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發(作者:英語講座)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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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榮德,*,漢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臨沂市蘭山區。
被告:楊宗義,*,漢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臨沂市羅莊區。
原告王榮德與被告楊宗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榮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宗義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榮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償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1年3月28日,被告打電話給原告說家中有急事,需要借用3萬元錢,原告表示同意,后原、被告一起去銀行,原告支取現金3萬交由被告,被告當場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因為雙方關系較好,所以沒有約定還款日期。近期,被告拒不還款,還把原告拉黑,妄圖賴賬。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楊宗義未到庭,亦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3月28日,被告楊宗義向原告王榮德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借條載明:楊宗義向王榮德借款3萬元整。被告楊宗義在借款人處簽字捺印。同日,原告以現金方式向被告給付借款。上述借款經原告王榮德多次催要,被告楊宗義均未還款。為此成訴。
以上事實,有借條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楊宗義欠原告王榮德30000元的事實,根據原告提交的借條并結合庭審情況可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0000元,理由正當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還款,被告拒不償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應自起訴之日即2022年7月1日起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逾期利息。被告楊宗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其已放棄了一審中舉證、質證的抗辯權利。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宗義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榮德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為基數,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計275元,由被告楊宗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審 判 員 管清彩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建瑜
書 記 員 李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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