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發(作者:葉春生)

法規的合憲性審查在我國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摘要:憲法學中合憲性屬于一個非常重要的研究范疇,很多憲法實例都引起了合憲法的過多爭論,合憲性標準具有關鍵意義,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合憲性判斷機制,同時缺乏對合憲法標準的研究。合憲主要是以憲法作為來源,離開了憲法其就不會存在,所以合憲性判斷標準也來自于憲法本身,憲法是合憲性判斷最直接的標準。本文采用了合憲性研究基本理論,從我國政治體制現實出發,對我國法院進行合憲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論證,從合憲法的現狀出發,分析出了日前我國合憲性所存在的眾多問題,并提出了針對于解決措施,希望通過對合憲性研究建立起更加合理的具體制度。
關鍵詞:憲法規范;合憲性標準;對策
一、研究背景
合憲性審查又被稱之為違憲審查,其主要內容審查法律法規或高層行政命令等是否同憲法的規定或精神相違背,并使其中被認定為違背的內容歸于無效,借以保障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權威。實行合憲性審查的具體制度各國差異較大,通常情況喜愛,國外所實行的審查制度為普通法院審查制,我國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合憲性審查制,但起主要問題在于此制還遠遠不夠健全和行之有效,在這樣的一個背景下,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的要求和工作部署,意義及其重大。
二、國外研究綜述
很多西方國家對合憲法審查制度的研究相對更高一些,美國從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件開始的合憲法審查制度開始普及發展,并且這一制度發展歷史非常悠久,關于西方合憲法審查模式學術界主要提出了三種不同的說法,一種為西方合憲法審查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和歐洲模式,一種為各國合憲法審查制度主要包括三種不同形式,分別為立法機關審查、司法機關審查、專門機關審查,一種為按地域、權力機關等標準進行劃分,但是從本質上來看并沒有過多的差別。
三、國內研究綜述
我國的合憲法審查制是國民代表機關審查制中的一種,其主要特色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特別是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負責合憲性審查。在我國現有的合憲性審查體制中,全國人大是最高層的合憲性審查機關,其主要的審查對象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決議和決定等發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
我國各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也非常注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時間,其中合憲性審查實踐具有獨特的幾個特點,一是重視主動審查,目前,各省關于備案神擦汗的地方性法規中明確確定主動審查的并不是很多,但實際上由于提起被動審查的情況并不樂觀;二是確定重點審查的范圍,通過聽取專項報告、組織視察調研和論證等方式進行重點審查;三是確立柔性審查機制,各省的備案審查法規普遍規定,如果指定機關按照審查意見自行糾正,審查程序既告終結;四是建立審查報告和公開制度,大部分省的備案審查法規都規定,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向本級讓你的愛及其常委會書面報告工作情況,并向社會公布年度備案審查目錄和審查情況。
總體來看,我國合憲法審查的步子正努力邁開,但是由于合憲性審查體制和方略等方面的缺點,審查的實際效果并不明顯,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違反憲法的現象往往得不到及時的糾正和處理;二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公開監督違法憲法行為的情況相對比較少,沒有形成保障憲法實施的良好法治氛圍;三是由于常設性的違憲審查專門機構的缺位,憲法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還沒有樹立起應有的權威;四是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監督違憲行為的制度尚不完善。
合憲性審查長期不能取得實質性進展,已成為我國憲法權威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很多人眼中,憲法仍然是一只無牙的老虎,所謂依據憲法不過是一句口號,同時法制統一也面臨威脅,特別是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體數量空前膨脹,各種無視憲法的地方保護主義可能復燃,公民的基本權利也可能繼續被合法但違憲地限制或剝奪,這類情形若不能得到有效遏止,到2035年我國基本建成法治國家的目標估計難以實現。
四、總結
很多西方國家對合憲法審查制度的研究更加早更加完善,并且提出了合憲法制度的模式和方式,但是對于我國來說合憲法審查制度仍然存在著眾多問題,
我國社會主義特色法律體制已經形成,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中,如何保證
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同時與我國憲法相一致,還需要眾多學者們的共同思考,憲法監督制度已經成為了眾多學者最為關注的問題,憲法監督的核心問題是有權機關審查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憲法一致。在對我國合法性審查制度的整體認識下,對我國合憲性審查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加以認識和分析,發現我國合憲性審查內容不僅僅不完善,同時對審查對象的制定不健全,日后我國合憲法審查制度需要更加完善,確保社會穩定和人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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