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發(fā)(作者:探險記)

2012
年第
02
期
第
28
卷
(
總
278
期
)
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
JOURNALOFEDUCATIONALINSTITUTEOFJILINPROVINCE
No.02,2012
Vol.28
TotalNo.278
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的原因分析及防治機制研究
宋慧宇
(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
吉林長春
130033)
摘要
:
利益趨動
、
成本與收益不成比例
、
權力的異化和扭曲
、
考試制度和管理本身的缺陷造成了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的蔓
遏制群體性考試舞弊需要好的制度設計
,
從考試舞弊行為的防范和懲治兩方面制定遏制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切實可行
、
延
,
具有可操作性的對策及措施
。
關鍵詞
:
群體性
;
舞弊行為
;
防治機制
中圖分類號
:C9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1—1580(2012)02—0105—05
考試舞弊作為一種特定和普遍的現(xiàn)象已經(jīng)呈屢
2000
年廣東省電白高考舞弊禁不止愈演愈烈之勢
,
2004
年湖南省羅彩霞被冒名頂替上大學案件
,
案
,
2008
年甘肅天水高考舞弊案
,2009
年吉林省松原高
考舞弊案
,
直至
2011
年貴州省二級運動員高考加分
整個考試舞弊已經(jīng)形成了一個利益鏈舞弊事件等
,
條
,
呈現(xiàn)出動機商業(yè)化
、
人員群體化
、
手段科技化
、
舞
弊方式公開化
、
多樣化
、
有組織化等特征
。
這種群體
性考試舞弊現(xiàn)象之風嚴重沖擊了統(tǒng)一考試的嚴肅性
和權威性
,
已經(jīng)在全國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
使人們對
教育領域的教學水平
、
管理能力和學生素質產(chǎn)生了
對考試招生管理工作以及學生合法權益直接質疑
,
或間接產(chǎn)生了無法估量的消極影響
。
因此
,
探討群
體性考試舞弊行為的原因并提出切實可行
、
具有可
操作性的防范和懲治機制尤為迫切和必要
。
一
、
問題的提出
:
考試舞弊緣何屢禁不止
近幾年針對考試舞弊行為的監(jiān)督和查處一直在
進行
,
不乏大案被揭出
,
但舞弊現(xiàn)象仍然以前所未有
的廣度和深度不斷蔓延
,
從各個方面影響和沖擊著
社會穩(wěn)定
、
考試制度和應試人員
,
其中原因引人
深思
。
(
一
)
利益趨動激發(fā)了群體性舞弊行為的產(chǎn)生
考試制度特別是高考制度本身就負載著極其復
雜的利益博弈關系
,
也就是說這一制度本身就存在
舞弊的誘因
。
考試制度本意是考察考生德才
、
學識
、
技能和能力水平狀況的一種手段
,
兼具評價功能
、
推
動功能和選拔功能
。
但當前在中國這個人口大國
,
考試作為相對公平的選拔人才手段被無限放大
,
恰
恰忽視了以教育培養(yǎng)人才的本體功能
,
使考試制度
整體蒙上了一層厚重的功利色彩
,
當考試結果成為
職業(yè)資格的門檻
、
獲取更多利一種社會地位的象征
、
益的手段時
,
已經(jīng)沒有人僅僅想通過考試得到對自
,“
人們也形成了對考身學習和知識的肯定和檢驗
試制度新的價值認識
:
考試成為社會進行利益分配
[1]
”
和應試者擁有
、
享受各種社會資源的重要途徑
。
考試舞弊行為除了牽涉到考生的前途命運
,
那些策
劃
、
組織
、
協(xié)助考生舞弊
,
或直接參與偷題
、
泄題
、
傳
遞信息和答案
、
販售器材等作弊行為直接或間接涉
及到家長
、
學校和老師
、
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以及社
會不法分子等各類主體的各種利益
,
正是社會通過
考試制度施加給個人的巨大壓力和利益激發(fā)了舞弊
行為的猖獗
。
(
二
)
成本與收益不成比例縱容了舞弊行為的
猖獗
理性經(jīng)濟人為西方經(jīng)濟學的基本假設
,
追求自
身利益最大化是人們行為的根本動機
,
人們是否選
擇某種行為在于其所獲得利益與成本之間的差異
。
現(xiàn)在的考試制度
(
無論是高考
、
考研
、
各種考級
、
資
,
格考試
、
公務員考試等等
)
基本上是
“
一考定輸贏
”
舞弊行為對考生來講意味著能夠獲得較高的分數(shù)
,
收稿日期
:2011—09—25
作者簡介
:
宋慧宇
(1978—),
女
,
吉林長春人
,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
助理研究員
,
法學博士
。
研究方向
:
行政法學
。
105
獲得更高級的教育
、
更好的人生發(fā)展前途
、
更高的社
會地位和待遇等
,
對學校來講意味著名譽和教育實
績
,
對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來講意味著由
“
升學政
績
”
反映的工作業(yè)績
,
對參與的社會不法分子意味
著巨大的經(jīng)濟利益等等
,
這就是收益
。
但舞弊是有
成本和風險的
,
即舞弊者所支付的金錢成本和舞弊
行為被發(fā)現(xiàn)而失去一切可能獲得的收益
。
而實際上
目前這種成本和風險相對于收益來說卻很小
,
高科
技手段在舞弊行為中的使用以及監(jiān)管者的監(jiān)督不力
使得舞弊者被發(fā)現(xiàn)的概率很低
,
即使被發(fā)現(xiàn)
,
相對于
影響整個社會穩(wěn)定的違法犯罪行為
,
學生舞弊受到
制裁的可能性和嚴厲性相對較低
,
根本無法起到威
懾作用
。
此外
,
當舞弊成為一種大規(guī)模的群體性行
為
,
選擇公平競爭而不舞弊的人就會感覺產(chǎn)生了
機會成本
”
的損失
,
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
因此
,
當考生選擇舞弊還是公平競爭只要對成本與收益進
行比較
,
當舞弊行為的收益遠遠大于成本時
,
理性的
經(jīng)濟主體會選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
抱著僥幸的
心理鋌而走險
,
在超額利益的趨動下
,
道德誠信
、
個
人信念和社會輿論根本起不了作用
。
(
三
)
權力的異化和扭曲助長了考試舞弊的不
正之風
舞弊行為在某些地域的猖獗一個重要原因即在
一定范圍內存在縱容考試舞弊的土壤
。
公權力本是
群體
、
社會或國家意志的表達
,
但公權力的形式主體
(
具體任職者
)
是特定的
,
當公權力游離于公職職務
時
,
它便成為形式主體自己的權力
,
一種個體的私權
力
,
將權力變?yōu)樽约旱南M物或交換物
。
[2]
當?shù)胤浇?/p>
育和升學狀況直接決定當?shù)貙W校和政府的政績
,
進而
決定官員的升遷和聲譽的時候
,
很難讓涉考單位對舞
弊行為進行嚴厲監(jiān)管
,
權力的不作為也成了理所當
然
,
于是便出現(xiàn)高考監(jiān)考的老師對考場上的舞弊行
為
,
稱
“
不敢太深管
”,
害怕明目張膽的報復
;
異地監(jiān)考
老師上交的作弊學生的材料
,
被當?shù)貙W校的一些主考
瞞報
;
暗訪的記者報警后居然被販售舞弊器材者喝出
姓名和職業(yè)
。
更有甚者
,
一些官員更是利用手中權力
為自己謀取私利
、
參與舞弊充當保護傘
,
使教育成為
新的腐敗災區(qū)
。2009
年有媒體公布了某市連續(xù)
3
年
10
位以省級優(yōu)秀學生獲得保送資格的學生家長均為
領導干部
;
湖南省邵東縣公安局政委利用手中職權為
女兒運作盜用他人身份上大學
。“
任何一種腐敗行為
都是一種將權力作為資本運用
(
使用
、
消耗
、
積累
、
增
值
)
的過程
。”
[3]
正是公權力的對舞弊行為的監(jiān)管乏
力甚至以權謀私參與舞弊助長了教育腐敗和舞弊的
不正之風
,“
分析人士更是尖銳地指出
,
在利益與權力
106
的雙重驅使下
,
高考舞弊之風愈演愈烈屢禁不止
,
甚
至
‘
走向產(chǎn)業(yè)化與黑惡化
’。”
[4]
(
四
)
考試制度和管理本身的缺陷難以遏制考
試舞弊行為
首先
,
考試制度的發(fā)展水平
、
程度取決于社會發(fā)
展的現(xiàn)實狀況
,
中國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人口素質決
定了考試成為當前選拔人才的重要手段
,
具有不可
替代的作用
。
考試制度成為公民在社會階層流動和
區(qū)域流動的重要方式
,
一些重大考試甚至決定個人
的命運
。
但由于經(jīng)濟狀況和地位等級的差距也會使
得教育資源在同一地區(qū)的不均等分配
,
這種知識資
源的差距和無序競爭使得教育呈現(xiàn)出兩極分化現(xiàn)
象
,
處于弱勢地區(qū)的群體為了追求升學和出人頭地
,
舞弊成為爭取公平的機會
、
同等的待遇
、
謀取個人利
益的最佳捷徑
。
其次
,
中國的教育體制本身仍然存
在僵化和滯后
,
忽視人才培養(yǎng)的過程性
、
多樣性和合
理性
,
將考試和升學當作衡量和規(guī)范一切教育活動
和學生素質的標尺
。
而各類考試在社會中出現(xiàn)日漸
頻繁
,
其承擔的評價
、
選拔和淘汰功能更加顯著和明
確
,
加劇了整個社會
(
包括在校學生和各種社會人
員
)
人們之間通過考試參與的競爭
。
這些都是整個
社會通過考試制度施加給個人的巨大壓力
。
在這種
重壓之下
,
相當一部分應試者期望通過舞弊行為來
獲得考試成功
,
同時社會公平與正義并未隨著經(jīng)濟
發(fā)展而成為普適性的核心價值追求
,
使道德約束形
同虛設
。
總之
,
受各種類型考試本身所負載的極其復雜
的利益關系所驅動
,
加之外在教育體制
、
社會風氣
、
法制環(huán)境
、
政府管理等方面的消極因素都在促使舞
弊行為的發(fā)生
。
這些因素集中爆發(fā)并反映在新的舞
弊行為特征和發(fā)展趨勢與考場組織和管理長期積累
的結構性矛盾和粗放型管理方式之間的尖銳矛盾和
沖突
。
二
、
遏制群體性考試舞弊需要好的制度設計
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的嚴峻性迫切需要進行有
效遏制
,
但道德約束的弱化
、
單一主體力量的無力以
及地方權力的干擾決定了更加良好和完善的制度設
計無疑是最佳選擇
。
(
一
)
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已經(jīng)成為嚴重的社
會問題
群體性考試舞弊現(xiàn)象已經(jīng)造成了極大的社會消
極影響
。
首先
,
考試舞弊行為破壞了正常的考試制
度和社會秩序
。
考試制度本身具有評價
、
鑒定
、
選拔
人才的功能
,
這就要求考試應當盡可能精準地測試
人的知識結構和認知行為
,
加強自身實施的合理性
、
“
科學性和完善性
,
以公平為核心規(guī)范運轉
。
而考試
舞弊行為破壞了這種公平性
,
使得真實反饋應試者
這一功能失去了意義
。
其次
,
考試制度具有以社會
的流動性來穩(wěn)定社會的功能
,
一個流動率越高的社
會就越穩(wěn)定
,
考試制度為社會各階層特別是底層的
人員上下流動提供了最基本的手段
,
而舞弊行為則
破壞了這種流動的平臺
,
阻礙社會階層的正常合理
流動
,
進而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
,
形成了潛在的社會不安
定的因素
。
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已經(jīng)在心理和行為上形成
社會流弊和頑疾
。
追求個人利益至上的觀念支配人
們的行為
,
當前舞弊行為已經(jīng)不限于單個考生的行
為
,
圍繞利益形成聚合的群體性行為更是助長了舞
弊行為的蔓延
。
當所有這些個體以追求考試舞弊產(chǎn)
生的利益為目的形成一種整體心理
,
盡管是暫時的
,
它仍然使群體中的個人表現(xiàn)出明顯的從眾心理
,
缺
乏理性
,
形成人多勢眾
、
勢不可擋的力量以及責任意
識的放棄也就是俗話中的法不責眾
,
這些心理進一
步強化了外在的行為
,
約束個人的道德和社會機制
在此失去了效力
,
而且在群體中
,
這種感覺和行為都
會有傳染性
,
[5]
致使相互效仿
,
引起舞弊之風蔓延
。
(
二
)
遏制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與公共利益的
困境
盡管群體性舞弊行為的遏制是促進整個考試制
度的公平
,
是維護所有應試者共同利益所在
,
但是
,
對公平競爭渴望的客觀存在并不必然導致社會主體
間合作來共同抵制對公共利益的破壞
。
原因在于
,
這種公共秩序維護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決定了無
法指望參與其中的個體成員積極主動去生產(chǎn)和購
買
,
個體在沒有強迫壓力的情況下追求自身利益最
大化的同時卻不會采取合作性的集體行動去避免公
共資源的無度利用
,
而
“
搭便車
”
心態(tài)是造成集體行
動困境的根源
,
此時公共管理和制度規(guī)制作為一種
公共產(chǎn)品或服務就成為必要
。
因此
,
群體性考試舞
弊行為的遏制單靠個體的誠信或道德約束
,
社會力
量和輿論的推動根本無法完全達到預期效果
,
具有
強制力的制度設計和實施以加強監(jiān)管是遏制群體性
考試舞弊的有效措施
。
具有可操作性和執(zhí)行力的有效機制的應用與實
踐
。
遏制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不是一朝一夕之功
,
涉及整個社會性生態(tài)環(huán)境和全國性體制改革的改進
無法一蹴而就
,
僅僅依靠法律條文級別的提升來遏
制舞弊行為需要較高的成本和較長的時間
,
而且由
于區(qū)域差異的因素不一定能夠完全適應和貫徹落
實
,
而在一定區(qū)域內制定的措施和對策往往能夠具
可操作性
、
有針對性
、
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
但是
,
這
種區(qū)域的防治機制需要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阻撓
,
各地高考舞弊案件也帶給我們一個警示
:
措施的制
定
、
執(zhí)行和監(jiān)督不能由同一部門或地方承擔
,
公開透
明
、
分權制衡和有效監(jiān)督是制度落實的保障
。
三
、
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的防治機制
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的防范和懲治機制應以
“
內外兼顧
、
多管齊下
、
防控并舉
”
為基本原則
,
從考
試舞弊的防范角度加強外部監(jiān)督和獎勵機制
,
從考
試舞弊的懲治角度加強對考試舞弊的參與和監(jiān)管不
力的各類主體的處罰力度
。
(
一
)
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的防范機制
1.
制定對監(jiān)考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
、
管理和獎懲
機制
一個公平
、
公正的考場離不開監(jiān)考工作人員的
秉公執(zhí)法
,
考場發(fā)生舞弊行為不排除手段和方法隱
蔽難以發(fā)現(xiàn)
,
但大多數(shù)都存在監(jiān)考工作人員不認真
負責甚至參與舞弊其中所致
。
因此
,
加強對監(jiān)考工
作人員的有效激勵和監(jiān)管是有效遏制考試舞弊的措
施
。
首先
,
建立異地監(jiān)考
(
巡考
)
工作人員的垂直管
理制度
。
出于對地方保護主義的防范
,
盡量采取異
地監(jiān)考是一個有效的方式
,
但參加異地監(jiān)考的工作
人員要建立垂直管理制度
,
即異地監(jiān)考
(
巡考
)
工作
人員直接對省級派駐當?shù)氐目荚嚩娇急O(jiān)察委員會負
責
,
監(jiān)考工作人員的工作流程
、
考場內發(fā)現(xiàn)考生舞弊
行為的報告以及對所監(jiān)考學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舉
報都由委員會負責
,
并對其工作和行為進行保密
,
保
護異地監(jiān)考人員的利益
,
以避免當?shù)叵嚓P部門和人
員的干預和報復
。
其次
,
落實監(jiān)考工作人員的崗位
責任制
。
針對監(jiān)考工作制定明確的管理程序
,
規(guī)定
監(jiān)考崗位的設置原則
、
工作標準
、
具體職責
、
薪酬待
遇和責任追究
,
將種類考試的監(jiān)考工作責任落實到
個人
。
基于監(jiān)考工作人員兼職的特點
,
研究監(jiān)考工
作與本職工作掛鉤的方法
,
以提高監(jiān)考工作的吸引
力和嚴肅性
。
最后
,
建立監(jiān)考工作人員的獎懲和保
障機制
。
監(jiān)考工作人員的報酬對其工作態(tài)度起著一
定的作用
,
目前監(jiān)考工作人員面對的是落后的監(jiān)考
手段
、
低廉的報酬和毫無保障的考試
“
執(zhí)法
”,
很難
產(chǎn)生積極主動遏制考試舞弊的動力
。
因此
,
監(jiān)考形
式應由單純依靠監(jiān)考人員主觀判斷向以人為主利用
信息技術屏蔽
、
探測
、
監(jiān)控等手段一體化聯(lián)合發(fā)展
;
提高監(jiān)考工作人員的薪金報酬
;
建立監(jiān)考人員管理
檔案
,
對表現(xiàn)出色的給予表彰獎勵
。
同時加強對監(jiān)
考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
,
嚴格執(zhí)行巡考制度
,
真正地
監(jiān)督監(jiān)考工作人員的行為
,
降低監(jiān)考老師為考生提
107
供方便的可能性
,
對失職或參與舞弊者嚴肅處理
,
直
至開除職務和追究刑事責任
。
2.
建立與考生報名有關的戶籍和身份的審查
制度
建立對戶籍和身份證的管理和審查制度可以從
源頭上堵住高考舞弊的可能性
,
還大大減小了公安
部門濫用裁量權的機會
。
首先
,
在每年高考報名工
作開始前和報名期間
,
基層派出所
、
學校和家長代
表
、
教育主管部門要聯(lián)合加強對考生戶籍和身份情
況的審查
:
對于持有外地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居民身份
證的考生要重點核查
;
對于憑虛假材料報名
、
在不同
省份重復報名或通過辦理非正常戶口遷移手續(xù)后報
名的考生
,
一經(jīng)查實
,
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取消其考試或
錄取資格
,
已經(jīng)入學的應取消其學籍
。
其次
,
落實高
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責任制
,
按照
“
誰主管
、
誰負
責
”
的原則
,
將高考報名資格審查責任明確到崗
、
落
實到人
,
對組織或參與高考移民活動以及為偽造中
學學籍檔案等行為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門
、
學校
及其他教育系統(tǒng)的人員
,
要一律予以黨紀政紀處理
,
觸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6]
3.
切實發(fā)揮社會力量的監(jiān)督作用
針對考試舞弊行為來自政府主管部門自身的管
理
、
監(jiān)督和問責具有直接性
、
針對性和經(jīng)常性的特
點
,
但是難免有力所不及的情況
,
也會存在受其他行
政權力干擾而避重就輕
、
隱瞞不報的可能
,
此時來自
社會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異體監(jiān)督和參與能夠彌補同
體問責的缺陷
,
比較好的方法莫過于更高部門的關
注及獨立于本地利益之外的第三方的介入
。
首先
,
可以考慮建立包含家長
、
媒體
、
律師
、
學校代表等社
會人員和組織構成的考試督察委員會
。
委員會在逢
重大考試有權利到省內各考區(qū)考點針對考試機構的
組織管理工作和考風考紀進行監(jiān)督
、
檢查
,
收集考試
情況和舞弊證據(jù)
,
有權向省級考試督考監(jiān)察委員會
匯報
,
并要求進行調查和及時答復
。
其次
,
設立考試
舞弊舉報和信訪監(jiān)督形式
。
省級考試督考監(jiān)察委員
會設立舉報電話以及接待信訪
,
鼓勵社會公眾針對
各類考試違法違紀
、
舞弊及腐敗行為進行舉報和提
供線索
,
并聯(lián)合教育行政部門
、
考試機構
、
紀檢
、
監(jiān)察
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出最終報告
,
同時要注意保
護舉報和信訪人的信息
。
4.
建立常態(tài)管理與非常態(tài)管理相結合的考試
舞弊預防機制
在考試的日常管理中
,
教育行政部門
、
考試的組
織和管理部門要規(guī)范制訂審批
、
組織管理
、
具體實施
考試的各項流程以及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
必
108
須對考試過程可能出現(xiàn)的不良后果事前有充分的應
對措施和必要準備
,
以防出現(xiàn)不良后果之后倉促應
對
,
進退失據(jù)
。
在重大考試之前
,
要集中組織力量對
各種舞弊的宣傳
、
組織和器材販售行為進行專項打
擊行動
。
根據(jù)中國青年報記者
2009
年高考期間在
吉林省松原的暗訪
,
高考考點學校的大門上明目張
膽地張貼著作弊團伙的廣告
,
學校教師
“
像辦輔導
班一樣
”
組織銷售作弊器材
,
還有電話直接打到考
生家里推銷作弊儀器
,
更有甚者高考考場外家長和
學生公開談論作弊行為
。
[7]
這些都反映出高考舞弊
在當?shù)匾呀?jīng)成為公開化或半公開化的行為
,
省內應
組織公安
、
教育
、
電信等部門成立專項調查組在高考
前深入各地組織專項打擊各類高考舞弊的宣傳
、
組
織和器材販售行為
,
必要時可進行暗訪調查以防止
地方保護主義的阻撓
。
(
二
)
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的懲治機制
1.
加大對舞弊者及考試機構的處罰力度
首先
,
對舞弊者采取若干年甚至終身不得參加考
試的處罰
。
根據(jù)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
針
對舞弊考生采取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的處罰
。
這部規(guī)章缺少法律的權威性而且處罰力度
較輕
。
有關調查顯示
,23.4%
的人認為現(xiàn)在針對作弊
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大
、
沒有威懾力
。
而
2004
年美國
以
“
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威脅
”
為由
,
逮捕了
58
名在托
福考試中作弊的學生
,
他們被指控為陰謀欺詐
,
可面
臨最高
5
年監(jiān)禁和
25
萬美元罰款的處罰
。“
好孩子
變壞是因為壞孩子得不到懲罰
”,
在巨大的作弊誘惑
面前
,
如此低廉的考試違規(guī)成本自然促使許多考生鋌
而走險
。
[8]
對舞弊者的處罰可以參考
《
國家司法考試
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
及
《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
為處理辦法
(
試行
)》
的規(guī)定
,
有嚴重舞弊行為者終身
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以及
5
年內甚至終身不
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
其次
,
對舞弊現(xiàn)象嚴重的考試
機構采取取消其組考資格的處罰
。《
國家教育考試
違規(guī)處理辦法
》
已經(jīng)規(guī)定
,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
亂
、
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
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
混亂
,
作弊現(xiàn)象嚴重
;
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
有五分之一
(
含五分之一
)
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
家教育考試的資格
。
針對此項規(guī)定已經(jīng)有咸寧市考
點發(fā)生重大舞弊事件被取消組考資格
,
考生要到武
漢市參加考試的先例存在
。
[9]
此外
,
凡發(fā)生大面積
違紀
、
舞弊案件
,
給予該考區(qū)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qū)二
年組考資格后
,
仍然存在舞弊現(xiàn)象的
,
可以報上級主
管機關做出撤消考點資格的處理決定
。
2.
對直接參與或間接涉及舞弊行為的國家工作
人員進行問責
考試是一個多環(huán)節(jié)構成的活動過程
,
舞弊行為可
以發(fā)生在其中的任何環(huán)節(jié)
,
除了考場內個別考生作弊
在考試命題
、
試卷印刷
、
試卷運送
、
試卷儲存
、
考場外
,
試卷評價
、
成績統(tǒng)計與記錄等所有環(huán)節(jié)都可能監(jiān)考
、
出現(xiàn)作弊
,
考試作弊囂張不僅僅是作弊者少數(shù)人的行
為
,
還與考試各環(huán)節(jié)的工作人員是否認真負責有關
,
尤其是參與考試組織和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責任重
大
,
失職者理當問責
。
此處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與考
試事務有直接和間接聯(lián)系的各類教育
、
公安
、
信息
、
工
商
、
保密
、
紀檢監(jiān)察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公務員
,
以及學
校
、
考試機構
、
考點
、
考場等非政府機構的國家工作人
員
。
問責的范圍主要包括在考試工作中利用職權指
使
、
參與
、
縱容舞弊等積極行為
,
還包括在考試工作中
監(jiān)管不力
、
不認真履行職責等不作為兩大玩忽職守
、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
對此第十三條
、
方面
,
第十四條
、
第十七條有相應的依據(jù)
,
考試工作人員不
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
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
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
,
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
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
考試
工作人員有作弊行為
,
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
工作
,
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
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
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
,
情節(jié)
嚴重
,
構成犯罪的
,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在
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參與舞弊行為的
,
由教育考試機
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
理
,
構成犯罪的
,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此
外
,
根據(jù)各地方出臺的行政問責制度
,
行政機關以及
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中的法律
、
工作人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接
受問責
,
據(jù)此可以認定涉及考試舞弊行為的國家工作
人員具有被問責的依據(jù)
。
嚴格執(zhí)法
、
依法問責是當前
遏制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群體性舞弊行為的有效措施
。
3.
對考試舞弊行為以及參與人員一律予以通
曝光和記錄在案告
、
遏制舞弊行為不能怕家丑外揚
,
陽光是最好的
將已防腐劑
。
以信息公開的方式強化社會控制力
,
結案的群體性考試舞弊案件的舉報
、
調查及處理結
對考試舞弊涉及的考生及家長
、
領導干果進行通告
,
公務人員進行曝光并記錄在案
,
公開接受社會的部
、
監(jiān)督
。
并且檔案記錄作為個人信用系統(tǒng)的組成部
分
,
與之今后的升學
、
就業(yè)
、
升遷
、
晉級等掛鉤
,
這種
社會無形的壓力可以對欲行舞弊者起到威懾作用
,
使之對嚴格的管理體系及嚴厲的處罰后果產(chǎn)生畏懼
心理
。
考試舞弊不僅是道德問題
,
而且是法律問題和
社會問題
,
舞弊行為之所以屢禁不絕
,
其根本原因在
于利益回報巨大
,
特別是針對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
的防治是一項長期而又復雜的過程
,
建立規(guī)則和關
但關鍵在于行之有效的機制以及剛正注固然重要
,
不阿的執(zhí)行
。
健全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的防范與懲
治機制
,
加強考試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管理
,
盡可能體現(xiàn)出考
試的真實性
、
客觀性和公正性是維護考試公信力
,
還
考生一個公平
、
公正的考試環(huán)境的最佳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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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Institute,JilinAcademyofSocialSciences,ChangchunJilin130033,china)
Abstract:Suchphenomenaasinterest-driven,disproportionatecostsandbenefits,thepowerofalienationanddistortion,theex-
aminationsystemandthemanagementofdefectsarethereasonsforthemassspreadoffraudexamination.Thepapergivesanexplicit
explanation.Torestraingroupsofexaminationfraudrequireffectivesystem.Wecanmakerulestogetridoftheexaminationfraud
frombothpreventionandpunishment,whicharepractical,workablestrategiesandmeasures.
Keywords:mass;fraud;control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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