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郭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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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適應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需要,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J}j。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征收管
理。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進行_r修
訂。現將修訂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宣傳工作,加強對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的培訓,確保新規定貫徹執行
到位。執行中如有 題。請及時報告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附件:1-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略)
2.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略)
3.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略)
4.開具紅字增值稅專廂發票通知單(略)
5.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略)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專用發票,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
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的憑證。 .
第三條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F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
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沒備和通用沒備、運用數
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汁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lc卡、濱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r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第四條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
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
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
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五條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足指單份等用發票開具的銷售
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
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j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
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
關負責。
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
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
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千萬元及以 I: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
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一
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清表》(附件I)。
第六條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清表》、《發票領購簿》刮主管
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奉規定所稱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人空白金稅卡和Jc
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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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三)開票限額;
(四)購票限量;
(五)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六)開票機數壁;
(t)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一
般納稅人發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
行;發生第二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發行。
第七條~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 和經辦人身份遷明領購專用發票
第八條 +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
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蘭)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衙仍未改正的:
l、虛開增值稅々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來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末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杏。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本規定第八條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摧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
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第十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
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
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_j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
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
務專}}j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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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接“作廢”處理,征紙匝專用發票
(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禁)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命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拜票有誤等情形但坷:符合作陵條
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 _#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
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F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JT{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讓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
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監寧專廂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峭殳納稅
人在填報《申清單》時臆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 聯由購買方t管稅務機關留存 .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清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
值稅々朋發票通知單》(以卜簡稱《通知單》.附件4) .《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通知單》~式j聯:第一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__:聯由購買方送
奎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仔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購買萬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
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 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
單》?并作為記賬憑證 屬‘r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昕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 》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鈉
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斤J發票應與《通知單》 ,一對應
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州末超過銷售l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目.末記賬;
(蘭)購買方未認證或昔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 號碼認
證不符” .
本規定所稱抄稅,足報稅前用lc卡或者IC 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一條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在申報所屬月份內可分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本規定所稱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營lc 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二條閡I(:卡、軟盤質量等問題無法報稅的,應更換Ic卡、軟盤
因硬盤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不能正常報稅的.應提供已開具未向稅務機關報稅的專
用發票記賬聯原件或者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補采開票數據。
第二十三條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或苦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
用的紙質々用發票送交 管稅務機關
主僻稅務機關應繳銷其專用發票,并按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專用}殳備。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稱專用發票的繳銷,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在紙質專用發票
監制章處按“V”字剪角作廢,同時作廢相應的專用發禁數據電文
被繳銷的紙質專用發票應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
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本規定所稱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拄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
本規定所稱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v-,無誤.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澤后與明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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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經認證,有F列 睛形之?的,不褂件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
關退還原件,購買力可要求銷售方霞新開具阜用發票。
(一)無淡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并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卒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
或者號碼不一致。
第二十七條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
機關扣留匣件.查明原因。分別 晴況進行處理。
( )重復認證。
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 i)密文有誤
本規定所稱密文有混.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三)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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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本項所稱認證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隋形
(四)列為失控專用發票。
本規定所稱列為失控專用發票,是指認i,Fg ̄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第二十八條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
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
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
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
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
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
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
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巳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
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末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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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
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二十九條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
證 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三十條本規定fj 2007年1月1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
使用規定)的通知》lⅢ_悅發[1993]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刷問題
的補充通知≯(劇稅發[1994]056號)、《同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
稅專川發票的通知》(國稅發[1994]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商業零售企業
開其增值稅々用發票的通告)的通知》(國稅發[1994]0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
(周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嗣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
075號)、《困家稅務總局關 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
電[2001]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
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0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步加強
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5l皂額管理的通知》(圓稅發明電[2002]33號)同時廢止。以前有
關政策規定 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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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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