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
(一)表示并列關系。
(三)表示承接關系。如:
表承接時,前后兩個成分有時間上或邏輯上的先后順序
(四)表示轉折關系。如:
(六)表示修飾關系。如:
其
1.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第三人稱代詞。可代人、代事物,用在名詞之前,領屬性定語,可譯為"他的","它的"
(包括復數)。例如:
臣從其計,大王亦幸赦臣。(《廉頗藺相如列傳》)
(二)第三人稱代詞。一般代人,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作主謂短語中的小主語。如:
秦王恐其破璧(《廉頗藺相如列傳》)"其破璧"作賓語)
其聞道也固先乎吾。(《師說》"其聞道"作主語)
此皆言其可目者也。(《鞭蕖》"其可目"作賓語)
(四)指示代詞,表遠指。作定語,可譯為"那""那個""那些""那里"。如:
則或咎其欲出者。(《游褒禪山記》)
今操得荊州,奄有其地。(《赤壁之戰》)
(五)指示代詞,表示"其中的",后面多為數詞。如:
于亂石間擇其一二扣之。(《石鐘山記》)
2.副詞。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測度、反詰、婉商、期望等語氣,常和放在句末的語氣助詞
配合,視情況可譯為"大概""難道""還要"等或省去。例如:
其皆出于此乎?(《師說》表測度)
其孰能譏之乎(《游褒禪山記》表示反詰)。
汝其勿悲!(《與妻書》表婉商)。
爾其無忘乃父之志!(《伶官傳序》表期望)
以
1.介詞。(一)表動作、行為所用或所憑借的工具、方法及其他。可譯作用、拿、憑、依據、
按照、用(憑)……身份"等,如:
以故法為其國與此同。(《察今》)
愿以十五城請易璧。(《廉頗藺相如列傳》)
乃入見。問:"何以戰?"(《曹劌論戰》)
余船以次俱進。(《赤壁之戰》)
是時以大中丞撫吳者為魏之私人……(《五人墓碑記》)
(二)起提賓作用,"把",如:
秦亦不以城予趙,趙亦終不予秦璧。(《廉頗藺相如列傳》)
(三)表示動作、行為產生的原因,可譯為"因""由于"。如:
且以一璧之故逆強秦之歡,不可。(《廉頗藺相如列傳》)
時操軍兼以饑疫,死者大半。(《赤壁之戰》)
(三)表示目的關系,"以"后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前一動作行為的目的或結果。可譯為"而
""來""用來""以致"等。例如:
作《師說》以貽之。(《師說》)
斂貲財以送其行。(《五人墓碑記》)
不宜妄自菲薄……以塞忠諫之路也。(《出師表》)
(四)表示因果關系,常用在表原因的分句前,可譯為''因為"。例如:
諸侯以公子賢,多客,不敢加兵謀魏十余年。(《信陵君竊符救趙》)
古人……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
(五)表示修飾關系,連接狀語和中心語,可譯為"而",或省去。例如:
木欣欣以向榮,泉涓涓而始流。(陶淵明《歸去來辭》)
3.復音虛詞"以是""是以",相當于"因此",引出事理發展或推斷的結果。例如:
以是人多以書假余……(《送東陽馬生序》)
余是以記之,蓋嘆酈元之簡,而笑李渤之陋也。(《石鐘山記》)
是以十九年而刀刃若新發于硎。(《皰丁解牛》)
于
1.引進動作的時間、處所、范圍、對象、方面、原因等,視情況可譯為"在""在……方面""
在……中""向""到""自""從""跟""同""對""對于""給""由于"等。例如:
得復見將軍于此。(《鴻門宴》在)
荊國有余于地而不足于民(《公輸》在……方面)
茍全性命于亂世,不求聞達于諸侯。(《出師表》在……中)
請奉命求救于孫將軍。(《赤壁之戰》向)
權起更衣,肅追于宇下。(《赤壁之戰》到)
謂獄中語乃親得之于史公云。(《左忠毅公逸事》從、自)
故燕王欲結于君(《廉頗藺相如列傳》跟、同)
于其身也,則恥師焉……(《師說》對、對于)
昔先皇頒僧保所貨西洋珠于侍臣……(《記王忠肅公翱事》給)
2.放在形容詞之后,表示比較,一般可譯為"比"。有時可譯為"勝過"。例如:
良曰:"長于臣"。(《鴻門宴》)
冰,水為之,而寒于水。(《勸學》)
有時則只是表示對象的性質和狀態,可不譯。例如:
非常之謀難于猝發……(《五人墓碑記》)
3.放在動詞之后,引進行為的主動者,可譯為"被",有時動詞前還有"見
"受"等字和它相應。例如:
或脫身以逃,不能容于遠近……(《五人墓碑記》)
臣誠恐見欺于王而負趙……(《廉頗藺相如列傳》)
吾不能舉全吳之地,十萬之眾,受制于人……(《赤壁之戰》)
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
語或兼語,不作主語。例如:
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
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
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一) 結構助詞,定語的標志。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
譯。如:
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
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四) 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
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可省去。如:
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說》)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說》)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本文發布于:2023-11-23 08:44:5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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