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確認
【審理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9.21
【案件字號】(2020)黔行終91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陳顯杰孟婷柏龍金
【審理法官】陳顯杰孟婷柏龍金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關丹;清鎮市人民政府
【當事人】關丹清鎮市人民政府
【當事人-個人】關丹
【當事人-公司】清鎮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師/律所】李若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李若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李若
【代理律所】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關丹
【被告】清鎮市人民政府
【本院觀點】本案上訴人關丹名義上是申請對農房進行確權,但案涉房屋的權屬在關丹家庭成員之間并無爭議,故本案關丹實質系對案涉房屋申請不動產登記。
【權責關鍵詞】合法廢止拒絕履行(不履行)不動產所在地證明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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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上訴人關丹名義上是申請對農房進行確權,但案涉房屋的權屬在關丹家庭成員之間并無爭議,故本案關丹實質系對案涉房屋申請不動產登記。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之規定,履行登記職責的機關為不動產登記機構,并非清鎮市人民政府。故上訴人關丹要求清鎮市人民政府履行農房確權職責無法定依據。 綜上,一審裁判結果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1-10-24 07:36:44
關丹、清鎮市人民政府二審行政裁定書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黔行終919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關丹。
委托代理人關仕林(關丹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若男,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清鎮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鳴明,市長。
上訴人關丹訴被上訴人清鎮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農房確權法定職責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1行初726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關丹一審訴稱,2017年4月25日,清鎮市人民政府作出《清鎮市黑泥哨片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紅線范圍內房屋征收決定》,其位于清鎮市住宅房屋在征收范圍之內,清鎮市人民政府以其房屋未確權為借口,拒絕對其進行征收安置補償。其認為,在2012年,清鎮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的房屋進行確權時,其已經成年,涉案房屋已經存在,完全符合《清鎮市農村住房產權確認管理辦法》的確權條件。其申請時清鎮市人民政府告知“未結姻",暫時不予確權,故房屋備案記錄在其父親關仕林和其爺爺關發學名下,待其結婚后再補辦。其為本村村民,依法應能獲得宅基地一塊,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依據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與《清鎮市農村住房產權確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其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申請確權的條件。現案涉房屋面臨征收,若對符合確權條件的房屋不予確權,影響其的權益和后續生活。其依據《清鎮市農村住房產權確認管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清鎮市國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2019年5月31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清鎮市人民政府提出了《確認享有房屋所有權或征收補償利益申請書》,但至今清鎮市人民政府未給予答復。故訴至法院,請求:一、依法判決清鎮市人民政府履行對關丹修建的住房在農房確權時被記錄在關發學、關仕林宅基地上二層磚混聯體住房一共二仟多平方米,享有農房確權規定的320平方米住房權利的法定職責;二、本案訴訟費用由清鎮市人民政府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應是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關丹訴請清鎮市人民政府履行農房確權職責,應當向一審法院提交清鎮市人民政府負有其所訴的農房確權職責的法律法規依據。本案中,關丹主張依據貴陽市人民政府筑府發〔2012〕64號、65號文及《清鎮市農村住房產權確認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清鎮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其履行農房確權職責。但經一審法院審查,關丹提供的前述法律法規依據,并不能佐證清鎮市人民政府有關丹所訴請的實體法職責。且2011年5月24日頒布的《清鎮市農村住房產權確認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十九)項規定“原則上按一戶一宅進行申請確權。達到分戶條件的(子女結婚與父母同住且人均居住面積不足30平方)則按農房住宅分戶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三十五)項規定“確權時限: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半年之內,超過時限申報的不予確權"。清鎮市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12月26日公告廢止該辦法。故關丹于2019年9月向一審法院訴請清鎮市人民政府履行農房確權職責,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關丹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之規定,其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之規定,關丹的起訴依法應當予以駁回。清鎮市人民政府的辯稱理由成立,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關丹的起訴。
關丹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上訴理由為:1.一審裁定認定證據錯誤。《清鎮市農村住房產權確認管理辦法(試行)》的效力現狀不影響被上訴人法定職責的履行,且上訴人提供的64號、65號文及《清鎮市農村住房產權確認管理辦法(試行)》和巢鳳社區答復完全能夠證明被上訴人應當對上訴人履行農房確權職責及安置職責。2.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沒有上訴人所訴請的實體法職責為
由裁定駁回起訴屬事實認定不清,應當予以撤銷。被上訴人具有確認上訴人享有房屋所有權的法定職責,其未對上訴人房屋進行確權系典型的不作為,應就上訴人的申請作出答復或釋明有權確權機關。3.本案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一審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案房屋系歷史遺留問題,現要征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上訴人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房屋出具確權意見,保障上訴人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以便征收部門對上訴人房屋征收補償作出處理。