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例行檢查)

工商銀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包括總則、
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
附則等,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銀行保險機構就是銀保監會所轄的金融機構,其中保險機構是指
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
管理公司。
誰是關聯方?
關聯方:指與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
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銀行保險機構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銀行保險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最終
受益人
5%以上股權的,或持股不足5%但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重
大影響的。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還包括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
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行(總公司)
和重要分行(分公司)),以及具有大額授信、資產轉移、保險資金運
用等核心業務審批或決策權的人員
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還有關聯交易
對手的董、監、高也都算關聯方。
《辦法》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在附則中對重大影
響、共同控制、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等做了說明,有點類似司法
解釋,關聯方還包括其他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比如配偶的父母等)、
內部工作人員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什么是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指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
交易金額認定的基本原則是以交易對價或轉移利益進行計算,且
需要合并計算(類似風險保額累計),如自然人關聯方,其配偶、父
母、等關系戶都要一并計算,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也不例外。
保險機構關聯交易
監管把關聯交易按機構分成了三大類,銀行機構、保險機構和信
托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由于潭主身在保險行業,所以本文只是關聯交易的保險篇。
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分為四類:
資金運用類:包括在關聯方辦理銀行存款(非活期);直接或間
接買賣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
產;直接或間接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基礎資產包含關
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等。
服務類關聯交易:包括審計、精算、法律、咨詢顧問服務、資產
評估、技術和基礎設施服務、委托或受托管理資產、租賃資產等。
利益轉移類關聯交易:包括贈與、給予或接受財務資助,權利轉
讓,擔保,債權債務轉移,放棄優先受讓權、同比例增資權或其他權
利等。
保險業務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
的可能引致保險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本文發布于:2024-03-17 11:27:4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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