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子換房子租房 父訴侵權被駁回
父親與兒子換房居住后,兒子將換得的房子出租他人,父親為此
將租房人以侵權為由告上法庭。近日,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做
出判決:駁回父親的訴訟請求。 原告老李在其子小李結婚時,將其
購買的一套房改房交給兒子居住,而老李夫婦則居住在以兒子名義按
揭的一套商品房
父親與兒子換房居住后,兒子將換得的房子出租他人,父親為此
將租房人以侵權為由告上法庭。近日,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做
出判決:駁回父親的訴訟請求。
原告老李在其子小李結婚時,將其購買的一套房改房交給兒子居
住,而老李夫婦則居住在以兒子名義按揭的一套商品房內。2007年
11月,小李夫婦住到其妻姐的房子內,將以老李名義購買的房改房
出租給他人。當老李得知此情況后,要求房客騰房,但被拒絕。無奈
之下,老李遂以侵權為由,以租房人為被告,并將兒子兒媳作為第三
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權法定、物權公示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基本
原則,在不不所有權關系的前提下,特權人有權就物上使用權通過約
定進行變動或轉移。原告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與登記在兒子名下
的房屋互換使用,屬于雙方就不動產物上使用權轉移的口頭契約關系,
該契約不違反法律法規,應受法律保護。
在沒有約定“禁止租賃”的條件下,原告認為第三人侵權無法
律依據。原告撇開房屋使用權互換事實,在住房使用權互換法律關系
存續期間,請求解除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的主張,是對物權法的片面理解,若準其訴,照此裁判,將會導致其
子、媳無房居住的法律后果,難免有失公允,于法于理于情有悖。遂
依法駁回老李的訴訟請求。

本文發布于:2023-11-26 19:47:3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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