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職消防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01
?【字 號】新政辦發[2006]165號
?【施行日期】2006.11.01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失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職消防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政辦發〔2006〕165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職消防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職消防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好保護單位和社會消防安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及有關規定,結
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現役消防部隊以外的有站點和車輛器材裝備,并集中駐勤承擔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及其他災害或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的消防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專職消防隊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認真履行防消職責,保障管理區內消防安全。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加強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增強撲救火災能力,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組織建立多種形式的專職消防隊;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專職消防隊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
指導,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對轄區內專職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發改、財政、經貿、人事、編制、勞動保障、交通、建設、規劃、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職消防隊建設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建立專職消防隊;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第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其選址、建筑標準、裝備標準、人員配備等應當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城市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以外的其他專職消防隊建設,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可以單獨組建,也可以聯合組建。
油氣井及石油化工企業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其選址、建筑標準、裝備標準、人員配備等應當按照《油氣田消防站建設規范》和《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第十條 建立專職消防隊,應報經自治區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報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不得隨意撤銷。因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況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報經自治區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擔任專職消防隊隊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十八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德;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志愿從事消防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專職消防隊隊員: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十二條 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員加強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有關消防專業知識,并具有消防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監督管理、指揮能力;中隊以上指揮員及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消防滅火救援指揮員崗位資格證書”。
專職消防隊負責人的任免,應征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并備案。
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確定人員,定期對專職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提高專職消防隊防御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專職消防隊納入防救火災網絡,充分發揮專職消防隊的作用,增強各種消防力量區域協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三章 專職消防隊職責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責任區域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普及消防知識;
(二)定期進行防火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建立防火檢查檔案,按照國家規定設置防火標志;
(四)掌握責任區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五)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事故處置和滅火作戰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六)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
(七)定期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在防火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予以整改;對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時的,應當報告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和公安消防機構或當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機構或當地公安派出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業務訓練計劃并組織實施。
專職消防隊應當嚴格執行執勤制度,落實執勤人員,完成執勤任務。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滅火、搶險救援、業務訓練,參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滅火救援業務訓練大綱》和自治區公安廳制定的有關專職消防隊執勤訓練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應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裝備、器材,確保完整好用。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消防機構的調派命令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滅火救援。
民航、石油石化及擔負重大執勤任務的專職消防隊的調派由消防機構報請當地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調動,執行滅火救援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