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發(作者:秋雨寒)

虛假新聞
未能真實反映客觀事物本來面貌,帶有虛假成分的報道。
客觀事實,是新聞報道的第一要素,堅持新聞的真實性,是對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媒體最基
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虛假報道、虛假信息通過不同渠道出現在不同媒體上。對于社會和
受眾,這是嚴重的傷害;而對于新聞界自身,這是致命的毒瘤。不但損害了媒體公信力,
也給國家、社會帶來危害。虛假新聞危害極大,尤其是法律類,醫學類的新聞如果是虛假新
聞,那么會對人民群眾產生不良影響。比如激化社會矛盾,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等等 堅
持新聞真實性的原則就是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飽滿的熱
情,真實反映國家建設、社會發展方方面面的成就和進展,客觀報道國內外重要新聞事件和
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新聞信息。
產生原因
虛假新聞,在一些新聞從業者和新聞媒體罔顧新聞真實性,無度追求時效性、可讀性之
后,已經成為一大公害。而后來居上的網絡傳播給假新聞安上了翅膀,傳得快,傳得遠,傳
得兇。 隨著現代傳媒業的飛速發展,被稱為傳媒痼疾的虛假新聞不時出現,且造假的手段
多種多樣。雖然有識之士提出對假新聞采取“零容忍”態度,但是造假者不理這一套,照“假”
不誤。有利益驅動,有不良訴求,有鮮明目的:或為點擊量,這就是利潤率,這就是生產力;
或為造星,生造形形色色的網絡新星,不炒不行,沒的炒,就造假;或為不當競爭,捕風捉
影,移花接木,嫁禍于人;或為挑撥關系,煽動過激性、攻擊性情緒,讓政府、社會和部分
民眾驟然對立,破壞穩定和諧。虛假新聞產生的原因復雜多樣,其中最主要的是新聞職業
道德的缺失。探討虛假新聞產生的原因及其應對措施,對于遏制虛假新聞有著重要的現實
意義。
虛假新聞產生的原因
概括起來講,虛假新聞的產生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原因。
客觀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1、黨風和社會風氣不正。從歷史上看,重大的失實報道大都有其政治背景和政治原因。
在現在的新聞隊伍中,仍然有為“宣傳需要”夸大典型人物事跡的現象。一些領導干部愛聽
恭維話,好大喜功,這就造成許多新聞媒體常常只講成績不講問題,使得群眾產生了一種新
聞報道不真實、不可信的總體印象。
2、約束機制和整頓措施不完善。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一部專門的新聞法來規范和約束
新聞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新聞行為,社會對新聞媒體的監管力量薄弱,虛假新聞產生后除了
受到道德的譴責以外,沒有明確的處理方案,是虛假新聞得不到有效根治的一個重要原因。
3、受眾特殊的心理需求——獵奇心理。學者陳力丹指出:“出現這么多假新聞的根本
原因,是因為記者、編輯選擇新聞的標準不是其社會價值和現實意義,而僅僅為了滿足受眾
的心理需求”。各種媒體經常為迎合受眾對名人的好奇心理,比較關注所謂的“名人近期動
態”,以此來吸引大家的注意力。如2008年具有轟動效應的假新聞《郭晶晶懷上霍啟剛骨肉
欲離隊》。
主觀原因主要表現在四點:
1、新聞從業人員政治理論修養欠缺。新聞是一個特殊的行業。新聞從業人員必須要有
高度的政治理論水平和社會責任感。而個別新聞媒體、尤其是地方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對國家、
政府決策沒有很好的理解把握,曲解或者片面理解相關政策,寫出的報道往往有失公正。2007
年網上爭議很大的“華南虎照片”造假事件,當地媒體從宣傳本地出發對“華南虎照片”的報道
也許對地方發展有一定效果,可卻違背了新聞真實性原則,侵害了廣大受眾的知情權,顯然
當地新聞媒體的個別從業人員的政治理論修養尚有不足。另外,法律知識貧乏也是新聞從業
人員政治理論修養欠缺的一個表現。
2、利益驅使記者造假。這里的利益包括精神和經濟兩方面。記者為了獲得名譽編造假
新聞,“紙餡包子”便是其中的代表。有的單位和個人為了宣傳自己,會給記者一定的“好處”,
有時也能夠左右記者手中的筆,隱瞞那些對采訪對象不利的事實。
3、新聞從業人員社會責任感缺乏。任何行業和個人都有它的社會責任,新聞從業人員
由于自身行業的特殊性,社會責任感更為突出。社會責任感缺乏,往往導致報道的角度把握
不準,從而使受眾產生不正常的社會心理?!缎氯A日報》2005年11月101版上曾刊登
一條以《海門建立公務員退出制度》為標題的新聞消息,文中稱“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海
門市公務員退出機制已經出臺,打破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的格局……”消息見報后,立
即引起巨大反響。眾多媒體爭相轉載。這條因記者未經證實就報道的假新聞,嚴重干擾了政
府和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4、媒體非正常競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有的媒體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和轟動
效應,不惜刊發虛假失實的新聞報道,展開惡性競爭,新聞事件怎么“轟動”怎么寫,全然不
顧事實的真相。有人對《新聞記者》雜志連續4年評出的假新聞進行統計,發現憑空編造的
虛假新聞占1/3以上。為了轟動效應,有的從業人員什么假都敢造,什么故事都敢編,簡直
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
應對措施
如何有效遏制虛假新聞的產生
美國現代新聞之父普利策說過:“只有最高尚的理想,最嚴謹追求真理的熱望,最正確
的豐富知識,以及最忠誠的道德責任感,才能將新聞事業從商業利益的臣屬,自私自利的追
求,以及社會利益的敵對上拯救出來。”
最大限度地遏制虛假新聞的產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強化社會監督是有效遏制虛假新聞產生的基本保障?!敖^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這一理論在新聞界同樣適用。要維護新聞真實性原則,新聞媒體及新聞從業人員必須依靠人
民群眾的監督。同時要加強對新聞傳播的監管,加強新聞立法,使新聞行業行為有更多的法
律依據。
2、加強新聞職業道德建設是有效遏制虛假新聞產生的關鍵所在。 首先,要提高
認識,增強堅持真實性原則的自覺性,樹立正確的新聞觀,自覺地遵循新聞職業道德原則與
要求,并將其轉化為正確的職業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
缺失的問題,杜絕虛假新聞。 其次,一個具有新聞職業道德修養的人要自覺地堅持實
事求是,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把全部新聞工作建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
之上。每個新聞從業人員都應當以此為原則、為標準來檢驗自己的工作,審視自己的新聞實
踐活動是否做到了實事求是,是否做到了全面、準確地報道新聞,是否符合客觀實際。 第
三,要增強法制觀念,防止新聞侵權。新聞媒介及新聞工作者應當增強法制觀念,掌握好“法”
與“非法”的界限,自覺遵守國家的各種法律、法規,尊重法人和公民的各種合法權益,防止
在新聞報道中出現違反法律、法規和侵權、毀譽現象。 另外,新聞媒介及新聞工作者
應當增強責任感和道德意識,自覺堵塞造成新聞失實的各種漏洞。真正的有效遏制虛假新聞
的產生。
虛假新聞的法律責任
虛假新聞的危害已是人所共知,對虛假新聞的打擊也可謂“歷史悠久”,然而虛假新聞討
而不絕,伐而不滅,除其他原因之外,法律懲處不力和有關當事人法律意識薄弱,也是重
要原因。
新聞真實的法律要求
追究虛假新聞法律責任的前提是:對虛假新聞有無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對新聞的真
實性有無法律上的明確要求。 事實上,即使世界上對“新聞”的定義多達上百種,即使
對新聞本質的看法是見仁見智,但真實性要求卻是中外新聞業界與學術界的共識,也是受眾
對新聞的共同要求。1991年1月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
通過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第四條要求:“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新聞工作者……
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歪曲事實。” 我國對新聞真實性的要求,
除了以新聞職業道德約束為行業慣例外,上世紀末已有法律規制: 一是對一般題材的
新聞報道真實性的規定。 上述有些規定雖然屬于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層級,但
都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從新聞價值的核心要素和新聞產品質量的標準而
言,“真實性”不再是一種模糊、彈性的道德要求,而是一個明確、剛性的法律標準。既然如
此,那么有違此標準的新聞,其制作與傳播主體自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傳播虛假新聞的民事法律責任
一、傳播虛假新聞承擔侵權責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據
1.法理依據。 虛假新聞是虛假陳述的一種。虛假陳述構成侵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但虛假陳述究竟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什么權利,卻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部分虛假
新聞,其侵害對象往往是特定采訪對象或與采訪對象相關者,且直接作用于侵害對象。而完
全虛假新聞的虛假陳述行為并不直接導致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而必須借助于其他行為尤
其是不特定的受損害者自身的行為。所以,包括虛假新聞與虛假廣告在內的虛假陳述侵害的
直接客體并不是財產權和人身權,而是故意或過失提供不實信息,使不特定的新聞消費者在
民事活動中產生錯誤判斷,構成對他人精神自由的侵害,進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
2.法律依據。 虛假新聞的民事侵權責任有明確法律規定。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
法律規定的新聞媒體的民事責任既非僅適用于部分虛假的新聞,也沒有局限于民事侵權領
域,完全虛假的新聞及合同法意義上的違約責任同樣在其范圍之內。
二、傳播虛假新聞承擔違約責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據
1.法理依據。 新聞受眾對新聞媒體提供的新聞、信息、娛樂等精神產品的接收、
接受及其在新聞媒體上刊登廣告、點播節目等行為中,受眾通過購買報紙、通過向有線電視
臺付費而獲取新聞和信息,新聞媒體通過向新聞受眾出售新聞和信息、收取費用、贏得利潤,
受眾與新聞媒體之間的基礎性法律關系是一種典型的合同關系:其中,合同標的額是報紙價
格或收視費,標的物是新聞、信息及紙張等有關物質載體。讀者購買報紙,讀者與報社之間
就有買賣合同關系、投送服務合同關系和新聞、信息的服務合同關系;觀眾向有線電視臺支
付收視費,觀眾與電視臺之間構成(新聞、信息等)服務合同關系。 新聞消費中民事合
同關系的內容同樣是權利義務關系:新聞媒體有得到貨幣的權利,受眾有支付貨幣的義務;
受眾有獲得合格新聞產品的權利,新聞媒體有向特定付費受眾提供合格新聞產品的義務。如
果受眾向媒體支付了費用、履行了合同義務,而接收的新聞與信息是不合格、有瑕疵的,那
么新聞媒體就構成了違約——這在法律上本來很簡單、不應該有什么疑義。 問題是:
新聞媒體收取費用后,通常僅僅給新聞消費者訂報費、入網費、收視費的發票或有線電視使
用證,兩者對新聞質量無任何約定。在此情況下,除了前述法規與規章的規定之外,讓新聞
媒體對虛假等不合格新聞負違約責任有沒有合同法等法律依據?
2.法律依據。 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
中,有線電視收視糾紛被列為服務合同糾紛。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涉及報紙的消費糾紛并沒
有被列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但法官在遇到涉及報紙的消費糾紛時,可依職權
類推比照適用此規定,而且,司法實踐中已出現過此類情況。在新聞消費糾紛中,作為消費
者的受眾與新聞媒體間合同關系的成立已無法律疑義。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
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
能明確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
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倍狼笆觯侣?/p>
真實是法定的行業標準,即使新聞受眾與新聞媒體沒有就新聞質量達成具體的協議,依照行
業標準,新聞媒體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法律條文并不能窮盡社會生活?!吨腥A人
民共和國合同法》并沒有為新聞產品質量瑕疵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但有關新聞產品質
量瑕疵的違約責任可參照買賣合同的條款或合同法總則的規定。
虛假新聞引發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新聞傳播活動的行政法律責任指管理新聞傳播活動的各行政部門及新聞媒體依法
(主要是行政法規)應承擔的責任。 一、行政法律責任 1.責任主體。 (1)出版行
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新聞辦公室。 (2)新聞媒體。新聞媒體是虛假新聞的傳播主
體,是各級、各類新聞行政部門的管理對象,當然也是可能因傳播虛假新聞而接受處罰的直
接對象。 2.責任的內容。 3.可能出現的行政訴訟。 既然行政法規規定了有關
行政部門對虛假新聞問題負有行政監督及管理、處罰的責任,如果這些部門不作為或者違法
作為,就可能出現行政訴訟。投訴電視節目中隨意插播廣告的行為,理論上也可能出現針對
各類新聞媒體虛假新聞的投訴。 在此情況下,如果各類新聞傳播活動行政管理部門在
處理此類情況時有不作為或其他違法作為,新聞消費者就可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些部
門也就可能因敗訴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二、刑事法律責任 在我國,新聞界對
虛假新聞可構成誹謗罪并不陌生,但對虛假新聞可構成的其他罪名卻很陌生。事實上,在我
國《刑法》中,除了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誹謗罪(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
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外,還有3種罪可因虛假新聞而構成: 1.編造并傳播證券、
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刑法》第181條第一款規定:“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
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
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2.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刑
法》第221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
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一、產生虛假新聞的社會因素
市場經濟體制促進了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也給中國社會帶來了一些負面效應。這些負
面效應在傳播過程中表現為:隨著改革開放的力度越來越大,經濟活動越來越活躍,新聞報
道虛假失實的問題更加突出了。產生虛假新聞的社會因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一些地方、一些領導干部急功近利,為出“政績”,急功近利,編導虛假報道。
2.少數“自由撰稿人”或媒體記者、編輯、通訊員,為生計或為出名而虛構新聞。
3.媒體惡性競爭,追求市場和轟動效應,刊發虛假失實的新聞報道。
二、淺析假新聞泛濫的原因
隨著全球化程度的深化,中國進入復雜的社會轉型期,西方媒體對我國媒體的發展表現
出愈加深切的影響力。
我國媒體的性質在實現“事業單位、企業管理”的調整之后,媒體的市場化、激烈的媒體
競爭和媒體自律機制缺位成為目前實務界和學界的共識。
五、虛假新聞處罰中存在的問題
媒體處罰不夠嚴謹,事發后數天內即對刊發虛假新聞的當事者做出包括紀律處罰和除名
的處罰決定,處罰依據多為“杜撰”、“未經核實”、“倉促成稿”、“隱瞞”等,缺乏詳細、全面
的處罰調查報告,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責任問題,凈化行業風氣。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對于假新聞曝光后的處理問題,國內的大多數媒體是采取“鴕鳥政
策”的,置之不理者占八成以上,部分媒體為自身過錯開脫辯解,只有少數媒體采取道歉糾
錯的反應。
六、關于防范虛假新聞的思考
虛假新聞的防范成為最受關注的討論議題,法律上的規范和管制需要我們新聞工作者的
呼吁,立法之時令人更加翹首以盼。制度上的完善和調節需要管理部門的作為,從制度上解
決利益鏈條帶來的副作用才是治本之舉。加強媒體自身的建設,加強媒體從業人員的職業道
德和社會責任感,加強相關專業院校的教育工作,才能使更多的新聞人認真對待這項嚴肅的
事業。
三、隨著互聯網在全球范圍內的興起,網絡媒體已成為新聞傳播的重要工具,網絡新聞也
成了深受人們歡迎的新聞形式。在人們充分享受網絡新聞方便、快捷、信息海量的同時,也
越來越多地感受到網上防不勝防的虛假新聞。
一、理論缺失,放棄新聞真實性原則。二、把關不嚴,讓假新聞有機可乘?!鞍殃P”是一個傳
播學的概念,它是指“把關人”(新聞編輯)在新聞產品生產流程中對進入傳播渠道的新聞所
作的選擇和取舍。三、以訛傳訛,新聞同質化現象嚴重。四、一味獵奇,追求新聞轟動效
應。
首先,要加強對網絡媒體從業人員的新聞基礎理論、非凡是新聞真實性原則的教育。
其次,要建立嚴格的審稿制度,嚴把事實關。再其次,要善于識別各種虛假新聞。憑借著
互聯網,假新聞加快了傳播速度、擴大了影響范圍。同樣,憑借著互聯網,我們也完全可以
識破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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