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房子怎么分?10起典型案例+超詳解析
對于將要離婚的夫妻來說,如何分割房子無疑是一個非常重要且麻
煩的問題了,如果雙方無法協(xié)商一致,那么因房子分割而鬧上法庭
的,不是少數(shù)。
▌法官提醒:
為妥善分割房屋、避免矛盾二次激化,法官提醒公眾,在婚姻走
到盡頭時,平等協(xié)商,互相尊重,互相諒解,本著公平合理的原
則,友好協(xié)商房屋分割。
法官說:“房產分割應當在此基礎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應
當盡可能分配給離婚后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配偶方,并堅持保護婦
女合法居住、使用權益。在雙方具備均等分割房產的前提下,
尊重房屋的既往居住歷史、購買和居住年限等實際情況,傾向
于照顧生活上沒有或低收入配偶方,照顧無房方和居住困難
方。”
本期為您推送十大典型案例,法律其實很簡單,一講就懂。
▌典型案例1、首付支助非權屬,莫將資金當房屋
由于購房壓力比較大,很多年輕人都靠父母資助買房,有的是全
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則是資助首付。
小王是家中獨子,2008年與小劉登記結婚,兩年后小王父母拿
出100萬元終生積蓄作為首付款為小兩口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
品房。購房合同由小王簽署,房貸以小王的住房公積金辦理,一
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貸款。好景不長,因感情不和導致二人離婚,
小劉認為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當然不同
意,強調這房子是父母對自己的個人贈與,屬于自己的個人財
產。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終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分析:小王的父母對所購房屋僅支付了首付款,屬于部分出
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小王的住房公積金在二人婚后也屬
于夫妻共同財產,小王實際上一直用共同財產在償還按揭貸款,
但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資情況
對其適當多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guī)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
女購買不動產并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己方子女的個
人贈與,房屋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這一條款應當做限
制解釋,這里所稱的出資應當僅指全額出資。
法官解釋:雖然該房屋實際交付和辦理產權登記發(fā)生在結婚后,
這只是售房方單方履行義務。小馬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后
發(fā)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了房屋產權而已,該房屋仍應當為小
馬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
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合《婚姻法》第18條
的規(guī)定婚前財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典型案例3、民間儀式雖隆重,民政登記方有效
現(xiàn)實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先辦儀式,后登記的情況也很多。
王先生和趙小姐戀愛多年于2010年9月按照家鄉(xiāng)風俗舉辦了隆
重的婚禮,2011年6月辦理結婚登記。在此期間,王先生父母
以兒子的名義全款出資購買了一套學區(qū)房登記在王先生名下。這
樁婚姻走到盡頭,趙小姐能分房嗎?
法官分析:只有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登記后才能認定為雙方
具有法定夫妻關系。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
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個人財產。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
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這里所指的結婚
應當做嚴格解釋,我國法律采取的是登記結婚制,就是只有辦理
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登記后才能認定為雙方具有法定夫妻關系。
根據(jù)傳統(tǒng)習俗舉行的婚禮、儀式、訂婚均不具備登記的法定效
力。
▌典型案例4、協(xié)議終歸紙上字,贈與還需變登記
李先生和前妻離婚多年,因戶外活動和年紀比自己小20多歲的
張小姐相識,兩人迅速確定了戀愛關系并于2010年登記結婚,
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記在自己名下別墅,張小姐大學畢業(yè)后就
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沒有能力自己購房,為了表示自己對張小姐
的感情,李先生在結婚當天就和張小姐簽署了一份書面協(xié)議,協(xié)
議約定這套別墅產權在婚后歸張小姐個人所有,與李先生無關。
巨大的年齡差距讓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終導致兩人感情破裂。
張小姐起訴至我院,要求與李先生離婚,并按照二人簽署的婚內
財產協(xié)議判決別墅歸自己個人所有。李先生同意離婚,但認為當
初簽署協(xié)議是為了和張小姐好好過日子,現(xiàn)在兩人即將離婚,房
與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權的,應當適用《合同法》和《物權法》
的相關規(guī)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guī)定正是與上述兩部法律接軌的
結果,在約定涉及房屋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前,贈與人可以享有
任意撤銷權。故本院判決駁回了張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協(xié)議履行
變更登記的訴求。
▌典型案例5、違建房屋不合法,離婚只能定居住
石先生和周女士于70年代末經(jīng)人介紹結婚,婚后一直和石先生
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位于西城區(qū)某胡同的私產平房內,石
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石先生通過繼承取得了房屋所
有權。2008年,雙方婚生子大學畢業(yè)后沒有地方居住,也搬回
到平房內。石先生覺得居住空間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規(guī)劃部
門申請擴建平房,但因平房屬于文保單位未獲得批準。石先生和
周女士便找來裝修隊,在老宅的院落內私自加蓋了兩層房屋。后
石先生因老年活動認識了康女士后堅持要和周女士離婚,周女士
不同意,石先生便起訴至法院。
周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
根據(jù)《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
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才能發(fā)生效力。無法取得物權登記的違建不受物
權法的保護,不能認定為當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權。離婚
時,雙方對此類房屋歸屬產生爭議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審
判權限,代行政機關確認房屋的所有權并予以分割。
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
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
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
決由當事人使用。法院據(jù)此沒有支持周女士要求分割違法新建的
兩層房屋所有權的主張,只分割了原房本記載的房屋面積。但考
慮到周女士離婚后生活困難,無房居住,新建房屋確屬二人使用
夫妻共同財產建造并具備分開居住的條件,法院判令新建的兩層
出資購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記在何先生個人名下,該房屋應當屬
于自己的個人財產,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金女士則堅持認為該房改房屋購買時是兩個人以共同財產出資購
得,且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齡和職級,應當按照共同財產予
以分割,故金女士只得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
屋。
法官說法:房改房是指城鎮(zhèn)居民自行出資購買的根據(jù)國家房屋改
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個從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產權過渡,
是對城鎮(zhèn)無房居民和職工的一種房屋福利,按照規(guī)定產權一般只
能登記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來源主要分為單位自管公房和
▌典型案例7、經(jīng)適房屋看政策,認定雖易分割難
周先生和黃女士2009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結婚,周先生系北京戶
籍,黃女士系外地戶籍。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矛盾不
斷,2010年周先生經(jīng)過搖號取得了一套位于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的經(jīng)
濟適用房購房資質,周先生以個人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并辦理了
按揭貸款,以兩人共同財產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兩人每月用工資
結余定期償還月供。2016年該房屋辦下產權并登記在了周先生
個人名下。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打算協(xié)議離婚,但對這套經(jīng)濟適用房的
分割上卻產生了分歧,雙方均主張取得該房屋的單獨所有權,并
給予對方房價補償。雙方協(xié)商未果后黃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判
決房屋歸自己所有,給予周先生價值補償。
法官說法:根據(jù)《婚姻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
續(xù)期間所得的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爭議的經(jīng)
濟適用房屬于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償還月供購
買,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經(jīng)濟適用房與商品房存在明顯區(qū)
別,它是本市政府組織開發(fā)興建,并以較為經(jīng)濟的房價向本市城
鎮(zhèn)居民家庭銷售的房屋。經(jīng)適房只針對本市城鎮(zhèn)戶籍中的低收入
群體,取得房產證后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時需要交納土地出
與經(jīng)適房類似的還有“兩限房”,即限房價、限套型普通商品住
房。“兩限房”和經(jīng)適房一樣,也是本市政府批準,對本市城鎮(zhèn)
居民的一種住房福利,購房人同樣需要具備本市城鎮(zhèn)居民戶籍。
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兩限房,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本市城鎮(zhèn)戶
籍,應當判歸本市居民所有,按照公平原則由得房方補償未得房
方價值補償。
▌典型案例8、單方處分共有房,配偶如何護權利
許先生和妻子沙女士結婚多年,2011年左右因許先生與婚外第
三者發(fā)生不正當男女關系,沙女士和許先生發(fā)生爭執(zhí)后兩人開始
分居,兩人礙于子女和老人的勸阻,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xù)。許
先生和沙女士婚后于2005年在昌平區(qū)天通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屋,房屋已償清貸款并登記在許先生名下。
2015年,沙女士從子女口中得知許先生正打算將房屋低價賣給
自己的弟弟,房屋當時市場價大約400萬元,許先生和弟弟經(jīng)中
介公司已經(jīng)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房價格為200萬
元。沙女士得知后非常氣憤,向法院提出了離婚糾紛,根據(jù)律師
建議迅速對涉案房屋進行了財產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過戶,
追認,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屬于超越家事代理權的行為,屬于無
權處分共同財產。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的規(guī)定,并結合《物權法》
關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規(guī)范。除非買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個要
件:1、善意;2、支付合理對價;3、房屋已經(jīng)辦理過戶登記,買
受人才能主張對無權處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配偶方才無
權主張返還共有房屋。
本案中,許先生無權處分共有房屋的行為,其弟弟對該房屋的性
質和許先生夫婦之間的矛盾是明知或者應知的,而其依然與許先
生單方簽署購房合同,不能認定其對許先生處分共有房屋屬于無
權處分這一事實存在善意。其次,許先生弟弟也沒有以一個合理
的對價作為購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實際辦理過戶登記。故法院
最終判定涉案房屋作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許先生和沙女士按
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額。沙女士持生效判決通過依法執(zhí)
行,變更了房屋登記狀態(tài),并成為了按份共有人。
▌典型案例9、離婚協(xié)議雖履行,未辦離婚也無效
林先生和孔女士結婚多年,積累了豐厚的共同財產。孩子上大學
后二人漸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幾次想要離婚。2015年8
月,兩人在一次激烈爭執(zhí)后,決定協(xié)議離婚,并簽署了一份離婚
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二人婚后購買并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
了分割。簽署協(xié)議后的次日,雙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權屬
的變更登記。
由于雙方工作繁忙,一直沒有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2015
年9月,孔女士發(fā)現(xiàn)林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出軌情形,
她覺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傷害,要求改變原來的房屋分割方
案,林先生應當凈身出戶。林先生認為自己沒有出軌,房屋已經(jīng)
按照離婚協(xié)議進行了分割,已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孔女士遂起
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上述兩套房屋,均由孔女士個
人所有。
法官說法:離婚協(xié)議與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區(qū)別,它既有身份
關系的約定,也有財產關系的約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1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xié)議
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如果雙方協(xié)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
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xié)議沒有生效,
并根據(jù)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協(xié)議屬于典
型的附生效條件法律行為,只有生效條件(登記或者訴訟調解離
孫先生父母早年離異,一直由爺爺奶奶撫養(yǎng)長大。參加工作后由
于無房居住仍和爺爺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別疼愛孫先生,孫先
生也非常孝順,一直無微不至地照顧老人生活。
2014年孫先生和鄧小姐結婚,因雙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
兩人依然和孫先生爺爺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鄧小姐一直與孫先生
爺爺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關系緊張。2015年,兩位老人自
感年歲已高,前往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將兩人的夫妻共同房屋
遺贈給孫先生,并指明屬于其個人財產,與其他人無關。
2016年、2017年兩位老人相繼離世,孫先生通過公證遺囑辦理
了房屋過戶手續(xù),房屋登記在了自己個人名下。2017年年底,
鄧小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
同財產分割孫先生繼承的房產。
法官說法:根據(jù)《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guī)定,婚內繼承或贈
與所得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妻一方,否則
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本案中,孫先生爺爺奶奶通過公證遺
囑,指定遺產歸孫先生個人所有與他人無關的表述,應當屬于明
確指定給夫妻一方,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駁回了鄧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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