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民政
行政管理(民政)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受理
【審理法院】山東省菏澤地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山東省菏澤地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8.19
【案件字號】(2020)魯17行終26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張天正龐寵岳曉艷
【審理法官】張天正龐寵岳曉艷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菏澤市絲綢公司管理人);
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山東天元置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菏澤市絲綢公司管理人)
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山東天元置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
【當事人-公司】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菏澤市絲綢公司管理
人)山東天元置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鞏海巖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苗薇薇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李強山東自勝律
師事務所;楊慧珍山東自勝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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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律所】鞏海巖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苗薇薇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李強山東自勝律師
事務所楊慧珍山東自勝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鞏海巖苗薇薇李強楊慧珍
【代理律所】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山東自勝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改判
【原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菏澤市絲綢公司管理人);
山東天元置業有限公司
【被告】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
【本院觀點】根據查明的事實可知,原登記在菏澤市絲綢公司名下的13127.55平方米土地經
過房改后,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登記在職工名下,另一部分登記在公司名下,而登記在職工
名下的土地并未再次具體分割至每戶職工,而是作為一塊共用地登記在職工名下,故,該處
土地屬于職工共同共有,職工享有共同使用權。
【權責關鍵詞】合法違法證據不足第三人改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查明,在簽訂征收協議前,絲綢公司與家屬院的交叉用地是空地和路
面。涉案小區共某某被征收人,16戶簽訂協議,14戶未簽訂協議。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
同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可知,原登記在菏澤市絲綢公司名下的13127.55平
方米土地經過房改后,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登記在職工名下,另一部分登記在公司名下,而
登記在職工名下的土地并未再次具體分割至每戶職工,而是作為一塊共用地登記在職工名
下,故,該處土地屬于職工共同共有,職工享有共同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
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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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重大事項。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門占建筑物總面積三
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
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本案中,四被上訴人以菏澤
市絲綢公司與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侵犯家屬區內共用土地的利益為
由,要求撤銷該協議,但依據上述規定,對于共同共有的事項所作之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
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被征收人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共同決定,四被上訴人僅以自
己的名義提起本案之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綜上,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1791行初87號行政判
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的起訴。 一、二審案件受
理費各50元,均由被上訴人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
定。
【更新時間】2022-01-27 06:04:56
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審行政裁
定書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魯17行終26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吳修印,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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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閆家偉。
委托代理人鞏海巖,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菏澤市絲綢公司管理人),
住所
負責人李培東,組長。
委托代理人王強,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學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成貴。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司全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志剛。
委托代理人苗薇薇,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山東天元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強,山東自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慧珍,山東自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因與被上訴人郭學
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原審第三人山東天元置業有限公司撤銷征收補償協議一
案,不服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1791行初8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
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菏澤市絲綢公司坐落于菏澤市××路××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為
菏國用(91)字第144號,記載的土地使用面積13127.55㎡。該宗地因房改于2003年4
月分割為兩部分,均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告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國
有土地使用證記載原告等人房改房共用地面積6914.92㎡;菏澤市絲綢公司的菏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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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字第1160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記載面積為6212.63㎡。菏澤市絲綢公司于2003年
10月15日向原菏澤市國土資源局以房改時指界有誤,申請將原面積6212.63㎡變更為
7651.3㎡;于同月19日申請土地登記,經初審、審核,菏澤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
22日準予注冊登記,于同月頒發菏國用(03)字第1××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宗地在
菏澤市××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范圍內,該項目征收建設指揮部于2019年3月6日
作出關于菏澤市絲綢公司及其家屬院用地面積的認定意見:對市絲綢公司及其家屬院的
補償應按照重新劃定后的實有土地面積予以補償,家屬院按照扣減1438.67㎡后的
5476.25㎡予以補償,廠區按照7651.3㎡予以補償。被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第
三人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于2019年9月6日簽訂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被告菏
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否認菏澤市××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收建設指揮部為該局設立。審
理過程中,經釋明,原告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變更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被
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第三人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于2019年9月6日簽訂
的菏澤市××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
原審法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
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
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
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
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市經濟開發區、市高新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市房屋
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縣區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門為本級房屋征收部門。”據此,菏澤市××舊城區改建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征
收與補償工作依法由被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被告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
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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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公布調查結果。原告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等人房改房國有土地使
用證與菏澤市絲綢公司變更后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記載面積之和大于分割前國有土地使用
證面積,被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相鄰的土地使用權有沖突的情況下依據增大面
積后的土地證,與第三人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證簽訂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主
要證據不足,對相鄰土地使用權人原告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等人的權利產
生實際影響,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主體適格。第三人
山東天元置業有限公司與被訴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主體不適格。綜上所述,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告菏澤市住房
和城鄉建設局與第三人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于2019年9月6日簽訂的菏澤市××
舊城區改建項目丈量編號xxxA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
上訴人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與
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在2019年9月6日簽訂的《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依據的
是菏國用(03)字第1××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無任何過錯。該土地使用權證在被確認
違法之前依然是合法有效的。雖然原審判決確認違法,但該判決還未生效,不能作為判
案依據。本案應當中止審理。請求二審法院:1、依法撤銷(2019)魯1791行初87號行
政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絲綢公司于
1977年11月10日與菏澤城關倉房大隊簽訂土地協議,絲綢公司根據當時的價格已經給
予補償,該土地是絲綢公司合法購買。在對該土地進行分割的時候,家屬院的土地因是
無償劃撥,家屬院的土地以實際居住為限,所以在劃分家屬院時沒有測量。后來絲綢公
司根據實際需要,對土地證又進行了實際變更。所以絲綢公司取得的土地證是合法有效
的。絲綢公司據此與菏澤市住建局簽訂的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請求二
審法院依法撤銷菏澤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1791行初87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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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對上訴人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答
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已經明確自然資源局未經過地籍調查,擅自頒發后的土
地證面積與土地證總面積及房改房用戶手中的面積均不符,征收部門未對其征收范圍內
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面積調查登記,其與絲綢公司簽訂的協議僅是依據臨時拆遷
指揮部發布的一個認定意見而簽署,未盡到作為征收部門應當先行調查認定的職責。房
改房用戶手中的土地證經過有權部門蓋章確認并頒發,為合法有效的證件。本案無需依
附于撤銷絲綢公司土地證書為前提。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被上訴人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對上訴人菏澤市絲綢公司破產清算組
答辯稱:房改房用戶手中所持土地證與絲綢公司原有面積土地證面積相吻合,均已經過
菏澤市國土局、菏澤市××土地登記部門、絲綢公司和房改房用戶確認,已經經過測繪
調查,僅是房改房用戶獨自使用面積未進行權屬分開調查,絲綢公司事后單方申請變更
理由不成立。在其之后取得土地證無效的情況下,征收部門與其簽署的補償協議中所述
的面積7651.3平米,沒有事實依據。此協議應當予以撤銷。
原審第三人山東天元置業有限公司在二審過程中陳述如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
誤,適用程序不當,請予以撤銷。被上訴人主體不適格,涉案征收補償協議合法有效,
山東天元置業有限公司不應作為本案的適格第三人。
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力的
其他重大事項。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門占建筑物總面積
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
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本案中,四被上
訴人以菏澤市絲綢公司與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侵犯家屬區內共
用土地的利益為由,要求撤銷該協議,但依據上述規定,對于共同共有的事項所作之決
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被征收人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共同
決定,四被上訴人僅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本案之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綜上,一審法院適
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
(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1791行初87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的起訴。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被上訴人郭學嶺、張成貴、司全立、劉志剛
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天正
審 判 員 龐 寵
審 判 員 岳曉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馬 文
書 記 員 趙含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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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本文發布于:2023-11-26 19:34:5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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