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自治州規范
清理單位集資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07.29
? 【字 號】博州政辦發[2008]77號
? 【施行日期】2008.07.29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機關工作
正文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自治州規范清理單
位集資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辦發〔2008〕77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會,賽里木管委會,州人民政府各部門:
自治州監察局、自治州建設局、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擬定的《自治州規范清理單
位集資建房工作方案》已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
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規范清理單位集資建房工作方案
(自治州監察局、自治州建設局、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規范集資建房工作,清理糾正違規集資建房,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集資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發〔2008〕33號)、自治
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清理單位集資建房工作的
通知》(新黨辦發〔2008〕1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監察
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關于規范清理單位集資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辦發
〔2008〕114號)精神和有關要求,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堅持公平正義原則,認真
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房改
政策規定,以自查自糾和重點抽查相結合,認真清理糾正干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干部
在集資建房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切實解
決好干部職工住房基本保障問題,推動我州集資建房工作健康發展。
二、規范清理范圍
㈠ 已參加房改優惠購房,又參加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包括政府統一組織)的
集資建房,重復享受房改政策的;
㈡ 已將房改房或集資建房交易轉讓,又參加集資建房,重復享受房改政策
的;
㈢ 原房改房拆遷,已領取拆遷補償費或拆遷安置,又參加集資建房,重復享
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將拆遷補償費增值部分上繳單位,又參加集資建房的情
況);
㈣ 在原單位參加房改或集資建房,又在異地參加房改或集資建房,重復享受
房改政策的;
㈤ 夫妻雙方參加房改后離異,無房一方又參加集資建房,重復享受房改政策
的;
㈥ 以集資建房名義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的;
㈦ 以委托代建、聯建等方式集資建房,變相降低集資建房價格的;
㈩ 軍隊轉業干部已領取住房補貼,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參加集資建房的;
(十一) 經各級清理糾正違規集資建房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其他情況。
三、規范清理方式
㈠ 重復享受房改政策的,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建設廳監察廳關
于進一步做好全區清理和糾正干部職工住房工作意見的通知》(新政發〔2006〕26
號)規定執行,即:2006年3月11日之前已批準立項的單位集資建房,凡已參加
房改購房又參加集資建房的(含參加房改購房和集資建房分別在兩地的),在此次
規范清理中,要退出原購住房,或將集資建房按竣工當年同地段社會開發的經濟適
用房平均價格補足差價。其中,對集資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
按照竣工當年同地段相同結構普通商品房價格補足差價。2006年3月11日之后仍
然繼續集資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對退房確有困難的,可將集資建房按照當年竣
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價格補足差價。
涉及按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補足差價的具體價格標準,由當地建設(房
改)部門會同發改部門選擇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用好的房地產評估機
構進行評估后統一確定。
㈡ 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的集資建房項目,主要是指借單位集資建房名義,將
集資建房按商品房價格或高于集資建房價格對外出售的,應將高于集資建房價格的
部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隱瞞不報、查而不糾的,一經發現,除按規定沒收非法所
得外,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㈢ 以委托代建、聯建等方式集資建房,變相降低集資建房價格的,要按照建
設成本價由購房者個人予以補足。對個別領導干部和相關人員從中謀取個人私利
的,要按照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㈣ 將單位集資建房變相轉為商品房性質,主要是指單位為規避建設(房改)
部門審核和相關稅費,以集資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開發商為其辦理商品房房屋權
屬證書。在此次規范清理中,要認真自查自糾,按照竣工當年相同地段、相同結構
商品房價格由購房者個人補足差價。隱瞞不報,從嚴查處。
㈤ 在單位綜合樓建設中,把成本攤入辦公樓,以降低住房價格的,應選擇有
資質的審價部門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其中:未參加房改的,按照建設成本價
補足差價款;已參加房改的,按照重復享受房改政策的規定執行。
㈥ 軍隊轉業干部已領取住房補貼,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參加集資建房的,按
照房改政策規定,將在部隊領取的住房補貼交單位住房資金專戶,或按照重復享受
房改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步驟和程序
㈠ 工作階段。
第一階段為自查自糾。自本方案下發之日起至8月15日,各級黨政機關和事
業單位要按照新黨辦發〔2008〕12號文件精神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并將匯總
表、相關材料以及自查自糾情況,以書面形式于8月15日前報自治州清理糾正違
規集資建房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階段為重點抽查。從8月20日至11月15日,自治州清理糾正違規集資
建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人員,在各縣(市)、口岸、州直各單位自查自
糾的基礎上,對單位集資建房的建房方式、供應對象、面積標準、建設成本、退房
和補交房款等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問題較多、群眾意見較大的地方和單位,組成
聯合工作檢查組進行重點督導和清查。
第三階段為匯總總結。從11月16日至12月1日,自治州清理糾正違規集資
建房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州規范清理情況進行匯總和總結,報自治州黨委、自治州
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清理糾正違規集資建房領導小組辦公室。
㈡ 工作程序。
⒈各單位組織每個干部職工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個人集資建房情況調
查表(表一)》(以下簡稱《表一》),并將職工住房填報情況進行公示后,由職
工單位領導簽署意見。
⒉各單位將《表一》及相關資料統一報屬地建設局(房改辦)進行審核,由建
設局(房改辦)簽署審核意見,并依據規定辦理退房及補交房款手續。
⒊各單位依照建設局(房改辦)核算的住房補交金額,由各單位統一收取后上
交各級財政部門的清理集資建房專戶。
⒋各單位填寫《行政事業單位集資建房情況匯總表(表二)》(以下簡稱《表
二》)簽署清退結果,加蓋公章,一并將《表一》、《表二》及個人補交房款憑
證、退房證明和規范清理情況的書面材料報本級清理糾正違規集資建房領導小組辦
公室。
⒌各縣(市)、口岸將《表二》進行匯總,填報《縣(市)、口岸規范清理集
資建房情況匯總表(表三)》(以下簡稱《表三》),并將《表三》和本地規范清
理工作情況的書面材料報送自治州清理糾正違規集資建房領導小組辦公室。
⒍州直單位還應將填報的《表一》、《表二》和規范清理工作情況的書面材料
報送自治州清理糾正違規集資建房領導小組辦公室。
房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增強做好工作的責任感。堅持講政治、講大局、講紀
律,做到令行禁止。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為干部群眾做好表率,
把規范清理集資建房工作作為落實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的具體行為,保證自治州
規范清理集資建房工作順利進行。
㈡ 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各級黨政一把手是這次規范清理集資建房工作的第
一責任人,要親自安排部署本轄區、本單位的規范清理工作,并明確分管領導具體
負責。要組織專門人員,周密安排,落實責任,做好規范清理工作,如實填報,不
漏一人。
㈢ 加強教育,搞好宣傳。在規范清理集資建房中,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
加強宣傳教育,搞好宣傳,讓干部職工充分了解國家和自治區房改政策的相關規
舉報電話:州紀委監察局信訪室2318329 12388
州建設局 2227496
州國土資源局 6288011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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