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發(作者:小黑羊)

第一條 教師應當愛崗敬業,維護教育事業的崇高地位,為學生的全面發展
和社會的進步做出貢獻。
第二條 教師應當以人格魅力和職業精神影響學生,以言傳身教的方式示范
正確的道德價值觀和行為規范。
第三條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歧視、不傷害學生,不進行任何
形式的體罰、變相體罰和其他不當教育行為。
第四條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注重學生的自主發展,
不以學生的政治面貌、家庭背景、經濟狀況、性別、民族、宗教信仰、殘疾
等為由歧視、排斥學生。
第五條 教師應當熱愛教育事業,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與學生、家長、
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有關方面勾結,不參與利益決策。
第六條 教師應當恪守職業操守,不利用學生、家長等的關系從事有違職業
道德的活動,不從事有悖于教育事業性質的活動,不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 教師應當繼續學習和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不斷更新教
育理念,不斷探索教育方法和手段,為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做出努力。
第八條 教師應當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公共意識,積極參與學校和社區
的公益活動,發揮教育的作用,促進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第九條 教師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維護教育
行政部門的權威和形象,積極支持和執行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方針政策。
第十條 教師應當注重課堂紀律和教學秩序,不遲到、不早退、不離開講臺,
不干擾學生聽課,不進行與教學無關的活動。
第十一條 教師應當認真備課,精心設計教學內容和課程計劃,注重教學方
法和手段的創新,提高教學質量和效果。
第十二條 教師應當注重學生的學習興趣和需求,關注學生的心理健康,積
極配合學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及時向學生和家長
反饋學生的學習情況和表現,認真聽取家長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教師應當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嚴格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自覺
接受學校和社會的監督,不斷提高自身的職業素養和道德修養。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職業道德評價和監督機制,
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教師進行處理和問責,加強對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和宣
傳的力度,提高教師職業道德素質和水平。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組織領導和政
策保障,為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支持,營造良好的教師職業
道德氛圍和文化氛圍。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教師職業發展的指導和支持,為教
師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和發展機會,幫助教師提高職業素質和水平,促進教
師的職業成長和發展。
第十八條 學生和家長應當尊重教師的人格尊嚴和職業權威,不干擾教師的
教學活動,不進行對教師的侮辱、誹謗和惡意攻擊。
第十九條 社會各界應當關注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對
教師的支持和關愛,為教師的職業發展和成長提供必要的資源和保障。
第二十條 對于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和法律措施,維護教育事業的正常秩序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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