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發(作者:平整度檢測)

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晁國勝鄉政府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由】國家賠償 行政賠償 單獨行政賠償 鄉政府
【審理法院】山東省菏澤地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山東省菏澤地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1.19
【案件字號】(2020)魯17行終402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焦煒華張天正岳曉艷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晁國勝
【當事人】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晁國勝
【當事人-個人】晁國勝
【當事人-公司】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
【代理律師/律所】袁旭杰山東天清律師事務所;李艷龍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尹逸飛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袁旭杰山東天清律師事務所李艷龍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尹逸飛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袁旭杰李艷龍尹逸飛
【代理律所】山東天清律師事務所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
1 / 7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
【被告】晁國勝
【本院觀點】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吳店鎮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被訴行政強制行為的主體。
【權責關鍵詞】行政強制合法違法管轄本證舉證責任質證維持原判改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已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并隨卷呈送本院,本院認可原審查明事實和對證據的分析認定。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吳店鎮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被訴行政強制行為的主體。被上訴人晁國勝家庭的蔬菜大棚在上訴人的轄區,上訴人在涉案蔬菜大棚拆除前給被上訴人一方下達過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且拆除現場有多名吳店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基本證明上訴人實施了行政強制行為,原審法院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及舉證責任作出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被訴行政強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認為也有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并不影響上訴人應對被訴行政強制拆除行為負主體責任。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22 00:49:58
【一審法院查明】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晁國勝系菏澤市吳店鎮孟莊行政村孟莊村村
2 / 7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
民,其家庭在該村承包耕地三處,菏澤市人民政府為晁國勝的父親晁中衛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中一處東地建有蔬菜大棚,2019年10月20日,牡丹區吳店鎮綜合治理辦公室給晁中衛下達了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2019年11月16日,原告家東地的大棚被強制拆除。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為,一、原告系被告所轄孟莊行政村孟莊村村民,原告被拆除大棚也在其管轄范圍內,拆除現場有被告的工作人員,被告雖辯稱其未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但未對強制拆除行為實施者予以合理說明,亦未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對被告所辯稱未實施拆除行為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應認定被告拆除了原告的大棚。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未能舉出其對涉案大棚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相關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強制拆除行為應確認違法。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確認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晁國勝家庭所建的蔬菜大棚的行政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上訴人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行政強制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依據被拆除的大棚在上訴人管轄范圍內、拆除現場有上訴人工作人員,即認定系上訴人所為,顯然錯誤。上訴人一審已經舉證證明涉案大棚的范圍不僅僅由上訴人管轄,而是多部門重疊管轄,至少被上訴人所在的村委會就可管轄。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照片、視頻,在現場的人員很多,至少上訴人所在村的村民及其村委人員有很多人在現場,也不排除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現場。二、一審認定強制拆除的大棚系本案被上訴人的,系法律上定性錯誤。案涉大棚屬被上訴人的父親晁中衛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經營,若對大棚被拆除有異議,應由其父親代表家庭提起訴訟。三、一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明顯錯誤。行政機關沒有自證“沒有作出某一具體行為”的義務。被訴的行政機關沒有義務舉證證明某一行為是由哪一行政機關作出以及是否存在這一具體行政行
3 / 7
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晁國勝鄉政府二審行政判決書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魯17行終402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吳店鎮政府),住所地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
法定代表人魏士慶,鎮長。
委托代理人袁旭杰,山東天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晁國勝。
委托代理人李艷龍,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尹逸飛,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因被上訴人晁國勝訴其行政強制一案,不服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2020)魯1728行初1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采取書面方式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晁國勝系菏澤市吳店鎮孟莊行政村孟莊村村民,其家庭在該村承包耕地三處,菏澤市人民政府為晁國勝的父親晁中衛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中一處東地建有蔬菜大棚,2019年10月20日,牡丹區吳店鎮綜合治理辦公室給晁中衛下達了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2019年11月16日,原告家東地的大
4 / 7
棚被強制拆除。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一、原告系被告所轄孟莊行政村孟莊村村民,原告被拆除大棚也在其管轄范圍內,拆除現場有被告的工作人員,被告雖辯稱其未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但未對強制拆除行為實施者予以合理說明,亦未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對被告所辯稱未實施拆除行為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應認定被告拆除了原告的大棚。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未能舉出其對涉案大棚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相關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強制拆除行為應確認違法。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確認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晁國勝家庭所建的蔬菜大棚的行政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行政強制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依據被拆除的大棚在上訴人管轄范圍內、拆除現場有上訴人工作人員,即認定系上訴人所為,顯然錯誤。上訴人一審已經舉證證明涉案大棚的范圍不僅僅由上訴人管轄,而是多部門重疊管轄,至少被上訴人所在的村委會就可管轄。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照片、視頻,在現場的人員很多,至少上訴人所在村的村民及其村委人員有很多人在現場,也不排除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現場。二、一審認定強制拆除的大棚系本案被上訴人的,系法律上定性錯誤。案涉大棚屬被上訴人的父親晁中衛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經營,若對大棚被拆除有異議,應由其父親代表家庭提起訴訟。三、一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明顯錯誤。行政機關沒有自證“沒有作出某一具體行為”的義務。被訴的行政機關沒有義務舉證證明某一行為是由哪一行政機關作出以及是否存在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5 / 7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晁國勝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查明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已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并隨卷呈送本院,本院認可原審查明事實和對證據的分析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吳店鎮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被訴行政強制行為的主體。被上訴人晁國勝家庭的蔬菜大棚在上訴人的轄區,上訴人在涉案蔬菜大棚拆除前給被上訴人一方下達過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且拆除現場有多名吳店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基本證明上訴人實施了行政強制行為,原審法院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及舉證責任作出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被訴行政強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認為也有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并不影響上訴人應對被訴行政強制拆除行為負主體責任。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焦煒華
審 判 員 張天正
審 判 員 岳曉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劉書辰
書 記 員 楊繼霞
6 / 7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7 / 7
本文發布于:2024-01-08 19:54:5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4714898133844.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晁國勝鄉政府二審行政判決書.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人民政府、晁國勝鄉政府二審行政判決書.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