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發(作者:低潮期)

關于社保是指的什么
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社會保障體系有效運行的關鍵所在。而且,社保基金作為一種長期性的戰略后備基金,還具有數額巨大以及積累和支付不同步的特征。以下是愛尚網整理的一些關于社保是指的什么,有興趣的親可以來閱讀一下!
1、社保就是社會保險,具體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
2、社會保險是國家給國民的一項福利,保障范圍廣,保障程度也相對較低,但社保是基礎,商業保險是補充,社保的功能是商保不能替代的,所以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建議先購買社保,再考慮商保。社保的養老保險繳納足夠15年就可以領取養老金,醫療保險繳納夠20年,在退休后還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五險”: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
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1%(非農業戶口)14%(農業戶口),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8.5%,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1%,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4,1.2%也是全由單位承,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
社保的主要性質
1、保障性
保障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2、法定性
法定性就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保險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實現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目的在于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生活保障,安定社會秩序。
3、互濟性
互濟性是指社會保險按照社會共擔風險原則進行組織的。社會保險費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機構要用互助互濟的辦法統一調劑基金,支付保險金和提供服務,實行收入再分配,使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
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于社會福利性質。
5、普遍性
社會保險實施范圍廣,一般在所有職工及其供老的直系親屬中實行。
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必須繳費而且占大頭,個人只是繳小額部分,部分項目不繳費,同時還建立了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額是全部記入個人帳戶的,單位繳費還要劃出一部分入個人帳戶。而社會保險待遇每年還隨社會平均工資進行調整,如社會平均工資負增長,社會保險待遇則不變,即只升高不降低。
社保的基本原則
(1)風險共擔、互助合作、所得再分。
(2)權利與義務對等。
(3)統一方法,強制執行。
(4)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方法上實行“大數法則”和“平均法則”。
(5)社會保險待遇要體現公平合理原則。
社保簡介
第一章關于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某某某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某某某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某某某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某某某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某某某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6號)執行。
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關于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關于工傷保險
第九條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某某某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關于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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