道床下,也不得損壞原有路基排水及其防護加固設備。

            2.電纜沿路塹鋪設時,應在塹頂天溝邊緣2m以外。如無天溝時,應在塹頂邊緣5m以外鐵路一側分水嶺以內。電纜溝應填滿、整平?;靥顣r須采取水泥槽防護或其他有效措施,保證分層夯實,頂部應防止滲水。

            3.電纜沿路堤鋪設時,應在路堤坡腳2m外(困難條件下為1m),電纜溝應填滿、整平、夯實。

            4.在特殊情況下,電纜必須在路基面上鋪設時,在路塹地段,應在道床坡腳外和側溝邊緣之間;在路堤地段,應在道床坡腳以外。電纜必須用水泥槽或其他有效措施防護,并埋設在路基面以下,槽頂蓋板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電纜埋設后,應立即將電纜溝填滿、整平,回填時應分層夯實,溝頂應防止滲水。

            5.鋪設電纜時,應盡可能縮短路基開挖長度,

            加快進度,避免妨礙線路養護維修作業;雨季施工,應將電纜溝及時回填、夯實;穿越線路時,應用鋼管或混凝土管防護,埋入的管頂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

            6.在路基范圍內鋪設電纜,與有關工務段簽訂協議后,方準開工。鋪設電纜直接影響工務設備的完整狀態時,應由施工單位按原標準整修恢復,并負擔所需費用。

            7.工務部門應加強對電纜溝槽施工的監護,對于不按規定施工的可責令其停止施工,并令其恢復原有路基狀態。

            第10條 利用到發線裝卸貨物的規定(技規第35、234、282條)

            不準利用正線裝卸貨物(路料除外)。利用到發線裝卸貨物,須經工務段同意,裝卸完畢,應及時清出道心,露出鋼軌和軌枕,不得損壞運輸設備,保證行車安全。對經常需要裝卸散裝貨物的到發線,應加擋碴墻、護坡或鋪設片石路面。

            第11條 橋隧檢定的規定(技規第36、37條)

            1.橋隧檢定:對現有承載系數不明及原按載重等級檢定的橋隧,要進行檢定和復檢。對一些技術復雜、結構薄弱有嚴重病害及重要的橋隧,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檢定。檢定辦法要根據《鐵路橋梁檢定規范》等有關規定進行。

            2.橋梁結構試驗:對一些特大、高墩、有嚴重病害、新型結構及大修加固后的橋梁、梁跨(包括圬工梁拱)和墩臺進行儀器試驗,以測定靜、動活載作用下的實際變形、彈性撓度、應力、位移、振動和沖擊等。

            3.橋梁水文檢算:對大橋及有水害的橋涵,要進行孔徑檢算和沖刷計算。

            4.橋梁墩臺基礎挖驗和鉆探:對墩臺基礎深度不明的橋梁,應進行挖驗和鉆探,摸清情況,特大、大橋由路局工務處組織,中、小橋由工務段組織。對淺基墩臺要根據《鐵路橋隧建筑物大修維修規則》等有關規定進行防護和加固。

            第12條 橋隧的巡守和監視辦法(技規第36條)

            對全長500m及其以上的鋼橋,直線上全長1000m及其以上、曲線上全長500m及其以上的隧道,須進行巡守和監視。

            全長500m及其以上至1000m的鋼橋,設巡守工5.0人(晝夜)。

            全長1000m以上的鋼橋,設巡守工10.0人(分兩個巡回區,晝夜)。

            曲線上全長500m及其以上1000m以下的隧道,設巡守工1.2人(日勤)。

            全長1000m及其以上至2000m的隧道,設巡守工3.5人(晝夜)。

            全長2000m以上的隧道,設巡守工7.0人(分兩個巡回區,晝夜)。

            注: (1)混合橋根據鋼梁的總長度,參照上述規定設立巡守。

            (2)其它橋梁、隧道,如位于城鎮附近、行人繁忙,或結構復雜、地位重要以及有嚴重病害,需要經常觀測的橋隧,亦應設立巡守。定員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不受上述限制。

            (3)設有機械通風或固定照明設施的隧道,應設晝夜巡守,定員

            根據具體情況設定,不受上述限制。

            (4)設立巡守的橋隧應根據需要設置照明、通信設施及安全警報裝置。

            (5)表2所列橋隧因結構薄弱或行人頻繁等原因,特指定進行巡守和監視。

            指定要巡守和監視的橋梁 第2表

            第13條 保持軌道結構標準狀態的規定(技規第39條)

            凡改變軌道結構及其組成部分的標準設計狀態或在軌道上安裝其他設備(有部標準圖者除外),須經路局工務處審查批準。施工時,應與工務段簽訂協議,在工務段派人監督下進行。對妨礙行車安全或削弱軌道強度及其穩定性的設備,工務段有權拆除,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時應追究責任。

            屬工務段養護維修的線路,均應符合鐵路線路標準結構狀態,具備養護維修技術條件。

            第14條 道岔加鎖裝置安裝和維修的規定(技規第47條)

            非集中聯鎖的道岔和未設聯鎖而需要加鎖的道岔,其加鎖裝置的安裝,由車站向有關工務、電務段提出。工務段負責安裝鎖板,電務段負責設置閉止把和帶柄標志的加鎖條件。加鎖裝置丟失和損壞時,有關工務、電務段應及時補齊、修理或更換。

            第15條 道岔加鎖后鑰匙保管的規定(技規第47、186、241、309條)

            1.固定停放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及救援列車的線路,停有上述車輛及列車時,兩端道岔加鎖后的鑰匙,由負責該道岔的扳道人員保管。

            2.停留公務車的線路上,道岔加鎖后的鑰匙,由扳道長保管。無扳道長時由車站(場)值班員或信號樓信號長保管。

            3.在無聯鎖或聯鎖失效的線路上接發列車時,道岔加鎖后的鑰匙,非集中聯鎖的由負責該道岔的扳道人員保管;集中聯鎖的在《站細》內規定。

            第16條 道口管理的規定(技規第48、49條)

            一、管理權限

            1.設置或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應向濟南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

            2.平過道的增設、移設、加寬由工務段核實,報路局工務處審批。

            3.道口、平過道、人行過道的拆除,由工務段決定,報路局工務處備案。

            4.有人看守的道口需撤消看守,站內平過道需增設看守、監護和設置欄桿(門)時,由站段申請,報路局工務處審批。

            二、防護設施

            1.有人看守道口均應裝設照明、電話、無線列調道口電臺、道口自動信號、軌道電路短路裝置(自動閉塞區段)或自動通知。繁忙的道口還應設置道口自動廣播機等安全防護設施,由道口管理單位(工務、車務等單位)提出申請,報路局列入計劃安排實施(電話、無線列調道口通信設備等通信安全防護設施,由路局發函通知鐵通公司列入計劃安排實施)。

            2.道口欄桿(門)以對道路開放為定位。特殊情況下,需要以對

            道路關閉為定位時,由路局工務處批準。夜間通過交通量少的有人看守道口,夜間可定時關閉欄桿(門),有車輛通過時開啟,無車輛通過時關閉并加鎖。關閉欄桿的時間段由工務段(或車站)確定,并在道口兩側告示行人。有牲畜通過的以欄桿關閉為定位的道口,應在道口欄桿下加網。

            3.電氣化鐵路道口通路兩面設置限高架,其通過高度不得超過4500mm。

            4.道口防護設施按國家經委、鐵道部等六部一委頒發的經交[1986]161號及(86)魯經安字第377號文、鐵道部運基線路[2001]141號文規定設置。

            三、設備安裝、維修

            1.有人看守道口有關設備的安裝和維修:道口鋪面、欄桿(門)、護樁、安全防護設施及排水設備由工務部門負責;照明及電力供應由供電部門負責;自動信號、道口自動通知、軌道電路短路裝置(自動閉塞區段)由電務部門負責;道口電話由鐵通公司負責,無線列調道口通信設備由鐵通公司代維修,道口電話設專線接就近車站;道口房舍及室內電力照明等設備由產權單位負責。

            道口工應經常檢查道口設備,無論工務段或車站負責看守的道口,當發現道口設備損壞或操縱失靈時,應立即匯報,維修單位應按先修復后索賠的原則及時修復,管理單位應負責向損壞設備者追究賠償,賠款轉交設備維修單位。

            2.電氣化鐵路道口通路兩面在開通前由施工單位負責設置限高架,供電段驗收;開通后由供電段負責日常管理,并將安全規定揭示牌,固定在道口限高架和人行過道、平過道兩側的右邊。

            3.按照分工,各部門應認真做好維修及定期保養,經常保持道口設備的完好狀態。

            四、道口看守

            1.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車站(進站信號機以內)范圍內的道口,由車站管理(已移交工務段管理的除外);區間道口由工務段管理;非路產專用線上的道口,由產權單位管理。道口通知辦法由車站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納入《站細》。

            2.為保證鐵路行車與道口交通安全,管理單位的領導干部要加強對道口工的教育,加強對道口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針對道口的特點,制定《道口管理細則》;選擇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經崗位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道口工。

            3.機動車、獸力車、人力車等通過電氣化區段的平交道口時,貨物裝載高度(從路面算起,下同)不得超過4500mm或觸及限高門的限制裝置;嚴禁在裝載高度超過2000mm的貨物上坐(臥)人;持有木棒、竹竿、彩旗和皮鞭等高長物件,不準高舉揮動,須使物件保持水平狀態通過道口。

            五、道口工必須做到

            1.嚴格執行有關道口工作的規章制度。

            2.掌握列車運行時刻,認真瞭望,時刻

            注意電話、電鈴、報警等通知。按規定在列車接近道口時,及時關閉欄桿(門),迎送列車,顯示規定信號。

            3.調車作業、輕型車輛通過道口前,也應關閉欄桿(門)。

            4.及時清掃輪緣槽、信號用具和有關標志,經常保持輪緣槽內無積物,信號標志清晰醒目,備品齊全良好。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記錄。

            5.道口發生危及鐵路行車安全的故障時,道口工必須先按規定防護,再迅速排除故障。

            6.值班道口工應穿著規定的服裝,并佩戴公安交警部門發給的“鐵路道口交通值勤”臂章。

            有人看守道口信號工具備品 第3表

            第17條 鐵路無人看守監護道口管理的規定(技規第49、50條)

            1.監護道口應裝設和配備照明、道口標志、護樁、道口鋪面、半遮斷欄木、無線預警、接近通知設備和軌道電路短路裝置(自動閉塞區段)。

            半遮斷欄木以關閉為定位。

            2.設備安裝和維修分工:

            供電分工:道口房內電力電纜終端頭為界,電力引入電纜及電纜終端由供電段負責管理及維修,道口房內配電箱和箱內用電設備(包括配電箱總開關上部壓接端子)由電務段負責管理及維修。

            道口鋪面、半遮斷欄木、護樁、安全防護設施由工務段負責配備、管理和維修。

            道口無線預警、接近通知設備和軌道電路短路裝置由電務段負責管理和維修。

            監護員應經常檢查道口設備,當發現道口設備損壞或故障時,應立即匯報,維修單位應及時修復;鐵路公安部門負責追查責任和索賠經濟損失,賠償費轉交設備維修單位。

            按照維修分工的規定,各維修部門要加強養護維修,保持監護道口設備的完好。

            3.監護員由地方道口辦會同鐵路公安部門負責招聘;鐵路工務、電務部門負責技術業務培訓;安全監察部門負責考核并發給上崗證;監護員必須持證上崗。

            4.監護員日常管理工作由鐵路公安部門會同地方道口辦負責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并教育監護員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作業標準和交接班制度;當道口發生危及鐵路行車安全的故障時,監護員必須先防護后排除故障,并按監護道口故障緊急處理辦法的規定采取措施。

            第18條 站內平過道管理的補充規定(技規第49、276條)

            站內有旅客通行的平過道,車站應根據列車運行、線路運用等情況制定旅客通行安全保障措施,專人防護,納入《站細》。穿越正線的站內平過道兩端應設置欄桿等防護設備,以關閉狀態為定位。

            第19條 信號機設于列車運行方向右側的規定(技規第62、63條)

            信號機不得已設于列車運行方向右側時,經路局電務處審批,但不得隔線設置。特殊情況需設矮型信號機時,須經路局電

            務處批準。局管內設于線路右側的進站、反方向進站信號機見第4表。

            設于線路右側的進站、反方向進站信號機一覽表(截止2006年底) 第4表

            第20條 機車、自輪運轉特種設備“三項設備”管理、使用辦法(技規第128、132、133、150、151、270條)

            1.機務、電務段及鐵通公司對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機車信號及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以下簡稱“三項設備”)除在機車出入段時認真檢查外,并應按規定期限添乘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不間斷地運用。在裝有“三項設備”的區段,“三項設備”不良的機車不準出段牽引列車。

            拆除(或未安裝)“三項設備”的機車須進入區間運行,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機務段應提前向路局調度所提出申請并配備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實行車機聯控,列車調度員應發布準許運行的調度命令并通知沿線各站重點掌握運行情況,保證行車安全。

            (1)因附掛需要,在機務段所在站與附掛站之間運行的機車;

            (2)進行大、中、小、輔修等有計劃的修程應有火回送的機車;

            (3)單機或牽引列車試運行的機車。

            2.機務、電務、鐵通公司等部門應加強對“三項設備”的管理,不得損壞、丟失。進廠大修、調出、長期備用和報廢的機車,機務段應在五天前書面通知電務段及鐵通公司將設備拆除。廠修后及啟用長期備用的機車,機務段應及時書面通知電務段及鐵通公司安裝。電務段及鐵通公司應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內將設備拆除或恢復。新配屬無“三項設備”的機車,由路局機務處組織實施。

            3.運用中的“三項設備”及車站、運轉車長的通信設備嚴禁“關機”。配備雙套通信設備的車站,由車站值班員進行倒換使用,并通知鐵通公司。

            4.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網中,嚴禁談及軍運、特運及其它一切保密事項及與行車無關事項。

            5.列車在運行途中,遇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臨時故障,列車應在前方站停車報告,車站值班員接到報告后立即匯報列車調度員,由列車調度員下達允許列車繼續運行的調度命令,并通知前方各站(跨局列車由列車調度員通知鄰局調度員),注意監護列車運行。

            6.自輪運轉特種設備“三項設備”管理、使用按本規定辦理。

            第21條 機車運用狀態的補充規定(技規第131條)

            運用機車(在設有車輛減速器的駝峰上調車的機車除外)均應安裝前后小排障器,其高度距鋼軌頂面為25mm,容許誤差+5、-2mm。在設有車輛減速器的駝峰上調車的機車,下部裝置不得侵入駝峰規定的限界。

            第22條 牽引超重列車的司機及機車鑒定條件的規定(技規第131、385條)

            一、司機鑒定條件

            1.有一年

            以上的獨立操縱列車的實際經驗;

            2.在任何停車處所(列車運行圖規定的限制停車處除外)起車時,能做到起車穩、加速快;

            3.能按規定操縱程序操縱列車。經操縱鑒定達到作業標準化的機班,并消滅操縱鑒定單項不合格;

            4.能按規定正確使用制動機和電阻制動,準確掌握速度及制動距離;

            5.充分利用動能闖坡,并保證坡頂速度不低于機車計算速度。

            二、內燃機車鑒定條件

            1.柴油機各缸頭、各管路無泄漏,性能作用良好;

            2.主發電機、各牽引電動機工作狀態正常。電器線路及各種保護裝置作用良好;

            3.冷卻裝置、撒砂裝置及走行部性能作用良好。

            三、電力機車鑒定條件

            1.各受電弓、牽引電機、電氣線路、變壓器作用良好;

            2.冷卻、制動、撒砂系統及走行部作用良好。

            第23條 電氣化工程驗交范圍及要求(技規第4、8、9條)

            新建、改建電氣化工程原則上一次驗交運營。如有困難時可分段驗交,但其范圍至少為一個電力機車牽引運行區段。

            電氣化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由施工單位自驗合格后,向建設項目執行單位報送驗收申請;建設項目執行單位確認已具備驗收條件后,報請路局驗收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驗收。工程初驗后,由施工單位和接管單位聯合請求安排接觸網冷滑試驗。

            接觸網經冷滑試驗及絕緣測試合格后,方可安排送電。送電熱滑試驗,并連續供電24小時無故障后,施工單位方可與接管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24條 接觸網進行冷滑和熱滑試驗的規定(技規第4條)

            接觸網進行冷滑試驗,電力機車(接觸網試驗車)升弓不受電,須將受電弓接地,對接觸網懸掛技術狀態和機械性能進行全面檢查。冷滑試驗一般進行兩至三次。

            接觸網送電后,在供電臂末端驗電,連續空載運行至少1小時無異常,方可進行熱滑試驗。熱滑試驗,電力機車升弓受電運行,檢查電力機車取流情況和接觸網運行狀況等。

            接觸網冷滑、熱滑試驗方案由路局驗收委員會制定。

            第25條 接觸網導線高度的規定(技規第155條)

            接觸線最大弛度距鋼軌頂面的高度及支柱距線路中心線距離應符合《技規》要求,未達到要求的不得低于第5表所列數值。該表具體數值供電段提供,由路局機務處(按第5表)公布。

            接觸網導線最低高度表 第5表

            第26條 提供接觸網電分相和電分段位置的規定(技規第153、154條)

            電氣化區段內接觸網電分相具體位置開通前由供電、工務段共同確認,供電段上報,由路局機務處(按第6表)審核公布。

            車站內接觸網電分段具體位置由供電段繪制“接觸網電分段示意圖”,經路局機務處審核后,提供給相關車站和路局

            調度所。

            接觸網電分相位置 第6表

            第27條 配置操作隔離開關備品的規定(技規第124、154條)

            隔離開關使用單位應配置絕緣靴、絕緣手套、安全帽、操作棒等,其備品由使用單位自備,機務、車輛段還應配置接地線。新購置的備品須經供電段檢驗合格,加貼合格證后方準使用。不用時應放于陰涼干燥、不落灰塵的容器內。備品每6個月送供電段進行一次性能試驗。每次使用前,使用人要仔細檢查,若發現有裂紋、漏氣等異狀時禁止使用。

            第28條 使用隔離開關的規定(技規第124、154條)

            1.隔離開關操作和監護人員可由車站值班員(助理值班員)、調車長、連結員、貨運員、裝卸人員、機車司機或整備人員等擔任,但須經供電段定期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后由供電段發給“隔離開關操作證”(見第7表),方可擔任操作或監護工作。

            隔離開關操作證樣式: 第7表

            2.使用隔離開關,須建立登銷記制度,在《隔離開關使用登記簿》(見第8表、第9表)內登銷記。

            隔離開關使用登記簿(裝卸作業使用) 第8表

            隔離開關使用登記簿(整備作業使用) 第9表

            3.車站站內線路需要斷電,每次開閉須向車站值班員匯報、登記,并在控制臺上對線路兩端按鈕揭掛“停電”表示牌。如果影響列車運行時,車站值班員須取得列車調度員的命令方能辦理,作業完畢應及時合上開關,并同時報告列車調度員。機車、客車車輛整備場內線路需要斷電,每次開閉須向值班員匯報、登記,并在控制臺線路兩端按鈕揭掛“停電”表示牌。

            在設有接觸網的線路上,進行貨物裝卸、機車車輛整備等作業時,須在指定的線路上,將接觸網停電接地后,方準進行。

            4.進行隔離開關開閉作業,必須兩人在場,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人員必須穿戴規定的防護用品,身體各部位不得與支柱及其構件相接觸。

            ⑴操作前,確認隔離開關、接地線、接觸網、防護用品等設備良好。機車、客車整備場內斷電時,須確認分段絕緣器內的所有電力機車、動車組受電弓已降下。送電前須確認作業項目完畢、人員全部撤離危險區。

            ⑵操作時,要準確迅速地一次到位,中途不得停留或發生沖擊。

            ⑶操作完畢,須確認隔離開關已正確地轉到規定位置后再加鎖。

            ⑷當雷電來臨時或雷電中,禁止操作隔離開關。

            5.隔離開關應經常處于合閘送電狀態,無論合閘或斷開均應加鎖,鑰匙交車站值班員保管(機車、動車組整備線,由機務或車輛段規定),其使用情況納入交接班內容。使用單位根據設備具體情況和作業特點,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納入《站細》、《段細》。

            6.隔離開

            關由供電段負責養護維修。操作人員發現隔離開關及傳動裝置狀態不良時,應通過值班員通知供電段派人維修,在未修復前不得操作,嚴禁擅自修理。

            第29條 電氣化區段軌面標準線和支柱側面限界管理的規定(技規第13、18、155條)

            1.接觸網支柱內側或橋梁、隧道一側的邊墻上要標出紅色軌面標準線、支柱側面限界。紅橫線的高程為接觸網設計的軌面標準線,紅線上方標注軌面至接觸網導線的高度,下方標注支柱內側或橋梁、隧道邊墻至線路中心線的距離,曲線地段還須在紅線左上方標注線路標準超高。

            2.紅線的日常管理由供電段負責,供電、工務等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動。

            新建或改建電氣化鐵路開通前由施工單位標出,供電、工務段共同復查確認,開通后每年復測一次,復測結果與原軌面標準線誤差不得大于±30mm。發現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所,責任單位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解決。復測結果經供電、工務段共同簽認后報路局機務和工務處備查。

            3.因線路改建或大修施工,需要改動軌面標準線、線路超高或支柱側面限界時,其設計文件須經路局機務處、工務處共同審查批準后方準施工。竣工后供電和工務段共同按批準的施工文件進行復測驗收。

            第30條 牽引供電吸上線等設備管理的規定(技規第153條)

            牽引供電吸上線應裝設于扼流變壓器中心聯接板上。牽引供電吸上線及與扼流變壓器中心聯接板的聯接、緊固、檢查和更換由供電段負責,扼流變壓器中心聯接板由電務段負責。供電段、電務段不得對牽引供電吸上線的安裝地點及數量擅自變動。

            電纜與牽引供電回流地線、牽引供電吸上線、防雷地線、屏蔽地線間須采取絕緣防護措施,與牽引供電回流地線、牽引供電吸上線須保持300mm以上間距,并不得同溝敷設。

            第31條 在接觸網引接其它用電設備和支柱附掛設施的規定(技規第154、157條)

            牽引供電設備不得由饋電線、區間接觸網引接非牽引負荷;接觸網支柱不允許附掛通信、有線電視等非供電線路設施。確需由車站接觸網引接小容量非牽引負荷時,須經路局機務處批準。

            第二章 編組列車

            第32條 旅客列車運轉車長值乘位置的補充規定(技規第189條)

            局管內始發的旅客列車尾部為硬座車,又無乘務室時,應給運轉車長留出座席。尾部為無值乘位置的郵政車、發電車時,可在前位客車后端值乘。旅客列車后部加掛車輛,可在原值乘位置值乘。

            硬座車上預留的運轉車長值乘座席,應揭掛“運轉車長座席”標示牌。標示牌由車底配屬的客運段負責制作,作為客車底固定備品配屬,每車底一塊,由值乘旅客乘

            務組揭掛。

            第33條 旅客列車設置車輛乘務人員工具材料室的規定(技規第189、273條)

            旅客列車上應有車輛乘務人員使用的乘務室和工具室。條件困難時,車輛乘務人員可在乘務員室值乘,其工具箱可設在行李車上便于取送的適當位置。

            第34條 列車編組的補充規定(技規第189~193條)

            一、旅客列車編組中,裝用鐵質、橡膠風擋客車車輛不得與裝用折棚(密封)風擋的客車車輛連掛。

            局管內旅客列車可不掛隔離車,與機車連掛的客車車輛前部端門由乘檢負責鎖閉。

            二、軍用列車的編組和隔離,按照《鐵路軍事運輸管理辦法》、《軍用危險貨物鐵路運輸規則》和《關于鐵路軍事運輸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規定辦理。不滿軸時,路局調度所在征得駐局軍代處同意后,可以組織補軸。

            三、列車編組的隔離規定

            1.用敞車裝載散裝生石灰、磷灰粉(土)車輛應編掛于乘坐旅客車輛后部。

            2.裝載蜜蜂的車輛,不得與整車裝載敵敵畏、六六六、一六○五、一○五九等農藥的車輛(即標有△豐的車)編掛在同一列車上,如因車流不足分別掛運確有困難,在本次列車運行全程內,中途不發生折角的情況下,可編掛在同一列車上,但應將蜜蜂車掛于農藥車的前部,至少隔離4輛。

            3.裝有高出車幫易于竄動貨物的敞、平、砂石車與乘坐旅客的車輛至少隔離1輛。

            4.《危規》附件六所列危險貨物編入小運轉列車時,△4、△5、△7相互隔離一輛;△3與△7、△8不能編入同一列車,其余可不隔離。調車作業中,△1~△8各類貨物車輛之間及與調車機車間均不隔離。

            5.回送機車重聯通過第10表所列有關橋梁時,須按其規定進行隔離。

            禁止機車重聯區間隔離輛數表 第10表

            附注:(1)全局所有橋梁(包括表列橋梁)均禁止蒸汽機車對頭重聯過橋。

            (2)隔離車的標準,以車輛長度11m為一輛計算。

            (3)45t及其以上的蒸汽軌道起重機、架橋機過橋,比照蒸汽機車辦理。

            6.帶風擋的客車不得與貨車有手制動臺的一端直接連掛(50t棚車及已改為小手制動臺的60t棚車除外)。

            7.石油液化氣車輛在編入貨物列車時,以6輛為一組,每列中不得超過3組,每組間至少隔離10輛。

            四、編入列車的罐車上蓋必須蓋好。

            五、特殊貨物須押運時,原則上應自車押運或增掛乘坐押運人員的車輛。

            第35條 特殊情況下列車臨時減噸的規定(技規第189條)

            遇天氣不良、施工慢行、列車限速、雙線反方向行車等特殊情況,需要列車臨時減噸時,由機務段調度員向路局機車調度員提出口頭申請(申明理由及減噸比值等),機車調度員報告調度所值班主任。局管內的由路局調度所值班主任

            批準,并向有關站、段發布減噸命令(減噸比值可根據具體情況減牽引定數的10~20%)或采取相應措施??缇值牧熊?,由路局調度所值班主任請示鐵道部同意后發布減噸命令。

            第36條 超長列車運行辦法(技規第189、284、286條)

            1.超長列車應在調度日班計劃中確定,臨時編組超長列車須取得列車調度員的同意。跨局的超長列車,列車調度員應事先征得鄰局同意。列車調度員應將超長列車車次、現車輛數、計長、總重及有關注意事項,以命令下達有關站段及乘務員。

            2.各站在接超長列車時,應根據線路實際長度,確定是否按超長列車辦理。在編組超長列車時,應根據編組輛數提前編車,事先聯系列檢組織力量檢車。

            3.單線區段不準兩列超長列車對開。特殊情況下必須對開時,應安排好會車地點。

            4.半自動閉塞區間超長列車進站停車,尾部未進入進站信號機內方,應關閉進站信號機,但不準辦理區間開通。

            第37條 電氣化區段超限貨物運輸的規定(技規第156、191條)

            電氣化區段裝載超限貨物與接觸網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350mm。當小于350mm時應停電運輸,使用絕緣覆蓋物覆蓋超限貨物不停電運輸時,由路局貨運處和運輸處制定運輸辦法。

            第38條 特種車輛過橋的規定(技規第191條)

            特種車輛通過局管內的橋梁時,由工務部門根據《鐵路橋梁檢定規范》、《鐵路橋隧建筑物大修維修規則》中的規定進行檢算,并根據設備的動態和加固情況,確定其運行條件。

            第39條 旅客列車編掛貨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192條)

            在特殊情況下,局管內旅客列車編掛貨車須經路局調度所值班主任準許方可編掛。

            旅客列車編掛貨車時,車站須事先通知列檢,做好編掛車輛的技術檢查。在無列檢作業的中間站編掛貨車時,列車調度員應提前通知車輛乘務人員,做好檢車準備。

            第40條 貨物列車尾部標志的補充規定(技規第194、195條)

            小運轉列車應掛列尾裝置,樞紐小運轉列車不掛列尾裝置時,由路局運輸處制定安全措施。

            貨物列車運行區段列尾裝置未投入運用前,準以軟管吊起代替列車尾部標志(使用直徑1.6~2.0mm鍍鋅鐵線,將軟管吊至車鉤下方,使軟管連接器與鉤體下部之間的距離不大于100mm)。軟管的吊起和釋放工作,有列檢作業的列車由列檢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的列車由車站人員負責。

            第41條 電力機車牽引列車的規定(技規第197條)

            電力機車牽引列車時禁止:

            1.超過機車重聯臺數運行;

            2.不斷主斷路器過電分相;

            3.過分相升雙弓運行;

            4.在接觸網電分相中性區內停車。

            第42條 電氣化區段使用非電力機車的規定(技規第19

            7、198條)

            在電力機車牽引區段,除列車運行圖規定的以外,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準許使用非電力機車:

            1.調車作業;

            2.線路大、維修工程列車在規定區段內運行;

            3.需要停電在區間卸車的列車;

            4.牽引需接觸網停電的超限列車;

            5.因牽引供電設備故障而長時間停電;

            6.事故救援;

            特殊情況需經路局調度所主任批準。

            第43條 單機掛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199條)

            1.單機附掛車輛跨局時,須取得鄰局調度的同意。

            2.所掛車輛在運行圖規定的小運轉區間內摘解時,按小運轉列車的隔離要求進行隔離;超過小運轉區間摘解時,按區段貨物列車隔離要求進行隔離。兩臺及其以上機車重聯時,在禁止機車重聯區間應按規定隔離,不準在橋頭摘機過橋。

            3.線路坡度超過12‰的區段,掛車輛數不得超過5輛。

            4.禁止附掛乘坐旅客的車輛。

            第44條 列車制動主管壓力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01條)

            凡是開行貨物列車車次的按500kPa,開行旅客列車車次的(包括空客車整列回送、行郵行包列車)按600kPa辦理;遇管內旅客(通勤)列車用貨車代替或客、貨車混編時按500kPa辦理。除另有規定外,軍用列車在列車編組中,客車輛數等于或多于貨車輛數時按600kPa辦理(特殊規定除外)。軍用列車制動主管壓力由列檢人員通知司機,無列檢作業的由車站通知司機。

            第45條 列車中編掛關門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01、202條)

            1.中途變更運行方向的貨物列車,列車尾部三輛之內禁止編掛關門車。

            2.關門車超過6%時,閘瓦壓力的計算和制動效能證明書的填寫,有列檢作業的列車由列檢負責;無列檢作業的列車由車站負責。

            3.計算后的每百噸列車重量的換算閘瓦壓力低于《技規》第201條要求時,應進行甩掛。因特殊情況不能甩掛時,須經路局調度所值班主任(跨局列車須報鐵道部調度)批準,發布調度命令,按《技規》第201條的規定限速運行。

            第46條 旅客列車機車掛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06、230條)

            1.進入掛車線后,應嚴格控制速度,確認防護信號及停留車位置;

            2.距防護信號、車列前10m左右必須停車;

            3.機車乘務員調整第一輛車的車鉤位置,確認防護信號撤除后,方可顯示連掛信號,機車以不超過5km/h的速度平穩連掛;

            4.掛車時,根據需要適當撒砂,連掛后要試拉。

            第47條 調動乘坐旅客的車輛及空客車的規定(技規第206、207、230條)

            1.調動乘坐旅客的車輛及整列空客車時均須全部接通軟管,并充風至定壓。

            調動零星空客車是否需要連接軟管及連接軟管的數量在《站細》內規定。

            2.空調旅客列車在解編調車作業前,應通知車

            輛段派員摘解車端連接線。

            3.對裝有密封風擋的客車進行甩掛作業前,必須通知車輛部門;由車輛人員負責風擋的摘解和渡板的處理,處理完畢后,通知調車人員,方可進行甩掛作業。

            4.對密接式車鉤和集中供電車列調車作業時:

            (1)集中供電車列的調車作業,其車輛的摘掛和軟管的摘結由調車作業人員負責,其它由列檢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時由車輛乘務員負責。

            (2)密接式車鉤調車時,應通知列檢人員(車輛乘務員)到場并打開車門,以便于調車作業。

            摘車時,調車人員應確認軟管及電氣控制連線等裝置均已摘開,并將車鉤扳手扳開且固定后,方可扳動車鉤、摘開車輛。

            (3)使用中間體過渡車鉤進行調車時,可不連結軟管,一次調車連掛客車不得超過四輛;中間體過渡車鉤的拆裝由車輛部門負責。

            第48條 列車自動制動機試驗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13條)

            1.列車自動制動機簡略試驗的分工:

            (1)有列檢作業的列車,由列檢人員負責。

            (2)無列檢作業的的列車,由運轉車長負責;無運轉車長的列車,由車輛乘務員負責;無車輛乘務員的列車,在站內由車站發車人員負責,在區間由機車乘務組負責。掛有列尾裝置的列車由司機負責。

            2.自動制動機的全部試驗,在有地面試風裝置的車站,因設備維修,須利用本務機車進行試驗時,應在日班計劃中確定;臨時利用本務機車進行試驗時,應發布調度命令。

            第49條 調整貨車車輛自動制動機截斷塞門及空重位置的規定(技規第215條)

            需要停止車輛自動制動機作用的貨物裝車時,由貨運員通知車站轉告列檢,關閉車輛的截斷塞門;貨運員確認關閉后,在貨物運單右上角、票據封套、裝載清單上用紅色記明“停止制動作用”字樣。卸后的車輛由貨運員負責通知車站轉告列檢,恢復車輛制動作用。

            車輛自動制動機空重調整裝置,由裝卸車地點的貨運員負責調整。

            車輛編入列車后,列檢負責核對,發現不符及時進行調整。

            第50條 貨運票據交接與保管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15、270條)

            列車始發站、到達站和有技術作業的車站,有關人員必須按規定認真檢查車輛的技術狀態、列車編組質量、貨物裝載加固及篷布苫蓋、門窗關閉等情況。

            1.貨運交接檢查等工作由車站負責。貨運票據實行封票交接,由車站負責捆綁、加封后交于機車乘務員。列車編組順序表亦按規定份數交給機車乘務員,機車乘務員收到上述票據后,應在車站人員的交接記錄簿上簽名,負責將票據帶到下一個編組站、區段站、終到站、摘掛列車作業站或列車保留站,并保證票據完好。到站后接車人員向機車乘務員索取,并

            在司機日志上簽名。

            遇列車在中間站更換機車或保留時,車站有關人員負責傳遞保管。列車在途中發生貨裝等問題時,由車站人員處理,編制普通記錄與票據重新封固。在站臨時甩掛車輛時,車站人員應更改列車編組順序表,票據重新封固交于機車乘務員。摘掛列車的貨運票據與保管按路局《列車預確報管理標準》執行。

            貨運票據的封固,用繩子以“艸”字型捆緊,繩扣留在頂部,使用運輸票據封簽將頂部粘貼牢固。封簽記載事項為:車次、票據份數、首車號、尾車號、封票日期、經辦人簽名或蓋章。封簽由各站段自印。

            運輸票據封簽

            車次 首車號

            票據份數 尾車號

            ××站 經辦人

            年 月 日封

            規格:130×90mm

            2.貨物列車的貨物(車)交接檢查,除按《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執行外,在無編解作業的編組站、區段站(包括局間分界站),重點檢查貨物裝載加固、篷布苫蓋等情況,以確保行車安全。對貨物施封狀態,僅憑列車編組順序表的有關記載檢查施封是否有效,不核對封印的具體站名、號碼。發現無封或施封失效時,應補封并按規定拍發電報,需要時編制普通記錄。

            第51條 開往電氣化區段貨物列車的規定(技規第215條)

            銜接電氣化區段的編組站、區段站以及列車始發站,對開往電氣化區段的貨物列車,除按貨物裝載加固規則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外,應確認罐車人孔蓋蓋好,貨物裝載高度、捆綁及蓬布苫蓋符合規定,頂部無翹起物。在接觸網帶電的線路上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車輛需要進行整理時,應送至無接觸網線路上或停電后再進行作業。沿途站車人員發現有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時,要報告列車調度員,停車處理。

            第52條 防止貨物列車運行中空車脫軌的規定(技規第215條)

            根據車輛、線路、季節等情況,為防止貨物列車運行中空車脫軌,開行整列空車或空重混編列車須執行“防空脫”安全措施。有關安全措施由路局制定,規定執行期限、列車編組和限制速度等。

            第三章 調車工作

            第53條 調車工作管理制度(技規第217條)

            調車組應建立下列調車工作管理制度:上班點名、對號交接班、班前預想、作業前準備、分工包線、工具備品保管、紅旗交班、聯勞協作、班后小結和群眾管理等制度。

            第54條 調車作業“九固定”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18、222條)

            1.固定調車機車在站整備和交接班的地點及作業時間,由車站與機務、工務部門商定,納入《站細》。

            2.調車機車司機必須熟悉擔當調車范圍內的線路和有關設備情況,否則應派指導司機添乘。準備擔當調車工作的司

            機,應跟隨調車機車熟悉線路和設備情況,經段鑒定合格后,方可擔當。

            3.配有兩名調車長的調車組(或車站),對一臺機車只能由指定的一名調車長負責調車指揮工作,不準輪流指揮。

            第55條 調車作業劃區的規定(技規第219條)

            配有兩臺及其以上調車機同時作業的車站,應按線路配置和工作任務,劃分調車區:

            1.調車場橫向劃區的,兩區之間應有不少于20m的安全距離,并須設有界標。當區界標處停有壓界車時,應以壓界車為界。

            編發線橫向劃區時,亦應按此規定辦理。

            2.按主輔區劃區時,應規定一端為主區,另一端為輔區。

            輔區在空線上調車作業時,必須事先取得主區的同意;當線路上停留車輛時,以分界車組劃界(分界車組在《站細》內規定),此時,兩端可同時向該線進行溜放或推送作業,但不得連掛或推動分界車組。

            使用減速頂、繩索牽引推送小車的線路,輔區利用該線作業必須得到主區同意。

            3.縱向劃區時,按調車機分別固定作業線路,以線路警沖標或分界道岔為界。

            第56條 越區、轉場作業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19、232條)

            1.每個調車區應固定一臺調車機作業。在縱向劃區和未劃區的同一線路上,禁止兩端同時對向調車作業。

            2.須越區作業時,必須事先與他區聯系,征得對方的準許。遇特殊情況,調車機須進入他區作業時,必須經車站調度員準許。越區、轉場進入他區的具體聯系和防護辦法在《站細》中規定。機車到他區后,應聽從該區調車領導人的指揮。

            3.同一車站兩車場間因距離較遠,設有與正線彼此隔開、專供場間往返調車的聯絡線時,應有站內閉塞制度;具體辦理方法在《站細》內規定。

            4.同一線路、同一方向兩臺機車在瞭望條件良好的情況下,可以保持200m以上的間隔距離同時運行,但須事先通知司機。

            5.在集中聯鎖的車站,辦理非進路調車時,不準其他調車機車進入非進路調車區域。

            第57條 調車機車到外站及利用路外機車調車的規定(技規第219條)

            固定調車機到外站或調度機車到駐在站以外的車站作業時,須有調度命令。編組站、區段站的固定調車機到外站作業時,并須事先通知機務段,派線路指導帶道。

            路外機車僅能在《站細》規定的范圍內作業;遇有特殊情況,須用路外機車到《站細》規定的范圍以外協助車站調車時,應由車站調車組擔當調車工作,除詳細向司機交待調車作業計劃、停留車位置和安全注意事項外,調車作業中均須領車。

            第58條 使用無線電臺進行調車作業的規定(技規第220條)

            1.車站要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具體使用辦法。交接班時及作業前要認真檢查

            試驗。

            2.用無線電臺指揮調車時,必須正確及時,用語標準,吐字清晰,不得用電臺講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用電臺進行通話時要聽取對方的復誦或“××明白”的答復。

            3.當調車長發出通話或發射信號時,其他人員不得用通話或信號中斷(發生危及行車及人身安全時,發出停車信號或報警用語除外)。

            4.除調車長外,任何人無權發出指揮機車起動的信號或用語。

            5.調車人員要進入機車車輛之間的線路內作業時,應先向調車長報告。調車長得到報告后要及時用電臺發出停車音響信號,得到司機回示后,方可回答“××明白”。調車人員確認車列停穩并得到調車長回答后,方可進入線路內作業。

            第59條 無線調車燈顯設備管理、使用辦法(技規第220、361條)

            1.無線調車燈顯設備由車務部門實行管、用、修一體化管理。無線調車燈顯設備要全部編號,固定班次、固定人員、固定調車機、固定頻率,對號對職使用。

            2.無線調車燈顯設備只能用于調車作業。使用前必須做好對電池放電、充電準備工作,設備經嚴格測試,符合各項技術指標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嚴禁發出與調車作業無關的用語;嚴禁其他無關人員使用;嚴禁私自變更頻率;嚴禁調車長向連結員放權;嚴禁作業人員不到位,提前指揮動車;嚴禁簡化作業程序標準。使用后按有關規定要求妥善保管。

            3.無線調車燈顯設備機車控制器的安裝,由車務段(直屬站)與機務段商定。調車機入段或出段,由機車乘務員負責機車控制器活動附件的妥善保管和安裝工作;調車機大中修或返回時,由機務段通知車站,根據雙方協議派人拆除或安裝。

            4.未安裝無線調車燈顯設備機車控制器的機車,擔當調車作業時可使用便攜機車控制器。作業開始前由調車人員將便攜機車控制器送上機車,安置在適當位置;作業完了后由調車組人員取回。在作業中需要變更機車運行方向時,由機車乘務員將便攜機車控制器移至需要位置。

            5.無固定調車機車的中間站,配備兩臺同一頻率的便攜機車控制器。一臺運用、一臺熱備。車站要認真維護,保持其良好運用狀態。

            6.平面調車指揮人地面指揮調車作業時,應站在機車司機便于確認,并能夠確認機車前進方向第一架調車信號的安全位置;因車列較長或天氣不良難以直接確認信號開放時,應指派其他調車人員確認匯報后,方可指揮動車。

            中間站調車作業時,不足兩人不準作業,每鉤作業調車指揮人必須掌握調車人員的作業位置,位置不明應停止作業。

            7.調車司機接到調車指揮人發出的動車指令后,必須確認指揮人位置,看不到調車指揮人時不準動車

            。禁止遠距離遙控指揮動車作業。

            8.頂送車輛時,“十、五、三”車信號由擔當車列前部確認的調車人員用語音向調車長發出,再由調車長向司機發出“十、五、三”車信號。調車作業中如機車收不到調車長電臺信號,聽到“注意”語音而無機車信號顯示時,司機應視為“停車”。

            9.頂送車輛車列前端必須有人引導。越區、轉場及岔線、段管線、貨物線作業頂送車輛超過5輛時,應雙人引導,執行有困難時,采取安全措施。如一人引導,為防止臨時燈顯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站細》要明確規定替代聯系方式。

            10.在非集中聯鎖區要道還道,可用電臺語音代替手信號,扳道人員未配備電臺前,要道還道辦法由車務段(直屬站)制定。

            11.其它聯系用語和作業方式,按調車電臺使用辦法執行。

            12.調車電臺、無線調車燈顯設備的電路制式不準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須經路局運輸處批準。

            第60條 替代調車組人員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22條)

            遇有特殊情況,需連結員代替調車指揮人時,應由車站(直屬站由車間)負責人指定,經車務段(直屬站)鑒定考試合格的人員代替。

            中間站調車人員不足時,車站值班員可指定運轉車長參加調車工作,但不能擔任調車指揮人。

            第61條 調車作業中的幾項要求(技規第223、224、228條)

            調車作業中,有關人員應做到:

            1.調車機車司機應不間斷瞭望,嚴格按信號要求操縱機車。

            2.扳道人員要盯計劃、盯信號、盯機車車輛,認真執行“扳道四程序”。沒有計劃或計劃不清、線路上停有壓標車輛、溜放車組間隔距離不夠或前慢后快有側面沖突危險時,不得扳動道岔。遇兩臺機車同時接近一個進路道岔時,必須先停止一臺,做好防護,再放行另一臺。敵對作業未消除,不準撤除防護。

            3.信號員(車站值班員)應根據控制臺顯示隨時掌握機車車輛動態,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準備進路和監督解散作業,并用紅筆在調車作業通知單上逐鉤抹消,以防錯辦誤辦。使用儲存器預排進路時,遇有客車及其他長大車輛(兩轉向架內側輪軸間距離大于軌道電路區段長度的車輛)應停止儲存。

            4.調車人員在車輛運行中,除危及行車、人身安全的特殊情況外,禁止采用放風制動。

            5.集中聯鎖的四、五等車站,調車進路必須一次排出,不準分段辦理。

            第62條 編制、傳達調車作業計劃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25、226條)

            1.調車作業計劃的編制:

            調車作業通知單應復寫、打印或油印,其內容應包括月、日、順號、調車組別、作業內容(編組或解體車次)、起止時分、運用股道、摘掛車數(包括5輛及其以上的摘掛

            車號碼)、注意事項及特殊限制。

            電氣化區段,使用電力機車調車注明“電力”字樣;對接觸網無電的線路,在該鉤相應的備注欄中注明“無電”字樣;注明接觸網終點位置。

            2.調車作業計劃的傳達:

            微機打印和油印的調車作業通知單,只傳達重點事項。復寫的調車作業通知單和以口頭方式布置的調車作業計劃,必須逐鉤傳達。連續以口頭方式布置計劃時,必須一批作業完了后,方可布置下一批。傳達計劃時,必須認真聽取接受者復誦。沒有計劃、計劃不清、接受者不復誦,不準作業。

            距調車領導人、指揮人較遠的信號員或扳道人員,送交書面計劃確有困難時,可電話傳達。接受者必須逐鉤記錄、復誦和復核。

            集中聯鎖的中間站車站值班員與調車指揮人親自交接計劃有困難時,可向助理值班員傳達,再由助理值班員親自向調車指揮人轉達。兩個調車區長在同一地點共同掌握兩臺及其以上調車機作業時,須由一名調車區長為主,負責編制調車作業計劃,另一名調車區長負責送交調車作業計劃。對親自交接和遞送計劃有困難的地點、人員以及傳達的方法,應在《站細》中具體規定。

            利用本務機車在中間站調車時,所交的附有示意圖的調車作業通知單須注明車站或線群兩端方向及開始作業時停留車位置、作業時間內接發旅客列車的車次和時刻。去岔線調車,不知停留車位置時,可不填寫停留車位置。

            列車本務機車在中間站轉頭、轉線,可以口頭方式布置,但車站應將經由股道、掛車線路及掛車線的停留車位置傳達清楚。

            固定調車機到外站或調度機車到駐在站以外的車站作業時,按中間站利用本務機車調車傳達計劃的有關規定辦理。

            無錄音設備的無線電話,不準用于傳達調車作業計劃。如須使用,由車站制訂使用辦法,報路局運輸處審批。

            第63條 變更調車作業計劃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26條)

            調車指揮人變更調車作業計劃,必須取得調車領導人的同意。調車指揮人在變更正線、到發線上的調車作業計劃時,須事先取得車站(場)值班員的同意。在岔線調車實際與計劃不符時,可由調車指揮人自行變更調車作業計劃,作業完了后及時向調車領導人匯報計劃變更和車輛停留情況。

            編組站、區段站因作業順序和進度變化,一張調車作業通知單上,成批顛倒、部分(連續鉤)取消以及多鉤相同股道變更時,不論鉤數多少,均按變更一鉤計算。

            第64條 牽引和推送車輛運行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28、229條)

            調車機車摘車后,單機運行或連掛車輛后牽引車輛運行時,調車指揮人應確認車輛摘掛和調車有關人員顯示的聯系信號后,方可

            顯示起動信號。

            調車指揮人在指揮機車推送車輛連掛作業時,接近停留車十車以前,應根據帶車輛數適當掌握速度。距停留車約110m、55m、33m時,準確顯示十、五、三車距離信號。顯示十車信號后,不顯示減速信號,發現超速、危及行車安全時,直接顯示停車信號。

            在同一線路內連續連掛作業時,如車組間隔距離不大于10車,可以不超過5km/h的速度不停車連續連掛(超過2.5‰下坡道的線路除外),但必須檔檔確認連掛狀態,并在所掛車輛末端提前采取防溜措施。車組間隔超過10車時,必須頓鉤或試拉后再繼續連掛。連掛最后一組車后及推送車輛運行前,必須試拉。被連掛車輛距警沖標不足30m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推進運行時,調車指揮人應位于易于確認前方進路又能使司機看見所顯示信號的位置;如兩者不能兼顧時,調車指揮人應位于能使司機看見所顯示信號的位置,車輛前部派其他調車人員負責瞭望和顯示信號。機車乘務員憑調車指揮人的信號運行,但發現前方有停車信號時,應立即停車。

            前端瞭望人員與司機或調車指揮人信號聯系有困難時,應在前端車輛結掛簡易緊急制動閥,起動前須進行通風試驗。

            簡易緊急制動閥只有在危及行車或人身安全,必須緊急停車時,方準使用。

            第65條 要道還道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29條)

            一、非集中聯鎖的車站(調車區)

            調車作業中,除駝峰解散及連續溜放按《技規》第229條執行外,鉤鉤均須要道還道(機車車輛全部壓岔折返時除外):

            1.單機或機車牽引運行時,由司機鳴笛要道;推進時,由負責確認進路的調車人員要道。未得到扳道員的股道號碼和道岔開通信號,不準越過警沖標(對向道岔為尖軌尖端)。

            2.要道還道的信號顯示,出×道要×道,進×道要×道,當有兩條及其以上進路時,應顯示由×道至×道的信號。固定調車機順本區牽出線溜放作業時,可省略牽出線的信號。編組站、區段站利用牽出線溜放作業,機車車輛在岔區梯路上,原路向牽出線方向回牽時,可省略股道號碼信號,但遇有另一臺機車同時要道時,扳道員應按本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做好防護。

            3.調車進路上配有兩名及其以上扳道人員時,相互間依次要道還道后,由靠近機車車輛的扳道員向司機或調車人員顯示股道號碼及道岔開通信號。

            4.需要取消已開通的進路時,必須聯系徹底后,方可扳動道岔。已開通進路上機車車輛未曾占用的道岔,如不使用時,亦應執行取消手續。

            5.作業繁忙的車站,須進行小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前方扳道員在未開通道岔的警沖標內方,以停車手信號或移動停車信號

            牌防護;

            (2)扳道人員在還道時,應顯示小作業進路開通信號;

            (3)調車指揮人事先通知司機前方進路開通情況;

            (4)按小作業進路開通信號調車時,須掌握安全速度,密切注意前方進路;

            (5)機車車輛在距未開通道岔警沖標30m以外停車;

            (6)禁止向未開通道岔方向溜放調車。

            二、集中聯鎖的車站(調車區)

            1.調車有關人員要時刻注意調車信號的顯示狀態,信號開放后因某種原因不能及時動車時,應主動與信號樓聯系。

            2.調車信號開放后,不得任意變更。遇特殊情況必須變更時,應得到確已停止調車作業聯系后,方可關閉信號。

            3.因停電或設備故障,調車信號不能使用時,要道還道辦法在《站細》內規定。

            4.遇有特殊情況,調車機不能出清軌道電路,需要原路返回時,信號操縱人員確認道岔開通位置正確,并用道岔按鈕鎖閉道岔后,方準同意;調車指揮人必須得到信號操縱人員的允許并口頭通知司機進路道岔開通情況后,顯示起動信號;調車司機憑調車指揮人的口頭通知和起動信號動車。

            三、一條進路經由非集中區和集中區時,應分別執行要道還道和確認制度。

            四、分段要道還道的辦法在《站細》內規定。

            第66條 盡頭線、曲線調車作業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30條)

            1.盡頭線調車,遇特殊情況須進入距線路終端10m以內或掛取距線路終端不足10m的車輛時,必須在距線路終端或停留車10m處一度停車,通知司機(向盡頭線牽引運行時,由司機自行確認),以不超過的3km/h速度,緩緩前進或連掛。

            2.曲線掛車時,應事先調整鉤位。

            第67條 電力機車調車作業的規定(技規第230條)

            1.調車作業前,車站調車人員應確認隔離開關狀態正確后,方準作業。

            2.調車作業中,電力機車不得進入無接觸網和停電的線路,距接觸網終點標應保持不少于10m的安全距離。

            3.個別車站因設備原因,如利用電力機車必須摘掛無電區內的車輛時,可采用“長桿釣魚法”摘掛車輛,但須制定安全措施,并納入《站細》。

            4.登乘電力機車調車作業時,必須停上停下。

            5.接觸網帶電情況下的防止車輛溜逸作業辦法由路局運輸處制定。

            第68條 天氣不良瞭望信號困難時調車作業的規定(技規第230、384條)

            遇濃霧、暴風雨雪天氣,瞭望信號距離不足200m時,由調車指揮人確定通知有關人員后,可按下列規定調車:

            1.未使用無線電臺調車的調車組,以音響信號和口頭聯系為主進行調車;

            2.以音響信號或口頭聯系為主調車時,須正確依次傳遞,聯系中斷時必須停車弄清情況,才能作業,嚴禁臆測行車;

            3.調車速度,空線牽引運行時不超過25km/h;推進時

            不超過15km/h;溜放和駝峰解散,要適當降低速度;

            4.平面作業,禁止連續溜放;駝峰解散,必須得到前鉤車已越過后續鉤的分歧道岔的報告后,方可繼續提鉤(集中聯鎖車站的聯系辦法,在《站細》內規定);

            5.包線制動員應隨時向調車指揮人回報停留車情況。調車指揮人和制動人員,在溜放作業前,必須掌握停留車位置;

            6.需要增加《技規》規定以外的音響信號時,可在《站細》中規定。

            第69條 調動故障車及正在進行裝卸作業車輛的規定(技規第230、231條)

            需要限速運行的故障車,列檢應及時通知車站調度員(車站值班員),必要時派人監督運行。

            需要調動正在進行裝卸作業的車輛時,應事先通知監裝卸貨運員,經監裝卸貨運員通知裝卸班組,停止裝卸作業并確認貨車不偏載、無倒塌可能、防護信號及裝置已撤除,不影響安全后方可作業。

            第70條 調動裝載標有△w貨物車輛的規定(技規第230、231條)

            1.調動裝載△w貨物車輛時,必須在調車指導(無調車指導的車站為業務熟練的干部)監督下進行。作業前由調車區長或車站值班員通知監督人員。

            2.裝載△w貨物的車輛禁止溜放調車。向停有裝載△w貨物車輛的線路溜放其他車輛或頂送車輛時,必須留有10m以上的天窗,嚴禁溜放連掛。

            3.連掛裝載△w貨物的車輛及帶著裝載△w貨物的車輛連掛其他車輛時,須在距離停留車110m處一度停車,接近被連掛車輛時,以不超過3km/h的速度連掛。

            4.調動裝載△w貨物的車輛時,須連結不少于五分之一的軟管。

            第71條 調動跨裝車組及軌道起重機的規定(技規第230、233條)

            兩輛以上的跨裝車組(指中間加掛游車的)側向通過9號及其以下轍叉的道岔時,不得推送調車。遇特殊情況必須推送時,可以不超過3km/h的速度勻速推進。

            Z151型15t蒸汽軌道起重機,禁止通過駝峰。

            第72條 溜放調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31條)

            1.岔線能否溜放作業,由車站與所管單位商定,納入《站細》。

            2.不準帶風溜放。

            3.連續溜放、駝峰解散作業,要根據車組走行情況,正確掌握車組間隔距離,最小不得小于20m。

            4.未裝有可溜設備的集中聯鎖的車站,不準進行溜放作業。確須進行單鉤溜放時,應報路局運輸處批準,并制訂安全措施納入《站細》。

            第73條 使用人力制動機、鐵鞋制動的規定(技規第232、233條)

            1.人力制動機制動:

            (1)每批作業開始前,調車人員必須認真檢查人力制動機的狀態,按“五選五不選”的要求合理選閘,按“一閘二試”的要求徹底試閘。“五選五不選”為選高不選低,選重不選空,選前不選后,選大不選小,選標不選雜?!?br>
            一閘二試”為停留試閘、牽出試閘。選試閘完了,嚴格執行回報制度。

            (2)每一制動人員負責制動的輛數,空車不超過10輛,重車不超過5輛,空重混雜按兩空折一重計算。

            (3)人力制動機制動中,要做到及時調速,穩準連掛。正常情況下,嚴禁用擰“死閘”的方法進行制動。

            (4)一個車組上多人進行制動時,應聽從最前端一人的指揮。

            (5)制動完了,應將人力制動機松開(防溜措施除外)。

            (6)原則上不得使用接力式制動。必須使用時,應有人護送,并制定交接辦法,納入《站細》。

            2.鐵鞋制動:

            (1)鐵鞋制動人員,每批作業均須提前上崗。根據作業計劃,預計上鞋位置,準備足夠良好的鐵鞋,認真檢查鐵鞋叉子。一切準備妥當后,向制動長或調車長回報。

            (2)單個車要做到一車三鞋雙基本;小車組要做到以基本鞋為主,輔助鞋為輔;大車組采用近下基本遠掏檔或讓頭攔尾集中上鞋的方法。根據車組情況,正確觀速觀距,靈活機動處理,做到天窗小或連掛不沖撞。

            (3)一批作業未完,不得離開崗位(拿車、檢查車輛時除外)。發現車輛誤入線路內時,應采取制動措施,并及時報告制動長或調車指揮人。鄰線制動員協助制動時,應預先聯系好,并須聽從原包該線制動員的指揮。

            (4)一批作業完了后,應及時撤鞋、歸位。發現壓鞋時,應安放帶有壓鞋標志的取鞋器或采取其他的脫鞋措施,并及時報告調車指揮人或制動長和有關人員。遇有他組取車時,應向他組有關人員交待清楚。交班時,不得有壓鞋車。

            (5)凹型車禁止使用鐵鞋制動。

            (6)鐵鞋有下列缺點之一時,禁止使用:

            ①支座有裂紋;

            ②底板扭曲;

            ③底板邊緣損壞、磨耗過甚或彎曲;

            ④鐵鞋底板有冰雪、油漬或鹽堿等潤滑性物質;

            ⑤支座或底板的焊接破裂或鉚釘松動;

            ⑥沒有擋板或擋板損壞;

            ⑦鞋尖破損、壓扁或彎曲;

            ⑧鞋尖寬度超過軌面寬度;

            ⑨鞋尖與軌面不密貼;

            ⑩鐵鞋尺寸與鋼軌類型不符。

            (7)禁止在下列地點安放鐵鞋:

            ①鋼軌接頭處安放基本鞋;

            ②在道岔區域內(有關線路警沖標外方);

            ③曲線的外軌上;

            ④有絕緣的鋼軌接頭前;

            ⑤非固定使用鐵鞋的線路上;

            ⑥道口、平過道、人行過道上;

            ⑦減速器上、減(加)速頂群區內。

            (8)工務部門對使用鐵鞋的線路和脫鞋道岔,要加強養護維修,保持鋼軌接頭平整,及時鏟除飛邊。鐵鞋鞋底與鋼軌頂面經常保持的寬度由車站與工務商定。

            3.接觸網帶電條件下:

            ⑴禁止使用棚車、家畜車、冷藏車、毒品車等棚車類車輛的人力制動機。

            ⑵接觸網高度在6200mm以下的線路上禁止使用敞車類的人力制動機。

            ⑶新型

            及其它類型的車輛,當不能保證與接觸網保持2000mm安全距離時,禁止使用其人力制動機。

            ⑷嚴禁攀登車頂及踏在高于人力制動機踏板臺的車幫、車梯、裝載的貨物上使用人力制動機。

            第74條 手推調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35條)

            1.在與正線和到發線銜接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無隔開設備或脫軌器,禁止手推調車。確需手推調車時,須得到車站值班員的準許,指派專人防護,并將制定的安全措施納入《站細》。在其他線路上進行手推調車,須得到調車領導人的準許。在貨物線、岔線手推調車,不出警沖標(軌道絕緣)時,可經值班貨運員同意后,在其監護下進行。推車完了后,除按規定采取防溜措施外,并應將車輛停留位置及時報告調車領導人和調車指揮人。

            2.手推調車經過道岔,必須按規定傳達計劃,認真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3.每批推車輛數,重車不超過1輛,空車不超過2輛,推車人應位于車輛兩側。

            4.同一線路同方向兩組及其以上車輛,同時進行手推調車時,相鄰兩組車間須保持不少于50m的距離。

            5.線路坡道超過1.5‰,向區間方向又為延續下坡道,有溜入區間的危險及裝載劇毒品、放射性物品的車輛和空客車、特種用途車、乘坐旅客的車輛,禁止手推調車。

            6.線路坡度超過2.5‰的車站,必須進行手推調車時,車站應制定安全措施納入《站細》。

            第75條 穿越正線調車作業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36條)

            1.穿越正線調車作業時,站長(或勝任人員)必須到崗監督作業,并在《穿越正線調車登記簿》內與值班人員雙向簽認。

            2.準確掌握列車運行情況,嚴禁搶鉤。

            3.變更穿越正線調車的作業計劃時,必須停輪重新傳達清楚后,方可開始作業。

            4.集中聯鎖車站,調車組必須由近而遠確認信號開放狀態,并鉤鉤與信號樓聯系,得到同意后,方可動車;非集中聯鎖車站,必須鉤鉤要道還道,鉤鉤確認道岔開通位置。

            5.車站值班員(信號員)得到調車人員(司機)要道請示后,方可排列調車進路。

            6.穿越正線調車作業時,實行調車車機聯控。動車前,車站值班員在調車進路準備妥當后,用無線電話呼叫調車司機:“××司機(××調車機)×道調車信號(進路)好”。調車司機應答:“×道調車信號(進路)好,司機明白”;返回前,車站值班員在調車進路準備妥當后,呼叫調車司機:“××司機(××調車機)進×道,調車信號(進路)好”。調車司機應答:“進×道調車信號(進路)好,××司機明白”。

            技術站可根據設備及作業情況,制定具體辦法納入《站細》。

            7.機車乘務員應加強瞭望,按規定確認信號。嚴格做到沒有信號、

            沒進行聯控不準動車,信號不清立即停車。

            8.重型軌道車、大型養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在站內作業穿越正線時,亦執行本條規定。

            第76條 越出站界調車作業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38條)

            1.越出站界調車時,在指定的時間內不受鉤數的限制。如須推進時,應全部接通軟管,不準將車輛停放在區間。

            2.出站調車作業完了,調車指揮人應立即收回出站調車憑證,交車站值班員注銷(或根據其指示注銷,然后回報車站值班員),具體收回注銷辦法由車站自定。憑口頭通知越出站界調車完了后,也須立即向車站值班員回報。

            3.單線區段區間距離不小于3km的兩端站,須同時向該區間越出站界調車時,由列車調度員查明區間空閑,發布封鎖區間的命令,兩端站以調度命令作為出站調車的憑證,但越出站界的距離均不得超過500m。

            4.向區間內的岔線取送車或在區間內裝卸車時,均按列車辦理,嚴禁按越出站界調車辦理(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77條 跟蹤出站調車作業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39條)

            1.跟蹤出站調車時,須有鄰站車站值班員同意的電話記錄號碼。調車作業返回后,須向鄰站發出電話記錄號碼。

            2.跟蹤出站調車須在“跟蹤出站調車通知書”指定時間內進行,不受鉤數限制。

            3.因地形地物影響,調車有關人員在站內看不見先發列車尾部越過預告信號機或預告標時,車站應查定列車自車站出發到列車尾部越過預告信號機或預告標所走行的時間,作為跟蹤出站調車的時間間隔,納入《站細》。

            4.向區間方向推進運行時,應全部接通軟管,不準將車輛停放在區間。

            5.下列車站禁止辦理跟蹤出站調車:濟南西董家莊間、濟南濟南南間、濟南西橋南間、濟南北園間、濟南西水屯間、濟南濟南東間、北園濼口間、濟南東北園間、四方青島(埠頭)間、臨淄王朱間、博山下行、秋谷下行、山頭下行、北牟上下行、黑旺上下行、連云港東墟溝間、徐州徐州北間、徐州徐州西間、沙塘夾河寨間、夾河寨八一間、沙塘八一間。

            6.雙線雙向自動閉塞區段,正向按《技規》第239條的規定辦理,反向禁止辦理跟蹤出站調車。

            第78條 站內設有分相絕緣器作業的規定(技規第236、238、239條)

            站內設有分相絕緣器的車站,利用電力機車進行調車作業往返需經分相絕緣器時,須在調車作業計劃中注明分相絕緣器位置,避免調車機車停在無電區。如分相絕緣器距站界較近,且調車速度不能滿足通過分相絕緣器時,應按出站調車辦理,具體作業辦法由《站細》規定。

            第79條 電氣化區段機車出入段的規定(技規第240條)

            在有電力、內燃機車的機務段

            ,有關車站、機務段在機車出入段時,要加強聯系,在通知出入段機車的號碼前,須增加“電力”或“內燃”字樣。

            技術站應在控制臺對機車出入段經路、車站到發線揭掛“電力”或“內燃”表示牌。

            第80條 回送機車出入段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40條)

            附掛列車的回送機車,不能隨本務機車一起出入段,又無線路指導人員帶道時,機務段(機車工廠)須派線路指導帶道。

            第81條 防止停留機車溜逸的規定(技規第241、270條)

            1.內燃機車停留時,單閥必須在制動位(制動缸壓力不得低于300kPa,機車總風缸壓力不低于700kPa),主手柄置于零位,換向手柄置于中央,斷開機控。

            2.電力機車停留時,空氣制動閥必須在制動位(制動缸壓力不得低于300kPa,機車總風缸壓力不低于700kPa),調速手柄置于零位,換向手柄置于中央,斷開機控。

            3.停機狀態的內燃機車和無電狀態的電力機車停留時,斷開主斷路器、風機,關閉相關塞門,擰緊人力制動機,并按《段細》規定安放止輪器。

            4.電力機車牽引的列車遇有長時間停電,總風缸壓力不能保持700kPa時,在站內由機車乘務員通知車站并配合做好列車防溜,在區間由機車乘務員、運轉車長(車輛乘務員)負責做好列車防溜。

            第82條 停留車防溜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42、292條)

            1.編組站、區段站到發線、調車線停留車輛,不進行調車作業時,是否需要采取防溜措施,由各站根據線路情況自定,并納入《站細》(編組站、區段站調車場中停留的車輛,除備用車、封存車及停于加鎖線路的車輛外,可按有調停留辦理)。

            2.作業量較大的中間站,執行《技規》第242條有困難時,可根據線路及作業情況制定具體防溜措施,報路局運輸處批準后,納入《站細》。

            3.遇大風天氣,應根據具體情況加強防溜措施。

            4.簽訂的岔線運輸協議,應包含停留車防溜措施并納入《站細》。

            第83條 岔線、段管線調車作業的規定(技規第242條)

            1.調車機車去岔線、段管線取送車前,調車指揮人必須事先派人檢查線路、道岔和停留車位置:

            (1)走行線不兼辦貨物裝卸的,可不預先派人檢查,但應加強瞭望,瞭望條件困難時須適當控制速度。

            (2)走行線兼作貨區時,必須在貨區兩端設立貨區牌,并須停車檢查。

            (3)走行線上無扳道人員管理的道岔,只要經常保持開通走行線并加鎖,能從標志上確認的,可不停車檢查。

            (4)進入岔線、段管線大門(界標)前,必須停車檢查。但事先已派人檢查和大門確認已敞開掛牢后,根據檢查人員的“好了信號”可不停車。

            (5)檢查人員由各站自定,納入《站細》。

            2.由岔線、段管

            線返回設有安全線、平行進路或能起隔開作用有聯鎖的防護道岔的站內到發線時,須在一度停車牌前停車,根據扳道人員的股道號碼及道岔開通信號或開放的調車信號機進入站內。

            岔線、段管線原以脫軌器代替安全線,在未改造前,由岔線、段管線返回車站時,接近減速信號牌(該牌設在脫軌器外方150m處)以不超過10km/h速度運行,并在一度停車牌前停車,根據扳道人員的股道號碼及道岔開通信號或開放的調車信號機進入站內。

            若無上述條件,當有關正線及到發線上辦理接發旅客列車時,應通知調車人員停止岔線、段管線內向站內方向的調車作業。

            停車后起動困難的車站,不停車進入站內的辦法,在《站細》內規定。

            3.岔線、段管線內有兩臺及其以上調車機(包括企業自備機車)作業時,車站應對每臺機車的作業范圍、聯系方法和防護措施在《站細》內規定。

            4.岔線、段管線內調車限制的機型和速度應納入《站細》。

            第84條 工程線、大修段基地調車作業的規定(技規第242條)

            1.工程線、大修段基地(包括工程、大修專列)的調車作業,由本單位機車和調車人員負責進行。在本單位無機車的情況下,可聯系有關站或報請路局安排機車,但調車指揮和作業仍由本單位負責。

            2.工程、大修部門的調車指揮人,須委托車務段(直屬站)進行培訓,經考試鑒定合格后,由工程、大修部門任免。

            3.有關調車計劃的編制與傳達、調車作業的指揮和車輛交接辦法、各線路設備情況及調車速度、對停留車的防溜措施,以及利用工程、大修部門機車協助車站調車等辦法,應由工程、大修部門與車務段(直屬站)共同簽訂協議,報路局運輸處備案。屬長期作業的,并納入《站細》。

            第四章 行車閉塞

            第85條 管內各區間(區段)行車基本閉塞法(技規第244條)

            濟南局管內各區間(區段)行車基本閉塞法一覽表

            第11表(截止到2006年底)見附頁

            第86條 行車閉塞法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49、251、254、342條)

            自動閉塞區段站間未設通過信號機時,準許特快旅客列車憑出站信號機黃色燈光通過的車站,由車務段(直屬站)根據設備情況,制定安全措施報路局運輸處批準。

            第87條 線路所行車辦法(技規第248條)

            1.單線線路所,在承認后方站閉塞前,須取得前方站同意接車的口頭通知(或閉塞燈光);雙線線路所辦理列車反方向行車時,在承認后方站閉塞前,須取得前方站同意接車的電話記錄號碼后,方可辦理。

            2.線路所值班員必須待列車全部進入前方區間后,方可與后方站辦理區間開通手續。

            3.在線路所有作業的旅客列車,列車

            停妥后,再開放通過信號機(旅客站臺設在通過信號機內方時,應開放通過信號機,列車越過通過信號機后按停車位置標或值班員的手信號停車)。在線路所有作業的列車作業完了后,由線路所值班員與運轉車長按規定手續發車(無運轉車長的列車,線路所值班員直接發車)。

            4.雙線線路所封鎖一線時,以開通運行一線的通過信號機劃分區間。夜間應在該信號機背面距鋼軌頂面不低于2m處,揭掛紅色信號燈。

            接入停車的旅客列車時,在與前方站辦妥閉塞的條件下,可憑線路所值班員在通過信號機外方顯示的引導手信號,越過通過信號機到機車停車位置標處停車,接遞憑證(通過信號機故障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雙線封鎖一線遇一切電話中斷時,按《技規》第260條辦理。如在一切電話中斷前,已同意規定為非優先方向(該線原定運行方向的相反方向)車站發車時,應設法聯系優先發車站,取得紅色許可證通知書之“1”后發車,否則應令列車退回原發車站。

            5.單雙線線路所停用基本閉塞法時,線路所值班員與前方站辦妥閉塞后,方可在值班員室處顯示通過手信號,列車根據線路所值班員顯示的通過手信號越過關閉的通過信號機,到值班員室處接遞行車憑證。未辦妥閉塞,在通過信號機外停車的列車,線路所值班員辦妥閉塞后,在通過信號機前,向列車顯示發車信號,司機按發車信號起動列車到值班員室處接遞行車憑證。

            列車交會時,線路所值班員必須先對雙線方面的列車,在通過信號機外方做好防護后,方可對單線方面的列車顯示通過手信號。

            雙線方面封鎖一線后,遇一切電話中斷時,優先發車方面,按兩站間單線區間確定。連續發出同方向列車時,仍以所間區間間隔。

            6.自動閉塞區段為防護分歧道岔所設的線路所通過信號機,當顯示進行的信號時,按其顯示運行;當顯示停車信號(一個紅燈或顯示不明及滅燈)時,不準越過該信號機。通過信號機故障停用時,列車憑填交的綠色許可證及在通過信號機處顯示的通過手信號,越過該通過信號機,進入閉塞分區。填交的綠色許可證上將出站信號機的“出站”二字抹消,改為“×××線路所通過”?!鞍l車”二字抹消,改為“通過”。

            該綠色許可證,準由其后方任一站按照調度員命令代為填交;來不及時,應在通過信號機前停車后交付。

            第88條 輔助所行車辦法(技規第248條)

            1.向輔助所取送車時,必須在列車全部進入岔線,道岔恢復定位后,才能開通區間。

            2.區間道岔使用后,應及時恢復定位。

            3.基本閉塞設備發生故障停止使用時,禁止向輔助所取送車(如能使用備用

            鑰匙解鎖輔助所道岔時,可按封鎖區間辦法辦理向輔助所取送車)。

            4.向輔助所發出列車后,尚未開通區間,遇一切電話中斷時,應派人前往查明區間空閑、道岔恢復定位、列車已扣在岔線或令其返回車站后,才能按電話中斷辦法辦理行車。

            5.局管內輔助所及其管理站見第12表。

            局管內輔助所及其管理站 第12表

            第89條 乘降所行車辦法(技規第248條)

            1.旅客列車在乘降所按機車停車位置標停車,發車時由運轉車長直接發車。運轉車長確認旅客上下車、行包裝卸有困難時,列車員須順序向列車后部呼喚“×號車廂好了”,運轉車長確認最后一輛車的列車員呼喚后發車。

            遇濃霧、暴風雨雪瞭望條件困難時,司機看不見運轉車長的發車信號時,運轉車長可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通知司機開車;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臨時故障時,運轉車長(無運轉車長為車輛乘務員)顯示發車信號后,列車員須順序向列車前部呼喚“發車信號好了”,由最前一輛車的列車員(行李員)口頭通知司機“發車信號好了”,司機得到上述通知后,起動列車。

            2.乘降所設于自動閉塞區間裝有容許信號的閉塞分區內時,對乘降所有停點的旅客列車,按以下規定辦理行車:

            (1)向乘降所發車前,車站值班員以站間行車電話通知乘降所,做好旅客上下、行包裝卸的準備。

            (2)向乘降所發車后,未得到乘降所客車已起動的電話記錄號碼,不準再向區間發出在容許信號前規定不停車的列車。

            (3)列車在乘降所起動后,乘降所須以站間行車電話發出電話記錄號碼通知后方站。

            第90條 雙線雙向自動閉塞區間及雙線雙向(反向大區間)自動閉塞區段行車辦法(技規第181、183、249~251條)

            雙線雙向自動閉塞及雙線雙向(反向大區間)自動閉塞區段,正方向(左側)行車時,其辦理辦法與雙線自動閉塞相同。

            因整理列車運行,需組織列車反方向(右側)運行或改單線行車,使用反方向閉塞設備辦理行車時(使用說明見附件七)須遵守如下規定:

            1.雙線反方向行車須按《技規》第181條規定發布調度命令。

            2.每次改變列車運行方向須經列車調度員的準許(輔助辦理須有列車調度員輔助辦理的調度命令)。

            3.每次變更列車運行方向辦理閉塞前,須確認站間區間空閑。

            4.在組織列車反方向運行期間,正、反方向運行列車的接車站,在列車到站后必須立即向發車站報告列車到達時刻。

            5.雙線雙向自動閉塞區段組織列車反方向運行時,其進入區間的憑證為出站信號機顯示進行的信號(黃色或綠色燈光),并確認反方向發車進路表示器的白色燈光;未裝設反方向發車進路

            表示器或該進路表示器故障時,發車人員口頭通知司機及運轉車長后(包括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可憑出站信號機顯示進行的信號(黃色或綠色燈光)發車。

            6.雙線雙向(反向大區間)自動閉塞區段組織列車反方向運行時,其進入區間的憑證為出站信號機顯示進行信號(綠色燈光),并確認反方向發車進路表示器的白色燈光;未裝設反方向發車進路表示器或該進路表示器故障時,發車人員口頭通知司機及運轉車長后(包括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可憑出站信號機顯示進行信號(綠色燈光)發車。

            7.當基本閉塞設備不能使用時,根據列車調度員的命令采用電話閉塞法行車。

            第91條 電話閉塞法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56~258條)

            一、路票的填發:

            1.雙線區間改用電話閉塞法行車時,正方向發出的第一個列車,根據接車站同意閉塞的電話記錄號碼,填寫路票。

            2.路票填寫的字跡要清楚、工整,涂改無效。

            3.雙線區間反方向行車時,應加蓋“反方向行車”章;雙線改單線行車時,不加蓋“反方向行車”章。兩線、多線區間使用路票時,應在路票上加蓋“××線行車”章。

            4.填妥的路票在交付司機前,車站值班員必須檢查確認,并與助理值班員互相核對。

            5.收到到達列車的路票,確認無誤后,劃“×”注銷,保管半年后銷毀。錯填作廢的路票,也按以上方法處理。

            6.因施工需要,助理值班員室過偏于一端的車站,停車列車確以在扳道房填寫路票為宜時,可由助理值班員在扳道房根據車站值班員的指示填寫。

            二、電話記錄號碼的填寫:

            1.電話記錄號碼按車站(場)值班員室各自順序編號。

            2.發出由區間返回原發車站的列車時,應在調度命令中注明返回車次、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92條 行車憑證蓋站名印及車站值班員簽名的規定(技規第258條)

            《技規》規定由車站填發的行車憑證,凡須蓋站名印的,不蓋車站公章。

            規定車站值班員簽名的,簽名或蓋章均可,但不準只填姓,不填名。

            第五章 接發列車

            第93條 辦理列車變更進路(接車線路)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75、281條)

            1.雙線區段的車站,禁止辦理經由同一咽喉兩正線間八字渡線道岔的列車變更進路。

            2.雙線區段的車站,原規定為正線通過的列車臨時變更進路(直進側出、側進直出、側進側出)時,須經列車調度員準許,并預告司機;如來不及預告時,應使列車在站外停車后,再開放信號機,接入站內。如須經道岔側向運行時,應根據實際經過道岔的狀況,按《技規》第275條第31、32、33表的規定,經列車調度員準許后發布命令,限速運行。

            第94

            條 道岔通過速度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75條)

            1.直向過岔最高速度見第13表:

            直向過岔最高速度(km/h) 第13表

            2.側向過岔最高速度見第14表:

            側向過岔最高速度表(km/h) 第14表

            如道岔狀態不良或在構造上存有嚴重缺陷時,其側向過岔速度由各工務段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3.一個調車場內的調車線或一個到發場的到發線(必要時分咽喉區),按該場(該區)最小轍叉號碼規定統一的速度。

            側向接發旅客列車與貨物列車經由最小轍岔號碼不同時,應按旅客列車、貨物列車分別規定側向過岔速度。遇特殊情況,車站不能按規定進路接發旅客列車時,應根據實際經過道岔的狀況,按《技規》第275條第31、32、33表及上述有關規定,經列車調度員發布命令,限速運行。

            第95條 車站接發列車作業程序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76、286、288條)

            1.車站(線路所)應根據部、局接發列車作業標準和車機聯控標準,結合車站(線路所)設備及作業的實際,制定車站(線路所)接發列車作業標準,納入《站細》。

            2.車站值班員在請求閉塞或發出預告時,應將超過本區段禁止機外停車及限制站內停車噸數的列車的編組輛數、換長及總重通知鄰站。

            旅客列車在始發站,由運轉車長填寫“運統—乙”于發車前交司機;甩掛、更換機車或更換乘務組,由運轉車長于發車前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通知司機列車編組。

            貨物列車在始發、甩掛、更換機車站,由車站填寫“運統—乙”,于發車前交司機。

            3.雙線區間的車站正方向發車前,向接車站發出預告后,再按規定手續開放出站信號或填發路票辦理發車。經以閉塞電話、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以及其他電話呼喚5分鐘無人應答,可在取得列車調度員的同意并通知司機后,辦理發車。該列車應在不應答站的進站信號機外停車,判明不應答原因及準備好進路后,再行進站,并將情況報告列車調度員。

            雙線區間的車站,因滿線或設備故障,不能繼續接車以及恢復接車時,應立即向有關鄰站發出電話記錄號碼,并同時報告列車調度員。

            4.預定向待發列車占用線接車時,在不影響按規定的時機開放進站信號機的原則下,可以同意鄰站發車(站外停車起動困難的列車除外)。

            5.通信記錄裝置作用良好的車站,單機、動車、重型軌道車及無運轉車長值乘的列車在具備發車條件后,準許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通知發車。車站(助理)值班員用語:“××(次)×道發車”;司機用語:“××(次)×道發車,司機明白”。

            第96條 進、出站信號機開、閉時機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80、281、334條)

            1.除區間運行時分小于10分

            鐘的車站、博八線各站及雙線自動閉塞區間的中間站使用自動通過按鈕辦理連續通過時,可提前開放進站信號機以外,其余車站,開放進站信號機的時機,最早不早于鄰站開車時間,最晚不得遲于列車到達最外方預告標(自動閉塞區間為列車接近第二接近區段)。

            2.非集中聯鎖的車站,遇列車在站交會時,到達列車進站停車后,尾部未全部進入接車線警沖標內方,但已越過待發列車進路的分歧道岔,距分歧道岔警沖標有不少于50m的安全距離,得到扳道人員的確認后,可以提前關閉信號,準備發車進路,辦理發車。

            3.已開放的進站信號機,半自動閉塞區間當列車進入接近區段,自動閉塞區間當列車進入第二接近區段(特快旅客列車為第一接近區段)后,禁止關閉信號、變更進路(遇特殊情況除外)。車站不能接車時,對區間正在運行的列車,應通過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通知司機。

            第97條 使用自動通過按鈕的規定(技規第280條)

            1.自動通過按鈕僅限在辦理列車連續通過時使用。接車前,須與運行計劃認真核對。

            2.遇通過列車后面跟隨有停車列車時,應在通過列車進入進站信號機后、列車尾部出清接車線軌道電路區段前及時拔出自動通過按鈕,恢復由車站值班員(信號員)操縱。遇先發列車全部進入第一離去區段,后續為通過的特快旅客列車時,應及時拔出自動通過按鈕,恢復由車站值班員(信號員)操縱。

            第98條 原規定為通過的旅客列車補充規定(技規第281條)

            《技規》第281條第3項中:“原規定為通過的旅客列車”系指:

            1.列車運行圖規定為通過的旅客列車;

            2.以書面文件、電報修改運行圖,規定為通過的旅客列車;

            3.臨時加開旅客列車時,調度命令指定為通過旅客列車(凡是沒有指定時刻的臨時列車,一律按停車的列車辦理)。

            第99條 站內接觸網停電時接發列車的規定(技規第282條)

            1.車站正線、到發線接觸網停電時,原則上不準接入、發出電力機車,同時在控制臺的線路兩端按鈕上揭掛“停電”表示牌。

            2.區間有電而站內停電時,為保證不間斷地接發列車,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經列車調度員準許,可采用列車滑行進站接車或通過。

            當進站方向為平道或下坡道時,在停電站的后方站向司機交付“降弓滑行按信號顯示進入或通過XX站”的調度命令后,司機在車站與區間接觸網分段絕緣器前,保持規定風壓和速度,按進出站信號顯示要求,降弓滑行進站或通過。

            當進站方向為上坡時,禁止采用滑行進站或通過。

            第100條 站內無空閑線路的特殊情況下接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83條)

            站內無空閑線路,接

            入《技規》第283條指定的列車時,列車調度員應發布調度命令,交司機及運轉車長。車站值班員必須采取措施,使接車線內的機車、軌道車、動車及其他車輛禁止移動。

            接車進路準備妥當后,應進行鎖閉或加鎖,但不準開放進站信號或引導信號。雙線反方向接車未設反向進站信號機時,接車人員應在站界標外方適當地點,顯示停車手信號防護。

            接車人員待列車停車后,通知司機接車線路、停留車位置等有關注意事項后,以調車手信號將列車領入站內。

            第101條 引導接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85條)

            1.引導接車時,車站值班員除應按《技規》第277條辦理外,須派勝任人員檢查、確認進路道岔位置正確,應加鎖的道岔已加鎖(能通過控制臺確認道岔位置、鎖閉進路時,可用控制臺確認和鎖閉,不必另行加鎖和派人確認。但進路上電動道岔有手搖時,對該道岔須按《技規》第285條的規定加鎖),經回報后,方可開放引導信號或指示引導人員前往引導。

            2.設有反向進站信號機的車站,反向接車時,按規定的時機開放反向進站信號準備接車;遇反向進站信號機故障或不能使用時,應使用引導信號或派引導員接車。

            3.車站值班員指示引導人員前往接車后,不準變更接車順序和接車進路。

            第102條 車站接發列車人員迎送列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86條)

            1.接發列車人員發現旅客列車尾部標志燈光熄滅時,應及時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或用信號燈白燈的明滅顯示,通知運轉車長(無運轉車長為車輛乘務員)在前方停車站處理。在自動閉塞區間,通知不到時,車站值班員應匯報列車調度員,使列車停車整理。

            2.車站接發列車人員在接發貨物列車時,應認真確認列車是否完整,發現列車尾部軟管未吊起或列尾裝置主機丟失時,應及時報告列車調度員,通知列車運行前方各站注意確認。

            列車調度員在接到車站值班員的報告后,應及時采取措施,確認列車完整,指定在前方適當站,按規定補吊軟管。

            半自動閉塞區段,車站值班員必須確認列車整列到達后,方可辦理區間開通手續。發現尾部軟管未吊起或列尾裝置主機丟失,對停車列車,車站值班員應立即指派有關人員確認尾部車號,經與列車調度員核對無誤后,方準開通區間并補吊軟管;對通過列車,車站值班員應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并通知前方站和后方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必須指定該列車在前方站停車,停車站車站值班員須派有關人員確認尾部車號,經與列車調度員核對無誤,確認列車整列到達后,方可通知后方站開通區間,并須補吊軟管。

            半自動閉塞區段內及自動閉塞區段開往半

            自動閉塞區段的列車,始發站或技術站在列車出發報點時,應同時向列車調度員報告列車尾部車號,跨調度區段運行的列車,列車調度員應將列車尾部車號轉告相鄰區段列車調度員。遇列車在站臨時甩掛,尾部車輛變動時,作業站應及時向列車調度員報告變動后的尾部車號。

            第103條 列車在進路信號機前辦理發車的規定(技規第288、340條)

            列車在設有進路色燈信號機的線路上發車時,可憑進路色燈信號機顯示進行的信號(一個黃色燈光、兩個黃色燈光、一個綠色燈光和一個黃色燈光、一個綠色燈光)出發,到達次一信號機,按其顯示的要求運行。

            第104條 因曲線等關系車站直接發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88條)

            因曲線等關系,司機確認出站信號機困難時,車機聯控后,準許司機憑發車手信號先起動列車,確認出站信號機開放后,再加速運行。

            第105條 列車在站內停車后再開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89條)

            1.在站無作業的列車(軍用列車及特別指定的列車除外)在站內(包括未全部進、出站或車場)停車,不超過20分鐘,按以下辦法開車:

            (1)司機主動停車時,自行起動列車;

            (2)其他乘務人員使用緊急制動閥停車時,由運轉車長(無運轉車長為車輛乘務員)通知司機開車;

            (3)車站接發列車人員使列車在站內臨時停車時,由車站按規定發車;

            (4)其他原因的臨時停車,車站值班員應會同司機、運轉車長、車輛乘務員等查明停車原因,在列車具備運行條件后,由車站按規定發車。

            上述第(1)、(2)、(4)項,司機應向車站值班員報告停車原因。

            2.除上述情況外及停車超過20分鐘時,均應由車站會同司機、運轉車長、車輛乘務員,按規定手續經簡略試驗后發車。

            第106條 出站及發車進路信號機故障時發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50、291條)

            1.半自動閉塞區段,發車進路信號機故障時,須發給司機調度命令。在發車場,列車憑調度命令;在通過場,憑通過手信號越過故障的發車進路信號機。

            自動閉塞區段,由未設發車進路信號機的線路上發出列車時,須向司機填交綠色許可證。填交的綠色許可證上,將“出站信號機”的“出站”二字抹消,改為“進路”。列車憑綠色許可證進入另一車場。

            2.出站信號機故障、停用,發出經過兩個及其以上車場的列車時,占用區間(閉塞分區)的行車憑證不便于在進入區間(閉塞分區)前的車場交遞時,可在發車前交遞。但一個車站向每端發車,行車憑證的交遞地點必須固定,并在《站細》中注明。

            該列車發車后,經過各車場時,根據各場進路信號機顯示進行的信號(通過手信號)和出站信號機處顯示的通

            過手信號越過有關信號機。通過場顯示手信號有困難的車站,一次開通進路的行車辦法,在《站細》中規定,執行時在調度命令中注明。

            第六章 列車運行

            第107條 濟南樞紐及兗州地區列車運行方向的規定(技規第179條)

            1.濟南西站→董家莊站→北園站→濟南東站為下行。

            2.濟南西站→水屯站→濟南南站為下行。

            3.兗州北站→白家店站→南陶洛站為下行。

            第108條 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發布、轉達調度命令或口頭指示的補充規定(技規第181條)

            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車站臺、機車臺通信記錄裝置均良好的情況下,可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向司機及運轉車長發布、轉達調度命令或口頭指示,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布、轉達的調度命令須按鐵道部規范鐵路行車調度命令有關規定執行。

            2.發布、轉達的命令、指示應正確、及時、簡明扼要并按規定內容逐項轉達,聽取對方復誦無誤。

            3.司機、運轉車長按規定內容復誦調度命令或口頭指示后,必須向列車調度員或車站(助理)值班員通報姓名。

            4.通信記錄裝置臨時故障時,不準利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發布、轉達調度命令或口頭指示。

            5.機車乘務員未能完整接受命令或接受命令不清時,應在列車進入關系區間兩端站停車問明情況。

            第109條 貨物列車在裝有容許信號的通過信號機前不停車的牽引噸數的規定(技規第251、270條)

            1.濟南—兗州間

            上行:ND5型2300t及其以上。

            下行:ND5型2600t及其以上。

            2.兗州—徐州間

            上、下行:東風4型2300t、ND5型2400t及其以上。

            3.徐州—符離集間

            上行:ND5型2700t及其以上。

            4.水屯—濟南南間

            上、下行:東風4型2300t、ND5型2500t及其以上。

            5.膠濟線

            上、下行:東風4型2300t及其以上。

            第110條 機車乘務員作業程序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70條)

            1.機務段應根據自段運行區段、使用機型等具體情況,制定各區段客貨列車操縱程序,經路局機務處審批后,組織機車乘務員按操縱程序和各項作業標準安全正點平穩地操縱列車。

            2.乘務員在機務段應嚴格執行出勤制度,聽取調度員傳達注意事項,并詳細抄寫命令、指示,記入司機乘務手賬,由調度員審閱蓋章。

            3.機車出段應在一度停車牌前停車確認,并聽取車站扳道員(簽點員)傳達經路及掛車股道。出段本務機車及補機接近掛車時,須一度停車,學習司機(換乘司機)下車確認車鉤鉤位良好、防護信號撤除、引導掛車。雙機重聯時,機車與車輛的連掛由第二位機車乘務員負責,兩機車之間的連掛由第一位機車乘務員負責。

            4.雙機牽引的第二位機車掛妥后,應關閉重聯塞

            門。摘開后,應立即開放重聯塞門。

            第111條 單司機值乘的規定(技規第270條)

            實行機車單司機值乘須經路局機務處批準,同時制定有關技術條件、作業標準和安全措施,相關機務段應細化、制定具體執行辦法。

            第112條 限制機車(軌道車)鳴笛的規定(技規第270條)

            機車(軌道車)進入規定的限制鳴笛區域,原則上不準鳴笛。危及人身、行車安全或惡劣天氣情況下必須鳴笛時,機車乘務員應將鳴笛的原因、地點、時間、車次等情況如實記錄,退勤時向機務段調度員匯報,機務段應設立臺賬,做好記錄備查。限制鳴笛區域和作業辦法由路局制定。

            第113條 列車運行中嚴重晃車的處理規定(技規第270條)

            列車運行途中,司機發現嚴重晃車時,必須立即減速慢行或采取停車措施,并將晃車里程記錄于司機手冊,同時,立刻向車站值班員報告;車站值班員接到報告后,須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同時呼叫后續列車減速慢行或采取攔停列車措施,并通知工務工區趕赴現場檢查,對超限處所迅速搶修;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后,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果斷采取措施,立即發布限速慢行(25km/h)或封鎖區間的調度命令。

            第114條 旅客列車使用緊急制動閥停車后再開的規定(技規第270、271條)

            列車使用緊急制動閥停車后,必須經車輛乘務人員檢查車輛狀態良好,進行簡略試驗后方可發車。

            列車在區間使用緊急制動閥停車后,因受地形地物影響瞭望信號困難時,可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聯系開車;聯系不通時,可采用商定時間發車的辦法發車,此時,司機不得提前開車。

            第115條 天氣惡劣難以辨認信號時行車辦法的補充規定(技規第92、251、270、272條)

            遇天氣惡劣,信號機顯示距離不足200m的情況下,司機或車站值班員須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列車調度員應及時發布調度命令,改按天氣惡劣難以辨認信號的辦法行車。

            一、檢查接車線路空閑

            1.集中聯鎖車站,在控制臺上能監督線路是否被占用時,根據控制臺表示,檢查確認。

            2.非集中聯鎖車站(有軌道電路的除外)接車前的線路檢查,由車站兩端扳道人員根據車站值班員的命令,迎面檢查至互相見面為止,并向車站值班員匯報。

            3.已檢查空閑的線路,列車通過或出發后,車站值班員可根據扳道人員關于列車整列出站的報告,視為線路空閑,但曾被機車車輛占用的線路,應重新檢查。

            二、車站發車

            列車司機看不見已開放的出站(進路)信號機,助理值班員看不見運轉車長的發車信號時,可由車站發車人員確認出站(進路)信號開放,經與運轉車長聯系同意后發車。

            司機在得到車站值

            班員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其錄音裝置須作用良好)的開車通知后,可起動列車,在確認出站(進路)信號機顯示正確后再行加速。

            第116條 三顯示自動閉塞提速區段列車運行限速的規定(技規第275、341條)

            三顯示自動閉塞區段列車運行速度超過120km/h時,應遵守:

            1.當進站、進路、通過信號機顯示黃色燈光時,列車必須限速運行。機車信號顯示黃色燈光時,監控裝置實施速度監控,確保在次一架顯示紅色燈光的信號機前停車。

            2.小于1100米閉塞分區,當防護該進路的通過信號機顯示綠色燈光時,特快旅客列車運行速度應限制在140km/h以下。

            3.運行圖規定進車站側線的特快旅客列車,在進站信號機前方第一架通過信號機顯示綠色燈光時,運行速度應限制在120km/h以下,以確保列車通過道岔側向的速度符合規定要求。

            第117條 列車進入區間發現未攜、錯攜、遺失行車憑證的處理辦法(技規第288條)

            列車進入區間后,發現未攜帶、遺失該區間的行車憑證或攜帶非該區間的行車憑證時,應立即停車,通知運轉車長,除按線路最大速度等級規定的列車緊急制動距離位置處防護外,并立即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區間電話)將事由向列車調度員報告,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封鎖區間,并指示列車運行辦法。

            第118條 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的聯系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92、293、294條)

            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且不能與車站取得聯系時,本務司機可委托鄰線列車向車站報告,或摘開本務機車運行至前方站報告(在半自動閉塞區間,本務機車必須在進站信號機外停車,將情況報告車站值班員后再進站)。

            機車摘車前,由司機、運轉車長(車輛乘務員)負責組織對區間停留列車(車列)按規定采取防溜防護措施,在超過6‰坡度的線路上,不得無動力停留。

            前述條件不具備時,司機(運轉車長)可指派機車乘務組、列車乘務組及鐵路員工,使用一切可利用的通訊、交通工具向就近車站報告。

            第119條 區間接觸網停電時列車運行的規定(技規第292、294條)

            1.區間接觸網停電時,車站不得向該區間發出電力機車,同時在控制臺的進出站端按鈕上揭掛“區間停電”表示牌。

            2.電力機車在區間牽引運行遇接觸網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停車并降弓,做好防溜、防護,由機車司機及時報告車站值班員和列車調度員;接觸網有電后,司機升弓充風至定壓,按車站值班員和列車調度員的指示辦理。

            第120條 電力機車被迫停在接觸網分相無電區的規定(技規第292、293、294條)

            供電調度員、列車調度員、司機應熟悉本區段內的接觸網電分相、電分段位置,正

            確指揮列車運行和操縱機車,防止機車停在無電區。車站值班員應掌握車站及接近區段的電分相、電分段位置,避免列車機外停車和出站調車時電力機車停在無電區。

            除遇有危及人身和行車安全的緊急情況外,不準電力機車停車在接觸網分相無電區。如果被迫停在分相無電區時,司機要立即降弓,查明列車前方接觸網無電區長度,并及時報告車站值班員和列車調度員。列車調度員根據報告的情況,與供電調度員確定處理方案。

            第121條 列車分部運行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95、296條)

            貨物列車不得已必須分部運行時:

            1.司機指派學習司機(換乘司機)負責做好遺留車輛的防溜和防護工作,司機牽引前部車輛運行至前方站。

            2.列車調度員視情況必要時可指派車站派員前往現場,協助做好遺留車輛的防溜和防護等工作。在超過6‰坡度的線路上,不得無動力停留機車車輛。

            3.遺留車輛掛妥后,方能撤除防溜措施,司機方可牽引遺留車輛按規定運行。

            自動閉塞區間,救援機車將遺留車輛全部拉入站內后,車站值班員報告列車調度員,發布命令,開通區間。

            半自動閉塞區間,救援機車將遺留車輛全部拉入站內后,車站值班員確認區間空閑后,報告列車調度員,發布命令,開通區間。

            第122條 汛期暴風雨行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98條)

            1.路局工務處汛期前須將管內“防洪危險地段”下達各有關單位,抄送跨局列車運行相關鐵路局。各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做到心中有數。

            2.汛期,列車通過防洪危險地段時,司機及運轉車長要加強瞭望,并隨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機務段應指派專人重點添乘,加強指導。

            當洪水漫到路肩時,列車應按規定限速運行;遇有落石、倒樹等障礙物危及行車安全時,司機應立即停車,排除障礙并確認安全無誤后,繼續運行。

            列車遇到線路塌方、道床沖空等危及行車安全的突發情況時,司機、運轉車長應立即采取應急性安全措施;同時,立刻通知鄰近車站、鄰線列車及追蹤列車。

            3.暴風雨天氣,工務人員要嚴格執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認真執行分段負責、冒雨檢查和洪水通過危險地點檢查監督制度。巡道工、橋隧巡守工、塌方落石及重災病害處所的看守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密巡檢次數。列車接近時,應顯示規定的信號。工務人員在江河洪水高漲、線路情況不明危及行車安全時,可在區間攔停列車并立即向車站值班員匯報。待查明情況排除險情后,再放行列車。

            4.電務(鐵通公司)人員對水害地段的電線路要增加巡檢次數,做到設備狀態良好,保證信號顯示正確和通訊暢通。

            5.車

            站接到工務或其他人員有關險情的報告后,應立即停止向該區間發出列車,并報告列車調度員,按其指示辦理。遇列車調度員電話不通時,由車站與工務人員共同商定行車辦法。

            6.基建、工程、大修部門,在既有線或臨近既有線上跨汛期的工程,也要參照以上要求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渡汛措施和暴風雨天確保行車安全的辦法并認真執行。

            第123條 使用紅外線車輛軸溫探測的規定(技規第299條)

            1.熱軸預報分為激熱、強熱、微熱三個熱級;其中激熱應立即停車,強熱為就近站甩車,微熱可安排監護運行(當連續兩個探測站微熱,且軸溫有明顯上升趨勢時按強熱處理)。路局車輛安全監測中心紅外線調度員發現熱軸報警時,首先使用行調復示終端,將熱軸信息傳至相應的列車調度臺,并使用直通錄音電話將探測站名、列車運行方向、熱級、編掛順位、熱軸側位、通過探測站的時間通知列車調度員。如熱級為激熱或強熱時,由紅外線調度員填寫熱軸甩車通知書,送列車調度員,雙方簽字確認。

            列車調度員發現復示終端報警時或接到熱軸預報后,應根據終端顯示的報警信息或紅外線調度員確定達到立即停車或就近站甩車標準的,由列車調度員安排立即停車(采用常用制動,列車停車后,沒有車輛乘務員的由本務司機確認該車能否繼續安全運行)或就近站甩車處理。需監護運行時,由列車調度員將熱軸車的車次、編掛順位、熱軸側位通知由發現站至前方紅外線軸溫探測站的沿途各站,助理值班員接車時要注意對該車重點觀察,作好監護運行,發現冒煙、冒火的燃軸現象,應通知司機采取停車措施,立即甩車;無異?,F象時,可繼續運行,不做甩車處理。

            列檢探測站對進行技術作業的列車,按照紅外線軸溫探測系統運用管理的規定預報處理。列檢探測站對不進行技術作業的有停點的列車,發現微熱及以上報警時,列檢(紅外線復示中心)值班員通知作業人員檢查處理,處理預報軸溫故障,列檢(紅外線復示中心)值班員須通知車站值班員;無停點的列車,發現激、強熱報警時,列檢(紅外線復示中心)值班員通知車站值班員,激熱立即停車,強熱就近站停車、甩車,發現微熱報警時,復示中心值班員報告路局紅外線調度員處理。

            客列檢探測站只對旅客列車和技術作業的列車進行探測預報。

            2.工務、工程部門在紅外線軸溫探測設備處作業時,應事先通知車輛部門予以配合。

            3.紅外線軸溫探測數據傳輸通道屬行車專用信道,鐵通公司定期檢修時,要事先通知車輛部門;傳輸通道故障時,由車輛部門通知鐵通公司立即處理,盡

            快恢復。

            4.停電檢修時,電力部門要事先通知車輛部門;意外故障停電后,車輛部門應及時通知電力部門立即處理,盡快恢復。

            5.局管內紅外線車輛軸溫探測網點見第15表。

            局管內紅外線軸溫探測站位置里程表

            (截止2006年底) 第15表

            第124條 列車運行途中發生車輛故障應急處理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99條)

            車站接發列車人員發現車輛抱閘時,應立即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通知司機停車。由車輛乘務員或司機(運轉車長)將抱閘的車輛截斷塞門關閉,排除副風缸中的余風,檢查走行部安全無誤后,方可繼續運行;如車輪踏面損壞超過限度,應甩車處理。

            第125條 事故車輛的檢查和回送的規定(技規第202、210、299條)

            1.車輛在站內發生沖撞、脫軌時,車站必須通知列檢檢查(車輛在地方鐵路、岔線發生沖撞、脫軌時,及時通知車站轉告列檢檢查)。無列檢人員的車站,應及時報告列車調度員轉告車輛段調度員派人檢查。

            列車在運行途中發生車輛事故或經紅外線軸溫探測站預報于中間站甩車后,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應及時通知車輛段調度員派人處理。

            2.列車在運行途中發生車輛事故或故障,到達有列檢所的車站后,運轉車長與司機應通知列檢。如系自動制動機發生故障造成事故時,運轉車長、司機應會同列檢用本務機車試驗,并做成記錄。

            3.列檢人員及車輛段調度員接到上述通知后,應派勝任人員,對事故、故障車進行技術鑒定處理。需要回送時,填寫客貨車回送通知書(車統26)一式兩份,一份交車站,一份隨車回送。由車站報請列車調度員發布調度命令回送?;厮陀媱澃才藕?,列車調度員應通知車輛段調度員。

            4.回送的故障車輛,原則上應掛于列車尾部,并按《技規》第202條辦理。

            5.十輛以上的故障車須一起回送時,應按專列辦理,車輛段須派檢車員護送。

            第126條 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后退行的補充規定(技規第300、301條)

            貨物列車不得已必須退行時:

            1.由列車調度員指派車站勝任人員攜帶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和簡易緊急制動閥,在退行車列的前端,結掛簡易緊急制動閥,經簡略試驗后,登車負責瞭望,方可退行。

            2.自動閉塞區段,準許退行的列車退行一個或多個閉塞分區后,再變更向前進方向運行時,仍可憑通過信號機的顯示運行。退行列車未退回后方站,也未接到其到達前方站的電話記錄號碼,后方站不得再向區間放入列車。

            第127條 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救援的補充規定(技規第302條)

            1.列車調度員接到救援請求后,應向有關車站發布命令,封鎖區間,派出救援列車,并視情況派員協

            助。

            2.車站值班員應認真抄收調度命令,核對復誦無誤后,將救援方向及時通知請求救援的列車司機,并對派出人員全面傳達調度命令;調度命令由車站(助理)值班員親自向擔當救援的機車司機交付;擔當救援的機車司機接到調度命令后,應向機班全員傳達并與車站值班員核對被救援列車的停留位置。

            3.如從請求救援的列車后部救援時,自救援請求20分鐘后方可向封鎖區間開行救援列車。

            4.救援列車進入區間,使用“調車鍵”,按不超過40km/h的速度運行,在接近被救援列車或車列2km時,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與請求救援機車司機進行聯系,以在瞭望距離內能夠隨時停車的速度運行(最高不得超過20km/h),在防護人員處或壓上響墩后停車,再以調車作業方式連掛列車或車列。

            第七章 設備維修與施工作業

            第128條 施工特定行車辦法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58、285、309條)

            局管內雙線自動閉塞區段(不含銜接的單線區間),遇有信、聯、閉設備施工,可采用施工特定行車辦法,按以下規定辦理行車。

            1.進路準備

            施工期間,車站須將正線線路開通,并對進路上所有的道岔按規定加鎖,鑰匙交車站值班員保管,接發列車時認真確認線路空閑和進路正確。

            如信號聯鎖設備良好時,準許使用列車(調車)信號按鈕或單操道岔鎖閉進路。

            2.接發列車

            引導接車并正線通過時,特定引導手信號必須在站內通過手信號已顯示,并且不再變更的情況下,方可發出。車站(助理)值班員應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錄音)預告司機。

            如車站接車端信號聯鎖設備良好時,準許開放進站信號機接車。

            3.憑證交付

            車站(助理)值班員按規定手續填妥路票并核對后,交駐站人員代司機核收確認;駐站人員確認列車進路正確(從控制臺確認或得到車站值班員列車進路好了的通知)和路票無誤后,在其右上方簽字;車站應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將調度命令、行車憑證(路票為電話記錄號碼、綠色許可證為編號)通知司機,得到其復誦正確;助理值班員得到簽認的路票和列車進路好了的通知,方可向列車顯示通過或發車(發車指示)手信號,列車憑手信號運行;車站接發車完畢將路票注銷保管半年備查。

            自動閉塞區段,因施工影響僅憑綠色許可證辦理行車時,在車站派人確認第一個閉塞分區空閑后,其交付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4.其他規定

            (1)采用本辦法,應在路局下達的月度施工計劃或施工電報中注明,并于施工前列車調度員必須記錄駐站人員的姓名后,方可發布準許使用的調度命令。

            (2)由車務段(直屬站)指派勝任確認行車憑證人

            員(該人員必須具有車站值班員及其以上職務,由各站段提名,經路局運輸處同意后,以文電公布)駐站。車站值班員必須在駐站人員上崗后(嚴禁以值班人員代行駐站人員職權),才能向列車調度員請求發布采用施工特定行車辦法的調度命令。

            (3)本辦法僅限在正線辦理列車通過或停車后再開的列車。必須有良好的通信記錄裝置,遇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臨時故障或列車司機沒有確認好傳達或預告的內容時,應停車交遞憑證。雙線區段反方向運行的列車,不采用本辦法。

            (4)雙線自動閉塞區段,因意外停電、刨斷電纜造成列車信號不能正常顯示,且短時間不能修復時,經路局調度所值班主任準許,可比照本補充規定辦理。

            第129條 路用列車乘務人員值乘條件的規定(技規第310、311條)

            施工單位的路用列車在局管內運營線上運行時,機車乘務人員和運轉車長(勝任人員)的值乘條件為:

            1.必須是鐵路職工;

            2.司機持有駕駛證,學習司機經路局機務處、運轉車長(勝任人員)經路局運輸處考試合格;

            3.機車乘務人員、運轉車長(勝任人員)必須熟悉線路、信號等設備情況。對上述情況不熟時,單位負責人須事先組織隨車看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準值乘。

            第130條 重型軌道車運行辦法(技規第151、311條)

            1.重型軌道車司機必須熟悉有關行車及信號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駕駛證。了解運行區段的設備情況,運行中認真執行車機聯控制度。

            2.開行重型軌道車時,軌道車司機應將使用目的、運行地點、運行速度及其他有關事項,在始發站向車站值班員提出申請,由車站值班員轉報列車調度員,批準后執行。

            3.重型軌道車原則上在本段管內或施工區段內使用,經路局調度所批準。

            4.列車調度員同意重型軌道車開行時,須向有關站及重型軌道車司機發布調度命令,內容包括開行車次及其他運行注意事項。

            5.軌道車的牽引重量及速度,須按廠家技術說明辦理,雜舊型軌道車其運行速度按67.5kW不超過65km/h、120kW不超過70km/h執行。

            6.在動車前進行制動試驗,制動風壓不小于500kPa;下坡時,適時使用制動機,不準關閉發動機。

            7.重型軌道車附掛拖車時,應掛于后部。連掛兩輛及其以上拖車時,軸距大、裝載重的在前,接通軟管。兩組以上軌道車連掛運行時,應大功率或重車在前,全部通風。制動方式不同的軌道車不能連掛在一起運行。拖車尾部應揭掛標志(晝間紅牌、夜間紅燈)。

            8.運行中嚴禁搭乘人員站、坐在連接處。裝載器材要穩固,不得超載、偏載或侵入限界。運送危險品和易燃品時,要做好安全措施。

            9.重

            型軌道車在站內作業時,車站應將經由股道和注意事項向司機傳達清楚,司機憑調車信號或道岔開通信號作業,并認真執行要道還道和確認制度。摘掛車作業時,按本務機車調車作業辦理。在站停留時,司機應做好防溜工作。

            10.重型軌道車應配備機車“三項設備”。

            第131條 鋼軌探傷車運行辦法(技規第311條)

            1.鋼軌探傷車運行按列車辦理。探傷作業計劃應納入路局月度施工計劃,運行時須經路局調度所批準。

            2.鋼軌探傷正常探傷作業速度為40km/h。在通過道岔、小半徑曲線(R<600m)及線路狀態不良地段時,應適當降低探傷作業速度。

            3.鋼軌探傷車在無動力回送需要編入列車時,須編掛于列車尾部。在編組站、區段站,禁止通過駝峰和溜放。

            4.鋼軌探傷車的其它運行要求按重型軌道車有關規定辦理。

            5.鋼軌探傷車應配備機車“三項設備”。

            第132條 電氣化區段自輪運轉特種設備運行及作業的規定(技規第150、151、311條)

            大型養路機械、鋪路機、鋪軌機、鋪碴機、架橋機、吊車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在電氣化區段運行和作業時:

            1.進入電氣化區段前,檢查確認各部位不超過機車車輛限界。

            2.在電氣化區段運行或停留時,吊車桁架上、作業棚內、司機室內均不得有人滯留。如司機室內必須留人作業時,司機室的天窗必須關閉加鎖。

            3.電氣化區段內施工或其它作業時,如其作業范圍不越出機車車輛上部限界,而工作人員(包括其動作范圍)與接觸網帶電部分的距離保持在2000mm以上時,接觸網可不停電,應有供電段派員監護;當不能滿足上述條件時,須停電作業。

            第133條 向施工封鎖區間開行路用列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310、311條)

            向施工封鎖區間開行路用列車,原則上每端只準進入一列。特殊情況需超過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應在提報施工計劃的同時一次提出,納入月度施工計劃。

            臨時需要開行的后發列車,只限重型軌道車和大型養路機械。

            2.封鎖區間內必須設立臨時行車指揮所,由施工單位指派的工地值班員統一指揮工地行車工作。工地值班員須經路局工務處組織培訓考試合格。施工單位要在車站值班員室(信號樓)設駐站聯絡員,工地值班員通過駐站聯絡人員與車站聯系行車等工作。車站值班員與駐站人員間的行車聯系應在《行車設備施工登記簿》內登記,相互簽字。

            3.工地值班員須在先發列車到達指定停車地點停妥,通知列車乘務人員禁止移動,以停車信號防護后,方可指示駐站聯絡人員同意發出后發列車。發給后發列車的調度命令中應注明前發列車的停車位置。

            4.后發列車(重型軌道車除外

            )進入封鎖區間根據停車信號在指定地點停車。需要移動時,由施工負責人指派勝任調車指揮工作的安全員(經段考試合格)持手信號(晝間展開的黃色信號旗,夜間黃色燈光)引導。

            5.列車由區間返回車站時,工地值班員應經駐站聯絡人員逐列取得車站值班員的同意后,方準發車。車站值班員應確認先發列車已到達車站后,方可同意發出后發列車。接車時可開放進站信號機或按引導辦理,將列車接入站內。

            第134條 路用列車在區間及電氣化區段內裝卸車的補充規定(技規第312條)

            1.列車在區間裝卸車后,需繼續運行到前方站時,按原閉塞法行車。自動閉塞區間,待裝卸列車進入區間后,車站不得繼續發車,并在出站信號按鈕上加蓋安全帽。車站值班員只有在得到該列車到達前方站的電話記錄號碼后,方可取下安全帽恢復正常行車。

            2.發出在區間裝卸車后返回原發車站的列車時,應停止基本閉塞法,改用電話閉塞法行車。

            3.零星車輛在區間裝卸時,須按列車辦理。

            4.列車在區間裝卸車作業完畢,到達車站后,裝卸車負責人應向車站值班員匯報。

            5.在區間卸砂石料時應配足人力、工具和信號,每輛車上指定一人為組長。卸車負責人應向裝卸人員傳達安全注意事項,并與司機事先聯系,安排好卸車作業計劃。

            卸道碴時,應不使道碴成堆侵入限界和便于及時清好道沿。兩線間距離過近的雙線區間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非風動卸碴車不得在兩線間卸車,只能在外側卸車。封鎖區間施工時,應盡量在封鎖時間內同時進行區間卸碴。夜間無照明,嚴禁卸車。

            6.電氣化區段內裝卸作業時,必須在指定的線路上安全區域內停電進行。停電時,應確認接地良好,裝卸過程中不準任何物件觸及接觸網設備。特殊情況,需帶電裝卸作業時,不得侵入距接觸網任何帶電設備2000mm的范圍內,并派人監護。

            7.電氣化區段內區間裝卸車作業,列車調度員須向車站值班員、司機、裝卸車負責人發布調度命令,注明接觸網是否停電,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⑴非電力機車牽引時,列車在進入裝卸車區間前,由裝卸車負責人向供電調度員辦理接觸網停電。裝卸車負責人應向供電段請求配合,由配合人員驗電正確并在裝卸車點兩端裝設接地線后,方可裝卸車作業。

            ⑵電力機車牽引時,列車到達裝卸車地點停妥降弓后,由裝卸車負責人向供電調度員辦理接觸網停電。裝卸車負責人應向供電段請求配合,由配合人員驗電正確并在裝卸車點兩端裝設接地線后,方可裝卸車作業。

            裝卸車作業完畢并確認人員離開危險區、接觸網接地線已拆除、具備運行條件后,

            非電力機車牽引時,裝卸車負責人通知司機開車,到達車站停妥后,辦理接觸網送電;電力機車牽引時,裝卸車負責人向供電調度員辦理接觸網送電,通知司機開車。

            第135條 輕型車輛及小車使用方法的補充規定(技規第321~324條)

            1.車站值班員在承認區間使用輕型車輛時,應通知鄰站。輕型車輛如須到達前方站時,應一并說明。填發的輕型車輛使用書一式兩份,一份交使用負責人,一份交車站存查(在區間用電話聯系時,雙方分別填寫,車站值班員發給電話記錄號碼)。

            2.輕型車輛同一區間使用兩輛及其以上時:

            (1)應連掛在一起,如不能連掛在一起時,運行中兩輛相距不得少于300m。

            (2)由兩端站相對方向進入同一區間時,兩輛停車地點相距不得小于300m。

            3.輕型車輛禁止跟隨列車后面運行。

            4.輕型車輛及小車由區間返回車站時,必須在最外方道岔前50m處一度停車,與扳道員(道岔清掃員)聯系,回報車站值班員,取得車站值班員的同意后放行。

            輕型車輛及小車經過道岔時,須有扳道員(道岔清掃員)的開通信號或調車信號機顯示的進行的信號,在站內線路上運行時,須取得車站值班員(調車區長)等有關負責人的口頭同意并在指定的時間內撤出線路。車站值班員承認輕型車輛及小車在線路上走行后,應在該進路按鈕上加蓋安全帽,表示該股道被占用,并通知道岔清掃員、助理值班員、扳道員等有關人員監督其運行。

            5.輕型車輛使用負責人應為各使用單位的工長(工隊長)或班長,如上述人員不在又必須使用時,段領導須指定臨時負責人。

            6.輕型車輛抬車人數不得少于下列規定:

            自重超過300kg 8人

            自重200~300kg 6人

            自重200kg以下 4人

            裝載重量,應控制在每一隨乘人員不超過100kg,總重不超過車輛規定載重及牽引重量。

            使用負責人在輕型車輛出發前,應對搭乘人員做好抬車分工。

            7.輕型車輛必須執行以下制度:

            (1)出車前司機應全面檢查確認車輛狀態良好。運行中應集中精力,謹慎駕駛,不準超速行駛。車上應有專人負責制動。

            (2)在運行中除司機外,要指定專人前后瞭望。在接近和通過道口、橋隧、曲線、路塹、道岔、長大坡道或視線不良地段時,要高度警惕,多鳴喇叭,必要時,開燈減速運行,時刻做好停車準備。

            (3)裝載器材要穩固,不得超重、超限和偏載。運行中禁止搭乘人員站、坐在連接處。車輛未停穩不準人員上下或裝卸器材。

            (4)輕型車輛與拖車的連接,必須使用專用的連接桿和插銷,并要有鎖閉裝置。

            8.各種小車遇輕型車輛開來時,應及時撤出線路,不得妨礙輕型車輛運行。

            第136條 道岔

            施工和使用的補充規定(技規第51、186、307條)

            1.在正線、到發線上接入、移設或拆除的道岔,必須有路局批準的文件,按信號過渡工程設計、施工;必須將道岔表示同時納入車站聯鎖,嚴禁未納入聯鎖開放信號接發列車。特殊情況下不能納入聯鎖的,由施工單位提出方案限期納入聯鎖,并經路局建設和運輸部門同意后,報路局總工程師室審批,逾期不加入聯鎖應立即拆除。道岔在加入聯鎖前置于向啟用線開通的位置,經車站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后,由施工單位加鎖釘閉,并派人晝夜看守,鑰匙交有關站車站值班員保管。在此期間道岔不準扳動;特殊情況必須扳動該道岔時,須制定安全措施,經路局運輸處同意后辦理。

            2.營業線上的電動(液)轉轍機手搖把(含速動扳手)、電鎖器鑰匙保管使用應遵守以下規定:

            ⑴車務、電務部門對手搖把(每把手搖把含一把電動(液)轉轍機的明鎖鑰匙)實行電務段統一編號、車站統一裝箱、雙方加鎖和電務加封(無信號人員值班的車站,車站加鎖、電務加鉛封和封條)、車站保管制度。配備數量由電務、車務部門商定。

            ⑵車站人員使用手搖把時,須向車務段值班室(直屬站向車站值班員)請求使用手搖把的命令。命令下達后,車、電雙方在車站《使用手搖把命令簿》內簽字(無信號人員值班的車站,由使用人員和車站負責人簽字)后,方可開鎖破封;在箱內《手搖把管理使用登記簿》內登記,取出手搖把;并按規定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或《行車設備施工登記簿》內登記,經車站值班員同意后,方可搖動電動(液)轉轍機。

            電務人員使用手搖把時,須向電務段調度請求使用手搖把的命令。命令下達后,電、車雙方在電務《使用手搖把命令簿》內簽字后,方可開鎖破封;在箱內《手搖把管理使用登記簿》內登記,取出手搖把;并按規定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或《行車設備施工登記簿》內登記要點,經車站值班員同意簽認后,方可搖動電動(液)轉轍機。

            手搖把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收回,并按規定核查、簽認、消記、裝箱、加鎖、加封。

            ⑶電鎖器車站的電鎖器鑰匙均應由信號工區加封,存放在車站值班員室的緊急備品箱內。遇設備故障不能轉換道岔時,應立即通知信號工區處理;本站無信號工區又急需轉換道岔時,經車站值班員同意,可破封使用上述鑰匙轉換道岔。每次破封使用,車站值班員須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

            ⑷破封使用備用鑰匙及手搖把準備的進路,禁止開放有關信號機(引導信號除外)接發列車。

            3.一端有兩名及其以上扳道員的車站(車場),應設

            一名扳道長領導該端的扳道工作。

            4.無扳道員管理的道岔,使用及管理辦法在《站細》內規定。

            第137條 使用大型養路機械進行大修清篩施工的規定(技規第305、315條)

            1.采用大型養路機械(簡稱大機組)大修清篩施工,原則上施工天窗3小時,日進度1km,慢行距離3km。必要時,可編制施工動態運行圖。

            2.采用大機組進行大修清篩施工,應逆著列車運行方向進行。

            3.自動閉塞區段,大機組可憑列車調度員開行路用列車的調度命令,由列車后方站跟隨前行列車按自動閉塞法進入施工區間,并按調度命令指定的地點停車。當前行列車到達前方站后,封鎖區間,方準施工。

            4.在大機作業區段,區間信號點等不允許大機作業的范圍,由電務段在大機作業前一天認真核對后,按規定標明影響電纜范圍的白色標記,并在大機作業中派員配合。

            5.列車在大機施工區段按分段限速的有關規定運行。

            6.施工開通后,應嚴格按規定條件放行列車。當日施工地段可采用大機組擔當壓道,并視為開通后首趟列車。

            7.大機清篩施工恢復常速線路達到5km左右,應及時向工務段辦理驗交。

            8.大機組應配備機車“三項設備”。

            第138條 區間道岔、信號、聯鎖設備檢修辦法(技規第306、325條)

            管理站直接送電控制的區間道岔、信號設備需要檢修時,檢修人員在管理站(或輔助所)《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經車站值班員(或輔助所值班員)簽認后,進行檢修。

            第139條 電氣化區段線路起撥道的規定(技規第33、155、305條)

            在電氣化區段線路上起、撥道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起道高度單股不超過30mm,且隧道、桁架橋梁內不超過限界尺寸線。

            2.撥道作業,線路中心位移不得超過±30mm,一側撥道量年度累計不得大于120mm,并不得侵入限界。

            3.起道或撥道量超出上述規定及曲線變更超高時,須事先通知供電段配合。

            4.在接觸網支柱不侵入建筑接近限界的條件下,橋梁上一側撥道量年度累計不得大于60mm,且應滿足線路中心與橋梁中心的偏差,鋼梁不大于50mm,圬工梁不大于70mm。線路允許速度120km/h以上至160km/h時,鋼梁、圬工梁不得大于50mm。

            5.線路大中修及技術改造,需起道或撥道時,施工單位要事先通知供電段、電務段等單位,上述單位應派人到場監護并測量支柱內側與軌道中心的距離及接觸網導線距軌面的高度,使其符合限界及《電氣化鐵路電氣安全規則》的規定。

            第140條 電氣化區段線路換軌的規定(技規第41、155、305條)

            在電氣化自動閉塞區段更換鋼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在同一地點將兩股鋼軌同時拆下。特殊情

            況下,遇有在同一地點將兩股鋼軌同時拆下施工時,必須對該供電區段線路封閉,同時停止供電,不準電力機車行駛。

            2.換軌前要在被換鋼軌兩端的左右軌節間各設一條橫向連接電線(即軌道電路短路線),連接電線用截面不小于70mm2的銅線做成,用夾子牢固夾持在軌底上(圖1)。

            3.更換帶有軌端絕緣的鋼軌及在道岔上換軌時,均應有信號工在場配合。

            4.換軌如需拆開回流線時,必須有供電人員在場配合并負責監護。在未設好分路電線之前,不得將回流線從鋼軌上拆開。拆裝回流線的工作,由供電人員完成。

            5.在站內更換鋼軌或夾板時,其鋼軌連接電線的連接方法,尚須考慮軌道電路和車站作業的要求。

            第141條 電氣化區段線路其它作業的規定(技規第42、43、305條)

            在電氣化線路上其它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更換鋼軌、道岔及聯結零部件,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須事先通知供電段采取安全措施后,方準作業。

            ⑴更換帶有回流線的鋼軌。

            ⑵更換牽引變電所岔線和通往岔線線路的鋼軌及其主要聯結零部件(如夾板、轍叉等)。

            ⑶在有接觸網的線路上,于同一地點同時更換兩股鋼軌或夾板。

            ⑷更換整組道岔。

            更換工作完畢,須經供電人員檢查符合供電要求后,方準撤除安全措施。

            2.當線路養護維修需調整軌縫時,要在拉開的軌縫間預先裝設臨時連接線,臨時連接線的長度應滿足鋼軌接頭間可能拉開200mm的需要。

            3.當抽換軌枕、找小坑、改軌距或進行其他養路作業時,對電氣化及信號裝置的接地線及軌端連接線,必須保持其正常連接;如需臨時拆除接觸網接地線時,施工單位應與供電段配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準開工;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恢復接地線,擰緊螺栓并達到合格后,方可結束施工;如接地線需連接時,由供電段負責完成,嚴禁在鋼軌上焊接。

            4.鐵路電氣化工程利用無縫線路軌道為支點進行接觸網電桿整正時,必須遵守:

            (1)整正接觸網桿的作業時間,應避開高溫季節,直線地段應不超過實際鎖定軌溫(由工務段提供)10℃,曲線地段上股應不超過實際鎖定軌溫5℃,同一曲線不得同時有兩處施工作業。

            (2)作業時的防護和行車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作業結束后,經工務段檢查,確認線路無橫向和縱向位移,道床恢復原狀,并經夯實后,由工務段接管并負責行車安全。

            (3)工務段應指派人員協助施工單位作業,介紹施工地段無縫線路有關情況,檢查線路狀態,如發現施工不符合有關規定時,制止施工單位作業。

            第142條 電氣化區段信號設備維修的規定(技規第59、306、325、328條)

            1.檢修作業前

            應檢查防護用品性能良好,安全防護地線安裝齊全,接地電阻符合要求。

            2.在進行軌道電路檢修作業時應攜帶兩橫一縱回流連接線(截面積不小于70mm2的銅芯護套線,其中橫向回流連接線長度不小于1600mm,縱向回流連接線長度不小于3600mm)。作業前應檢查回流連接線性能良好、扼流變壓器連接線各部連接良好并保證軌道牽引電流回流暢通。

            3.牽引供電吸上線在扼流變壓器中心聯接板上的安裝及走向應符合電務的安裝標準,進行整修及更換作業時應通知電務段派員配合。需拆開牽引供電吸上線更換扼流箱、中心連接片、軌道電源連接線及導線時,應通知供電段派員配合。

            4.信號設備的金屬外緣與接觸網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2000mm,與回流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00mm。

            5.檢查繼電器箱、架和控制臺時必須確認繼電器箱、架等設備接地良好,并要穿絕緣膠鞋和站在橡膠墊上進行工作。

            6.檢查軌道電路時,當軌道變壓器與扼流變壓器連接的低壓線圈斷開之前,禁止切斷其高壓線圈回路。

            7.更換軌道電路中的扼流變壓器或該扼流變壓器上的牽引連接線時,在兩條鋼軌與相鄰軌道電路的扼流變壓器中間點可靠連接前(圖2),禁止切斷從鋼軌至扼流變壓器任何一側回路。

            8.更換軌道電路相鄰兩軌道扼流變壓器的中間點連接線時,當兩個扼流變壓器的中間點連接線未連接妥當之前,禁止切斷原有連接線。

            9.更換兩相鄰扼流變壓器中間點連接板時,先用回流連接線將兩個區段的雙軌條分別橫向連通,再用一條回流連接線將絕緣節縱向連通后(圖3)方準開始工作。

            10.更換軌道電路絕緣時,應檢查確認扼流變壓器連接線各部連接良好;禁止斷開接向軌道扼流變壓器連接線中任何一側或兩個扼流變壓器中間點之間的連接線。

            11.整修電纜時,應先確認電纜外皮接地良好,與繼電器箱、架的鐵殼連接牢固,同一電纜溝內數條電纜外皮焊接良好,方準開始作業。

            12.高柱信號機作業前必須檢查各部地線連接部分牢固、良好,設專人監護,人身和手持工具不得侵入距接觸網2000mm、回流線1000mm以內范圍。

            第143條 電氣化區段通信設備維修的規定(技規第110、328條)

            1.通信電纜線路和光電綜合纜線路的危險、干擾影響不得超過容許值,當超過容許值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2.地區及站場電纜與交流電氣化鐵路平行接近長度超過2km時,其主干金屬護套電纜(或平行接近段)兩端應設屏蔽地線。

            3.切割地下埋設的電纜外皮或打開電纜套管之前,要將電纜外皮兩端連通并臨時接地,鋪設干燥的橡皮絕緣墊或穿高壓絕緣靴,坑內的工作人員對地有良

            好的絕緣。電纜芯線發生故障,需在區段上進行工作時,要把區段兩端的接線盒上故障芯線的U型插頭拔掉,同時掛上表示牌寫明:“正在作業,禁止接入”的字樣。

            第144條 電氣化區段電力設備維修的規定(技規第158、328條)

            1.需要攀登接觸網支柱的電力檢修時,須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進行作業。

            2.在檢修電力高低壓線路時,要將線路兩端斷開電源,并在工作區域兩端予以封線接地。

            3.新架或更換架空線路的導線時,按規定將導線實行封線接地。

            4.在隧道內懸掛的電纜上工作時,其兩端須裝良好的接地線。

            第145條 牽引供電設備檢修的基本規定(技規第153、305、306條)

            電氣化區段內的設備檢修,包括接觸網接觸懸掛、附加懸掛、軟橫跨、絕緣部件、支撐裝置、隔離開關和開閉所、分區所、牽引變電所內有關帶電設備檢修,須納入維修天窗作業,實行天窗修制度。

            電氣化區段維修天窗雙線不少于90分鐘,單線不少于60分鐘;每個接觸網供電臂或停電單元的檢修作業的垂直天窗時間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為30分鐘。

            車務、機務、車輛、工務、電務、供電、建筑等部門和單位,要根據電氣化綜合天窗修、電磁干擾和帶電等特點,制定作業組織辦法。

            第146條 接觸網附近進行施工作業的規定(技規第156、158條)

            對跨越接觸網的建筑物、電力線和機車車輛的車頂等靠近接觸網進行施工或者其他作業時,如距接觸網帶電部分不足2000mm的,接觸網必須停電;如距接觸網帶電部分在2000mm到4000mm內,接觸網可不停電,但須由供電段派員監護。

            檢查建筑接近限界時,接觸網必須停電。

            第147條 牽引變電所檢修的規定(技規第153、305、306條)

            牽引變電所的電氣設備按小修、中修和大修定期檢修。牽引變電所交接驗收、投入運行、檢修范圍和標準等規定,按鐵道部《牽引變電所安全工作規程》、《牽引變電所運行檢修規程》等規章制度執行。

            第148條 接觸網檢修的規定(技規第153、154、305、306)

            接觸網按維修和大修定期檢修,其作業必須納入“天窗”內進行,作業項目按鐵道部《接觸網運行檢修規程》劃分,計劃提報、審核、登消記、命令下達、作業防護等要求按鐵道部《接觸網安全工作規程》、《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辦法》和濟南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執行。

            第149條 牽引供電設備停送電的基本規定(技規第181、305、306條)

            牽引供電接觸網設備停電或送電時,必須辦理停電或送電申請,原則上經供電調度員準許。

            辦理貨物線、機車和客車整備線接觸網停送電作業時,均須向車站值班員或整備場值班

            員申請,并建立登銷記制度。

            辦理施工或區間裝卸等作業接觸網停送電時,須經供電調度員準許。供電調度員經列車調度員同意,并在停、送電作業登記簿內登記后,以命令下達給供電段;列車調度員簽字同意后,以調度命令下達給車站值班員、司機和運轉車長。

            遇有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不經供電調度員批準,先行斷開斷路器或負荷開關、隔離開關,并立即報告供電調度員;但再閉合時須有供電調度員的命令。

            第150條 辦理接觸網停電的規定(技規第181、305、306條)

            1.凡不需接觸網停電的作業項目,不得申請辦理接觸網停電。

            2.需接觸網停電的作業項目應納入施工計劃,停電須經供電調度員準許。

            停電申請需說明作業地點、作業內容、停電線路、停電所需時間、安全措施,以及是否封鎖區間或封閉車站股道等。

            3.供電調度員根據施工計劃,向列車調度員提交停電作業登記簿(第16表),經列車調度員同意并簽字,以列車調度員同意的時刻為停電時間。供電調度員以停電命令下達給供電段。

            4.列車調度員同意簽字前,必須確認停電區間無列車運行,將停電作業地點、時間、內容等以調度命令下達給有關車站值班員、司機和運轉車長。

            停、送電作業登記簿 第16表

            第151條 辦理接觸網送電的規定(技規第181、305、306條)

            1.申請停電作業負責人須確認具備送電、行車條件后,向供電調度員請求恢復送電。

            2.供電調度員核實無誤,確認完全具備送電、行車條件后,向列車調度員提交送電作業登記簿(第16表),經列車調度員簽認,以送電命令下達給供電段。

            3.列車調度員必須在接到供電調度員已恢復送電的通知后,方可向有關車站值班員、司機、運轉車長下達調度命令,恢復行車。

            4.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恢復送電時,供電調度員應提前通知列車調度員。

            第152條 電氣化區段車站防止將電帶入無電區的規定(技規第305、306、307條)

            車站須將供電段提供的車站“接觸網電分段示意圖”,揭掛在車站值班員處。遇站內或區間接觸網停電施工前,施工負責人應在該示意圖上用紅筆勾畫出停電區域,施工完后抹消。車站值班員接到施工停電的調度命令后,須對施工地段、作業內容、封鎖線路、影響范圍等再度確認方準施工,并在控制臺按鈕上揭掛“停電”表示牌。

            有停電施工的站場,在放行電力機車前必須得到施工負責人在《行車設備施工登記簿》上記明“×點×分同意×道放行電力機車”的簽認后,方準放行。機車乘務員要認真瞭望確認信號(包括進路表示器),以免電力機車進入無電線路。

            雙線區段車站,

            當上、下行線的接觸網單獨停電時,嚴禁電力機車進入上、下行間渡線。

            第153條 電氣化區段列車隨乘人員安全的規定(技規第158、306、326條)

            電氣化區段隨車押運、隨車裝卸、隨車搶險維修,禁止坐在車頂上和高出車幫裝載的貨物上。車站、機車司機、運轉車長除做好宣傳工作之外,當列車駛近電氣化區段前,要進行徹底檢查。

            第八章 設備故障及發生事故的處理

            第154條 基本閉塞設備故障的處理(技規第245、246、247條)

            1.自動閉塞區間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用基本閉塞法:

            (1)只設一架通過信號機的區間,通過信號機發生故障;

            (2)未設通過信號機的區間,出站信號機及該方向離去監督表示器均發生故障。

            2.半自動閉塞區間,閉塞表示燈臨時滅燈,可按規定手續繼續辦理,不影響出站信號機的開放,可繼續使用。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基本閉塞法:

            (1)未辦理閉塞,閉塞表示燈亮燈;

            (2)辦理閉塞后,閉塞表示燈不能按規定顯示(滅燈除外);

            (3)按正常手續辦妥閉塞,出站信號機不能開放;

            (4)列車出站后,出站信號機不能自動關閉,閉塞表示燈不能由綠變紅(此時應先關閉出站信號機,等列車到達鄰站后,再使用故障按鈕,取消閉塞,停止半自動)。

            半自動閉塞機發生故障時,車站值班員應及時通知信號工區,并將當時閉塞機信號表示器表示情況記入《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

            需要使用故障按鈕取消閉塞時,根據列車調度員的命令,兩端車站值班員須共同確認區間空閑(有區間道岔時,注意區間道岔開通位置正確)方準使用。每使用一次,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一次。

            第155條 列車冒進信號的處理(技規第250、255、284條)

            列車冒進信號機后,不得擅自動車,司機須立即報告車站值班員,按車站值班員指示辦理。

            列車冒進進站(接車進路)信號,待接車條件具備后,由車站派人以調車方式將列車領入站(場)內;列車冒進出站(發車進路)信號是否需要退回線路內,按車站值班員的指示辦理;退回時,無運轉車長值乘的列車由車站派人將列車以調車方式領回線路內;如不退回,發車時發給司機規定的憑證(其中:按自動閉塞法行車的憑證為綠色許可證。按半自動閉塞法行車,冒進出站信號機時,按超長列車行車憑證辦理;冒進進路信號機時,為調度命令),直接開往區間或另一車場。

            第156條 機車及機車乘務人員在運行途中遇特殊情況的處理(技規第270條)

            1.在夜間運行途中,遇列車標志不完整時,司機應及時報告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機車頭燈、標志燈之一不能使用時,可繼續

            運行;機車頭燈、標志燈均不能使用時,應維持運行到前方站停車處理。修不好時應報告列車調度員,通知前方各站,可繼續運行至機務段所在站入段進行處理。在運行中應及時鳴笛(有禁、限鳴規定的除外),警告行人、交通車輛及接發車人員。

            2.司機在駕駛中突然失去駕駛能力時,可由學習司機以不超過15km/h的速度,駕駛至前方站,報告列車調度員聽候處理。

            第157條 列車在區間自動制動機臨時故障的處理(技規第273、296條)

            旅客列車如自動制動機途中損壞超過一輛或制動主管故障,可通知司機以不超過25km/h(博八線不超過10km/h)的速度繼續運行至前方站,按照列車調度員的指示辦理。自動制動機不能使用的車輛,須派旅客乘務組人員用人力制動機進行制動;制動人員在列車起動前,必須試閘;機車鳴笛三短聲時,立即擰閘,鳴笛兩短聲時松閘;到前方站后,將人力制動機置于定位。

            貨物列車在區間自動制動機發生故障,臨時關閉截斷塞門致使“關門車”不符合《技規》第202條規定時,司機應掌握安全速度運行至前方站改編或將“關門車”摘下。

            遇貨物列車制動主管發生故障,而該故障車在列車尾部10輛及其以內時,可關閉故障車前位折角塞門,司機應掌握安全速度,運行至前方站處理;如制動主管故障的車輛在列車尾部10輛以前,或雖在尾部10輛以內,但在故障車后部掛有乘坐旅客或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超限貨物的車輛時,應分部運行,并將故障車輛隨第一次牽出時掛出。

            第158條 鐵路無人看守監護道口發生危及行車安全的故障的處理(技規第48、326條)

            1.發生危及鐵路行車安全的道口故障時,監護員應立即關閉自動閉塞區段的軌道電路短路閘刀(影響鄰線時,應同時關閉鄰線軌道電路短路閘刀),同時按壓道口無線預警箱(簡稱預警箱)上的預警按鈕,確認紅色發射表示燈點亮、預警蜂鳴器鳴響后,再按規定在故障地點設置停車信號防護,組織排除故障;此時遇有列車開來時,監護員應立即向列車顯示停車信號。確認故障排除后,監護員應再次按壓預警按鈕,確認紅色發射燈熄滅,預警蜂鳴器停止鳴響后,開啟短路閘刀,撤除停車信號防護,放行列車。

            當道口停電或無線預警設備發生故障(預警箱上綠色表示燈熄滅)時,應盡快通知電力或電務部門搶修。

            2.裝設無線預警設備的監護道口發生設備故障或未裝設無線預警設備的監護道口發生危及行車安全的故障時,監護員應先在故障地點設置停車信號防護,手持紅旗(紅燈)監視來車方向,組織排除障礙;遇有列車開來時,應立即迎向列車顯示停

            車信號。

            3.機車乘務員在列車運行中,當聽到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發出:“××線,××公里,××米道口故障,請司機停車”語音或發現道口監護員顯示的停車信號時,應立即采取停車措施。停車后,待預警語音停止或確認故障已排除方可開車,但必須加強瞭望,控制速度,發現障礙立即停車。列車通過該道口后恢復常速運行,并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向車站匯報。

            4.當車站值班員聽到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發出:“××線,××公里,××米道口故障,請司機停車”預警語音時,應立即向列車調度員匯報,并通知后續列車注意運行。當預警語音停止時,應及時與機車乘務員聯系,弄清情況向列車調度員匯報。

            第159條 發生擠道岔時的處理(技規第270、327條)

            當機車車輛擠上道岔時,不準后退,應順道岔方向緩緩前移,使機車車輛全部越過道岔。越過后若須后退時,應將道岔扳(順)向尖軌未擠壞的一側,釘固后方準后退。擠上交分道岔時,禁止移動,通知工電部門檢查,確定處理方法。

            第160條 集中聯鎖車站使用故障按鈕解鎖進路的規定(技規第328條)

            集中聯鎖的車站,遇以下情況,準許使用故障按鈕,辦理故障解鎖:

            1.機車車輛駛過后,進路漏解鎖時;

            2.信號開放后,進路上某一段軌道電路故障,進路不能正常取消解鎖時;

            3.停電恢復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解鎖時。

            使用故障按鈕解鎖進路時,必須由車站值班員和信號員共同確認有關區段空閑,核對有關按鈕無誤后,方準啟封使用。凡能正常解鎖以及應該使用延時解鎖的,不準使用故障解鎖。

            第161條 分動外鎖閉道岔聯鎖失效的處理(技規第285、328條)

            凡已安裝上道的分動外鎖閉道岔,工電部門要加強道岔的養護維修和聯合整治,確保分動外鎖閉道岔的運用安全。當道岔發生電務設備故障或更換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1.車站值班員發現電務設備故障時,應立即通知電務人員處理(必要時通知工務人員配合),經電務人員檢查、處理,確認該道岔尖軌密貼、外鎖閉良好后通知車站,由車站指派的勝任人員檢查、確認進路道岔位置正確并加鎖良好后(能通過控制臺確認道岔位置、鎖閉進路時,可用控制臺確認和鎖閉不必另行加鎖和派人確認),方可按規定辦理接發列車和調車作業;如電務人員檢查確認該故障道岔轉換設備機械聯鎖失效,危及行車安全時,應立即按規定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登記,封鎖停用該故障道岔。

            2.分動外鎖閉道岔因故障聯鎖失效,不能集中控制,需手搖道岔準備進路時,手搖道岔工作由車站人員負責;車站人員不足時,可由電務人

            員協助手搖道岔,但必須服從車站的統一安排和指揮。車站人員必須按規定檢查確認進路道岔位置正確。接發列車進路準備妥當后,車站人員須按規定對進路上有關道岔及鄰線上防護道岔的可動心軌、密貼尖軌、斥離尖軌加鎖;工務人員負責對上述道岔的密貼尖軌和斥離尖軌、心軌釘固(非設備維護單位在既有線施工時,由道岔施工單位負責道岔釘固)。

            3.更換分動外鎖閉道岔轉轍機或外鎖閉裝置的施工,應納入施工月度計劃(故障更換除外)。

            第162條 集中聯鎖車站軌道電路分路不良的處理(技規第328條)

            一、軌道電路分路不良的界定標準

            在軌道電路分路不良處所的軌面上,用0.06Ω標準分流電阻線進行分路時,軌道繼電器的交流端殘壓:50HZ軌道電路大于2.7V;25HZ軌道電路大于7.4V。

            二、軌道電路分路不良的確認、登記

            1.對長期軌道電路分路不良的區段,電務段必須于每年的4、10月逐站逐區段檢查,并與車務段(直屬站)共同檢查確認,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簽認,將檢查結果報路局電務處。

            2.對平時車站在使用中發現有車占用,控制臺不顯示紅光帶的軌道電路區段,要立即通知信號工區共同檢查確認;對信號工區在日常維護中發現軌道電路分路不良的區段,必須報電務車間(領工區)負責人并會同車站(或車站技術科)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根據確認情況,電務及時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上登記,登記時寫明具體位置、原因,車務簽認。

            3.對軌道電路分路不良區段,電務會同車務做好明示化。控制臺明示化采用印有“分路不良”的紅底白字不干膠標簽,張貼要規范、位置要準確;計算機聯鎖無控制臺時,在顯示器的站場平面圖上用特殊線條對分路不良區段進行明示化。

            三、發現軌道電路分路不良,不能正常使用時

            1.電務部門對軌道電路分路不良的區段,必須每月檢查、測試一次,其中,道岔區段直、彎股均要測試,分路狀態要測試除銹前、后的殘壓值。經測試,電氣特性恢復正常的軌道電路區段,電務及時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上銷記,取消控制臺明示化,車務簽認;對仍然分路不良的區段,凡屬電務原因造成的,必須立即解決;凡屬其它原因造成的,按本條二款辦理。

            2.車站值班員在交接班時,要認真交接、核對控制臺明示化分路不良區段與《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登記的位置、數量是否一致,并在交接班簿內登記。

            四、對軌面生銹和污染造成的軌道電路分路不良的處理

            1.對長期不使用的線路、區段,車站值班員在安排接發列車、調車作業進路時,應有計劃的使用鋼軌生銹的線路,

            避免或消除分路不良。對因軌面生銹,造成影響列車進路的分路不良軌道區段,車務部門提出壓道除銹請求報路局運輸處,路局運輸處收到壓道除銹請求后,必須在10天內組織安排機車、列車壓道除銹,直至消除分路不良。壓道除銹后,車站通知電務部門及時進行分路試驗,電氣特性恢復正常后,電務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上銷記,取消控制臺明示化,車務簽認。

            屬于裝卸污染造成的分路不良軌道區段,由車站通知裝卸部門立即處理。

            2.更換道岔、成段鋼軌后,電務部門立即測試軌道電路分路殘壓值,發現殘壓超標時,通知施工負責人,由施工部門予以處理,軌道電路分路不良未解決,不能辦理交接手續。

            3.在駝峰自動集中的軌道電路區段內更換道岔或鋼軌,如需壓道除銹,由車站安排。壓道除銹后,經電務人員確認軌道電路作用良好時,方可正常使用。

            五、在軌道電路因分路不良暫不能恢復正常使用期間,車站辦理接發列車或調車作業進路時,必須做到:

            1.辦理列車進路前,必須按規定派人檢查,確認與進路有關的所有分路不良軌道區段的線路空閑和鄰線機車、車輛在警沖標內方停妥后,方可下達準備進路命令,并及時填寫(抹消)占線簿,按規定在股道兩端按鈕上加蓋安全帽。

            信號開放后必須將進路上分路不良區段的道岔實行單獨鎖閉(拉出道岔單獨操縱按鈕)。必須在確認列車或機車、車輛全部進入線路和全部出清分路不良的區段后,方可按下道岔單獨操縱按鈕解除單鎖。

            2.調車作業時,信號操縱人員詢問并得到調車人員或機車乘務員匯報機車、車輛出清道岔軌道電路區段時,方可扳動道岔,開放信號。

            3.在軌道電路分路不良的區段上停放車輛或在不能封閉的貨物線辦理調車作業時,必須在控制臺線路兩端做好揭掛表示,確保安全。

            4.遇有軌道電路分路不良,列車或車列通過后進路漏解鎖、白光帶不消失,車站值班員(信號員)必須在確認列車或車列確已安全通過該區段,并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上登記后,方可利用總人工解鎖按鈕和區段人工解鎖按鈕盤有關按鈕進行區段人工解鎖。 六、各有關基層單位在貫徹落實中,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163條 信號機滅燈的處理(技規第290、335條)

            1.進站、接車進路信號機及線路所通過信號機滅燈,應按《技規》第290條規定掛燈。有關燈具、燈插的設計定型,由電務段負責提出,報路局電務處批準。燈插的安裝、維修由電務段負責。燈具的購置、使用及保管由車站負責。

            2.自動閉塞區間,因車站停電致使出站信號機滅燈,而自動閉塞

            作用良好,按《技規》第250條第28、29表中第2項規定辦理。

            3.控制臺上的信號機表示燈滅燈而信號機正常顯示時,仍按信號機顯示行車。

            第164條 接觸網搶修的規定(技規第153、325、329條)

            接觸網搶修要遵循“先通后復”和“先通一線”的基本原則,各單位要以最快的速度設法先行供電、疏通線路和修復設備技術狀態。在搶修工作中,要嚴格執行行車和高空、電氣安全作業等有關規定和防護措施,防止擴大事故范圍和發生意外事故。

            由路局機務處制定接觸網搶修細則。

            第165條 發現接觸網異狀時的處理(技規第155、325、329條)

            1.發現接觸網異狀要立即報告供電調度員說明異常狀況,必要時設置防護措施,供電調度員根據情況組織修復。如無法與供電調度員取得聯系,要立即報告接觸網工區值班人員或車站值班員,接觸網工區值班人員、車站值班員報告供電調度員和列車調度員處理。

            2.當接觸網斷線及其部件損壞或在接觸網上掛有線頭、繩索等物件,不準與其接觸。在接觸網檢修人員到達以前,將該處加以防護,任何人員都應距已斷導線接地處所10m以外。

            3.接觸網已斷導線或損壞部件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危及行車安全時,按《技規》要求設置停車防護。

            第166條 發生弓網故障時的處理(技規第155、181、325、329條)

            電力機車在運行途中發生弓網故障時,按下列辦法處理:

            1.發生弓網故障,司機須立即降弓,并向列車調度員報告。當司機確認機車通過故障地點,列車可繼續運行時,機車升起另一受電弓運行。當司機確認無法繼續運行時,報告列車調度員停電處理。

            2.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后,立即通知供電調度員;供電調度員通知供電段組織檢查、搶修。

            3.司機如需登上車頂檢查處理受電弓時,必須接到“接觸網已停電,準許登上車頂作業”的調度命令,并驗電接地良好后,方可登上車頂作業。作業完了,司機須立即向列車調度員報告。

            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車站臺、機車臺通信記錄裝置均良好的情況下,可使用無線調度電話發布、轉達調度命令。

            第167條 發生區間接觸網故障時的處理(技規第181、302、303、325、329條)

            1.當區間發生接觸網故障影響列車運行時,列車調度員應立即命令該區間內列車停車,列車停車后司機應及時降弓,并按列車調度員的指示辦理,車站不得再向接觸網故障區間發出列車。

            2.供電調度員命令供電段迅速出動搶修并通知有關單位密切配合。供電段搶修人員趕赴故障地點后,應確定電力機車能否降弓運行通過故障地點或停電進行修復。

            3.如使用接觸網故障搶修車時,供電調度員立即通

            知列車調度員,列車調度員立即封鎖區間,故障搶修車進入封鎖區間按救援列車辦理。

            第168條 電力機車降弓運行通過故障地點的規定(技規第367、376條)

            1.突然發現接觸網故障,應及時向列車調度員或供電調度員報告,供電調度員立即命令供電段組織搶修。

            2.電力機車如能降弓通過故障地點時,發現人員應在規定的地點顯示降弓、升弓手信號;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后,向后續列車發布降弓通過故障地點的調度命令。電力機車如不能降弓通過故障地點時,立即向列車發出停車信號;列車停車后,由運轉車長(無運轉車長由機車司機)報告車站值班員和列車調度員,按其指示辦理。

            3.接觸網長期故障需機車降弓通過時,供電段應按《技規》第209圖規定設置標志。

            第169條 電氣化區段事故救援的基本規定(技規第302、304條)

            1.電氣化區段救援列車、供電段、接觸網工區和車站等救援隊,其救援、搶修工具、備品、器材齊全、作用良好。

            2.接觸網搶修車輛的停車線,不準停放其他車輛或進行其他調車作業。

            3.接觸網工區須保持足夠的搶修值班人員,隨時處于救援待發狀態。

            由路局機務處制定事故救援組織辦法。

            第170條 接觸網事故救援作業的規定(技規第303、304條)

            1.供電調度員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了解供電設備損壞、影響范圍等情況,確定是否出動接觸網搶修車,命令供電人員趕赴現場。

            2.現場供電負責人到達事故現場后,立即查實設備損壞、影響范圍等情況,設置防護措施,向供電調度員匯報。

            3.接觸網搶修列車的開行,比照救援列車辦理。

            4.恢復送電必須由現場供電負責人向供電調度員申請送電命令。

            第171條 電氣化鐵路接觸網附近發生火災時的規定(技規第297條)

            發現接觸網附近發生火災時,立即向列車調度員、供電調度員或接觸網工區人員報告,根據火災地點、火勢和滅火方法,確定接觸網是否停電,迅速組織人員滅火。

            1.當燃著物體距接觸網4000mm以上時,可以不停電用水滅火,但消防人員必須站在接觸網同一側,水流向接觸網反方向噴射,與帶電設備要始終保持2000mm以上距離。

            2.當燃著物體距接觸網帶電設備不足4000mm,使用水或一般滅火器澆滅時,必須接觸網停電。

            3.當燃著物體距接觸網帶電部分2000mm以上,使用砂土滅火時,接觸網可不停電。

            第172條 電氣化鐵路附近開山放炮和處理危石的規定(技規第35、329條)

            危及供電設備和行車安全的開山放炮,要與供電段等商定,提出施工計劃,制定安全措施。

            處理危及電氣化鐵路安全的石塊,原則上不采用爆破的方法;如爆破時,要采取措

            施防止砸壞接觸網及有關技術設備。

            第173條 為處理信號故障的電務(供電)人員安排往返搭乘列車規定(技規第328、329條)

            信號設備發生故障,需要由電務(供電)段派人前往處理時,列車調度員應根據電務(供電)人員的請求,盡早安排往返搭乘列車的車次。

            第174條 影響行車安全的樹木的處理規定(技規第332條)

            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一次組織林場會同機務、工務、電務、水電、供電、鐵通公司等部門對沿線樹木全面檢查,做成記錄,對妨礙行車瞭望、通信、信號、輸電和危及行車安全的樹木要及時處理。根據行車有關人員的反映,對有礙樹木隨時派人及時處理。

            第175條 處理列車扒乘人員的規定(技規第158、329條)

            列車運行時,發現旅客列車車輛有扒乘人員,應及時向列車調度員報告。列車調度員接到旅客列車有人扒乘的報告后,須立即安排列車在前方站停車處理。在接觸網帶電線路上,處理旅客列車車頂人員時,應先停電,后處理。

            貨物列車禁止機車、棚車、罐車、冷藏車車頂及車輛裝載的貨物上有扒乘人員。沿途發現有人扒乘時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九章 信號顯示

            第176條 手信號顯示的基本要求(技規第330、365條)

            顯示手信號要做到位置適當,正確及時,橫平豎直,燈正圈圓,角度準確,段落清晰。

            第177條 局管內部分聯系用手信號顯示方式的規定(技規第330條)

            1.局管內聯系用手信號顯示方式規定如下:

            (1)小作業進路開通信號:

            晝間,攏起的黃色信號旗上下搖動;

            夜間,黃色燈光上下搖動。

            (2)過轍信號,調車作業回岔子,機車車輛越過聯動道岔后,調車指揮人向扳道人員顯示以下過轍信號:

            晝間,攏起的信號旗作圓形轉動;

            夜間,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

            (3)行包裝卸完了信號,旅客列車行包裝卸完了,行李員向車站發車人員顯示以下行包裝卸完了信號:

            晝間,攏起的黃色信號旗作圓形轉動;

            夜間,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

            2.地區性聯系用的手信號由車站制訂,納入《站細》。

            第178條 自動閉塞與半自動閉塞銜接的車站,辦理閉塞和信號處理的規定(技規第336條)

            1.一端為自動閉塞區間,一端為半自動閉塞區間的車站,自動通過按鈕停止使用并封閉。

            2.施工期間,自動閉塞暫未啟用時,信號按以下辦法處理:

            (1)進站信號機外方第一架通過信號機改為預告信號機。

            (2)區間內其它通過信號機停止使用,按《技規》第336條規定處理。

            (3)出站信號機封閉顯示黃色燈光的條件。

            第179條 接發列車手信號顯示時機的規定(技規第285、288、291、362條)

            1.通過手信號:自列車頭部進入接車線前

            (線路所為自司機能看到所顯示的信號時)起,至列車尾部(貨物列車為頭部)越過顯示地點后止。

            2.發車指示信號:自發車條件完備后起,至運轉車長顯示發車信號后止。

            3.發車信號:自列車完全具備發車條件后起,至司機鳴笛后止。

            4.引導手信號:自列車接近該信號機的制動距離時起,至列車頭部越過顯示地點后止。

            第180條 車輛檢修作業安全防護的規定(技規第359、369條)

            1.在站內線路上進行車輛檢修作業時,應按《技規》第359條規定設置帶有脫軌器的固定或移動信號(簡稱脫軌器,以下同)防護,并在兩端車輛規定對信號一側插設防護信號(紅燈或紅旗)。

            旅客列車在到發線上進行技術檢查時,應在兩端車輛外端部(特殊車輛除外)靠站臺一側插設防護信號(紅燈或紅旗)。

            2.在裝有固定脫軌器和電控試風的線路上,檢修車輛兩端應與固定脫軌器有不少于20m的防護距離,且檢修車輛一端應停放于有電控試風的標記處,不得影響檢車作業。

            到發列車停留位置距警沖標不足20m時(包括列車端部與警沖標相齊或在警沖標以外時),列檢應通知車站將有關道岔鎖閉于不能通向該線路的位置,并在鎖閉道岔內警沖標相對處插設脫軌器。檢修完了,撤除脫軌器后,應及時通知車站。

            3.列車到達摘機后,在線路有效長允許的條件下,機車應運行至30m以外(插設的脫軌器距機車需有10m的距離,因故不足10m時,應向司機說明),不得影響列檢作業。如需要利用機車試風,在到達機車未摘前或始發列車機車連掛后,其前端可不插設脫軌器,但必須與司機聯系,并將防護信號插于兩端車輛司機側。

            始發列車機車連掛后,僅做簡略試驗,不進入車下作業時,可不插設脫軌器。如有故障需要進行處理時,仍需按規定插設脫軌器防護。

            機車連掛著插有防護信號的車輛時,不得有壓鉤及其他移動車輛的情況。

            4.在調車線上進行車輛檢修作業時,須事先經車站同意。檢修車輛距該線上其他車輛有40m及其以上天窗時,可在距檢修車輛兩端20m處插設脫軌器,否則,應在該線路兩端距停留車20m以上處所插設脫軌器,一并防護。

            5.紅外線人員和愛車人員在中間站檢修車輛時,須事先經車站同意,并在車輛一側明顯處所插設防護信號,不設脫軌器。

            6.在段管線、站修線、庫檢線(包括在站內進行庫檢作業)進行檢修作業時,應按規定插設脫軌器,客車庫檢還必須嚴格執行掛牌制度。

            7.車輛乘務員在運行途中,遇車輛發生故障,必須進行處理時,應與車站或運轉車長、司機聯系并插設防護信號后,方能進行作業。在終到站,對車輛進行技術

            檢查時,應按規定防護。

            8.所有脫軌器、紅旗、紅燈的插撤,都必須有專人負責,嚴禁其他人員動用或撤除。脫軌器應加強日常及定期的保養、維修,保證作用良好,顏色明顯。

            移動脫軌器的防護牌:長400~600mm,寬250~300mm,厚不得少于1.5mm,總高度1200~1400mm。防護牌周邊25mm應涂白色,中間涂紅色,脫軌器桿、鏈、插鎖一律涂白色。新制脫軌器必須有廠方提供的合格證方準使用。

            第181條 設置信號標志和施工安全防護的補充規定(技規第203、316、318、319、375、376條)

            1.機車停車位置標(含動車組)、一度停車標、車機聯控呼叫標的設置位置,由路局運輸處會同客運、機務、工務、房管處共同研究確定。在站臺、風雨棚上設置,由建筑段負責安裝,其它地點由工務段負責安裝。

            2.線路、信號標志的驗收、接管由所在地的工務段(其中四顯示區段機車信號接通標、斷開標、點式設備標、調諧區標、級間轉換標由所在地的電務段)負責,并負責日常維修養護,路局工務、電務處定期組織檢查。每次線路復測新里程公布后,由工務段等管理單位對標志進行更換和增設。需要夜間顯示的,由供電段接設電源。

            電氣化標志,由供電段負責驗收接管,并負責日常養護維修。需要增設的亦由供電段負責制作安裝。機車、軌道車以及所有進入電氣化區段運行的動車、客車車輛等移動設備的安全警示標志由配屬單位負責,其它處所由相關設備管理單位負責日常養護維修。

            第182條 道口信號機的顯示方式(技規第102、378條)

            1.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穩定點亮時,表示火車接近道口,禁止車輛、行人通行。

            2.紅燈熄滅、白燈點亮時,表示道口開通,準許車輛、行人通行。

            3.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表示停電或設備發生故障,道口信號無效。

            第183條 電氣化區段設置防止觸電警示標志的規定(技規第10、379條)

            牽引供電設備自第一次受電開始,即認定帶電設備。凡能攀登并可接近接觸網的各種機車、客車、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及建筑物的梯子、支架等,均須有“有電危險”、“禁止攀登”、“電化區段嚴禁攀登”等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或涂刷,牽引供電設備及接近設施由施工單位負責,供電段負責驗收和日常維護;機車、軌道車以及所有進入電氣化區段運行的動車、客車車輛等移動設備由配屬單位負責;其它處所由有關設備管理單位負責。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的有關依據、標準和規格由路局安全監察室負責公布并監督檢查。

            第184條 電氣化區段設置安全作業標的規定(技規第375、379條)

            在設有分段絕緣器和隔離開關的裝卸、整

            備等作業的線路上,均應在分段絕緣器內側2000mm處設置“安全作業標”(圖4)。裝卸或整備作業時,必須在安全作業標內進行。

            電氣化鐵路開通前由施工單位負責安裝,供電段與使用單位共同驗收;開通后由供電段負責日常管理。

            第十章 其它

            第185條 行車鐘表的校對辦法(技規第178條)

            列車調度員每日零時、12時,用調度電話全呼,向所屬車站值班員(車站調度員)、機務段調度員、紅外線調度員、客運段值班員校對鐘表,以鈴聲終止為準。

            列車調度臺的鐘表,由鐵通公司(計算機時鐘由路局電子中心)每日一次進行校對調整。

            第186條 機車、自輪運轉特種設備配備復軌器和防護用品的規定(技規第21、150、151條)

            每臺機車必須配備復軌器一副及簡易緊急制動閥一套,復軌器使用后,由事故現場指揮人負責派人將復軌器放回到機車上。

            機車應配齊下列防護用品:手信號旗1副(紅、黃色),手信號燈1個(紅、黃、白色),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手持機)1部,響墩6個(雙線區段12個),火炬3根,短路銅線3根。

            機車、重型軌道車、救援列車、接觸網檢修車、巡檢車、大型養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及各種工程列車,均應配備防溜鐵鞋不少于4只,人力制動機緊固器不少于4只,電氣化區段貨運機車不少于20只人力制動機緊固器。

            電力機車同時須配置接地桿(線)、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墊各一套。

            第187條 車站行車備品管理的規定(技規第185條)

            車站值班員室、信號樓、扳道房、道岔清掃房及其他辦理行車的房舍,禁止與行車無關人員進入或在附近逗留。車站值班員室、扳道房、道岔清掃房及運轉車長應有的行車備品、緊急備品見附件五。

            行車備品、緊急備品應建立備品表,在交接班時,要認真交接(運轉車長除外)。

            緊急備品可采取加封交接辦法,用后應按規定數量補足。

            第188條 響墩、火炬信號、短路銅線管理的規定(技規第360條)

            各單位對新領的響墩、火炬信號、短路銅線,經抽驗后,注明收到的年、月、日和安全存放期。存放時要定置管理,防止擠壓、摩擦、受潮或遺失。并于每年9月,挑選保管最久者,進行抽查試驗,良好時對同一批剩余部分注明試驗年、月、日。不良時,應全部更換,以免使用時失效。如超出安全存放日期應及時更換。

            試驗響墩時,應利用停車的貨物列車或單機,并事先通知司機及有關人員。

            第189條 行車人員佩戴臂(胸)章的規定(技規第389條)

            站長、車站值班員、助理值班員、車號員、貨運檢查員、運轉車長、扳道員(長)等在執行職務中,均應佩戴規定的臂(胸)

            章。臂(胸)章由各段(直屬站)自制配發,其式樣如下(未列出的職名,比照辦理):

            臂(胸)章均采用紅底黃字。

            臂(胸)章式樣

























































            筆記英語-個性特點有哪些

            濟南局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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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濟南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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