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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涉訴信訪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05.07.07
? 【字 號】京高法發[2005]174號
? 【施行日期】2005.07.07
? 【效力等級】地方司法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信訪
正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
加強涉訴信訪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京高法發[2005]174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各區、縣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法院:
為貫徹落實市委政法委《關于加強涉法信訪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我市法院系統涉訴信訪工作,健全和完善處理涉訴信訪工作制度,明確北京市三級法院涉訴信訪工作職責,規范法院的涉訴信訪事項辦理工作程序,同時也為配合《信訪條例》的施行,完善全市法院涉訴信訪工作的各項機制建設,以便今后法院涉訴信訪工作能有序、規范、高效開展,根據法院工作特點和信訪工作實際,市高級法院制定了《關于加強涉訴信訪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經市高級法院黨組研究通過。現將該《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各法院認真貫徹和落實,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將情況向高院信訪辦公室反饋。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涉訴信訪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2005年7月)
為貫徹落實市委政法委《關于加強涉法信訪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我市法院系統涉訴信訪工作,健全和完善處理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明確北京市三級法院涉訴信訪工作職責,規范涉訴信訪事項辦理工作,根據法院工作特點和信訪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加強涉訴信訪工作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1、明確涉訴信訪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司法為民的思想,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確保涉訴信訪工作沿著正確方向發展。
2、本著對黨對人民對法律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加強涉訴信訪工作機制建設,健全組織機構,強化工作職能,明確行為規則,落實工作責任,使工作更加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涉訴信訪案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3、充分認識法院涉訴信訪工作的意義。法院涉訴信訪工作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院其他各項工作的“睛雨表”。要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首都社會和諧穩定、提高法院裁判權威、提高法院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認識涉訴信訪工作的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認真解決涉訴信訪突出問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切實把涉訴信訪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實抓好。
二、基本原則
4、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處理涉訴信訪工作的重點落在基層。
5、堅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辦事與靈活處理相結合原則;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完備、定性準確、說理清晰、處理合法合理適當、化解平息有效。
6、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有什么問題就解決什么問題。
7、堅持標本兼治原則,既要立足當前,解決涉訴信訪案件,又要著眼長遠,建立健全涉訴信訪長效工作機制,逐步把處理涉訴信訪工作納入法治軌道。
8、堅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原則,把解決實際問題、加強思想教育與懲治違法行為相結合。
三、職責范圍
9、涉訴信訪工作受理范圍。原則上,凡是在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納入法院涉訴信訪事項受理范圍。法院受理的涉訴信訪事項范圍應該是指對法院各項工作以信件、來訪等形式的投訴、建議、批評、意見,如案件久拖未立、久拖未執等涉及程序之外的問題。具體如下:
(1)對法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2)對法院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3)各類案件訴訟程序的咨詢;
(4)正在審理、執行中的案件引發的具有不穩定因素的信訪事項;
(5)不服生效裁決,但又不符合再審、申訴立案條件的信訪事項;
(6)上級單位交辦、轉辦的信訪事項;
(7)反映立案、執行問題的信訪事項;
(8)其他應由法院辦理的信訪事項。
10、涉訴信訪工作機構職責。明確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業務部門在涉訴信訪工作上的職責分工。信訪工作機構及人員受理信訪事項后,負責登記、轉送、交辦、督辦、協調;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涉訴信訪案件的排查、接訪和化解工作;負責對信訪事項辦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考評,對逾期未能辦結的書面催辦,經兩次催辦仍未能辦結且無正當理由的,予以書面通報;全面、及時掌握和通報信訪工作信息。其他業務部門除主要負責涉及本部門的涉訴信訪案件的排查、接訪和化解工作外,在受理信訪事項后負責登記、辦理和答復。
四、工作制度
11、實行領導包案制度。各級法院要建立由黨組統一領導,主管領導牽頭,信訪機構組織協調,有關業務單位各負其責的信訪工作領導體制。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涉訴信訪案件,要逐案由部門或單位領導親自包案,按規定期限予以解決。包案領導要包處理、包息訴、包穩控。對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能結案,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領導責任。
12、實行掛帳督辦制度。高級法院根據信訪工作需要將由本市法院系統管轄的越級訪、重復訪、群體訪等信訪案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掛帳給責任法院,并督促辦理。對掛帳督辦案件,責任法院要定期向高級法院匯報工作進度,高級法院要
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切實加強對重點案件的工作力度。
對重大、疑難的越級訪、重復訪、集體訪等信訪案件實行雙掛帳制度,即高級法院各業務庭室,一方面要做好本業務部門負責的涉訴信訪案件的處理工作,一方面要對全市法院系統本業務口相關信訪案件進行督查、指導、參與協調和處理。
13、實行信訪考評制度。把開展處理涉訴信訪工作的情況和實際成效,作為各院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與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法院干警工作考核、執法執紀監督緊密掛鉤,嚴格兌現獎懲。
各級法院要把信訪工作機構定期統計的涉訴信訪問題的數量和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的數量與本院年結案數及個人年結案數的比例作為評價一個單位和一個干警工作水平和工作業績的客觀標準,進一步完善考核辦法,真正使涉訴信訪的數量比與妥善解決涉訴信訪的數量比和單位、干警的評比、考核、晉升掛鉤,促使單位和干警避免涉訴信訪問題的產生和努力化解涉訴信訪問題。各級法院應將上述內容納入年終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定本院具體的信訪工作考評辦法。
高級法院信訪辦定期對全市法院及本院有關責任部門的涉訴信訪情況進行檢查、匯總、統計、通報,并將相關情況納入全市法院系統“雙先”評比及高級法院崗位目標責任制考評工作。
14、實行匯報制度。對涉訴信訪數量多、案件復雜或存在較多問題的法院,高級法院可以要求其主要領導當面匯報工作并提出解決措施;對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信訪,各級法院需編制信訪摘報,并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向高級法院進行匯報。
15、實行公開辦案制度。建立信訪案件聯辦、會商、協辦等制度。對存在較
大爭議或當事人纏訪纏訴的信訪事項,按照執法公開原則,由辦理部門視具體情況采取公開答復、公開聽證、公開審理、公開訓誡、公開執行等方式進行處理,爭取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促使信訪人息訴罷訪。
16、實行責任追究倒查制度。在處理涉訴信訪工作中,對執法不公、不嚴或工作不負責任、工作不到位、不認真導致當事人信訪或重復訪不止,甚至發生嚴重后果的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倒查責任,嚴肅處理。除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以外,對有關責任人員應視情節提請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17、加強和完善院庭長接待日制度。院庭長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輪流接待來訪,親自解決或督促有關部門解決信訪人員反映的問題,根據需要就信訪人提出的突出問題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院庭長接待實行預約與定期、不定期相結合制度。基層法院應設立院長接待日,由院長(或副院長)定期接待來訪人;高、中級法院根據需要可設立專業接待日,由院(庭)長或審判人員定期有針對性地接待來訪人。對涉訴信訪案件,院(庭)長可選擇重點來訪人進行接待,以提高工作效果。
18、健全和加強信訪工作機構組織建設制度。各級法院應成立涉訴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指導涉訴信訪工作。高、中級法院應設立專門的信訪工作機構,并配備精干專職信訪工作人員。基層法院根據本院實際配備專職專人或設機構從事信訪工作。對信訪工作機構及人員賦予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等信訪工作的職能,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充分發揮作用。新調入的人員和擬提拔使用的后備干部,可以根據需要,先到信訪工作機構進行鍛煉。
19、建立預警聯動制度。各級法院要加強與當地政法機關的協調,積極爭取人大、黨委政法委、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在日常工作中要通過專線聯系、定期溝通交流等方式,密切部門間的聯系,積極爭取信訪人所在單位、居委會、社區的理解幫助,形成涉訴信訪工作的整體合力。
20、健全勸返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到中央機關、重點地區和市委、市政府越級上訪的,以及涉訴信訪案件已經結案不息訴罷訪的信訪人,各級法院應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制定工作預案、現場處置辦法和緊急行動方案,確保信訪緊急事件的穩妥處理。要確定專人負責勸返工作,保證聯系渠道暢通,做到人力、物力有保障。各法院在接到上級機關和上級法院勸返、接回等通知后,要無條件的執行,同時應落實穩控措施,做好穩控工作。
21、完善信訪工作信息電腦管理制度。各級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涉訴信訪信息管理系統,提高涉訴信訪工作電腦管理水平。掛帳案件要按照北京市委政法委涉法信訪案件系統管理要求逐案錄入;其他信訪事項各級法院要自行建立和完善信訪電腦管理系統。要求對信訪信息認真核對,如實登記,對于來信來訪,信訪部門應于當日將信訪基本情況錄入電腦,信訪處理完畢后,應立即將處理結果、處理情況等信息錄入電腦;應由其他審判庭室和部門處理的信訪事項辦結的,應于兩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信訪部門,信訪部門應于當日將處理信息錄入電腦。
五、工作程序和要求
22、排查。信訪機構在工作中,要堅持日常排查,對日常的來信來訪中發現的重大涉訴信訪問題和有群體訪苗頭的案件,要及時上報。要把集中排查和定期排查結合起來,加大各類矛盾糾紛的排查力度。對于排查出來的問題,凡是有條件解
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做好工作預案,做好疏導教育工作。具體排查要求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重點矛盾糾紛案件及群體性事件排查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23、接訪。接訪工作實行首辦負責制度。信訪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起來信來訪,負責信訪事項的處理或接轉工作。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要求,能當場答復解決的應當場予以答復解決;不能當場答復解決的,要說明原因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交辦,重要信訪事項要及時報經有關領導批示交辦,需要進行復查、復核、再審或復議的,要及時啟動相關法律程序。切實加強初信初訪工作,提高初信初訪辦結率,努力把問題解決在首辦環節,解決在基層。
24、交辦、承辦和督辦。對交辦的涉訴信訪案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涉訴信訪案件的責任法院,由高級法院以一定形式將案件交給責任單位。涉訴信訪案件原則上交由生效判決所在法院承辦;如屬二審生效案件,二審維持原判的交由一審法院,二審改判或調解的交由二審法院。接受交辦案件的法院如認為交辦案件不應由其辦理的,應向高級法院提出報告,由高級法院決定是否重新確定責任單位。
各主責單位接到交辦的涉訴信訪案件后,嚴格落實責任,確定包案領導,制定工作措施。盡快確定案件承辦人、工作方案、結案期限,并按照要求報告案件進展情況。案件交辦后,高級法院信訪辦要在第一周內進行確認,以電話詢問、傳真、面談及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督辦。案件辦理截止日期前要做到及時提醒。具體辦理程序上級機關有相應要求的,按照要求辦理。
25、化解。對所有涉訴信訪問題,都要認真分析有無道理,原處理是否存在
錯誤,做出正確結論。針對不同情況,可按以下要求解決:
(1)對原判確有錯誤,符合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提起再審條件的,要依法啟動再審程序,重新作出裁判。對原判雖有瑕疵但不足以提起再審的,要向信訪人講明原因,告之其提起再審的法定條件,糾正錯判與裁判穩定性的關系,從而取得信訪人的理解。
(2)對反映立案難、執行難,各類案件久拖不決等問題的信訪事項,認真分析原因,克服困難,加大工作力度,及時解決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對反映立案難問題的,要研究其起訴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告知信訪人有關情況;對執行難問題,應加大工作力度,如被執行人確無執行能力,應及時說明并出具執行中止裁定;對反映案件久拖不決的,要研究長期未結的原因,講明法律規定,及時審結,如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審結,要依法辦理延審手續并向信訪人講明。
(3)對于信訪人反映的問題不實,或者其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護,但其提出了超出政策法律的過分要求的涉訴信訪,應認定為無理信訪。對無理信訪,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促使信訪人息訴罷訪。
積極推行聯合接訪、登門下訪、公開答復、公開聽證、專家論證等多種方式,提高息訴罷訪工作的效果。
(4)對確有實際困難的信訪群眾,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幫助其解決困難。
(5)對少數采取違法行為上訪、無理纏訪的人員,經說服教育無效的,依法提請公安機關等部門進行處理。
(6)對精神病人,通知其監護人,對其依法采取治療、控制措施。監護人查不到或不負責任的,向有關街道(居委會)通報情況,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7)對信訪老戶,應建立信訪老戶檔案,詳細記載信訪老戶的案件事實、申訴理由與要求、上訪史、不息訴的原因以及曾采取的解決措施等。并積極與信訪人
所在地的人大、黨委、政府、基層組織、信訪人所在單位等部門和信訪人近親屬取得聯系,共同做好信訪老戶的思想教育、穩定和息訴工作。
26、限期辦理。原則上,交辦的涉訴信訪案件要在兩個月內辦結(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并向高級法院提交結案報告。期限內無法辦結的,可向高級法院書面申請延期結案。其他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自收到之日起,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對按規定不予受理的,及時告知信訪人;對不屬于本機構處理的,轉有關業務部門處理;情況重大、緊急的,及時提出建議,報請領導決定。
27、結案標準。原則上,只有實現信訪人息訴罷訪的涉訴信訪案件才能作為結案處理。對確屬無理纏訪的案件,通過說服教育、解決問題等各種工作仍然不息訴罷訪的,經制定穩控方案,落實穩控措施,符合相關規定和結案程序要求的,可以結案。結案同時發信訪答復書,由信訪人簽收。對無理纏訪案件的信訪人,確定結案后可以在接訪場所公示,信訪人繼續無理上訪的,不再作為涉訴信訪問題處理,立即通知穩控責任單位接回、控制,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他有關部門,統一認識,協調行動。
有關結案的具體要求可參照北京市高級法院關于涉訴信訪案件結案的相關規定執行,而終結涉訴信訪案件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涉訴信訪案件終結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執行。
28、結案報告。交辦的涉訴信訪案件符合結案標準的,經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向高級法院上報結案報告,有關結案報告具體要求參照北京市高級法院下發的《關于涉訴信訪案件辦理意見》(京高法發[2004]330號)執行。
29、歸檔。涉訴信訪案件辦結后,掛帳督辦案件要按照一案一檔的要求,做好案卷整理工作,并將相關材料進行歸檔,具體要求按照《北京市高級法院關于涉訴信訪案件立卷歸檔辦法》執行;其他涉訴信訪案件的歸檔參照該辦法執行。
30、應依法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規范和強化現場處置工作,引導信訪人依法表達自己的意愿。對違法上訪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要依法進行制裁。要正確運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條款并參照《信訪條例》的相應規定,對少數蓄意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信訪人員,堅決依法予以懲治。
本《實施意見》(試行)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則:
本《實施意見》(試行)未盡事宜由市高院信訪辦公室負責解釋。本《實施意見》(試行)與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訴信訪的規定、解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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