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雜技的拼音)

XXX有限公司
企業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關聯交易行為,保證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與關聯
方之間訂立的關聯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
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公司制訂了《XXX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
法》,確保本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本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關
聯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和股東
的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
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轉移資源
或義務的事項。
第三條 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
(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三)關聯方如在股東大會上享有表決權,除特殊情況外,均應對關聯交易
事項回避表決;
(四)與關聯方有任何利害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就該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
決時,應當回避;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回避,應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參與表決,但必
須單獨出具聲明;
(五)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該關聯交易是否對公司有利,必要
時應聘請專業評估機構或獨立財務顧問發表意見。
第二章 關聯人和關聯交易的范圍
第四條 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一)公司的關聯法人是指:
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公司;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本條第(二)項所列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或者擔任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國證監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
能導致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
公司與第四條第(一)項2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第
四條第(一)項2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
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于第四條第(一)項2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公司關聯自然人是指:
1.持有或者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本條第(一)項1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本條第(二)項1、2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國證監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
能導致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公司的關聯人:
1.因與公司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
12個月內,將具有前述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2.過去12個月內,曾經具有前述本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條 本制度所指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租出資產;
(六)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
(七)贈與或受贈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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