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安吉麗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青島市市南區消防救援大隊消防安全行政處罰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處罰
【審理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7.28
【案件字號】(2020)魯02行終225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劉英徐奎浩孫志剛
【審理法官】劉英徐奎浩孫志剛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青島安吉麗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市市南區消防救援大隊
【當事人】青島安吉麗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市市南區消防救援大隊
【當事人-公司】青島安吉麗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市市南區消防救援大隊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權責關鍵詞】行政處罰合法違法罰款聽證程序第三人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責任證據不足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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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7-01 17:08:50
青島安吉麗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青島市市南區消防救援大隊消防安全行政處罰案
——未經行政處罰告知程序而補充的證據,能否作為行政處罰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關鍵詞:違法事實;證據充分;行政處罰前告知
?[裁判要旨]
?行政處罰前的告知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該程序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因此,行政機關在處罰告知前應當已經掌握了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的存在。在行政處罰告知程序后又獲取的證據,且未經處罰告知程序的,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使用。行政處罰告知程序后,再行搜集證據并依據該證據作出處罰不符合調查取證、處罰告知、聽取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作出處罰決定的正當順序,也無法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的重要程序性權利。因此,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程序后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使用。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第十四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公安消防崗位資格制度規定》
?第三條 公安消防崗位資格是從事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指揮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未取得公安消防崗位資格的,不得從事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指揮。
?[案件索引]
?一審: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19)魯0202行初166號(2019年12月24日)
?二審: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2行終225號(2020年7月28日)
?[基本案情]
?青島安吉麗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稱:其于2013年12月31日取得《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經被告測量核實,確定建筑面積為291平方米。2019年8月8日,被告以實際經營面
積與其核定頒發的合格證面積不符為由,作出行政處罰。該處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山東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應當符合的六個條件。第六十七條規定“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合格條件”即指不再具備上述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只有不再具備上述六個合格條件時,才能處以吊銷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行政處罰。被告以原告實際經營面積與合格證載明的面積不符撤銷原告的合格證,屬于法律適用錯誤。被告處罰程序違法,測繪報告在整個處罰程序中未向原告出示,被告在無事實依據情況下,以實際經營面積與合格證面積不符為由,吊銷合格證程序違法。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告青島市市南區消防救援大隊辯稱: 2019年6月9日,被告消防監督檢查員對原告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實際經營面積與《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上記載的面積不符,涉嫌違反了《山東省消防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6月14日,被告擬對原告實施行政處罰前,已告知原告擬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告知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6月25日,被告公開舉行聽證。被告于8月8日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依據《山東省消防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涉案處罰決定并于次日送達給原告。原告所述《山東省消防安全
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合格條件”僅限于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合格條件,屬理解法律錯誤。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適用前提是“申領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時規定的合格條件,而條例第六十七條的適用前提是“取得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本條例”,所以“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合格條件”也并不僅限于不再具備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申領時”需滿足的六種情形,亦包括“取得后”擴建、改建、內部裝修或變更用途后不依法重新申請開業前檢查合格證的情形。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對于擴建、改建、新建等情形未經重新申領《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原因亦是不再具備合格條件,重新申請的原因也是不再符合初始申請合格證的合格條件。原告初始申請合格證時面積為291平方米,現在原告實際經營的面積經委托專業的測繪機構實地測量為499.91平方米。原告未經重新申領擅自投入使用,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9日,被告原青島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南區大隊(現為青島市市南區消防救援大隊)對原告青島安吉麗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吉麗娜公司)經營場所本市市南區澳門路136號甲1層2號進行消防監督抽查時,發現該公司場所使
用面積與其所申領的《公共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證載“場所所在層數為負一至一層,場所建筑面積291平方米”不符,遂于當日進行受案登記。經調查,2019年6月14日,被告向安吉麗娜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該公司實際經營面積與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面積不符,涉嫌違反了《山東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依據《山東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擬給予吊銷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并處罰款3萬元的處罰,同時告知其陳述、申辯權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19年6月25日,原青島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南區大隊舉行了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