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歷史遺留“問題
房”登記辦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9.07.02
? 【字 號】武政規〔2019〕17號
? 【施行日期】2019.07.02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失效
? 【主題分類】行政法總類其他規定
正文
市人民政府關于
進一步加快推進歷史遺留“問題房”登記辦證工作的通知
武政規〔2019〕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推進全市國有土地上已建成并交付入住,但因建房手續不全等原因未登
記辦證的房改房、商品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
還建房等歷史遺留“問題房”辦證工作,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民生難題,經研究,現
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歷史遺留“問題房”登記辦證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不動產登
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統籌
協調和督辦指導,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區(含開發區、風景區,下
同)、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尊重歷史、區別對待、依法處置、屬地負責、部門盡
責、應辦盡辦”原則,積極穩妥推進歷史遺留“問題房”登記辦證工作。各相關部
門和單位要加強橫向配合、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
區級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加強區內部門之間協同;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
應當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及時上報市聯席會議研究審議。
二、處置程序及方法
(一)開展項目甄別
各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對轄區內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入住的歷史遺留
“問題房”項目進行全面清理、認真甄別,建立“應辦”項目清單。對不符合城市
總體規劃、已列入政府征收計劃或者拆除范圍、擅自改變規劃審批用途的商品房以
及不符合消防安全相關規定、經鑒定為危房的項目,不得納入“應辦”項目清單;
1.對2014年7月1日以后建成并入住的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各區人民
政府應當督促房改房售房單位、開發建設單位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完善項目相關手續
后再申請登記辦證。未辦理供地手續的,按照房屋建成居住現狀辦理供地手續。
2.對2014年6月30日前建成并入住的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各區人民政
府應當督促房改房售房單位、開發建設單位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向自然資源和規劃
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壓占紅線和黃線情況認定并取得認定意見;向住房保障房管部門
申請辦理房屋安全鑒定,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的安全鑒定意見;向消防部門
申請按照項目開工建設時執行的國家技術規范,辦理消防安全認定并取得認定意
見,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規范但可通過整改達到要求的,由消防部門督促整改到位后
再出具認定意見。未辦理供地手續的,按照房屋建成居住現狀辦理供地手續。
經各區人民政府認定,房改房售房單位、開發建設單位無法履行相關義務的,
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相關認定及辦理供地手續。對無法通過整改達到
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相關規范要求的項目,不予登記辦證。
(四)開展登記辦證
1.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規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認定及供地等相關手續
完善后,不動產登記部門可為項目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房改房售房單位、開發建
抵押或者查封后再為購房業主辦理《不動產權證書》。項目涉及查封、抵押,房改
房售房單位、開發建設單位不存在的,由相關區人民政府會商人民法院、抵押權人
協調解決。
(五)其他相關事項
1.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涉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者違法建設的,由自然資
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
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罰。
2.房改房、集資建房項目手續不全的,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指導項目申報
單位完善相關申請資料后,再辦理房改審批或者集資建房審核備案手續。
3.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需要進行權屬調查、測量、建盤的,由相關區人民
政府負責組織有資質的技術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4.市、區各相關部門要加快推進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登記辦證工作,原則
上應當在1周內完成各自負責工作(依法依規需公示的時間除外)。
5.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建成時點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認定。
三、稅費繳納
(一)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土地出讓金按照以下方式核定、繳納:
1.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項目,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未改變土地用途
的,土地出讓金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按照《市
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武漢市市區土地出讓金租金標準的通知》(武政〔2004〕39
號)規定的標準繳納。改變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積的,土地出讓金統一按照武政
〔2004〕39號規定的標準繳納,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處
罰。
2.2004年9月20日以后建成、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
項目建成時點的土地評估價核定增加建筑面積的政府土地收益;改變土地用途的,
按照項目建成時點的新用途土地評估價與舊用途土地評估價之差核定政府土地收
益,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處罰。
3.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土地出讓金按
照相關規定免繳。
(二)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土地契稅統一按照4%的標準繳納。
(三)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以下方式核定、繳
納:
1.中心城區(含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2010年5月31日前建成的項目,按
照房屋建筑面積80元/平方米的標準繳納;2010年6月1日以后建成的項目,按
照房屋建筑面積120元/平方米的標準繳納。
2.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各新城區按照房屋建成時點
所在區的征收標準繳納。
(四)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違法建設,按照以下方式處罰:
1.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項目,免于處罰。
2.1999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間建成的項目,建房規劃手續不全或
者與規劃審批不一致的,按照單體建筑工程造價的5%或者對違建部分按照建設工
程造價20%的標準擇輕予以處罰。
3.2014年7月1日以后建成的項目,建房規劃手續不全或者與規劃審批不一
致的,按照單體建筑工程造價5%的標準予以處罰。
(五)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依法依規繳納;住宅專項
維修資金等其他費用按照房屋建成時點的相關規定繳納。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建追繳專班,專門負責上述應繳未繳費用的追繳工作。對
房改房售房單位、開發建設單位拒絕按照相關規定繳納費用的,依法查封、拍賣或
者強制劃撥其相關資產或者資金沖抵欠繳費用。
四、懲戒措施
對房改房售房單位、開發建設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不配合甚至阻擾解決歷史
遺留“問題房”項目登記辦證工作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嚴肅處理:
(一)各區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暫緩辦理該單位申報的與房地產開發相關的
規劃、用地、建設、企業登記、開發資質年審、銷(預)售許可以及自有物業登記
發證等手續,暫停批準其新的建設項目。
(二)將開發建設單位及其法人代表履行相關義務的行為,納入我市信用管理
體系,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及費用欠繳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列入我市社會信用體系黑
名單。
(三)開發建設單位屬于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之憂。歷史遺留“問題房”登記辦證障礙問題解決后,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群眾,并
積極引導群眾在合理期限內完成申請辦證工作。
(四)建立長效機制。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各相關單位要
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堵塞漏洞,加強源頭治理,避免出現新的歷史遺留“問題
房”項目。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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