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發(fā)(作者:企業(yè)員工培訓總結)

河北峰峰礦務局孫莊煤礦“11·24”特大淹井事故
事故調查報告
一.企業(yè)詳細名稱
峰峰礦務局
地址: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電話:0310--5012323
二.經濟類型
國有
國民經濟行業(yè):煤炭
隸屬關系:煤炭工業(yè)部
直接主管部門:河北省煤炭工業(yè)管理局
三.事故發(fā)生時間
1996年11月24日23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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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地點
峰峰礦務局孫莊礦
五.事故類別
透水
六.人員傷亡情況
無
七.事故嚴重級別
特別重大
八.經濟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22385萬元(其中孫莊礦21515萬元,沙果園煤礦870萬元)
間接經濟損失:28674萬元(其中孫莊礦26774萬元,沙果園煤礦1900萬元)
九.礦井概況
峰峰礦區(qū)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是有名的水害嚴重的礦區(qū),主要受奧陶紀石灰?guī)r裂隙含
水層及受補給的大青灰?guī)r含水層的威脅,曾多次發(fā)生突水淹井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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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礦務局孫莊煤礦位于峰峰礦區(qū)界城鎮(zhèn)境內,是國有重點煤礦。礦井于1972年投
產,原設計能力年產原煤60萬噸,核定能力80萬噸,1983年以來實際生產能力在90
萬噸以上,該礦附設一座年入洗原煤90萬噸的洗煤廠、一座年產5萬噸焦炭的焦化廠和
一座裝機容量6000千瓦的煤殲石發(fā)電廠,全礦職工4650人,集體企業(yè)職工1141人。全
礦井自然涌水量2100米3/時(含1996年8月6日蘇一井突水后殘留的水量1020米3
/時),最大排水能力4500米3/小時。礦井東以F6正斷層為界,上下盤落差15~420米,
西北以F5正斷層為界,上下盤落差130~190米,都預留有防水保護煤柱,事故前全部集
中在二水平生產,主要開采大煤、野青煤層。
“11.24”淹井事故前,孫莊礦井田范圍內共有小煤窯60個。其中有采礦許可證的
22個,無證的38個。有證小煤窯中有19個越層越界開采。共有30個小窯開采受大青、
奧灰水威脅的下組煤,有6個小煤窯在F6斷層防水煤柱附近開采。
北界城村于1984年4月在村北F6斷層以西建井,7月出煤。孫莊礦發(fā)現后曾多次要
求其暫停。礦區(qū)政府鑒于界城鎮(zhèn)政府的請求和北界城村民委員會申請,于1986年6月主
持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座談會。孫莊礦根據會談紀要精神,同意北界城村辦煤窯開采,
并于1986年7月15日與界城鎮(zhèn)政府、北界城村民委員會簽署了《關于北界城村辦煤窯開
采協議》。1987年8月7日河北省煤炭工業(yè)廳以(87)冀煤地字30號文批復同意并頒發(fā)了
開采證,批復中要求“北界城村辦煤窯按附圖A、B、C、D、E、F、G、H、L所圈定的大
煤。必須遵守邊界協議,嚴禁越層越界開采。超越范圍按協議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借
口,改變圈定的范圍及煤層。在劃定范圍內開采完畢,即行封閉井口”。該煤窯計劃年產
1萬噸。地質儲量按孫莊礦提供的技術資料,“開采范圍內,除一塊2.36萬噸完整塊段
外,其余均是古小窯老空殘煤,能采多少算多少,無法計算。”
邯鄲市地礦局于1988年對北界城煤窯進行了采礦登記,頒發(fā)了采礦許可證(證號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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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1992年7月和1994年8月兩次換發(fā)采礦許可證。證件有效期到1996年8月。
1995年7月北界城村辦煤窯,經鎮(zhèn)、村同意公開招標,承包給柴志海、張有才、郭
鵬飛三人,承包期三年,每年承包金100萬元,開采大煤、野青(野青有協議暫無手續(xù)),
乙方承包后,對煤礦享有相對的完全獨立的經營權。承包合同經礦區(qū)界城鎮(zhèn)經營管理服務
處簽證,礦區(qū)公證處公證。
1995年7月20日孫莊礦與北界城煤窯承包人簽訂了為期3年的“安全用電,按時交
納電費協議”。
1997年,北界城煤窯經孫莊礦個別人指點,在F6斷層附近建南井(鑒于農林科科長吳
佛寶已經去世,此事難以進一步核查),井底即在野青煤層,井底平巷在F6斷層防水煤柱
內,1988年建北井,1989年原西井報廢后南北井貫通。1990年北井延伸至野青煤層。
北界城煤窯越層越界開采的問題由來已久,1989年孫莊礦發(fā)現北界城煤窯越層越界開
采野青煤層,就曾多次交涉,指出其違反協議,并要求其退回批準范圍,1990年3月10
日峰峰礦區(qū)地方煤礦聯合管理委員會(簡稱聯管會)第39次會議,聽取了孫莊礦關于北界城
煤窯越層開采野青煤的匯報,責令北界城煤窯退到批準的大煤層范圍內生產,并罰款5000
元。要求北界城煤窯必須立即撤出其在野青煤層的設備,將野青底板以上井筒充填7米,
并在井筒大煤底板以下密閉l米。會議曾提出“為了考慮礦、村關系,孫莊礦回采(野青煤
層)時推到該窯井筒中心線即停產,將緯線以南的殘煤留給小窯開采,待孫莊礦野青煤層
12452工作面結束后,由聯管會通知北界城村辦煤窯再進入野青生產”。但會后,北界城
煤窯并未充填井筒,仍在野青煤層開采。1990年8月18日聯管會商議“北界城煤窯擴大
開采孫莊礦12452工作面留下的野青煤層,可根據孫莊礦回采情況,暫定于1991年4月
份簽署協議”。1991年12月11日聯管會紀要曾提出,“北界城村煤窯開采野青,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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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處抓緊審查資料,在不影響大礦安全的情況下,給予考慮,盡可能支持鄉(xiāng)鎮(zhèn)礦發(fā)展生產”。
1992年9月北界城村提出申請,要求孫莊礦允許其開采野青煤,但孫莊礦未蓋章,也未
簽署協議。所以,迄今為止關于北界城煤窯開采野青煤層問題未有任何協議和批準文件。
此后,北界城煤窯繼續(xù)越層開采野青煤層,并進入孫莊礦F6斷層防水煤柱開采,1992
年又進入山青煤層開采,并與孫莊礦崩透。孫莊礦為此不斷發(fā)出聯系單和通知書,北界城
煤辦也曾要求北界城煤窯退回其批準范圍。但北界城煤窯長期用欺騙手法應付檢查,特別
是在孫莊礦野青煤層12452工作面結束后,超層越界開采更加肆無忌憚。為此孫莊礦和峰
峰礦務局先后數次以正式文件向區(qū)、鎮(zhèn)政府和煤炭部門反映,1996年5月峰峰礦區(qū)礦業(yè)
整頓領導小組曾通知北界城煤窯停產,北界城煤窯接到通知后也曾停產維修巷道,但7月
22日經區(qū)煤炭局檢查驗收,又批準了北界城煤窯恢復生產。
1996年7月24日峰峰礦務局以“峰煤水[1996]394號文”向河北省煤炭工業(yè)管理局
上報了《關于地方小煤窯雨季期間威脅大礦安全的報告》(抄報抄送省地礦廳、市政府、礦
區(qū)政府,市煤炭局、地礦局),報告指出:“北界城煤窯開采F6斷層防水煤柱”,“一旦
小窯突水灌人大礦,大礦隨時都面臨淹沒的危險”。對此,河北省煤管局以冀煤資源字
(1996)69號文件下發(fā)了《關于邯鄲市部分小煤礦雨季期間威脅大礦安全的通知》,要求“在
峰峰礦務局各礦井田內凡開采奧灰水威脅的下組煤的小煤礦現已暫時停產的,一律不得恢
復生產,正在生產的也必須停下來”,該通知的附件中明確指出“北界城村辦煤窯開采F6
斷層防水煤柱”。但由于邯鄲市煤炭局有關領導失職,此文未得以貫徹落實。1996年8
月北界城煤窯采礦許可證到期,9月1日礦區(qū)地礦局下達了停產令。但北界城煤窯先停后
又擅自恢復生產,并于10月下旬南井在F6斷層防水煤柱內掘進野青煤層至山青煤層的下
山石門。
1996年11月中旬,北界城煤窯南井在防水煤柱內開采山青煤15米,使預留的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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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防水煤柱僅剩下3米,11月21日礦區(qū)礦業(yè)整頓領導小組就該地區(qū)無證礦和越層越界開
采的小礦應當停止供電和供應火工品的問題向公安局和農電局發(fā)出通知,北界城煤窯采礦
許可證過期,已在名單之列,但由于停電通知未送達北界城煤窯的供電單位——孫莊礦,
致使對北界城煤窯的供電仍未及時停止。11月23日礦區(qū)煤炭局派張風江副局長等到北界
城煤窯進行檢查,但張風江等人的檢查純屬應付,未下井查看即鎖井停產并在停產日期上
作假。
十.事故經過
1996年11月24日23時40分,孫莊礦井下一水平東翼12452運料石門突然向外
涌水,初始水量900立方米/時。25日0時30分,水量增至2400立方米/小時。突水
沖垮12452溜子石門密閉墻后,沿著6.1(山青)和4.1(野青)皮帶下山傾斜而下,潰人孫
莊礦南北翼二水平。
事故發(fā)生后,峰峰礦務局和孫莊礦領導迅速趕到現場,緊急研究搶險救災方案,采取
果斷措施,組織井下作業(yè)人員安全升井,有效地避免了人員傷亡。之后采取三條搶險措施:
一是準備在一水平安裝3臺潛水泵,提高排水能力;二是在6.1下山安裝潛水泵向一水
平排水,減緩二水平水位上升速度:三是盡快查找突水點,制定堵水方案。與此同時,孫
莊礦組織技術人員到附近、煤窯查找突水點。在礦區(qū)政府的支持和協調下,孫莊礦技術人
員于25日10時在北界城煤窯南井野青煤層至山青煤層下山石處找到了出水點,并進行了
現場調查和實測。界城鎮(zhèn)政府應孫莊礦要求,及時組織北界城煤窯人員向出水通道投擲料
石阻水,但因人員無法接近出水口而暫停。25日夜北界城煤窯人員重新開拓了一條10米
長的野青巷道至突水口上方,并于26日上午又進行投擲試驗,終因流速太大,未達到預
期效果而停止,26日21時孫莊礦井下水位接近一水平。27日6時一水平井底中央泵房進
水,水泵安裝工作被迫停止,27日6時10分井下全部被淹。繼孫莊礦被淹后,沙果園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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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地方國有)和孫莊礦井田內的小煤窯也陸續(xù)被淹。
事故發(fā)生后,邯鄲市和峰峰礦務局迅速成立了以邯鄲市市長趙祿祥為組長,峰峰礦務
局局長劉延安為副組長的孫莊礦救災復產領導小組,積極做好穩(wěn)定工作,妥善安置職工的
生活和工作。為幫助礦工及家屬過好雙節(jié)(元旦、春節(jié)),邯鄲市和峰峰礦區(qū)政府還分別籌
集資金100萬和50萬元進行解困,由于峰峰礦務局和邯鄲市政府、峰峰礦區(qū)政府的共同
努力,孫莊礦職工群眾顧全大局,礦區(qū)秩序穩(wěn)定。
為了封堵出水口,孫莊礦編制了堵排水恢復生產總體設計。經礦務局批準,礦務局勘
探隊和孫莊礦鉆井隊在北界城煤窯南井地面施工了兩個鉆孔,但因北界城煤窯提供的巷道
位置不準,兩孔均未鉆到預定位置。爾后,孫莊礦邀請煤炭科學研究總院西安分院和河北
省廊坊新技術應用研究所使用地電儀對北界城煤窯突水巷道進行物探勘測,物探勘測提供
了準確的突水巷道位置。孫莊礦據此資料,打鉆注漿(共注入水泥2851.4噸),效果較好,
突水巷道全部被充填。
為盡快恢復生產,孫莊礦在主井井筒安裝潛水泵兩臺,在管子井加裝和恢復潛水泵四
臺,形成了5400立方米/時的排水能力。于1997年6月22日開始排水,截止到10月
22日,排出水量近1100萬立方米,礦井水位已下降215米,距二水平底板還差130余
米,現還在繼續(xù)排水中。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北界城煤窯南井越層越界開采山青煤,破壞了F6斷層防水煤柱,導致與之對接的奧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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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層中的承壓奧灰水突破殘留煤柱潰人孫莊礦,突水量大大超過孫莊礦最大排水能力,
釀成此次事故(詳見附件二)。所以,這是一起特別重大的責任事故。
(二)間接原因
1.北界城煤窯無視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guī),從1989年以來,長期違法越層越界開
采,而且長期用欺騙手法應付檢查,拒不執(zhí)行停產令,擅自私挖濫采,這是釀成事故的主
要原因。
2.界城鎮(zhèn)、北界城村領導和有關部門對北界城煤窯多年違法越層越界開采失查、失控、
失職;峰峰礦區(qū)政府對北界城煤窯等這類越層越界開采的問題的隱蔽性、反復性、頑固性
及其嚴重性認識不足,對小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滯后,整頓不力,礦區(qū)政府及其有關
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落實;峰峰礦區(qū)煤管局副局長張風江在治理整頓小煤窯問題上弄
虛作假;邯鄲市政府對峰峰區(qū)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在鄉(xiāng)鎮(zhèn)煤礦管理和依法進行礦業(yè)秩序整
頓工作上督促檢查不力。
3.峰峰礦務局及孫莊礦在孫莊礦轉入二水平生產后對F6斷層防水煤柱的管理和對北
界城煤窯越層越界開采防水煤柱的檢查有所放松,在主動同地方政府協調解決大小礦關系
方面做得不夠,對禁止向越層越界小煤窯供電的有關法規(guī)學習貫徹不夠,沒有充分利用法
律武器保護好國家財產。
4.1996年邯鄲地區(qū)發(fā)生五十年一遇特大洪水,奧灰水位上升19.04米,使突水水
壓增加,威力加大,對這起事故有一定影響。
十二.事故責任分析與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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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北界城煤礦應當賠償孫莊礦、沙果園礦等的全部經濟
損失。同時,請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對北界城煤礦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有關事故責任者的具體處理建議如下:
1.柴志海 北界城煤礦窯主,玩忽職守,無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越層越界開采孫
莊礦F6斷層防水煤杜,導致奧灰水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礦等礦被淹,給國家造成重大
經濟損失,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大責任,已經依法處理。
2.張有才 北界城煤礦窯主,玩忽職守,無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越層越界開采孫
莊礦F6斷層防水煤柱,導致奧灰水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礦等礦被淹,給國家造成重大
經濟損失,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大責任,已經依法處理。
3.郭鵬飛 北界城煤礦窯主,玩忽職守,無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越層越界開采孫
莊礦F6斷層防水煤柱,導致奧灰水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礦被淹,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
損失,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大責任,已經依法處理。
4.張德勤 北界城村辦煤礦監(jiān)督員,對北界城煤礦越層越界開采熟視無睹,不加制止,
致使該礦私挖濫采,破壞了孫莊礦F6斷層防水煤柱,導致奧灰水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
礦等礦被淹,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大責任,已經依法處理。
5.張有明 北界城煤礦窯匠,對國家有關禁止越層越界開采的法規(guī)明知故犯,在北界
城煤礦窯主的指使下,直接組織北界城煤礦工人開采孫莊礦F6斷層防水煤柱,導致奧灰水
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礦等礦被淹,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大責任,已經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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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霍自學 界城鎮(zhèn)煤辦主任,任職期間沒有按河北省政府冀政[1996]56號等文件的規(guī)
定有效制止北界城煤礦長期越層越界開采,制止北界城煤礦南井開采孫莊礦預留防水煤柱,
進而導致奧灰水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礦等礦被淹,工作嚴重失職,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
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7.劉文富 界城鎮(zhèn)煤辦副主任,任職期間沒有按河北省政府冀政[1996]56號等文件的
規(guī)定有效制止北界城煤礦長期越層越界開采,制止北界城煤礦南井開采孫莊礦預留防水煤
柱,進而導致奧灰水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礦等礦被淹,工作嚴重失職,對這次事故的
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8.張文書 界城鎮(zhèn)主管工業(yè)副鎮(zhèn)長,負責本鎮(zhèn)小煤礦的治理整頓和安全管理工作,任
職期間沒有認真執(zhí)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6)56號等文件的規(guī)定,對北界城煤礦長期越層越
界開采制止不力,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
政撤職處分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9.包振家 界城鎮(zhèn)經委副主任,1996年7月分管界城鎮(zhèn)煤辦工作,沒有認真執(zhí)行河
北省政府冀政[1996]56號等文件的規(guī)定,沒有認真督促鎮(zhèn)煤辦徹底解決北界城煤礦越層越
界開采問題,對北界城煤礦南井開采孫莊礦預留防水煤柱失察,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這
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0.李竹林 界城鎮(zhèn)鎮(zhèn)長,雖在事故發(fā)主前到任不到1個月,但作為界城鎮(zhèn)安全生產
第一負責人,對本鎮(zhèn)煤礦安全生產重視不夠,沒有及時處理嚴重威脅孫莊礦安全生產的北
界城煤礦越層越界開采問題。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1.包舜 界城鎮(zhèn)黨委書記,1993年9月至1996年10月任界城鎮(zhèn)主管工業(yè)副鎮(zhèn)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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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長,在任職期間沒能認真執(zhí)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3]120號、[1996]56號等文件的規(guī)定,
對多次反映北界城煤礦越層越界開采問題沒能認真解決,工作嚴重失職。對這次事故的發(fā)
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分。
12.郭秀生 峰峰礦區(qū)煤炭工業(yè)管理局局長,對本局和界城鎮(zhèn)煤辦沒有認真進行礦業(yè)
秩序治理整頓和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檢查不力:對本局在給北界城煤礦核實儲量時失實
并同意換證的問題上負有領導責任;對北界城煤礦長期越層越界開采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制止。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給:產相應的黨
紀處分。
13.張風江 峰峰礦區(qū)煤炭局副局長,1990年至1996年10月任界城鎮(zhèn)煤辦副主任,
這期間沒有執(zhí)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3]120號、[1996]56號等文件的規(guī)定:對孫莊礦多次
反映北界城煤礦越層越界開采問題沒有采取果斷措施認真解決;1996年11月23日帶隊
到北界城煤礦進行安全檢查,他為了應付上級檢查,在現場弄虛作假,將給該礦及其它幾
個礦下達的停產通知書日期故意提前到1996年10月20日。由于他對該礦越層越界開采
沒有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導致該礦南井于1996年11月24日奧灰水突出,工作上有瀆
職行為,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開除黨籍。
14.辛賢德 峰峰礦區(qū)地礦局副局長,對北界城煤礦換證審查不嚴;北界城煤礦采礦
許可證1996年8月到期,9月1日該局雖對其下發(fā)了停產通知書,但對該礦跟蹤檢查不
夠;對北界城煤礦的供電單位不掌握,致使對北界城煤礦的供電未及時停止。對這次事故
的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5.孫勤旺 峰峰礦區(qū)副區(qū)長,分管煤炭、地礦等部門工作,1993年至1995年7月、
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任礦區(qū)礦業(yè)治理整頓領導小組組長期間,未認真執(zhí)行河北省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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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1993]120號、[1996]56號等文件的規(guī)定,對小煤礦越層越界開采問題治理整頓不力;
對分管的煤炭、地礦兩個部門治理整頓小煤礦的工作督促檢查不夠。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
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6.馮連生 峰峰礦區(qū)區(qū)長,作為礦區(qū)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全區(qū)小煤礦治理整頓
和安全生產鞏固不力的問題未能認真解決;對分管該區(qū)礦業(yè)安全生產的領導和有關部門沒
有認真履行礦業(yè)秩序整頓和安全生產職責職能監(jiān)督檢查不夠,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
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7.趙禮寶 邯鄲市煤炭局局長,在依法整頓煤礦生產秩序和加強煤礦的安全生產管
理上工作不到位,對機關工作管理不善,致使河北省煤炭局[1996]69號文件在局領導之間
未能及時通報、貫徹落實;對局機關及下級煤管部門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的職責監(jiān)督檢
查不力。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8.谷清新 邯鄲市煤炭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在依法整頓煤礦生產秩
序和加強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上不到位,對本局及下級煤炭部門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
產職責監(jiān)督檢查不力,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9.張基彥 邯鄲市煤炭局副局長,1996年8月20日接到河北省煤炭局[1996]69號
《關于邯鄲市部分小煤礦雨季期間威脅大礦安全的通知》(該文件列舉了北界城小礦危及大
礦安全,要求邯鄲市煤炭局按文件規(guī)定逐礦檢查落實,并于1996年8月25日上報情況)
后,沒有準確簽批處理意見,事后也一直沒有向局長、分管副局長通報,更沒有檢查督促
有關部門落實及上報情況,工作嚴重失職。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
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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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志書 邯鄲市地礦局局長,在強化礦產資源管理和礦業(yè)秩序整頓上工作不到位:
對下級地礦部門未能認真履行礦產資源管理職責監(jiān)督檢查不力。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
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1.段耀先 邯鄲市副市長,1996年8月至今任市安委會主任,1995年8月以來任
市礦業(yè)治理整頓領導小組組長,對礦區(qū)政府及市有關部門貫徹國家關于礦業(yè)秩序整頓及河
北省政府冀政[1993]120號、[1996]56號等文件的情況監(jiān)督檢查不力;對礦區(qū)一些小煤礦
長期越層越界開采治理整頓不力。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
分。
22.何長海 孫莊礦總工程師,負責孫莊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和處理該礦同周邊小煤窯
關系的協調,忽視安全生產,對F6斷層防水煤柱的重要性最清楚,但1996年未按有關協
議規(guī)定安排人員對F6斷層防水煤柱進行全面檢查,對禁止向越層越界小煤窯供電的有關法
規(guī)學習貫徹不夠。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3.王玉新 孫莊礦礦長,作為孫莊礦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貫徹落實全員安全生產
責任制不夠,對禁止向越層越界小煤窯供電的有關法規(guī)學習貫徹不夠,沒有充分利用法律
武器保護好國家財產。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孫莊礦農林科工作人員呂金鎖、霍文科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也負有重要責任,責成孫莊
礦和峰峰礦務局嚴肅處理。
峰峰礦務局作為孫莊礦的主管單位在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國家、河北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
律、法規(guī)和《邯鄲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及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做得不夠,對孫莊礦
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并主動爭取同地方政府協調解決大小礦關系工作做得不夠。對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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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應當認真吸取經驗教訓,建議責成局長劉延安代表全局向煤炭
部和河北省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河北省煤炭工業(yè)管理局作為河北省煤炭工業(yè)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煤炭部有關安全生
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冀政[1993]120號、[1996]56號等有關文件貫徹執(zhí)行不力;對峰峰礦務局
孫莊礦與小煤窯之間的緊張關系以及小煤礦給大礦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認真解決。對
這次事故是負有領導責任的,必須吸取教訓,建議責成局長張漢興代表河北省煤炭工業(yè)管
理局向煤炭部和河北省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十三.教訓和防范措施及建議
由于峰峰礦區(qū)北界城小煤窯的越層越界開采,不僅給國有大礦——峰峰礦務局孫莊礦
和地方煤礦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而且,也給峰峰礦區(qū)的社會穩(wěn)定和正常的生產秩序帶
來了不良的影響,“11·24”事故造成的損失是慘重的。為了確保安全生產和國有煤礦、地
方煤礦的健康發(fā)展,認真吸取這起事故的教訓,特提出以下建議:
1.深入學習和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江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三條重要指示,從
講政治、講黨性、講大局的高度出發(fā),搞好安全生產。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是關系
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事。各級政府,特別是煤炭、地礦、勞
動等管理部門和縣(區(qū))、鄉(xiāng)兩級政府,在依法整頓礦業(yè)生產秩序,確保安全生產方面負有
重要責任,必須進一步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根據江總書記在十五大報告中關于“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
究”要求,要進一步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
和《鄉(xiāng)鎮(zhèn)煤礦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貫徹落實并充分發(fā)揮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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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作用。使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牢固樹立依法辦礦意識、安全生產意識、礦產資源歸國
家所有的意識及合理有效充分利用國家資源的意識,做到依法辦礦、依法治礦。
3.根據《礦產資源法》第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
企業(yè)和其他礦山企業(yè)礦區(qū)范圍采礦。”和《煤炭法》第二十六條“在同一開采范圍內不得
重復頒發(fā)煤炭生產許可證”的規(guī)定,今后不準在國有煤礦井田范圍內辦小煤窯,以維護國
有礦山的合法權益。對已在國有煤礦井田范圍內開辦的小煤窯,應區(qū)別情況,盡快予以妥
善處理:
(1)已經批準開采,但在規(guī)定開采范圍內的煤炭資源已經枯竭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和
采礦許可證由發(fā)證機關予以注銷并公告;
(2)有資源但采礦許可證或煤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已滿的,其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
可證由發(fā)證機關予以注銷并公告;
(3)無證和有證違法開采的堅決取締。嚴重威脅國有煤礦安全生產的,必須嚴格整頓,
整頓不合格的,由發(fā)證機關收回采礦許可證,一律不發(fā)煤炭生產許可證,責令關閉。做到
“三不留一封堵(不留一個建筑物、不留一個工人、不留一臺設備,封堵井筒)”;
(4)有資源而且尚不威脅國有煤礦安全生產的,也要加強整改,做到依法生產、規(guī)模經
營。要嚴格執(zhí)行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及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等制度,達不到
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其證照。
4.各級政府及其各級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無證和超層越界小礦等非法、違法開采的隱
蔽性、頑固性、反復性及其釀成重特大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損失的嚴重性,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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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按照“四部一委一會”《關于依法整頓煤炭生產秩序的通知》,依法抓好礦業(yè)秩序整頓。
要組建聯合執(zhí)法隊,各司其職,綜合治理,標本兼治,整體推進。對無采礦許可證的個體
煤礦(包括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煤礦),以及買賣或租用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
礦一律關閉,堅決取締,決不能心慈手軟,發(fā)現超層越界,第一次責令退回批準范圍,沒
收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或違法所得,并處以相應罰款:第二次堅決吊銷證照。要建立小煤
窯技術改造資金,??顚S茫灰Y合各省(區(qū)、市)的實際情況限定小煤窯的最低年產量并
從嚴審批,引導和扶持小煤窯走聯合、改造、提高之路,依法辦礦、科學辦礦。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必須按照《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當地政府的
規(guī)定,切實加強對礦山企業(yè)的現場安全監(jiān)察。
要充分發(fā)揮工會組織的監(jiān)督作用,積極支持工會開展職工遵章守紀和預防事故的群眾
性活動。
5.進一步完善有關法規(guī),解決目前有關法規(guī)不完善、不配套、不完全吻合的問題,增
強其操作性,比如,鑒于煤礦傷亡事故已經成為我國工礦企業(yè)傷亡最為嚴重的行業(yè)和煤礦
開采的特殊性,建議在今后適當時機修改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時明確規(guī)定不準個體辦
煤礦;對于那些發(fā)了采礦許可證,未發(fā)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應當要求各級煤炭生產管
理部及時加強建井過程的管理,以免造成管理的空白:地礦部門要抓緊對逾期未更換采礦
許可證的礦業(yè)企業(yè)進行界定并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等。
6.國有礦山要搞好自身建設,積極主動地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對井田范圍內的小礦依法
治理整頓。要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別是對重大事故隱患要認真整改:要加強資源
管理,杜絕亂供電亂收購礦產品等現象;對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要加強教育并嚴格管理,
規(guī)定他們不得到非法或違法的小礦、小窯去入股、打工、當顧問、搞技術咨詢和進行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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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也不準在國有礦井田范圍內開辦、領辦、參辦非法或違法的小礦、小窯。凡為小礦、
小窯的非法或違法開采提供各種條件、搞權錢交易、假公濟私、從中收禮受賄的,要嚴格
按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嚴肅查處事故。無論是人身傷亡事故,還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非人身傷亡事故,
都要按照“三不放過”原則,認真追查,嚴肅處理,對事故的重大責任者要依法從重判處,
且一般不宜緩期執(zhí)行。要充分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的作用,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后可將事故曝光,
引起社會關注,造成人人關心安全,人人搞好安全的輿論氛圍。
8.加強廉政建設。廉政勤政是搞好礦業(yè)秩序整頓和依法治礦、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
各級公務人員必須秉公執(zhí)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盡職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此外,鑒于此次事故給峰峰礦務局孫莊礦造成的經濟損失特別重大,為了使孫莊礦盡
快恢復生產,減少損失,請國務院酌情考慮予以一次性補助。
附件:一.關于經濟損失審核的意見
二.峰峰礦務局孫莊煤礦“11·24”特別重大淹井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報告
河北峰峰礦務局孫莊煤礦“11·24”特大淹井事故調查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關于經濟損失審核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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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同意《關于河北峰峰礦務局孫莊煤礦及邯鄲淹井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審查意見》。
研究分析了所提“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并對所附資料進行了分析研究。決定對所審核
的數字做如下調整:
1.同意“扣除以上因素3194.47”萬元;
2.扣除堵水工程概算中蘇一小窯堵水工程209.54萬元和沙果園礦邊界過水通道帷
幕注漿工程482.35萬元;
3.在孫莊礦間接損失中,扣除矸石電廠和焦化廠的停產損失共計888.55萬元。
初步確定孫莊礦直接經濟損失21515萬元,間接經濟損失共計26774萬元。
附件二:
峰峰礦務局孫莊煤礦“11·24”特別重大淹井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報告
一.孫莊礦被淹的經過
1996年11月24日23時40分,孫莊煤礦井下一水平東翼12452石門發(fā)現有水,
初始水量900立方米/時,25日0時,水量增至約2400立方米/時時,水流沖垮12452
溜子石密閉墻后,潰人二水平;27日6時10分淹沒二水平及一水平中央泵房,歷時54
小時30分,平均突水量約為8710立方米/時(145立方米/分),因突水量超過礦井最大
排水能力(4500立方米/時)的1.9倍,導致整個礦井被淹。
二.突水點和突水水源的調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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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突水點位置的調查分析經過專家鑒定和大量的調查、分析認為,突水地點主要
在北界城村辦煤窯南井越界開采F6號斷層山青防水煤柱的巷道內,其依據如下:
(1)1996年11月25日上午,北界城煤窯窯匠韋金全和孫莊礦王建立、王連凱、李文
兵和郭金濤共5人下到該窯南井井下現場實見,約3000立方米/時的水流經野青下山流
出,流人孫莊礦(詳見韋金全、王建立、王連凱的證詞)。
(2)1996年11月25日上午孫莊礦技術人員郭金濤、郝清民、李文兵、測工楊志欣用
經緯儀實測了突水地點(詳見劉煥芹、楊志欣的證詞)。
(3)1996年11月26日孫莊礦宣傳部趙春光、駱同彥,農林科霍文科和北界城煤窯張
有財一同進行了現場錄像(詳見錄像資料)。
(4)1997年3月和6月27日,經煤炭科學研究總院西安分院和河北省廊坊新技術應
用研究所兩次物性探測證實,突水點在該窯南井山青巷道內,探測結果同時表明孫莊礦打
鉆注漿后,突水巷道己全部被水泥充填。(詳見煤科總院西安分院和廊坊新技術應用研究所
提供的《峰峰礦務局孫莊礦界城鎮(zhèn)北小窯突水巷道物性探測成果簡要說明》和《峰峰礦務
局界城北小窯突水巷道注漿充填物地電探測成果簡要說明》。
(5)經過孫莊礦打鉆、住漿、封堵證實,3#孔、4#孔和5#孔均打透突水巷道,共注入
水泥2794.4噸。經過孫莊礦追排水證實,突水點已基本封堵,截止1997年7月11日
18時,孫莊礦礦井水位已累計下降了76.845米。(詳見峰峰礦務局孫莊礦恢復生產堵排
水工作說明)
(6)根據1524和1547孔資料,在北界城煤窯突水區(qū)F6正斷層的落差為90米,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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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層底板至奧灰頂面的間距平均為59.95米,斷層上盤的山青煤層與斷層下盤的奧灰?guī)r
溶含水層對接。孫莊礦按規(guī)程規(guī)定留設的F6斷層的山青防水煤柱為52米。根據物探資料
證實,該窯山青巷道已越過山青煤層防水煤柱線約49米,僅剩3米左右煤柱,在奧灰承
壓巖溶水的作用下,發(fā)生奧灰水突出是必然的。
(7)1996年8月6日蘇一井發(fā)生突水事故,突水量約為1500立方米/時。經孫莊礦
打鉆注漿,殘留水量600立方米/時,也增加了孫莊礦的涌水量,但量較小,對此次淹井
事故影響不大。
峰峰礦區(qū)1996年8月發(fā)生5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據礦區(qū)節(jié)水辦資料記載,奧灰地下
水位平均上漲19.04米,使奧灰水壓力增高,加大了透水威力(見峰峰礦區(qū)地下水位變化
情況統計表)。
2.關于突水水源的調查分析
經過調查分析,這次突水水源是奧灰?guī)r溶水。依據如下:
(1)依據孫莊礦淹井過程的資料表明,從1996年11月24日23時40分發(fā)現出水,
到1996年11月27日6時10分,水量由最初的900立方米/時逐漸增加到無法測量,
按54小時30分淹沒孫莊礦二水平50萬立方米的采空區(qū)計算,扣除突水前二水平的390
立方米/時正常涌水,平均突水量為8710立方米/時。據礦區(qū)多年實際資料,該地區(qū)除
奧灰?guī)r溶水外,沒有任何含水層有如此豐富的水量,所以,可以確認此次突水水源是奧灰
巖溶水。
(2)根據孫莊礦奧灰3號供水孔和孫莊礦淹井時的礦井水位觀測曲線分析:此次突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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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使距北界城小窯井口380米的奧灰3號供水孔奧灰水位下降3.05米;而1996年11
月29日以后孫莊礦淹井水位與3號供水孔水位同步上升。說明突水水源是奧灰?guī)r溶水(詳
見孫莊礦礦井水位及奧灰水位觀測圖曲線)。
(3)突水后于1996年11月26日在北界城煤窯井下取的水樣水質分析資料表明,水質
類型為HC03-Ca型水,為典型的奧灰水(詳見峰峰礦務局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水質監(jiān)測報告書)。
三.結論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證實,此次突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峰峰礦區(qū)界城鎮(zhèn)北界城煤窯南
井越層開采孫莊礦山青煤,破壞了F6斷層的防水煤柱,致使斷層下盤的奧灰承壓巖溶水突
破殘留煤柱大量突出,潰入孫莊礦,終因突水量大大超過最大排水能力,造成孫莊礦全礦
井被淹。
技術組名單(略)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二日
關于對河北峰峰礦務局孫莊煤礦“11·24”特大淹井事故處理決定的通知
煤炭部、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峰峰礦務局孫莊煤礦“11·24”特大淹井事故的調查工作已終結,事故調查組提交
了事故調查報告(見附件)。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1993]50號)
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特大事故批復結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函[1996]60號),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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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有關部門,現將對河北峰峰礦務局孫莊煤礦“11·24”特大事故的處理決定通知如下:
一.這起事故的調查工作符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務院令第34號)。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所提交的調查報告對事故性質和原因的分析。1996年11月24
日河北峰峰礦務局孫莊煤礦發(fā)生的特大淹井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2385萬元,間接經濟損
失28674萬元)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峰峰礦區(qū)北界城煤窯南井越界越
界開采山青煤,破壞了F6斷層防水煤柱,導致與之對接的奧灰含水層中的承壓奧灰水突破
殘留煤柱潰人孫莊礦,突水量大大超過孫莊礦最大排水能力,釀成此次事故。這起事故的
發(fā)生,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也給國有重點煤礦和地方煤礦韻正常生產帶來很大困
難,教訓是非常深刻的。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建議,并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柴志海 北界城煤礦窯主,玩忽職守,無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越層越界開采孫
莊礦F6斷層防水煤柱,導致奧灰水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礦等礦被淹,給國家造成重大
經濟損失,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大責任,已經依法處理。
2.張有才 北界城煤礦窯主,玩忽職守,無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越層越界開采孫
莊礦F6斷層防水煤柱,導致奧灰水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礦等礦被淹,給國家造成重大
經濟損失,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大責任,已經依法處理。
3.郭鵬飛 北界城煤礦窯主,玩忽職守,無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越層越界開采孫
莊礦F6斷層防水煤柱,導致奧灰水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礦等礦被淹,給國家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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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損失,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大責任,已經依法處理。
4.張德勤 北界城村辦煤礦監(jiān)督員,對北界城煤礦越層越界開采熟視無睹,不加制止,
致使該礦私挖濫采,破壞了孫莊礦F6斷層防水煤柱,導致奧灰水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
礦等礦被淹,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大責任,已經依法處理。
5.張有明 北界城煤礦窯匠,對國家有關禁止越層越界開采的法規(guī)明知故犯,在北界
城煤礦窯主的指使下,直接組織北界城煤礦工人開采孫莊礦F6斷層防水煤柱,導致奧灰水
突出,使孫莊礦、
沙果園礦等礦被淹,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大責任,已經依法處理。
6.霍自學 界城鎮(zhèn)煤辦主任,任職期間沒有按河北省政府冀政[1996]56號等文件的規(guī)
定有效制止北界城煤礦長期越層越界開采,制止北界城煤礦南井開采孫莊礦預留防水煤柱,
進而導致奧灰水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礦等礦被淹,工作嚴重失職,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
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7.劉文富 界城鎮(zhèn)煤辦副主任,任職期間沒有按河北省政府冀政[1996]56號等文件的
規(guī)定有效制止北界城煤礦長期越層越界開采,制止北界城煤礦南井開采孫莊礦預留防水煤
柱,進而導致奧灰水突出,使孫莊礦、沙果園礦等礦被淹。工作嚴重失職,對這次事故的
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8.張文書 界城鎮(zhèn)主管工業(yè)副鎮(zhèn)長,負責本鎮(zhèn)小煤礦的治理整頓和安全管理工作,任
職期間沒有認真執(zhí)行河北省冀政[1996]56號等文件的規(guī)定,對北界城煤礦長期越層越界開
采制止不力,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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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并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9.包振家 界城鎮(zhèn)經委副主任,1996年7月分管界城鎮(zhèn)煤辦工作,沒有認真執(zhí)行河
北省政府冀政[1996]56號等文件,沒有認真督促鎮(zhèn)煤辦徹底解決北界城煤礦越層越界開采
問題,對北界城煤礦南井開采孫莊礦預留防水煤柱失察。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這次事故
的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0.李竹林 界城鎮(zhèn)鎮(zhèn)長,雖在事故發(fā)生前到任不到20天但作為界城鎮(zhèn)安全生產第一
負責人,對本鎮(zhèn)煤礦安全生產重視不夠,沒有及時處理嚴重威脅孫莊礦安全生產的北界城
煤礦越層越界開采問題,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1.包舜 界城鎮(zhèn)黨委書記,1993年9月至1996年10月任界城鎮(zhèn)主管工業(yè)副鎮(zhèn)長、
鎮(zhèn)長,在任職期間沒能認真執(zhí)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3]120號、[1996]56號等文件規(guī)定,
對多次反映北界城煤礦越層越界開采問題沒能認真解決。工作嚴重失職,對這次事故的發(fā)
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分。
12.郭秀生 峰峰礦區(qū)煤炭工業(yè)管理局局長,對本局和界城鎮(zhèn)煤辦沒有認真進行礦業(yè)
秩序治理整頓和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檢查不力:對本局在給北界城煤礦核實儲量時失實
并同意換證的問題上負有領導責任;對北界城煤礦長期越層越界開采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制止。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相應的黨
紀處分。
13.張風江 峰峰礦區(qū)煤炭局副局長,1990年至1996年10月任界城鎮(zhèn)煤辦副主任,
這期間沒有執(zhí)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3]120號、[1996]56號等文件規(guī)定;對孫莊礦多次反
映北界城煤礦越層越界開采問題沒有采取果斷措施認真解決;1996年11月23日帶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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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界城煤礦進行安全檢查,他為了應付上級檢查,在現場弄虛作假,將給該礦及其它幾個
礦下達的停產通知書日期故意提前到1996年10月20日。由于他對該礦越層越界開采沒
有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導致該礦南井于1996年11月24日奧灰水突出,工作上有瀆職
行為,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開除黨籍。
14.辛賢德 峰峰礦區(qū)地礦局副局長,對北界城煤礦換證審查不嚴;北界城煤礦采礦
許可證1996年8月到期,9月1日該局雖對其下發(fā)了停產通知書,但對該礦跟蹤檢查不
夠;對北界城煤礦的供電單位不掌握,致使對北界城煤礦的供電未能及時停止。對這次事
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5.孫勤旺 峰峰礦區(qū)副區(qū)長,分管煤炭、地礦等部門工作,1993年至1995年7月、
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任礦區(qū)礦業(yè)治理整頓領導小組組長期間,沒認真執(zhí)行河北省冀
政[1993]120號、[1996]56號等文件規(guī)定,對小煤礦越層越界開采問題治理整頓不力;對
分管的煤炭、地礦兩個部門治理整頓小煤礦的工作督促檢查不夠。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
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6.馮連生 峰峰礦區(qū)區(qū)長,作為礦區(qū)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全區(qū)小煤礦治理整頓
和安全生產鞏固不力的問題未能認真解決;對分管該區(qū)礦業(yè)安全生產的領導和有關部門沒
有認真履行礦業(yè)秩序整頓和安全生產職責職能監(jiān)督檢查不夠,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
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7.趙禮寶 邯鄲市煤炭局局長,在依法整頓煤礦生產秩序和加強煤礦的安全生產管
理上工作不到位,對機關工作管理不善,致使河北省煤炭局[1996]69號文件在局領導之間
未能及時通報,貫徹落實;對局機關及下級煤管部門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的職責監(jiān)督檢
查不力。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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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谷清新 邯鄲市煤炭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在依法整頓煤礦生產秩
序和加強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上不到位,對本局及下級煤炭部門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
產職責監(jiān)督檢查不力。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9.張基彥 邯鄲市煤炭局副局長,1996年8月20日接到河北省煤炭局(1996]69號
《關于邯鄲市部分小煤礦雨季期間威脅大礦安全的通知》(該文件列舉了北界城小礦危及大
礦安全,要求邯鄲市煤炭局按文件規(guī)定逐礦檢查落實,并于1996年8月25日上報情況)
后,沒有準確簽批處理意見,事后也一直沒有向局長、分管副局長通報,更沒有檢查督促
有關部門落實及上報情況,工作嚴重失職。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
政記大過處分。
20.周志書 邯鄲市地礦局局長,在強化礦產資源管理和礦業(yè)秩序整頓上工作不到位:
對下級地礦部門未能認真履行礦產資源管理職責監(jiān)督檢查不力,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
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1.段耀先 邯鄲市副市長,1996年8月至今任市安委會主任,1995年8月以來任
市礦業(yè)治理整頓領導小組組長,對礦區(qū)政府及市有關部門貫徹國家關于礦業(yè)秩序整頓及河
北省政府冀政[1993]120號、[1996]56號等文件的情況監(jiān)督檢查不力;對礦區(qū)一些小煤礦
長期越層越界開采治理整頓不力。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2.何長海 孫莊礦總工程師,負責孫莊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和處理該礦同周邊小煤窯
關系的協調,忽視安全生產,對F6斷層防水煤柱的重要性最清楚,但1996年未按有關協
議規(guī)定安排人員對F6斷層防水煤柱進行全面檢查,對禁止向越層越界小煤窯供電的有關法
規(guī)學習貫徹不夠,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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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王玉新 孫莊礦礦長,作為孫莊礦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貫徹落實全員家全生產
責任制不夠,對禁止向越層越界小煤窯供電的有關法規(guī)學習貫徹不夠,沒有充分利用法律
武器保護好國家財產,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孫莊礦農林科工作人員呂金鎖、霍文科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也負有重要責任,責成孫莊
礦和峰峰礦務局嚴肅處理。
峰峰礦務局作為孫莊礦的主管單位在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國家、河北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
律法規(guī)和《邯鄲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及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做得不夠,對孫莊礦安
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并主動爭取同地方政府協調解決大小礦關系工作做得不夠,對這次事
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應當認真吸取經驗教訓。責成局長劉延安代表全局向煤炭部和河
北省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河北省煤炭工業(yè)管理局作為河北省煤炭工業(yè)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煤炭部有關安全生
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冀政[1993]120號、[1996]56號等有關文件貫徹執(zhí)行不力;對峰峰礦務局
孫莊礦與小煤窯之間的緊張關系以及小礦給大礦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認真解決,對這
次事故是負有領導責任的,必須吸取教訓,責成局長張漢興代表河北省煤炭工業(yè)管理局向
煤炭部和河北省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四.根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北界城煤礦應當賠償孫莊礦和沙果園礦的全部經
濟損失。
對北界城煤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經濟處罰,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有關規(guī)定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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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意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8條防范措施建議。希望各地、各有關
部門認真吸取這次事故的教訓,深入學習和貫徹十五大精神和江澤民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
工作的重要指示,依法整頓礦業(yè)秩序,堅決取締無證和違法開采的小礦,確保國有礦的合
法權益和安全生產,確保國有礦山、地方礦山的健康發(fā)展,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
的安全。
六.“11·24”特大淹井事故發(fā)生后,孫莊煤礦和沙果園煤礦等為減少人員傷亡和國家
財產損失做了大量工作,希望繼續(xù)發(fā)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力爭早日恢復生產。
請煤炭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今后繼續(xù)予以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關于申請給煤炭部河北峰峰礦務局孫莊煤礦適當數額的一次性補助問題,由有關部門
協商處理。
七.請你們公開宣布調查處理結果,從速落實以上處理決定,并將落實情況于1998
年1月底以前報國務院,同時抄送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河北峰峰礦務局孫莊煤礦“11·24”特大淹井事故的調查報告
勞動部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摘自《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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