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發(作者:日本姓名)

關于實行廠內待業制度的規定
為加強企業勞動用工管理,現就實行廠內待業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待業條件
1、按規定為待業的。
2、工作表現差,經多次教育仍無改正,被有關部門書面退回人事部門的。
3、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7天(含)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達15天(含)以上,30天以下的。
二、待業期限最長60個月。
三、待業期間的待遇
1、待業人員在待業期間工資支付每月按當年省政府規定的我市(龍巖市新羅區)最低工資標準110%發放。
2、養老、失業、生育、醫療等社會保險和企業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視在崗人員執行,其余待遇不予享受。
四、其它事項
1、待業期間,行政關系由人事勞工部門歸口管理,不計考勤,但可計算連續工齡。
2、辦理待業后,不得重新上崗,若待業期限已滿勞動合同期未滿或待業期限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則按《勞動法》有關規定 1
給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3、本規定經十屆八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從下文之日起執行。
4、解釋權歸人事勞動工資科。
文件歸口部門:人力資源部 起草人:XXX
審核人:XXX 批準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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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4-03-03 01:40:4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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