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分類評價和管
理指引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中國證券業協會
? 【公布日期】2021.09.18
? 【文 號】
? 【施行日期】2021.11.01
? 【效力等級】行業規定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證券
正文
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分類評價和管理指引
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2021年9月18日發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滬深證券交易
所”)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以下簡稱“網下投資者”)管理,
引導網下投資者發揮專業能力,進一步規范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維護新股發行秩
序,構建優勝劣汰的網下投資者生態環境,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科
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
理辦法(試行)》《關于注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
見》《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
定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科創板、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分類評價和管理相關工
作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規定的,適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
則》《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及其他業務規則規定。
第三條 網下投資者分類評價和管理是指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
會”)根據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業務的合規性、專業性、獨立性、審慎性,對網下
投資者進行分類評價的基礎上,對網下投資者采取差異化的自律管理方式。
第四條 協會根據本指引對網下投資者分類評價,發布網下投資者關注名單、
異常名單、限制名單、精選名單,并對不同名單投資者采取相應的自律管理方式。
第二章 關注名單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網下投資者被列入關注名單:
(一)監測期內參與詢價的項目中,最終報價超出公司內部研究報告建議價格
區間的項目數量達到三個(含)以上;
(二)監測期內參與詢價的項目中,報價后修改報價的項目數量達到三個
(含)以上,或者同一個項目改價次數達到三次(含)以上;
(三)監測期內參與詢價的項目,報價與其他部分投資者報價一致性顯著較
高;
(四)網下投資者的報價行為或報價結果引發負面輿情關注,對新股發行秩序
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報價不專業、不獨立、不審慎的情形以及可能影響發行秩
序的情形。
協會會同滬深證券交易所,共同確定網下投資者報價一致性顯著較高的認定標
實情況進行自查,并重點對被列入關注名單的原因進行說明。
第八條 被列入關注名單期間,網下投資者未再次發生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關
注名單期限屆滿時,協會將其移出關注名單。
第三章 異常名單
第九條 存在下列異常情形之一的,網下投資者被列入異常名單:
(一)連續兩次進入關注名單,或者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進入關注名單三次
(含)以上的;
(二)未按照本指引的有關規定或協會相關要求,按時提交自查報告、整改報
告等材料,或者報送的信息、材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三)未按照要求配合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或者存在其他
明顯異常行為的情形。
第十條 協會根據關注名單情況,定期將相關網下投資者列入異常名單,并將
存在其他異常情形的網下投資者及時列入異常名單。異常名單通過協會網站予以發
布,有效期為兩個月。
第十一條 網下投資者應自被列入異常名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下
投資者管理系統向協會報送整改報告,認真查找本機構出現異常情形的原因,并制
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進行整改。
科創板、創業板、主板等板塊相關項目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網下詢價中不
得接受被列入異常名單的網下投資者報價,也不得向被列入異常名單的網下投資者
配售股票。
第四章 限制名單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網下投資者被列入限制名單:
(一)使用他人賬戶、多個賬戶或委托他人報價;
(二)在詢價結束前泄露本公司報價,打聽、收集、傳播其他投資者報價,或
者投資者之間協商報價等;
(三)與發行人或承銷商串通報價;
(四)利用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報價;
(五)未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進行審慎報價;
(六)無定價依據、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理性報價,或故意壓低、抬高報
價;
(七)未合理確定擬申購數量,擬申購金額超過配售對象總資產或資金規模且
未被主承銷商剔除的;
(八)接受發行人、主承銷商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提供的財務資助、補償、回
扣等;
(九)其他影響發行秩序或不配合監督管理等情形。
第十五條 網下投資者一個自然年度內出現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一次的,
協會將其列入網下投資者限制名單三個月;出現兩次的,協會將其列入網下投資者
限制名單六個月;出現三次(含)以上的,協會將其列入網下投資者限制名單十二
個月。限制名單通過協會網站予以發布。
第十七條 被列入限制名單期限屆滿后,網下投資者擬繼續開展新股詢價業務
的,應當重新向協會申請注冊。
第五章 精選名單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可申請進入精選名單:
(一)具有較強的研究定價能力。公司具有兩年以上研究經驗的權益類研究人
員以及權益類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數量,應合計達到30人(含)以上;
(二)具有較高的合規風控水平。最近十二個月內,公司未因新股詢價業務違
法違規被采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協會警示(不含)以上自律措施,未被列
入異常名單、限制名單,未被列入關注名單兩次(含)以上,所管理的配售對象未
被列入配售對象限制名單或未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被列
入黑名單;
(三)具有較強的權益類投資管理能力。最近連續兩個季度偏股類資產管理規
模或二級市場股票持倉規模應達到300億元(含)以上;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協會每年定期組織開展網下投資者精選名單申報工作。符合本指引
第十八條規定的網下投資者可按照自愿原則申請進入精選名單。精選名單有效期為
十二個月。
第二十條 申請進入精選名單的網下投資者,應按照協會的要求提交申請材
料,并提交承諾函,保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申請材料包括公司基本情況介紹、最近一年新股詢價業務基本情況、公司投研
人員配置情況、最近兩個季度末的偏股類資產管理規模或二級市場股票持倉規模、
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通過協會網站正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 協會對網下投資者精選名單進行動態調整。列入精選名單的網下
投資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協會將其移出精選名單:
(一)因新股詢價業務違法違規被采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
(二)因新股詢價業務被協會采取警示(不含)以上自律措施,被列入異常名
單、限制名單,或最近一年內被列入關注名單兩次(含)以上的;
(三)所管理的配售對象被協會列入配售對象限制名單或違反《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被列入黑名單;
(四)其他不符合協會要求的情形。
網下投資者出現第(一)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協會在日常管理中,可以通過對精選名單網下投資者開通注冊綠
色通道、減免信息報送要求等方式,激勵其積極發揮專業定價能力,持續規范參與
新股詢價業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協會按照突出問題導向、行業認可度高、客觀可量化的原則,結
合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網下投資者分類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由協會負責解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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