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發(作者:我為你唱首歌)

社區黨支部工作職責
1、宣傳和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團結、組織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社區擔負的各種任務。
2、討論決定本社區建設、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3、領導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法充分行使職權,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推進社區居民自治;領導社區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
4、聯系群眾、服務群眾、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化解社區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5、組織賞和群眾參加社區建設。
6、加強社區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賞的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
黨支部書記工作職責
黨支部書記是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在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負責黨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召集支部委員會和黨員大會,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認真傳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將支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交支部委員會和黨員大會討論決定。
2、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黨員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檢查黨支部的工作計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出現的問題,按時向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4、經常與黨支部委員和同級行政負責人交流情況,保持密切聯系,支持他們的工作,協調單位內黨、政、工、團關系,充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
5、抓好支部委員的自身學習,按時召開支委民主生活會,充分發揮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作用。
支部副書記協助支部書記進行工作,書記不在時,由副書記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基層黨支部議事決策制度
一、集體領導制度
1、集體領導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黨的各級領導工作 中的具體體現。堅持支部集體領導,反對個人說了算,是黨內政治生活的基本準則。
2、凡屬涉及到本支部的重大問題以及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黨支部集體決定的問題,都必須提交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不準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
3、召開支部委員會會議是實現黨支部集體領導的基本形式,支部書記或委員要組織召開好每一次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
4、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由支部書記或副書記主持。開會時,要充分發揚民主,不搞“一言堂”或一團和氣,也不搞個人說了算;要善于聽取黨員的不同意見,并對各種意見進行詳細記錄。
5、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作決定和進行表決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6、黨支部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不準借口集體領導而搞個人專斷,也不準借口分工負責而互相推諉。
7、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正確處理支部書記與支部委員、支部委員與黨員之間的關系。在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支部書記與其他委員、支委成員與每個黨員一樣,都只有一票的平等權利。支部書記和支部委員都要有民主作風,要充分尊重每個黨員的權利,團結班子成員和全體黨員執行黨支部的決議。
8、支部委員要積極支持支部書記的工作 ,接受支部書記的領導和監督,當好支部書記的助手,使黨支部能夠進行和堅持堅強有力的集體領導。
二、“四議兩公開”制度
內容和范圍
“四議兩公開”即:支部提議、“兩委”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民大會決議。主要針對村(社區)集體資產處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籌資籌勞方案、土地征用、興辦公益事業和大額集體資金使用等涉及農村經濟發展和群眾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均納入“四議兩公開”工作范圍。
主要程序
1、支部提議。所有村(社區)內重大事項的決策實施,由村(社區)黨支部提出初步意見和方案,并堅持依法提議、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三個原則”,確保實施后能夠惠及群眾。
2、“兩委”商議。由村(社區)“兩委”成員共同對村(社區)黨支部的提議進行論證,將黨組織的意圖轉入村(居)民自治程序。事前要將中心議題發至“兩委”班子成員,充分醞釀,并召開“兩委”成員會議進行討論,據此完善形成上會初步方案。
3、黨員大會審議。把“兩委”的商議意交黨員大會審議討論,表決通過。黨員大會審議要把握“三個環切”:一是會前三天把初步方案交全體黨員,廣泛搜集民聲民意。二是召開黨員會議,對黨員提出的意見認真研究。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員參加會議,由三分之二以上與會黨員同意并簽字后形成審議意見。三是審議通過后,要黨員分片包戶就審議意見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為村(居)民代表大會審議奠定基礎。
4、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民大會決議。把審議意見交村(居)民代表或全體村(居)民進行討論,并表決通過。必須要有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人員同意后方能組織實施。未能通過的事項分析原因經,待條件成熟、措施完善后再立項審議。
5、“兩公開”。公告決議公開一律在村(社區)活動場所和各片區“三務”公示欄公示7天,力求群眾明白,公開面廣。公示期滿沒有疑議的,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對群眾反映普通較大,疑議較多的,要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向群眾公開。
實施結果公開要在工作結束一周內進行,公開形式不定,但必須面廣、清楚、細致,對涉及資金收支的,一并要對帳目收支情況進行公開。
第三章 基層黨支部內組織生活
一、“三會一課”
“三會”指定期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一課”指按照上好黨課。“三會一課”是黨組織生活的基礎形式,也是必要形式,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
1、支部黨員大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傳達上級黨組織的批示;支部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布置工作;討論黨支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吸收新黨員,處分犯有錯誤的黨員,處置不合格黨員;選舉新的支部委員會。
2、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討論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的措施;分析黨員的思想善和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情況;研究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對黨支部的重要工作任務作出安排。
3、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再次,主要內容是學習黨的文件,傳達上級黨組織的指示精神;向黨員布置工作;了解黨員思想情況和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組織黨員聯系思想、工作和學習實際,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醞釀討論發展新黨員。
4、上黨課。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主要是對黨員進行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針對一個時期黨內的思想傾向,開展有關增強黨性觀念的教育;進行國內形勢和時事政策的教育;黨課一般由支部書記或支部委員講。
各支部可結合“院壩服務進萬家”活動,針對性地將“三會一課”透進農家院壩,邀請群眾參與,接受群眾監督。
二、談心談話
談心活動有集體談心和個別談心兩種形式。各支部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談心談話活動。支部書記與支部委員和黨員代表談,支部委員相互談,支部委員與普通黨員,普通黨員相互談。通過溝通思想,統一認識,解決矛盾,互相幫助,增進團結,做好工作。
三、組織生活會
組織生活會是指黨支部以及交流思想、總結經驗教訓、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中心內容的組織生活制度。黨支部組織生活會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開一次。
組織生活會一般由黨支部書記主持。
支部全體黨員都要聯系思想和工作實際,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黨支部書記要帶著喊響“向我看齊、向我開炮”,作出示范,真刀真槍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黨組織書記要逐一點評,并提出建議,切記把組織生活會開成泛泛而談的工作匯報會。
四、民主評議黨員
民主評議黨員是黨的基層組織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黨員開展民主評議的一項制度,每年舉行一次。
1、民主評議賞的基本內容為:
一是是否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能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把黨的理想同本職工作結合起來。二是能否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三是能否站在改革前列,維護大局,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四是能否堅決執行黨組織的決議,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行政紀律和國家法律,堅決做到令行禁止。五是能否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
2、民主評議賞的程序和方法。主要是體現在六個階段中:一是學習教育階段。二是自我評價階段。三是民主評議階段。四是組織考察階段。五是表彰處理階段。六是總結整改階段。
3、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
不合格黨員處置
認定標準
黨員中有下列表現之一者,應確定為不合格黨員:
1、理想信念動搖。不擁護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信仰宗教或參與邪教組織。
2、政治立場蛻變。對黨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開場合或媒體上發表、發布反黨言論;參與傳播和擴散與賞身體不相符合的言論。
3、黨性原則缺失。為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要挾上級黨組織;在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的危急時刻袖手旁觀或臨陣逃脫;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發揮黨員作用。
4、宗旨觀念弱化。脫離群眾,不關心群眾疾苦;不服從工作分配,為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損害群眾的合法權益。
5、組織紀律渙散。不服從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不遵守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有自由主義傾向,鬧不團結和無原則糾紛;不按組織原則和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和問題,帶著參與無理信訪或越級上訪,組織、策劃、支持、參與集體上訪等群眾性事件,造成嚴重影響。
6、法制觀念淡薄。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違反計劃生育等政策;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酗酒鬧事、打架斗毆等非法活動。
7、組織生活散漫。外出時間6個月以內,不和黨組織聯系且不參加流入地黨組織生活;外出6個月以上但未辦理組織關系轉接手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 。
8、工作作風飄浮。因失職、瀆職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在工作、生產和各項社會活動中長期消極落后或長期曠工、消極怠工,群眾反映強烈。
9、廉潔自律松懈。對黨的廉潔自律規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10、道德行為失范。不講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生活作風不檢點,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或群眾意見較大;不孝無德,不養老撫幼或虐待家庭成員。
處置方式
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方式分為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黨內除名三種。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民主評議結果為不合格的黨員,給予限期一年改正的處理;經一年限期改正合肥市被評為不合格的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黨員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應當區別組織原因和個人原因、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一時表現和經常表現,對無正當理由的,按自行脫黨處理,予以除名。
3、組織關系轉出的黨員,由于個人原因,無故超過6個月不得轉入地黨組織報到的,由原所在黨組織按自行脫黨除名,是預備黨員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4、限期改正期間,黨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5、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進行組織處置的,經核實后按規定予以處置。
處置程序
1、啟動程序。有以下情況的,可以啟動不合格黨員處置程序:
A、民主評議和黨性分析時被確定為不合格黨員的。
B、發現黨員有不合格黨員十條具體表現,并經調查核實的。
C、所在黨支部有三分之一的黨員聯名提議要求對黨員進行處置的。
D、上級黨組織收到黨員有不合格黨員行為的舉報并經調查核實的。
2、調查核實。黨支部對黨員不合格表現情況進行調查,聽取黨員群眾意見,并與本人談話形成調查核實材料,支委會研究后,提出初步處置意見。
3、上級預審。黨支部將初步處置意見、調查核實材料等報上級黨委預審。對擬作出勸退、自行脫黨除名處置的,須再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預審。
4、形成決議。經經審同意后,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通報擬處置黨員有關情況,將初步處置意見提交大會討論,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注意:到會有表決權黨員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的半數,方可召開會議;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形成決議。會前要通知擬處置黨員必須到會,本人有權申辯處置決議原則上要由本人簽字,對拒不簽字或其他原因不能簽字的,黨支部要在有關材料中予以說明,上級黨委應派人到會指導。黨員因長期外出務工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經報上級黨組織同意,并經黨員大會通過,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
5、上報審批。黨支部將處置決議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上級黨委審批,上級黨委集體研究提出審批意見,在一個月內書面回復,審批意見中,對作出勸退處置的,要明確勸退時限。黨支部接到審批意見后,要及時通知被處置黨員,并通過支部大會或其他方式予以宣布。不合格賞處置決議及有關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6、教育幫扶。對受到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黨支部要幫助制定整改措施,安排黨員與其結對,加強教育、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滿,黨支部要及時召開支部大會,根據其表現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上級黨委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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