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8日發(作者:國籍沖突)

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辦法
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全省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規范運營行為,維護道路安全暢通,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運營單位
第一節 運營單位的條件
第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信譽、經濟實力和專業能力;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設立總部并具備相應的組織機構、人員和資金。
第三條 運營單位成立前,應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遞交必要的申報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頒發高速公路運營許可證。
第二節 運營單位的職責
第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道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維修保養、應急救援等制度。
第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對高速公路進行日常巡視、維修保養和應急處理等。
第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道路通行費的收取、管理、使用等制度,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節 運營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確保高速公路保持良好的運營狀態。
第八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各級管理機構,實行計劃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和綜合管理等制度。
第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高速公路的管理制度并向社會發布。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一節 高速公路的分級管理
第十條 高速公路按照功能分為主線、匝道和服務區。
主線包括高速公路的正、副車道和應急車道。
匝道包括連接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匝道和跨越主線的立交橋匝道。
服務區包括高速公路上的維修保養、設施配套和服務設施等。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設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技術條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具體執行如下:
(一)高速公路的主線寬度應不小于24米,設有3條或者3條以上行車道,其中主線上的車道寬度應不小于3.5米,應急車道寬度應不小于2.5米,除必要時為了與其他路線的接口或者特殊結構而增設的部份外,均應為瀝青或者混凝土路面。
(二)高速公路的匝道寬度應與主線相當,長度應具體根據交通流量、匝道位置和路段安全等因素綜合考慮。
(三)高速公路的服務區應建在主線兩側,應包括設施配套和服務設施,每隔一定距離設一次,具體距離應根據交通流量和車速、起點和終點之間的距離等因素綜合考慮。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的設施配套及服務設施應具體包括:
(一)交通標志、標線;
(二)路面光滑度、平整度、水平度;
(三)通風、照明設備;
(四)應急、檢測設備、救援設備;
(五)一定數量的服務區,包括供應食品、燃料等的商店和餐廳,可供停車歇息的區域,以及賓館、醫院、娛樂設施等。
第二節 高速公路的日常維修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確保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維修體系,做到:
(一)及時發現和排除缺陷和事故隱患;
(二)檢查維護交通標志、標線的清晰度;
(三)進行路面沖洗、排水和打捆作業;
(四)定期進行路面修整和瀝青或者混凝土路面的鋪設、養護等。
第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記錄高速公路的維修保養情況和應急處理情況等。
第五章 應急救援
第一節 應急預案的制定
第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高速公路的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應急預案應當包括:
(一)組織形式和組織架構;
(二)應急機動車輛和設備的配備;
(三)應急救援和物資保障的保障措施;
(四)通信、聯絡和信息采集等程序。
第二節 應急救援的組織
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高速公路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的應急救援應當組建專業隊伍,確保機動車輛和設備的及時、快速到達現場,開展搶險救援和緊急修復工作。
第二十條 搶險救援需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第一時間把搶險救援車輛和設備送到現場;
(二)根據事件不同類型和階段的需要,及時組織增援;
(三)在搶險救援前期,要確保周邊安全,采取物理、警力等措施控制場內、場外的交通秩序;
(四)搶險救援應派遣專業人員進行,其中應當包括高速公路的巡視、維修和保安人員。
第三節 應急物資的保障
第二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高速公路不同位置、使用情況及應急需要,建立應急物資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應急物資的保障措施具體包括:
(一)建立物資保障體系,包括現場救援物資的豫備儲備和動態儲備;
(二)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和重要交通節點建立不同級別的物資站,保證及時供應。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一節 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高速公路的建設、運營、維護、應急救援等情況進行全方位、細致、實時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高速公路的收費標準和時段,不得擅自擴大運營范圍,不得出租或者轉讓高速公路的經營權。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上的駕駛人和車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聽從高速公路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對高速公路的安全、運營等情況進行報告,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節 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運營單位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管理制度和服務體系。
第二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員工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九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力量對高速公路的建設、運營、維護、應急救援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支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高速公路運營許可證樣板
(二)高速公路應急救援預案編制規范
(三)應急物資標準
法律名詞及注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修正);
(二)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22年修正)。
例如,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艱難及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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